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大总结一些地方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探索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经验,提出“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中共十七大正式提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任期制”的新要求。
为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并于2008年5月正式印发。《条例》规定:①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②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对于确保各级党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保障代表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和办法”,这为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继续发挥党代表作用指明了方向。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强调“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的基础上,对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以及更好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提出新的要求,为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行,对发挥党代表大会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和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