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以及市级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和专业软件的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通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市级各有关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四)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政务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等服务。
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推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重点任务在项目层面落地。
第六条每年第三季度前,市级各单位应根据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政务信息化计划和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清单,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据此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凡未按时提交清单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不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一)未纳入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
(二)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
(四)不符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
(五)未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未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的政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合同不符,需要变更的,应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变更部分的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时,变更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变更后项目总金额原则上不能超出合同金额;
(二)变更部分涉及的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同一个项目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得多于1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府办〔2019〕25号)同时废止。
附表:1.项目立项申请表
2.项目数据资源管理检查表
3.项目变更单
主办: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河源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管理维护:河源市政务数据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