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
14号公告的主要亮点
扩大全额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4号公告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个行业大类(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实行存量退税
14号公告出台之前,企业仅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4号公告发布以后,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形成的存量留抵可一并申请一次性退还。这一举措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企业现金流的压力。
扩大纳入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扣税凭证种类范围
配合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的改造进程,14号公告对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同时在4号公告的官方解读中明确,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延长退税申请的申报期
国税总局对留抵退税执行口径的解释(部分节选)
致同观察
14号公告的出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直接、高效的纾困措施,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有利于缓解企业的现金压力。税务机关也将积极推进措施的落地,逐步加大工作力度,以确保规范有效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14号公告明确:适用公告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须为A级或者B级。同时,税务机关也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在2019年制造业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出台后,税务机关便建立了相应的留抵退税风险指标模型。多年来,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已经形成了一套防范虚开骗税的风险管理体系。而今年,随着留抵退税的优惠力度加大扩围,我们预测税务机关将会严格加强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的审核,聚焦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行业认定和大中小微的企业划分,以及重点甄别是否存在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
基于此,致同税务建议纳税人:
·首先应基于企业具体行业情况及增值税缴纳情形,对自身是否满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进行评估,并及时对现有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在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做好下一周期的留抵退税统计工作,建立相应的台账,以避免漏享、多享的情形;
·此外,对于还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不得同时享受留抵退税的情况下,充分评估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和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整体的税负影响,合理选择是否申请退还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