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监管要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偿二代二期工程研究课题的公告

1.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18年底)

2.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0年6月底)

3.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19年底)

4.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018年底)

5.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2019年底)

6.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19年底)

7.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18年底)

8.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2018年底)

9.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2019年6月底)

10.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2018年底)

11.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2020年6月底)

12.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2020年6月底)

13.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2019年底)

(二)加强监管合作类

15.研究评估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审慎监管的影响(2019年6月底)

(三)开展专题研究类

16.新科技条件下的新型保险业审慎监管(2019年底)

17.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比较研究(2018年底)

18.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标准(2018年底)

19.穿透监管的原则和方法(2018年底)

20.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规则(2019年6月底)

21.劳合社(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2019年6月底)

22.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2020年6月底)

23.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2020年6月底)

二、申报条件

研究课题的申报单位(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熟悉国内外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和发展,熟悉中国保险行业实际情况。

(二)对所承办的项目有足够的研究经验和成果积累。

三、申报程序和项目组织

(二)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我会综合考虑申报单位(团体)的研究能力、资源、经验等因素,确定研究课题的承办单位。

(四)我会根据研究课题的工作量和难易度,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五)我会负责对各研究课题承办单位(团体)进行指导、评价和考核。

联系人:张翔(原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

电话:010-6628677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5日

附件:

一、总体思路

偿二代二期工程全部36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实施,遵循“同时启动、急用先行、三年完工”的总体思路。

(一)同时启动:2018年6月底前,偿二代二期工程36个建设项目同时启动,全面推进二期工程建设工作。

(二)急用先行:根据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定各建设项目的优先级。对于重要和紧急的项目优先推进,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实施一个。

(三)三年完工:2020年6月底前,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36个项目,二期工程全面完工。

二、建设项目

偿二代二期工程共36个建设项目,根据《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提出的坚持风险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开放导向和坚持前瞻导向的总体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了各建设项目及其主要任务,共有四大类,具体见附表:

(一)完善监管规则类(共16个项目)

1.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3.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4.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5.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6.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7.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8.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9.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10.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

11.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12.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3.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14.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15.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16.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二)健全执行机制类(共7个项目)

17.升级优化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

18.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分析和风险监测体系

19.建立常态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

20.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

21.改进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

22.建立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考评监督机制

23.强化培训机制

(三)加强监管合作类(共5个项目)

24.推动建立和积极参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合作机制

25.建立偿二代等效评估制度体系

26.推动中国会计准则和偿二代应用于境外保险机构的标准和机制

27.研究评估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审慎监管的影响

28.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

(四)开展专题研究类(共8个项目)

29.研究探索新科技条件下的新型保险业审慎监管

30.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比较研究

31.研究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监管标准

32.研究穿透监管的原则和方法

33.研究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34.研究劳合社(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35.研究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36.研究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三、完成时限

偿二代二期工程36个建设项目的完成时限分为四种情形:

(一)2018年底前完工,共有11个项目。其中,完善监管规则类有6个项目;健全执行机制类有2个项目;开展专题研究类有3个项目。

(二)2019年6月底前完工,共有9个项目。其中,完善监管规则类有2个项目;健全执行机制类有3个项目;加强监管合作类有2个项目;开展专题研究类有2个项目。

(三)2019年底前完工,共有7个项目。其中,完善监管规则类有5个项目;健全执行机制类有1个项目;开展专题研究类有1个项目。

(四)2020年6月底前完工,共有9个项目。完善监管规则类有3个项目;健全执行机制类有1个项目;加强监管合作类有3个项目;开展专题研究类有2个项目。

各建设项目的完成时限见附表。

附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汇总表

序号

建设项目

主要任务

课题研究

完成时限

1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和监管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银保监会

2018年底

2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待申报

3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修订完善最低资本的构成、计量原则和计量方法。

2020年6月底

4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修订完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标准,确保负债评估的稳健。

2019年底

5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1)完善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根据近年来最新市场数据,重点对车险、农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校准更新;(2)研究和探索在资本计量中引入调控性特征因子,更好地体现监管和政策导向,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6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1)完善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根据近年来最新市场数据,重点对损失发生风险、费用风险、退保风险等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校准更新;(2)研究和探索在资本计量中引入调控性特征因子,更好地体现监管和政策导向,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7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修订完善再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规则。

8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9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10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

2019年6月底

11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1)完善风险综合评级标准,细分评价等级,优化评价指标,改进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评价机制和流程;

(2)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具体评价标准;

