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吉林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吉林商会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22号
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切实增强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
??2.准确把握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
二、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
??3.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
??4.加强产权平等保护。
??5.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6.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7.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
三、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8.支持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9.支持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10.支持建设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
??11.支持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
四、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
??12.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13.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14.支持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
??15.推进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16.加强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衔接。
五、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17.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8.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19.助力提升商品质量。
??20.支持提升消费服务质量。
六、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
??21.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2.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23.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24.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七、健全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机制
??25.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26.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
??27.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28.加强互联网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
??29.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
??30.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二、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7月11日
三、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2号
为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海关总署在总结前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
2.海关支持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8日
(扫码查看附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0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所举办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第二章展前保护
(一)参展商自觉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承诺;
(二)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商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查验等义务;
(四)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应展会主办方的请求,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状况核查。
(二)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进行处理;
(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第九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参展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涉嫌侵权风险自查,加强对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况组织协调参展商注册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特定参展商开展核查。
第三章展中保护
第十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展会中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或行为的现场投诉,可以由工作站受理。
第十二条向工作站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
(四)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工作站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统一制式表格或网络页面的链接。
第十三条工作站受理投诉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处理有关投诉,并及时通知展会主办方和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或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工作站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
第十五条以下情形的可由工作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投诉人已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提出涉嫌侵权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第十六条工作站收到投诉材料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未设立工作站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四章展后保护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记录参展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恶意投诉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统计,对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统计,并于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