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非法利益,陈某、包某将毒狗的毒引子丢在某村口的小路边,意欲毒死狗后将狗肉卖掉。2012年10月20日早8时许,得知弟弟家的狗被毒死,被告人张某持自制的鸟铳躲在附近的茅草丛中,后见到陈某、包某驾驶摩托车来捡死狗,随即朝陈某开了一枪,击中陈某右肩背部、腋下等处,导致陈某在乘坐摩托车逃跑时倒地身亡。经鉴定,陈某系右肩背部、腋下枪弹伤致心包填塞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张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一人犯数罪如何定罪量刑
全州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鸟铳),并持枪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本案被害人有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使他人遭受了经济损失,除对其判处刑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害人陈某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张某应赔偿的损失为58305.8元。
因此,全州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即死者家属经济损失583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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