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原告周某就涉案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汽车损失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使用性质约定为“家庭自用”。
2023年4月某天,周某驾驶该车,通过“哈啰”平台接单,在运送乘客的过程中,与雷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
2023年11月,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投保公司赔付其车辆维修损失5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
事故发生时周某在从事“哈啰”网约车运营服务,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理赔。
周某则认为
其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周某从2021年12月7日起,一直通过多个网约车平台从事营运接单。车辆使用性质已经发生变更,超出了保险合同关于被保险车辆性质为家庭自用的约定。根据商业险免责条款,被告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周某将家用车用于营运,因搭载对象、行车路线、使用频次的不特定性,可能显著增加涉案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本次事故发生时,周某正在通过“哈啰”平台跑单,进行营运活动,且周某并未将涉案车辆用于营运的情况及时告知保险人。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中保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远超出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事故发生概率的合理预估,如按之前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
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其“家用”性质已变更为“营运”性质,车辆风险显著增加,一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投保人将会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法官在此提醒您,私家车车主在(考虑)兼职网约车服务时,需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投保相应险种的商业险。如已购买家用性质商业险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同步更改保单信息,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