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虎,男,1970年7月20日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不识字,职业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辩护人余明思,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某甲,男,1956年1月4日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辩护人郑传东,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国某某,男,1965年6月6日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开仁,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某乙,男,1957年11月26日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不识字,职业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华容,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南仪检公诉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虎、廖某甲、国某某、廖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刑琼芳、安涛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虎及其辩护人余明思、被告人廖某甲及其辩护人郑传东、被告人国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开仁、被告人廖某乙及其辩护李华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
审判长袁伟审判员冯明人民陪审员罗伟
书记员: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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