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6日,王某驾车外出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当晚11点多,王某开车送乘客前往目的地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此前,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网约车司机王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王某购买保险之前,其已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为网约车车主。
事故发生后,乙保险公司向刘某理赔车辆维修费用69000元。随后,被保险人刘某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遂向网约车司机王某及甲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69000元。
甲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当晚,王某外出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所以针对乙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甲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则认为,其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时车辆登记状态为非运营车辆,且甲保险公司未就上述免责条款向其尽到解释说明义务,相应免责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因此,该赔偿责任应由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承担。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司机无逃避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所驾驶汽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时明确注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且王某在投保时亦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免责事由予以签字确认,根据查明事实,王某在为案涉车辆投保前即已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为车主,且在本次投保后长期从事客运业务,即其已实际改变案涉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此,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王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对于其驾驶用于营运的案涉车辆不论是否在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甲保险公司均无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王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亦实际从事客运业务的事实,故对于乙保险公司要求甲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因王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就王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乙保险公司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67000元应由王某予以负担。
法官说法:购买保险要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
私家车与营运车辆在风险等级、使用频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设定不同的保费和保险责任。如果私家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用于营运,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由拒绝赔偿。因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避免在发生事故时因保险问题产生纠纷。同时,车主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时,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