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问题答疑

2022年1月1日后海关总署如发布新的释义,以新释义的内容为准。

1、请问一个生产企业有多个产品,在申请注册时填写拟输华产品时可以只写一个吗?还是要写全?企业有不同的产品类别(18类以内或以外)是否需要分开申请?

答:请按产品类别分别进行注册,在同一类别下可以填写多个产品的信息,如果同一类别下多个产品均为同一HS编码及同一检验检疫编码,可以只填写一个产品,但如果多个产品为不同HS编码,或者同一HS编码但不同检验检疫编码,则需要分别填写。

如果企业拟输华产品涉及多个食品类别,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248号令”)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按产品类别对应不同的申请渠道分别进行申请。

答:根据248号令第九条及其释义:“本条明确第七条所列18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要求,18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必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要求。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境内外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3、一企业有多个许可生产证明文件号,请问是申请一个注册号并一并上传多个生产证明文件,还是分开申请?

答:一个生产场所可以对不同产品类别申请多个在华注册编号,一个企业名称也可以按不同产品申请多个在华注册编号,但不允许多个生产场所使用一个在华注册编号,或是多个加工企业使用一个在华注册编号。

4-1、一企业有不同的类目产品(18类以内和18类以外)是否需要分开申请?

4-2、如果是由实际生产工厂进行注册的话,那么一个工厂有不同的产品类型需要注册多个号码吗?如果是需要实际生产工厂申请的话,这样的话代工工厂给多个地方代工生产,一个类别号码岂不是有无数品牌的产品吗?

答:根据248号令第六条及释义,对不同类别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分类采取不同的注册方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当确认自身产品类别,按符合本规定的相应方式提出申请。

5、18类以内的产品之前已经注册,请问是否需要重新注册?

6-1、一个生产商,有多个生产地址。请问这个情况要如何注册?

6-2、销售方面:产品的母公司是A,在日本该产品销售给销售商B,再通过B出售给零售商或者一般消费者。因此,在产品的包装上只写了B公司的名称。

加工生产方面:是由A的子公司C委托的加工厂,产品分别由OEM工厂D和E制造。出口中国时,母公司A将负责向中国出口,销售给中国的F公司。

在上述情况下,哪家公司注册生产企业?

6-3、在日本包装上有可能会出现多种厂商的表示,生产商、销售商、品牌商、实际制造工厂等,哪一种都是可以的,那么按照什么标准判断由谁来进行申请?

答:根据248号令第二条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248号令释义进一步明确: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相应企业、场所、渔船等,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有适合食品贮存的场所、容器、按照食品贮存安全卫生要求对食品实施贮存的企业,属于食品贮存企业。

因此企业应按不同的生产场所分别注册,且申请注册的应为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

7、无法在系统中以不同的地址注册账号,因为同一个生产商,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编号是一样的。注册提交的时候,会显示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编号已使用。当前已注册了其中的一个地址及其产品,另外的地址及其产品该如何处理?

一个生产场所可以对不同产品类别申请多个在华注册编号,一个企业名称也可以按不同产品申请多个在华注册编号,但不允许多个生产场所使用一个在华注册编号,或是多个加工企业使用一个在华注册编号。

8-1、一个生产商,同属于一个品类(如膨化食品)但不属于同一个海关编码(190410、190590)。190410已取得在华注册编号,但系统上无法新增190590的资料。请问这类情况要如何处理?

8-2、我需要在同个产品类别增加产品,之前提交的已经批了,现在怎么再加产品呢?

8-3、新规定的注册号后面获得后,后续如果有新品增加是直接系统新增再审核还是怎样?

答:海关总署248号令及释义明确,一个生产场所或企业可以按不同产品申请多个在华注册编号,增加不同产品类别应重新申请。

关于增加HS编码需求,目前系统还未开放新增功能,后续可以走变更流程处理(详见248号令第十九条及其释义)。

9、之前有注册的境外企业在华备案号还有效吗?在华注册号是跟之前的出口商备案号是同一回事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103号公告的规定,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

境外出口商备案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不同,前者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249号令),后者依据为248号令。

10-1、如果国外制造商的注册没有在2022年1月1日前注册完成,1月1日后申报时候填写的注册号没有怎么办?就写企业所在当局比如FDA所给的批准号就可以吗?

