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息快报(第94期)

欧盟更新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商务部回应澳方终止一项对华双反措施

近日,澳大利亚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就对华不锈钢水槽双反措施日落复审公布事实披露报告,认为终止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将不会对澳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建议于2025年3月26日到期终止该措施。

对此,在10月24日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何亚东回应称,中方注意到,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10月17日公布对华不锈钢水槽双反措施日落复审事实披露报告。中方认为,澳方到期终止该措施有利于两国深化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中澳互为重要贸易伙伴,双方经过共同努力,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达成妥善解决贸易争端的共识,推动双边经贸关系不断稳定健康发展。”何亚东表示,中方积极倡导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经贸摩擦,愿同包括澳方在内的各贸易伙伴相向而行,照顾彼此合理关切,共同维护公平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

古巴延长部分物品非商业性进口优惠关税期限

古巴多家媒体综合报道称,根据古巴财政和价格部第311号决议,古巴近日决定将食品、洗漱用品和医疗用品的非商业性进口(作为随身行李)优惠关税期限延长至2025年1月31日。具体优惠措施为:

上述物品如价值30美元以内或重量低于3公斤,免征关税;

超出部分按30%的税率征收关税。

旅客通关时需将上述物品与其他随身物品分开包装并提交海关。

此外,非商业性进口物品的价值或重量不得超过古巴海关总署规定的价值/重量比,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物品价值最高限额为500美元等规定仍保持不变。

该决议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

印度对我特定起重机发起反倾销调查

近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公司(ActionConstructionEquipmentLtd.,简称“ACE”)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特定起重机(CertainCranes)发起反倾销调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涉案产品包含两类起重机

涉案产品在《立案公告》中的英文描述

第一类是,起重重量在40吨至260吨之间的履带式起重机(CrawlerCranes),包括整机、大散件和零部件。

第二类是,起重重量为25吨及以上的汽车起重机(TruckCranes),包括整机、大散件和零部件。

2、涉案产品涉及印度海关编码项下产品

84264100,84264900,84314990,84314390,84314920

请注意,涉案产品的判断标准应当以《立案公告》中的英文描述为准。以上翻译及海关编码仅供参考。

3、本案调查期

倾销调查期:2023年4月~2024年3月

损害调查期:2020年3月~2024年3月

二、应对注意事项

如果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将可能获得高额反倾销税,从而失去印度市场。

欧盟更新ICT产品的网络安全认证

近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草案,对实施条例(EU)2024/482进行修订。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4/482根据(EU)2019/881建立欧洲网络安全认证框架,概述了欧洲基于通用标准的网络安全认证体系(EUCC)的角色、职责和结构。该实施条例涵盖了基于通用标准的ICT产品网络安全认证,以国际公认的标准为基础,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管理的通用标准和通用评估方法。

泰国商业部将重点推动10项政策

据泰国民意报近日报道,商业部部长皮猜表示,为适应当今世界变化发展和全新的贸易和商业形式。泰商业部将重点推动10项政策,包括:

1、减少开支,增加收入,扩大机会。根据政府刺激经济的政策,减轻人民生活开支负担。增加消费选择,照顾农民,通过“一个家庭一个技能”政策增加收入,加快拓展商机,增加线上线下贸易渠道。

2、在消费者、农民和企业家之间建立平衡,加快提升农产品价值,推动与各部门的联系。

3、积极维护现有市场,加强开拓新兴市场,增强商业作为中小企业合作伙伴的作用。

4、修改或更新不适用的法律。

5、共同推动政策刺激基层经济。如:通过蓝旗商店、蓝旗餐厅、必逛市场等多种渠道促进消费。

6、加速推动出口,让贸易额优于1%-2%的预期目标。

7、鼓励利用自贸协定优惠。

8、帮助泰国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9、实现出口结构现代化,例如推广电子设备和电子线路板(PCB)。

10、促进泰国企业家进军环保产品市场。

英国修订环氟菌胺在各种浆果和小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近日,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发布GBMRL2024/015号公告,拟修订环氟菌胺(cyflufenamid)在各种浆果和小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拟议的具体限量如下表:

注:MRL为最大残留水平,*表示MRL是在量化极限(LOQ)下提出的。

该公告自2024年10月7日起生效。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实质性结束

乌加入世贸组织中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2024年10月22-23日,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世贸组织中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举行。经过两天的磋商,中乌双方对乌加入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价基本达成共识,双方同意实质性结束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世贸组织中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进程。

乌兹别克斯坦1994年12月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同期成立加入工作组,工作组包括中国、美国、欧盟及俄罗斯等47个世贸组织成员。当前,乌正与中、美等成员密集展开双边谈判,并已与18个成员完成了双边谈判。

THE END
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信息网◆ 澳大利亚,食品 2024年11月8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发布315-24号通告,批准2-甲基氧杂环戊烷(2-methyloxolane)作为加工助剂(具体用途为萃取溶剂)在食品...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foodstandards.gov.au/sites/default/files/2024-11/A1260%20Approval%20report_3.pdf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http://itpp.trb.mofcom.gov.cn/article/dqhzz/dyz/adly/202411/22037.html
2.化妆品出口美国关键步骤与资料清单MOCRA 全称为《2022年化妆品现代化管理法》,是美国近代历史上最重要的化妆品法规改革。MOCRA 法案扩大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权限,规范了化妆品企业如何保障且维护化妆品的安全性,也对化妆品合规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关键步骤与资料清单 ...http://enter-co.com/h-nd-241.html
3.公告信息同时具备报关报检两个资质。请目前还未具备两个资质的企业根据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28 号关 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抓紧相关信息补录,完成资质办理。请各报关企业 完成双资质办理,同时务必通知委托报关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完成双资质办理,以避免 ...http://epcf.easipass.com/epcf/BulletinServlet
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74号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微生物、人...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1_15/1731652477410_1.shtml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海关法规查询系统,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https://customs.macld.com/2668.html
3.法律查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I).doc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26日 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总署〔202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http://ccpitwh.com/view/4101.html
4.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为了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2022年 6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公告〔2022〕51号,以下简称《新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以下简称《旧公告》)废止。 《新公告》与《旧公告》相比,兼顾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需要,新申报要求更 加科学、合理。那么,《新公告》...https://fuwu.11467.com/info/15003126.htm
5.2023年留抵退税政策如何适用的总结五、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2023年申请留抵退税需要在申报期内。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留抵退税政策的相关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25103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丨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10/20/c8215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