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规定》有利于保险资管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推动其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保险资管公司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活水”。
细化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保险资管公司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关于《规定》中的内容,一家中型保险资管公司投资银行部、创新业务部投资总监坦言,“变化还是挺多。”
该投资总监进一步表示,保险资管公司传统的业务品种是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产品以及资产支持计划,如果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需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而依照《规定》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可“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显然,业务范围有所增加。
另一位保险资管行业资深人士鲁小泉(化名)对记者表示,《规定》将原已经应用于直保公司、再保公司的监管要求应用于保险资管公司,实现了对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规则覆盖,主要体现三方面特征。一是继2010年原保监会对人身险公司提出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后,银保监会此次对保险资管公司也提出“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未来保险资管机构也需要建立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二是正式明确对保险资管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类监管;三是明确了“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现场调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今后保险资管公司也将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
促进保险资管公司高质量发展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记者表示,《规定》诸多新内容利于推动保险资管行业发展:首先,对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风险准备金等方面明确了要求,为行业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标准。其次,突出公司治理对于保障保险资管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行业长期健康的重要性,在股东行为、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以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此外,在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并增加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此外,《规定》的出台还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