10-2、请问2022.1.1号前已有过输华贸易的,但无法在1.1号马上申请到在华注册编号,海关会怎么处理已到港货物呢?

10-4、如果在2022年1月1日启运前的食品,没有注册号,到时候单一窗口申报如何填报,是否产品资质不填519注册编号能正常申报?

10-5、厂家注册政策是以到货日期还是生产日期为准吗?

10-6、如生产企业未在2022年1月1日完成注册,但已开展过输华贸易,是不是可以继续进口食品,只要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

10-7、现在我们清楚了我们虽然不需要重新注册,但是仍然需要一个新的在华注册编号进行报关系统申报。标签的话节点是2022年1月1号后的生产的,必须有新的在华注册编号进行报关。但是不是很清楚在报关系统里填报在华注册编号是认生产日期还是认到港日期。按照周四和周五的培训,标签上在途然后2022年1月1号后到港,标签如果上面有以前的注册编号,不需要整改;但是报关系统是不是还是必须填新的C开头的在华注册编号?是不是旧的注册编号在系统里不能输入。那是不是意味着即算是标签没问题,到港后如果是在2022年1月1号,清关仍然是有问题的?

10-8、请问境外生产企业的在华注册号,除了在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名单,名单内还没有注册号的企业能否按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中的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系统的已记信息查询里的数据来申报报关单?

答:根据海关总署103号公告的第四条,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11、坊间一直都在说,海关会给没有注册完成的企业一个缓冲期,是否确实有这个政策?

答:无缓冲期,根据海关总署103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2022年1月1日以后启运的产品都需根据248号令的规定执行。

12、外商注册提交给海关总署,申请状态“已受理”,这种状态已经持续21个工作日还没有出在华注册编号,请问是否有时效?

13、同样HS编码,同样CIQ编码只上传一个产品可以么?

14、请问生产企业所在国注册号应该填写什么证书的号,或者生产企业应该去咨询所在国哪个部门呢?

答:根据248号令第二十六条,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可参考248号令《释义》中对第二十六的释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主管部门……不同国家(地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主管当局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对不同食品种类由不同部门机构负责管理,例如日本的厚生省及农水省,美国食药局(FDA)、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烟酒枪炮及爆炸物管理局(ATF)等部门,有些国家对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环节也分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

15、葡萄的产地在A区,酒厂注册地址在B区,灌装地址在C区。注册的时候生产场所怎么写?然后酒厂因为签约了多个酿酒厂,酿造/灌装地址有多个,请问这又该怎么填?

16-1、有企业同时生产18类内和18类外的产品,且18类外的已经拿到了注册号。但我在查看操作手册后发现,这种情况应找找主管机构分配系统进行注册。那企业之前拿到的注册号还有效吗,一个企业一个账户的情况下,之前自行申请了的账户会和未来的产品注册申请冲突吗?有什么建议呢?

16-2、系统操作手册里面提到“一家境外企业仅可以申请一个境外企业账号”,现在我们只有18类外的产品需要自行注册,如果明年要输华18类的产品,到时候就需要和境外主管机构申请账号分配,这个时候就有两个账号了,允许吗?

17、多个企业反馈,在已经提交了申请单且获批的情况下,想再增加Hscode发现已经无法修改,且无法再从子类入口重新进行申请,该怎么办呢,会影响进口吗?还是说同一个类别只注册一个Hscode即可,其他Hscode的产品可以共享该类别的注册编号?

答:关于增加HS编码需求,目前系统还未开放新增功能,后续可以走变更流程处理(详见248号令第十九条及其释义)。

一个生产场所或企业可以按不同产品申请多个在华注册编号,增加不同产品类别应重新申请。

18-1、拟进口产品在注册系统中找不到HS编码,该产品是否就不需要进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18-2、请问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里没有查询HScode,没有找到对应的CIQ,是否需要注册呢?

