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联盟(OCEANAlliance)成立于2016年4月20日,中远集运宣布与法国达飞轮船、台湾长荣海运和香港东方海外成立新的航运联盟——“OCEANAlliance(海洋联盟)”。
海洋联盟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亚洲往返西北欧、亚洲往返地中海、远东往返红海以及远东往返波斯湾区域、亚洲往返美国西岸/东岸,以及大西洋航线。
共舱又被称为容舱,在航运联盟中联合经营船舶、互租船舶、交换或共享舱位。
一艘船可以用作很多船司,前提是同条共享航线,共舱船的本质是一家或多家船司,为了减低船舱的概率,一艘船使用一艘船,提升满载率。每个船司都有一部分舱位。
日本邮船、赫伯罗特航运、东方海外、美国总统轮船、
oa联盟下的船公司有COSCO、法国达飞轮船(CMA)、长荣海运(EMC)和东方海外(OOCL)等。
ONE船公司全称:海洋网联船务(中国)有限公司。
ONE船公司是日本的一家船东,由日本三大航运公司——日本邮船、商船三井、川崎汽船整合集运业务而成的OceanNetworkExpress(简称ONE船公司),2018年4月1日正式运营。
2017年7月7日,日本三大船公司发布联合公告,宣布成立联合运营集运业务的控股公司和运营公司。其中,控股公司名称为OceanNetworkExpressHoldings,Ltd.,位于日本东京;运营公司名称为OceanNetworkExpressPte.Ltd.,位于新加坡。
能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