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我们党的组织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为代表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这对于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面认识和实行代表任期制,需要从了解我国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特点入手,明确代表的权利职责,建立和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发挥代表的经常性作用。
一、代表
党代表大会代表是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代表主体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党代表大会的制度功效。
(一)代表的基本特点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三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第四条规定:“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由此得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点:(1)民主选举生产;(2)具有明确的任期;(3)实行兼职制;(4)权利委托制;(5)集体行权。
(二)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实行党代表大会任期制,明确了代表任期,赋予代表的是一种职务。代表以“代表”身份从事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明确代表的权利,规定代表的职责,并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是实行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础。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我区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以下权利和职责:
1、在区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区委、区纪委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报告;
2、在区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区党代表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区委、区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区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区委、区纪委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7、参加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区委组织的活动;
8、受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区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二、代表主要工作
(一)调查研究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代表工作的基本方式,是代表有效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十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委托,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1、调研内容
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事先应当明确调研课题,力求使调查研究活动能紧扣区委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群众的需求及热点难点问题。代表调研课题应当具有现实性、前瞻性、可行性。
2、调研方法
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种类,侧重各有不同。代表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调查研究,需根据调研主题的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从调查对象的范围来看,有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后者又包括个案调查、抽样调查与典型调查。从采集信息的途径,有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询问、问卷调查、专题恳谈等多种措施。从组织形式来看,可分为集中调研和个人调研。
3、调研要求
(二)联系党员群众
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听取和反映基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1、联系党员群众的主要任务
代表联系党员群众,首先要解决“联系什么”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任务:(1)宣传党的政策。定期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认真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党代表大会精神,宣传区委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的精神,引导党员群众认清发展形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2)倾听群众意见。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是代表工作的第一要义。代表应当树立向党员群众负责的意识,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基层,走近党员群众,与党员群众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真心实意地体察民情民意,及时了解党员群众思想,倾听党员群众呼声,反映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桥梁和纽带作用。(3)力所能及办实事。代表在联系党员群众的过程中,要真心实意关心党员群众疾苦,为党员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题,力所能及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联系党员群众的基本方式
3、联系党员群众的工作要求
(三)代表提议
从字面上解释,提议就是指提出意见建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九条对代表提议作了进一步阐述:“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由此可见,代表提议指的是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区委从宝山实际出发,制定了《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制度(试行)》,对提议的提出、受理、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1、代表提议的提出
2、代表提议的处理
3、代表提议的工作要求
(四)其他
1、列席党内有关会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区委全委会,原则上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区委全委会;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区委常委会等有关专题会议。”对会议提交表决的事项,列席会议代表只有建议权,但没有表决权。
2、重大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开展重大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工作,是尊重和落实代表对党的工作及本地区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的重要体现,是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区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
3、代表提案。《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区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区委印发《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提案提出形式、提案内容范围、提案的办理和反馈等要求。在区第六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开展了代表提案工作。
三、代表组
1、代表编组。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每位代表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每个代表组设联络员,联络员原则上由本代表组组长所属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兼任,具体承担代表组内外的沟通联络工作。联络员名单需报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核准、备案。”
2、代表组活动要求。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区委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除区委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
四、代表履行保障
1、学习培训。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代表履行职责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这对代表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代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代表履职能力的提升过程,是代表持续学习的过程,也是在代表工作实践总不断感悟、完善代表工作的过程。学习培训,是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3、设立服务机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2009年上半年,我区成立了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做好代表联络服务等工作。
五、代表资格终止、职务停止和代表补选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五章作出了明确要求。
1、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终止,(1)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2)受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3)被党组织劝退、除名或者自行脱党的;(4)因出国(境)定居的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5)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6)因病、因故死亡的。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建议,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因受党纪处分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再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一并终止。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或者死亡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2、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党代表大会代表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代表职务的,应对及时予以恢复。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程序报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3、代表补选的情况: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补选。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代表资格终止或停止执行职务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经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报区委决定。”第三十条规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再恢复为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区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工作,经区委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