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四)《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2、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食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1)企业位置图、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说明:须注明人流、物流、水流、气流方向,以PDF或者图片格式文件提交。
(2)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说明:注明关键工艺技术参数的工艺流程图,关键工艺、加工环节的照片以及必要的说明,以PDF或者文档格式文件提供。
(3)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申请备案产品成分表、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等信息。所用原辅料以及食品添加清单,以文档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
(4)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说明:列出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清单,并随附资质证明,以文档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
(5)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情况说明:包括质量手册、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卫生控制体系文件,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内产品的企业还应提交HACCP计划。文件须注明版本号、实施日期以及批准人等信息,内容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以文档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
(6)通过认证情况(必要时提供)说明:如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提供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以图片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
(四)重新备案申请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企业应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办理备案。
(二)提交申请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业务的企业,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并随附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三)受理申请受理机构5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系统反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获得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有效HACCP认证的,评审时予以采信,可免于实施现场检查。
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5年。
(二)受理受理机构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的和要求的,通知企业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评审1、评审组组成深圳海关组织评审组(评审组不少于3人,其中主任评审员不少于2人)。
2、文件审核评审组在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材料的审核。
3、现场评审评审组在3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并向深圳海关提交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