(3)探索综合运用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等方式,提高评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4)扩大风险综合评级范围,将保险集团、养老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5)完善对保险公司评级结果的反馈机制,规范反馈的范围和程序,提高反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2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完善评估标准和要求,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完善和规范SARMRA评估及反馈的工作机制,提高评估及反馈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将保险集团纳入SARMRA评估范围。

13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根据财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特点,调整设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准确反映各类别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发挥预警作用,提高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14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修订完善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等第三支柱监管规则,进一步增强透明性,培育和加强市场约束机制。

15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根据修订后的偿二代监管规则,对偿付能力报告有关要求进行更新、完善。

16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完善保险集团资本计量标准,明确保险集团流动性监管指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标准及风险综合评级标准等,加强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力度。

17

升级优化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

升级优化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发挥其数据自动审验、非现场分析、风险预警等作用,提高偿二代监管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18

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分析和风险监测体系

逐步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分析和风险监测体系,形成监管机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机制,增强偿付能力信息的风险预警和决策支持能力。

19

建立常态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

(1)整合监管系统资源,发挥监管合力,并吸收咨询公司等机构的专家参与检查或评审,提高检查的科学性;(2)制定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制,综合利用监管检查、机构自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3)重点对资本不实、资产不实、准备金评估不实、风险综合评级基础数据不实、信息披露不实等侵蚀偿付能力数据基础的问题严查重处,夯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

20

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

21

改进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

改进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监管合力,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22

建立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考评监督机制

23

强化偿二代的培训

24

推动建立和积极参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合作机制

25

建立偿二代等效评估制度体系

建立偿二代等效评估制度标准,完善评估机制,推动与欧盟、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等效评估工作。

26

研究境外保险机构并表时采用中国会计准则和偿二代规则时的有关问题

在近年来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中国会计准则和偿二代应用于境外保险机构财务并表时的标准和机制。

27

研究评估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审慎监管的影响

研究评估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潜在影响,研判新会计准则对审慎监管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28

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

结合中国偿二代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的建设实施经验,为国际监管规则和全球保险业治理提供中国有效的做法和实践,推动建立合理、公平、包容的国际保险监管规则。

29

探索新科技条件下的新型保险业审慎监管

跟踪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开展监管科技的应用研究,为完善新科技条件下新型的保险业审慎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30

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比较研究

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思路、框架、机制、标准、方法等开展比较研究,分析总结两者各自特点和异同,并提出政策建议。

31

研究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监管标准

32

研究穿透监管的原则和方法

研究完善穿透法的原则、标准和具体方法,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穿透式识别和监管。

33

研究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研究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对再保险尤其是财务再保险、转分保的偿付能力计量和评估提出政策建议。

34

研究劳合社(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按照穿透监管、全面覆盖、准确识别和计量风险的原则,对劳合社经营模式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35

研究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研究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和标准,为构建适应其组织性质和特点的审慎监管规则提供政策建议。

36

研究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研究制定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和标准,为构建适应其性质和特点的审慎监管规则提供政策建议。

THE END
1.偿二代监管规则正式发布保险业新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建成近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以及《关于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自文发之日起,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保险公司自2015年1季度起,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设置https://finance.huanqiu.com/article/9CaKrnJHYnc?re=nex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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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偿二代是什么?这种制度对金融行业有何影响?基金频道国际上许多先进的保险市场都采用了类似的风险导向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声誉。 总之,“偿二代”作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创新,为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促进了保险行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https://funds.hexun.com/2024-10-16/214984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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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监会决定对偿二代制度及实施情况开展调研保监会5月23日发布通知称,为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补齐监管短板,进一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明确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的主攻方向和重点项目,保监会决定对偿二代制度及实施情况开展书面调研。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5月23日讯 保监会5月23日发布通知称,为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补齐监管短板,进一步提升偿...https://item.btime.com/047pdhi02e1shqs567pndr5nv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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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制度特征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市场约束机制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监管要素监管基础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一)制度特征偿二代的制度特征是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特征的一种现实选择,是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体现在偿二代体系的具体原则、方法和标准之中。1.统一监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https://m.renrendoc.com/paper/92539247.html
10.“偿二代”体系概述:风险导向型的“三支柱”监管体系偿二代是《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简称。2012年4月,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设工作,2013年5月完成偿二代https://www.zwzyzx.com/show-341-209262-1.html
11.风险管理部工作总结15篇根据偿二代监管要求,按照《公司偿二代风险管理及内控合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保法〔xx19〕5xx号),结合xxxx年公司偿二代风险管理工作、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及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风险管理部组织开展了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xxxx年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完成了绩效考核得分测算。https://www.yjbys.com/zongjie/gerenzongjie/16210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