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雇主责任险

无独有偶,2021年8月、2023年2月,《人民司法》[1]分别发表了《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与《雇主为雇员投保意外险应冲抵赔偿金》两篇观点完全不一样的案例研究。

其中,前文主张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的赔偿责任;后文则主张雇员投保意外险,目的是分散风险,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雇员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应冲抵雇主赔偿责任。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2]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截止2024年6月8日,案例库共收录了案例3931篇,其中,收录的入库编号2024-16-2-368-001(陈某与某酒店、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案件中,法院认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最根本的意思表示是为了让保险公司来代替其履行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受到伤害的员工进行赔偿,以减少将来发生事故后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而本文认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是法律和习惯[3],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法律价值评价等得出结论,因此,本文通过法律解释等角度主张“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1

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险

PART1.

2021年8月24日,《人民司法》案例研究发布一篇名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4]”,该文的结论和依据分别是:

《人民司法》参考案例

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结论:

“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通过投保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的赔偿责任。”

理由:

“1.团体意外伤害险具有员工福利性质:团体保险通常是由雇主提供的免费的健康保险或者失能保险,一般是作为员工受雇状态下的附加福利,或者作为员工薪资扣减后加以返还的方式之一。”

“2.团体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弥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而责任保险则为赔偿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的对第三人产生的赔偿责任的损失;前者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而后者保护对象为企业或雇主因法定责任产生的对员工的赔偿责任,保险利益显然有别,不具有可替代的通约性。”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与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不适用损益相抵: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费而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保险金亦归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如允许损益相抵,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或雇主,显然违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

无独有偶,2023年2月,《人民司法》案例参考发布一篇名为“雇主为雇员投保意外险应冲抵赔偿金[5]”,该文的结论和依据分别是:

雇主为雇员投保意外险应冲抵赔偿金

“雇主为雇员投保意外险,目的是分散风险。如果雇主仅具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却不能享有保险利益,不仅会降低雇主投保的积极性,且雇员的维权风险相应提高,亦不符合公平原则及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正义,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发生事故后,雇员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应冲抵雇主赔偿责任。”

“1.支持抵扣分担了雇主责任,保障了雇员利益:雇主作为投保人,虽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却不能直接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典型的赋权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契约。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填补损害是宗旨,故根据补偿原则,无论从哪种渠道获取救济,对于受害人雇员而言,只要能够弥补损失即可,受害人不能因为权益遭受侵害而获得损失外的利益。”

“2.法无禁止即自由,立法未禁止雇主作为间接受益人:立法的初衷是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雇主牟利,并杜绝道德风险,确保保险合同利益直接归雇员或劳动者所有,而非有意禁止雇主从保险合同中间接受益。保险法之所以规定用工主体不得作为雇员意外险的受益人,系为防范用工主体以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利用其与雇员的从属关系恶意制造保险事故,引发道德风险。而在受益人为雇员本人的情形下,用工主体无法获取保险金,其财产不会因发生保险事故而积极增加。即使允许用工主体在雇员领受保险金范围内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亦不会导致用工主体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恶意制造保险事故。”

“3.用工主体为雇员投保,该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用工主体为雇员投保意外险,该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根据利他合同的性质,用工主体可以在雇员领取保险金范围内免于承担民事责任。雇主投保这些保险的目的在于为其分担风险责任,雇主理应享有以保险金抵偿赔偿款的利益,应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这也符合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观念。”

2024年2月27日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编号2024-16-2-368-001(陈某与某酒店、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案涉保险系某酒店为排除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为陈某等人购买,其目的也在于分担赔偿责任;其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最根本的意思表示是为了让保险公司来代替其履行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受到伤害的员工进行赔偿,以减少将来发生事故后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某酒店为陈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仅有以保险金抵扣部分赔偿款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缴纳了保险费。陈某在受到伤害前并不知道某酒店投保的事实,其本身也无投保的意思表示,那么其期待发生一定法律后果即取得保险金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无此前提。同时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是以填补损害为宗旨,故根据补偿原则,无论陈某从哪种方式何种渠道获取救济,只要其损失能够得到弥补即可。某酒店虽不是案涉保险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即被保险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其作为投保人从保险利益相应免除自己本该对受到伤害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保险金应抵扣某酒店对陈某的损害赔偿款[6]。”

其实,关于雇主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能否减轻其赔偿责任核心在于法律适用与论证,以必要充分的理由构成去支持所作成法律上的判断。法学上的论证是一种规范论证,非在证明真理的存在,乃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妥当或正确,即在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上作法律适用的合理性的推论和证明。所谓合理性,在形式上要求其合法,在实质上则要求符合正义。论证本身包括内部论证及外部论证[7]。

因为雇主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能否减轻赔偿责任并无直接法律规定,本文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论述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第一,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21年发布的公报案例[8]中,法院认为,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雇主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

第三,“谁出资谁获益”通常是指投资者投入资金,期望获得相应的回报或收益。该原则在很多情况下是适用的,尤其是在投资和金融领域。但是在保险领域尤其是人身保险中,则并不当然适用,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员工提供额外的保障,而不是为了转移或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获得保险金,同时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这种双重赔偿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损害的特殊性。

第四,用工主体为雇员投保团体意外保险,该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该模式通常是出于履行便利、经济利益等角度考虑,但利他合同中无论如何解释也得不出投保人可以在雇员领取保险金范围内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否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答案并非泾渭分明,因此,雇主在选择投保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律风险,避免投保目的落空。

2

关于雇主责任险的其他问题

PART2.

