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是一种司机与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乘客分摊合乘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新型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出行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一名司机原本想以顺风车方式“找人拼油费”分担出行成本,出了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
私家车跑顺风车,
发生事故保险能赔吗?
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私家车顺路搭乘乘客分担出行成本,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
2023年1月11日,陈又明(化名)驾驶小轿车从南宁自驾去海南海口看望女友。为了降低出行成本,他在滴滴运输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司机,顺路搭乘一名人员到雷州市,并收取了233.4元费用。途中因雨雾天气视线不良,陈又明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以致车辆侧翻在公路沟处,造成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又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陈又明驾驶的小轿车系他于2022年12月5日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的二手车,该车登记在其父名下,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在玉林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额15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陈又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安排拖车将该车拖至公司指定的停车点。
陈又明没想到,他的车损理赔申请遭到保险公司拒绝。2023年2月,陈又明收到《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车辆接入了滴滴运输平台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拒赔通知书》载明:“经核实,标的车用于滴滴打车,属于改变使用性质,非营运车用于营运。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起事故属于使用性质改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起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公司无法赔付。”
陈又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证明自己的损失,陈又明将车辆拖至品牌4S店,委托广西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经评估鉴定,该车于评估基准日(即2023年2月13日)的价格为13万余元。评估支出评估费5500元、拆检费1500元,合计7000元。
陈又明持评估报告再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对于这份评估报告,保险公司不认可,认为系陈又明的单方委托,没有通知公司,且损失计算应该以实际维修的票据为准。
无奈之下,陈又明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13万余元、施救费5100元、拆检报价费1500元、停车费400元、评估费5500元,合计15万余元。
一审:车辆未改变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理赔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称案涉小轿车接入滴滴运输平台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但公司提供的视频、笔录均未能充分证明该车接入滴滴运输平台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故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陈又明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为15万元,陈又明上述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超出了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对超出的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陈又明的小轿车只是在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拆检配合损失评估,没有维修,且已经支付1500元的拆检费,再主张停车费400元,无事实依据。
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拆检费、拖车费合计15万元给陈又明;驳回陈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顺路搭载,不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陈又明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证据确凿为由,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院查明:陈又明驾驶案涉车辆从南宁到海口探望其女朋友,顺路搭乘一名人员到雷州市,收费233.4元。
玉林市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是否存在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提出案涉车辆接入滴滴运输平台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但仅提供视频、笔录,该两项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使用性质从非营运变成了营运。根据视频的内容,陈又明驾驶该车从南宁到海口,顺路搭载一名人员到雷州市,属于顺路搭载,无法推导出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运营盈利的事实。另外,陈又明向该名搭乘人员收费233.4元,低于其出行的成本,互相分摊成本的目的明确。从现有证据来看,陈又明驾驶案涉车辆并没有其他搭载收费行为。
至于案涉车辆载客行为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玉林市中院指出,陈又明载客行驶的路线,属于其需要到达的目的地合理途经的路线,并未绕道或专门送达其他非途经路线,不存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提出因陈又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运营活动,其不应对案涉损失进行赔偿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不予采纳。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