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0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管理。
03|备案有效期
长期有效。
04|主要经营食品种类
食品经营种类主要包括: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卷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燕窝产品类、境外远洋捕捞等。
05|备案材料
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食品)》;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06|办理流程
简要流程:企业申请——海关备案。
进口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食品)》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企业应当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海关对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系统生成备案名单,并经“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注: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入“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
07|新系统备案有何不同
进口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海关不再核发编码,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自9月5日起,企业进口食品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时,在“企业资质”栏目中,“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8|信息变更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变更申请,由海关核实后,予以变更。海关发现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