2.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出险,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理赔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公司法人代表、公司股东如果同时也是雇员的,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理赔。

2.2雇主责任险是否承保劳务关系

按照市场上常见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学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保险人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因此,雇主责任险通常系承保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2.3雇主责任险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仍然系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此时,可以投保雇主责任险进行风险规避。

THE END
1.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https://www.pingan.com/shop/question/102001.shtml
2.2021版本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pdf2021版本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pdf,合/模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合/模 雇任险保险合 雇任险保险单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码 Policy No. 中保*保险限以简称本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 规定在本保险https://m.book118.com/html/2021/0124/5004022044003114.shtm
3.保险争议之雇主责任险合同纠纷管辖权⑤认为雇主责任险无明确保险标的物,支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辖终50号,法院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无明确的保险标的物,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认定,并无不当。 http://m.jingqinglaw.com/nd.jsp?id=5532&id=5532
4.老板买了雇主责任险,我中途离职了,现在算工资,他要扣除雇主责任险的钱...2021-06-18 21:40:09 找法网咨询顾问 已帮助687026 人·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咨询我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金是给雇主的,雇员是无权索要的。根据《雇主保险责任条款》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https://china.findlaw.cn/datong/wenda_19330975.html
5.雇主责任险这是一个普遍的1-3类职业责任险报价 雇主险是雇主出钱为自己买保险,保护自身利益,转嫁自身风险。 团意险与雇主责任险区别 举个例子,张三帮老板打工,张三在工作过程中意外身故,按照《劳动法》当地的标准,工伤死亡应赔付60万 如果投保团体意外险和雇主险都是50万的保额,该怎么赔付? https://www.meipian.cn/3p7mpd1t
6.雇主责任险:换公司后是否需要重新购买?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与雇主公司相关的保险,它提供保护,以应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生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然而,许多雇主可能会担心,如果他们决定换公司,之前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是否会受到影响。 事实上,雇主责任险的保单是以雇主公司为基础的,并不直接与个别雇员相关联。因此,当雇员离开当前公司并转到另一家公司时,雇主...https://m.xyz.cn/discover/detail-baoxianhetong-3273325.html
1.市中“枣”普法雇主责任险是什么?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赔付?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罹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通过本案不难发现,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方面才能达到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一方面是保障期间。雇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654163
2.关于“雇主责任险”的十个问题基于部分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或者虽然购买了工伤保险但仍存在工伤保险无法覆盖全部损失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开发了“雇主责任险”这一保险产品。“雇主责任险”的出现,很好的分散、转移了工伤法律责任,因此,了解什么是“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损失”、“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846726793&efid=P54gdNr2tas7-N8Sz32t5Q
3.案例分析已为员工参保雇主责任险,单位也应对工伤担责王某因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及时进行了理赔。后王某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却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应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并且王某的损失已从保险公司得到了弥补。王某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103/03/c4876981.html
4.环卫作业人员雇主责任险供应商采购1C150401-人寿保险服务环卫作业人员雇主责任险人/月75否否 ★一、 项目概况 随着城市不断的拓展,环卫作业区域不断扩大,环卫作业人员需要不断的扩充。为了持续完善、落实环卫工人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保障,拟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雇主责任保险的服务商。 https://changd.ccgp-hunan.gov.cn/f/m/pkg_detail_cg/pkg_41949
5.雇主责任险附加扩展24小时意外责任,意外死亡的,保险赔不赔?2020年3月25日,甲公司为包括A在内的640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保险期间1年,自2020年3月26日-2021年3月25日。身故/残疾赔偿限额100万,雇主责任保险单的明细表附加24小时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声明,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https://news.66law.cn/a/20240401/201467.html
6.团体客户开拓技巧20231122.ppt917合适的人找适合的险种行业关键人物涉及险种党政、事业、社会团体单位局长、主任、保险业务经办人车险、企财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生产企业总经理、财务经理、相关项目负责人车险、企财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货运险商业企业总经理、财务经理、相关项目负责人车险、企财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2021/5/...https://m.renrendoc.com/paper/298869871.html
7.泰康官网直投——雇主责任险:实时出单,企业必备案例2:2021年7月,B餐饮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员工90人,包括厨师(3类)、服务员+杂工(3类)、大堂经理(1类),保额均为100万。保费共计82910元。10月,服务员李某当班时,遇食客闹事,李某上前劝阻时被无辜暴打,经检查多处骨折并因钝器击打头部导致脑震荡,就近送医治疗后,次日乘救护车转院治疗。产生费用:意外医疗...https://www.tk.cn/tkcms/products/218470/N20230050.html
8.雇主责任险领航保官网(1)二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2)二者的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https://www.linghangbao.com/Ask/answerlist/tid/13.html
9.美保雇主险只能转嫁网点的用工风险,非网点派工的意外不在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内;本方案由雇主险与团意险组合而成,在解决了网点派工风险的同时,还能对于非网点派工造成雇员的死亡、受伤给予对应的赔偿,有助于发生事故后网点的人道主义赔偿,避免事故各方的麻烦纠缠,同时医疗费将在团意险项下赔偿,可无需核定用工关系...http://tt.boweibaoxian.com/employer/static/product9_fdetail.html?pid=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