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本是买个心安,层出不穷的拒赔却让买了保险的人并不安心。保险公司真的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吗?健康告知重要吗?买保险是自己随便买还是需要专业人士?本文会给你一些启发。
今天带你走进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好医保”拒赔案,还原事实真相。
2020年12月27日,李女士在支付宝给母亲投保了一份好医保长期医疗(20年版),
2021年4月7日,李女士母亲因为出现便血做了肠镜检查怀疑结肠癌
4月13日,于成都某三甲医院做了结肠根治术
4月14日,病理显示结肠癌
4月28日,李女士向好医保的承保公司中国人保健康提交了理赔申请
5月21日,好医保出具了拒赔通知。
5月21日,李女士找到我请我帮她申诉好医保的拒赔。
接到委托后,我研究了人保健康的拒赔原因,初步认为这是一起恶意拒赔事件。申诉下来是非常有把握的,原因有二:
其一,体检是投保后进行的,虽然在等待期内,但是保险合同中没有任意一条规定,等待期出现的体况需要告知保险公司。
其二,体检出现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和后面理赔的疾病结肠癌毫无关联,所以也不符合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的免责条款,所以我认为人保健康不但应该全额理赔,保险合同也要继续。
但是在接下来和人保健康理赔人员的沟通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转折让我始料未及,差点改变整个案件走向。
出现转折
5月23日第一次和人保健康的沟通中,在我阐述了上文中的两个理由后,人保健康的理赔专员突然抛出一个拒赔通知中没有提及的问题——就是投保时健康告知中关于肝病的告知,投保人的告知如下图所示。
人保健康让投保人出具第二条问到的投保前一年内的肝脏检查报告和肝功能检查报告,以及第三条问到的投保前最近的一次表面抗原报告。
但接下来在我和委托人的沟通中才知道,她母亲在投保前一年内根本没有检查过肝脏B超或核磁以及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也没有印象检查过,投保时的这个告知是随便选的答案。
我特意走了一遍好医保的智能核保,关于肝病的第2条告知如果选否,核保结论是直接拒保。
那么我们来看看关于健康告知保险法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所以根据保险法来看,人保健康的这次拒赔其实并不过分,那还有没有回旋的余地呢?
我意识到问题的棘手后,还特意咨询了两个保险的自媒体大V,两位前辈一致认为这起举报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建议走诉讼,并且诉讼的赢面也不是特别大。我又咨询了一位律师朋友,同样认为打官司并没有十足的把握。
笔者又逐字研究了保险法后发现,条款只规定了如果过失告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并没有说可以不赔付解除合同前的保险费。
思虑再三,经过和委托人李女士讲解利弊,她同意我的折衷方案,和人保健康协商赔付手术以及第一次化疗共计约7万元的保险费,然后同意解除合同,这样合情合理也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人保健康有可能会接受。
理赔成功
接下来就是和人保健康的博弈和沟通,此处略去一万字不表。
最终,人保健康接受了我的方案,并且于7月7日70903元理赔款全部到账。
一点启示
许多朋友经常会问我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我没有告知A部位的疾病,但是将来B部位出险了,能赔吗?
其实这个问题,就很像笔者遇到的这个案例。
如果你未告知的问题不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例如告知了也是标体或者除外承保,那么将来如果出现别的部位出现问题出险,也是有很大争取空间的。
所以笔者在此提醒大家一定注意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如果你不能确定自己的问题是否符合健康告知,那么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经纪人帮你把关,尽量风险前置。
咱们买保险是为买个心安,不然稀里糊涂投了,最后出险赔不了,那才真是买了个寂寞,然后加入保险“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黑子大军,对自己则一点益处都没有。
我一直强调医疗险的重要性,即使条件再差,买不起重疾,医疗险都应该是人手一份的。例如上文中的案例,李女士保费仅仅缴纳了几百元,最终却撬动了7万余元的保费,这个杠杆率多少,大家可以算一下。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她没有丝毫保险意识,连保险都没买。那纵使笔者有再大本事,也不可能帮她争取到一分钱的保费,所以她最该感谢的并不是笔者,而是她自己。
写在最后
好医保是一款好产品。
偶尔的拒赔并不能否认这款产品的优秀,我也有很多客户买了好医保获得了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