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给自己或家人购买一份健康保险,以备不时之需。这不,广东居民何某就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之后他因患上脑垂体瘤住院治疗,但后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这是为啥?
明明当初花钱购入重疾险,真生病了却不能理赔?
原来,保险公司以何某未做手术治疗为由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闹上公堂。7月15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何某的理赔请求。法院提醒,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无效。
2023年10月底,何某被确诊为脑垂体瘤,由于病情轻微,医院出具的处理意见为可以不用药物治疗,仅需观察。
此前,何某曾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因脑垂体瘤属于保险约定赔付的疾病种类,他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何某没有进行手术治疗。
是否做手术,这成为理赔的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辩称,何某未进行手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理赔条件,故不予赔付。几经争执沟通无果,何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肇庆封开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应该对格式化免责条款作充分说明。经查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脑垂体瘤属于赔付的疾病种类,根据原告何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其所患疾病符合双方保险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而且,只有“实施手术或放射治疗”才能获得理赔,不符合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在患病时得到经济保障。对治疗方式的限定,显然不符合民众的通常理解和合理期待。原告在罹患疾病时有权选择更符合疾病实际治疗需求的治疗方式,而不是为了获得理赔去选择手术治疗,遭受更多风险和痛苦。
为此,原告何某确诊的脑垂体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符合理赔条件,故法院依法支持了何某的理赔请求。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应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
同时,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应当秉承诚信的原则,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应坚持以人为本,符合医学发展的客观需求,尊重被保险人选择合理医疗的权利,不断完善保险条款和理赔标准,切实为被保险人提供合理便捷的保险服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肇庆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莫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