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雅表示,要分析该案例,关键在于曹先生有无告知保险公司他用该汽车跑网约车的事实。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一种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经过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的险种。“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相比,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也会增大。此外,营运车辆的保险费比非营运车辆的保险费高。因此,在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时,投保人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说明车辆使用的性质。”李雅说,如果车主在为自有汽车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时,以非营运车辆的性质进行,但保险合同订立后,又用该汽车跑滴滴,此时该汽车的使用性质就变更为营运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若仍按照原来的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并不公平。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保险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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