19-1、一个产品涉及到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在三家工厂,请问需要分别注册吗?还是生产终产品的企业注册?注册编号需要标几家企业呢?

19-2、一个产品分多个工序,内容物加工、灌装、装盒等,哪个生产企业进行申请?

答:根据海关总署248号令第二条及释义,生产、加工、贮存企业需按248号令注册,未进行任何加工、包装或者重新包装的常温中转仓库,以及不参与任何制造、加工和贮存活动的出口商无需注册。

20、不同国家注册时效不一样,快的已经注册下来,慢的较早提交但是一直处于等待状态。海关总署如何让国外主管机构尽快配合?

不同国家的主管机构不同,境外企业不知道所谓主管当局是什么机构,是否都要去问相应国家的大使馆?

答:根据248号令第二十六条,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可参考248号令《释义》中对第二十六的释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主管部门……不同国家(地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主管当局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对不同食品种类由不同部门机构负责管理,例如日本的厚生省及农水省,美国食药局(FDA)、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烟酒枪炮及爆炸物管理局(ATF)等部门,有些国家对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环节也分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

21、境外生产商注册了在华注册编号发过来,注册号在哪里可以查询是否注册成功?

22、境外生产商已经申请了注册,有20天了,如果在2022年1月1日还没有通过,原来一直有进口的货物,2022年1月1日后进口还可不可以进口?

23-1、248号和249号公告对保健品、咖啡等进口商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推荐备案的管理措施,是否对进口贸易方式有所区分?如,属于个人物品性质的1210保税备货的跨境电商进口模式,是否也同样适用并执行该措施?

23-2、请问跨境电商的境外生产企业是否也适用248号令?

答:根据海关总署248、249号令规定及释义明确,个人物品和跨境电商不在适用范围。

24、一个产品一个总公司,有多家实际生产工厂,那么同时出口中国时,会出现多个注册编号?

因此企业应按不同的生产场所分别注册,不允许多个生产场所或生产企业共用一个编号。

25、四类产品在2021年11月前已获得海外工厂注册编号的工厂,编号继续有效,会自动分配对应的在华注册编号。请问在哪里查得到自动分配的相应的在华注册编号?

26、18类以外的食品,同一工厂不同HSCODE注册时出现不同的备案号,如果该工厂有20个HSCODE,那申报时这20个备案号都要打上吗?

答:海关总署248号令及释义明确,一个生产场所或企业可以按不同产品申请多个在华注册编号,申报时使用与申报产品类别相对应的注册编号。

27、249号令第四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请问1、这里提及的组货地如何理解?2、组货地对出口食品商检是如何要求的?是否可以理解为异地商检?

答:根据249号令第四十八条"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根据释义,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属地管理的一般原则是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考虑到促进贸易发展,对市场采购出口食品等新贸易形态可在组货地对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28、保税区暂存食品需要注册吗?

答:产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暂存不需要进行注册,但从保税区出区入境到国内市场则需要注册(特殊情况除外)。

生成长图

29、系统填报的时候产品的配料和生产对应关系,这两项是选填,是不是我填了配料信息,生产对应关系就也得填?还是都是相互独立的?

答:根据248号令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中规定,目前系统中“生产对应关系”是带*号的必填项。

30、如果是转口贸易呢?进境到保税区存放,最后还是出境到境外去。

答:根据海关总署248、249号令规定及释义明确,这种情况不在适用范围内。

31、仓库也要注册并标注注册号吗?分销商有多个仓库,且每次出货都在不同的仓库,这种情况实际操作中没办法标示仓库注册号。

答:根据248号令第二条释义,食品生产加工及食品贮存,均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需特定保藏条件以及散装的食品,如温湿度、贮存环境控制不当,易于引起食品腐败变质或污染产品,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向中国境内出口食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32、我们的进口产品是酒类饮品类,不属于18类产品。

答:根据海关总署103号公告第六条,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

根据248号令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根据第103号公告第四条,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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