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的小李听说开网约车既赚钱又自由,便在2023年年初购买了一辆10多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小李购买保险时,发现以家庭自用车投保,保险费仅需5000多元,但如果以营运车辆投保,保险费就涨到1万元以上。于是,小李于2023年5月19日以家庭自用车辆的性质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
事故发生后,小王在4S店维修共花费4.7万元,并向自己投保的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理赔款2000元。乙保险公司向小王支付保险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并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支付乙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4.5万元,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以家庭自用车的名义为车辆投保,甲保险公司亦按照家庭自用车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实际用车过程中,小李以营利为目的驾驶该车辆持续从事营运活动,已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案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案涉赔偿责任,判决由车主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车辆维修费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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