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费的交纳对保险责任的影响合同效力沈阳合同纠纷律师

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的合同,而不是实践性的合同,从一般意义上讲,协议主要条款达成合同即告成立,成立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2.如果收了保费七天以后才签发保单,七天之内出了保险事故怎么处理

按照保险公司的惯例,在这期间接受保费开收据时要有一个条款注明: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实践中也常有一个续保期或缓冲期,只要在一定期间内继续投保,保险公司是要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两种情况,应当主要交由双方在条文中约定。实务中,按保险行业的习惯、惯例常常会发生争议,而因缺乏依据,投保人难以得到支持,故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细化,一要靠合同条款约定,二要靠司法政策规定,三要靠保险行业的最大诚信保障。

3.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一个赔付率

保险公司以所有投保人保险费的集合用于承担保险责任,不论何种保险,既然是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由保险公司尽量承担保险责任,而不是找理由免责。所以,保险公司设置一个合理的赔付率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践行自己对保险对方的承诺,以及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交纳保费对合同成立和有效的影响

1.关于对保险合同成立的影响

投保人即使不交保费,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保险合同也依法成立。当然在保险领域一般都是先交保费,不允许拖欠,投保人先交纳保费后享受保险的保障。但保险费不是绝对地不允许拖欠,如对于长期投保人,或者先行签订保险合同(签发保单),尽管投保人拖欠保费,而保险公司并未予以及时解除的情形,应以保险合同实际成立并已生效认定,而不能因拖欠保费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除非保险公司不签发保单或者及时收回保单。

2.保费交纳对合同成立和有效的影响

签订保险合同常见有下列情形:一是约定事后交纳保费;二是约定不交保费不承担责任,交了保费承担责任;三是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再交纳保费就不再承担责任。以上三种约定本来没有什么大问题,在这三种情况下重点要考虑是否单方构成根本性违约,如果构成,这个合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如果有履行的必要应该让构成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到了解除或者终结的界限,没有必要再继续履行,那么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这个合同可以解除。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应依合同约定办理,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依草案第三十一条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二、保险费的交纳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1.不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不交保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一般意义上讲是正确的。但即使合同约定不交保费不承担责任,应当厘清保险公司为什么要签发保险单。我们知道,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实际上最根本的就是保险单的签发。故在特别约定条款应当明确,尽管签发保单,如果不交保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不开始起算,即如草案第十六条所规定,否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所以,关键要看条件和期限的指向是否明确。

2.保险公司同时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比一般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社会责任更重要

设立保险公司比一般的民事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宗旨是有区别的,这是保险公司与一般商业领域的经营型公司的区别所在。保险公司是社会正常运行、正常发展的稳定器之一,所以,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要强于其他的经营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让保险人免责显然不妥。

3.投保人交纳了部分保费是按比例赔偿还是全部赔偿

如果投保人只交了一部分保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剩下的一部分,保险公司既可以要求投保人继续交纳,投保人亦可以继续完成其保险费的缴付义务。发生保险事故以后,保险公司可能以没有交纳保费为由不予赔偿,或只能赔偿一部分,或按照比例赔偿。该问题首先应在保险条款中写清楚,但只是笼统地写不交保费就不承担责任有强加于人的嫌疑。应当明确约定:不交保费绝对不承担保险责任;欠交部分保费的,按实际交纳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对欠交保费由保险公司虚开发票或接受欠条的,应按拖欠保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待,保险公司应承担主要保险责任,投保人承担次要责任。

4.是否可以设定被保险人其他义务

5.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约定保险费的缴付是合同生效的责任期间开始的条件

实践中,存在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如果投保人认为保费太高、履行期太长,可以依草案第十七条之规定,随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应将剩余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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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是否有效保险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https://wap.findlaw.cn/142300/wenda_18965301.html
2.保险公估的案例二:“特别约定”为何没有法律效力2.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使得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产生效力,被保险人可以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3.导致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不能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原因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所致。其中包括展业人员在展业的过程中疏于提示投保人注意投保单中的特别...https://www.diyifanwen.com/kaoshizhuanti/baoxiangonggurenkaoshi/0761713085855472_6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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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在二审阶段,保险公司在上诉状中只是提到,即使认定“特别约定”无效,保险合同已发生效力,那么凭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上诉人也可以拒赔。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条上诉理由是很难站得住脚的。但是,遗憾的是,二审法院的判决恰恰采纳了这一理由,而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问题—保险单中特别约...https://www.finlaw.pku.edu.cn/jrfy/gk/2005_jrfy/2005nzd62j/2402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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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法及保险法解释二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虽然部分条款记载于特别约定中,只是出现形式不一样,但其实质上为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一部分,例如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记载的“车斗在支起状态下移动或移动过程中升起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倾覆事故没有保留第一现场加免30%”,明显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对这部分性质的条款保险人仍...https://tszhf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69279.shtml
4.法官说法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可以成为拒绝全额赔偿...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可以作为拒绝全额赔偿的理由? 裁判要旨 本案中,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属免责条款,须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作出提示且进行明确说明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对该条款的除外责任采用了加黑字体,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原告虽进行了签章,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则未尽...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204062
5.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有哪些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非法律本身的规定,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因此不能具有与法律一样的效力(此处有必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前提下的约定,其约定的效力应大于法律的效力,此所谓常说的“约定大于法定”)。换言之,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的法律拘束力并非...https://www.yoojia.com/ask/5-9151461030720256477.html
6.委托律师协议(通用16篇)9、如果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如有其它代收事宜,双方另行洽谈。 甲方(公章):___乙方(公章):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https://www.yjbys.com/hetongfa/weituo/1804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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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解读:什么是保险特别约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特别约定的效力是高于合同条款的。如果约定的内容跟产品条款不一致,要以约定内容为准。 而由于保险条款和一些保险术语都比较晦涩难懂,特别约定的部分也往往暗藏玄机。 因此,我们在购买时一定要先做足功课,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对于一些模拟两可的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避免理赔的时候出现问题。https://www.kuaimenkeji.com/website/a/95256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