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冻品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立案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刑案规定猪脚

在广东,“一碗隆江猪脚饭,吃出打工人的浪漫”,基本上每一个来广东的社畜打工人都吃过猪脚饭,田律师也是走南闯北,发现大湾区售卖提供猪脚饭的饭馆小店多如牛毛,随处可见。特别是在深圳关外,普遍15块-20块的猪脚饭中的猪肉分量可以说是给的很足的,猪脚饭也是打工人日常果腹对付一餐再打工的常见选择。如此常见并畅销的猪脚饭,猪肉原材料从何而来?

除了本地养殖户自产供应以外,沿海地区常见的“民间贸易”贡献了一份力量。从香港地区或外国公海来的“大飞”、“三无铁船”满载着来自德国、英国、美国、阿根廷、荷兰、比利时、波兰等国的冻猪头,冻牛肚、冻猪脚、冻鸡翅膀、冻鸡脚及各种猪牛羊下水冻品,深更半夜的在沿海各个无名或有名码头靠岸前熄火再无声靠岸,在乌漆嘛黑的无灯光无照明设备工作条件下,把一船船的冻品偷摸搬上岸,再用一辆辆冷链货车运输分发到各地冷库,最终端上各位打工人的餐桌。

田律师用文字还原了大湾区走私冻品的整个链条,而在法律实务中,从境外走私冻品入境并销售的,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具体实行行为之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也是深圳、大湾区及沿海地区比较常见的走私类型罪之一。

在本文中,田律师对走私冻品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进行简要梳理,做一些研究。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14日)

一、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解释》11条规定的条文内容看,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只要数量或数额一项达到标准即可。

量刑方面,关于走私冻品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两档: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走私数量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走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或者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数量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即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走私数量超过二十五吨或者走私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的,或者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数量超过一百吨或者走私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海关法》的规定,货物、物品进出境必须通过海关设立的地点,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就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所以,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包括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和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

1.无主观走私故意

如确实没有主观走私故意的,则不构成犯罪。

田律师特别提醒注意,在符合一定情况的,会被办案机关推定行为人对走私行为是明知,并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2.无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本罪中的走私行为并不要求由行为人直接实施,刑法第155条规定了两类间接走私行为:(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以上两类行为也按照走私罪论处。

3.走私数量或走私金额未达到起刑点

走私冻品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为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和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两种类型,两种类型又分为两档量刑,具体的起刑点有区别:

对于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走私数量不满5吨,走私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应认定为无罪。

对于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走私数量不满二十吨,或者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按无罪处理。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二)罪轻辩护

1.从犯

2.初犯、偶犯

3.自首

4.立功

5.坦白

6.退赃

7.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8.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

9.认罪认罚

10.量刑辩护

实务中,本罪会出现走私数量和走私数额分属不同的量刑档次的情况。比如,行为人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19吨,价值102万元,如果按数量标准量刑,19吨的数量未达到《解释》规定的25吨的“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对走私行为人应在5年以下量刑;但如果按数额标准量刑,102万元的数额已超过《解释》规定的25万元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对走私行为人则应在5年以上量刑。

田律师认为,像以上情况,如果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走私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仍机械地选择数量和数额的高者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裁判结果就难免出现罪刑失衡的问题。司法不能违背常理人情,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取其低者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不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5年以下量刑。

11.积极缴纳罚金

12.罪名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罪)

如果走私冻品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具体走私行为发生在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前,因为同一船的冻品可能是来自疫区也可能来自非疫区的,依照行为当时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可能因为来自疫区的冻品而被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而因来自非疫区的冻品而被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被两罪并罚。走私国家进出口的货物罪主要是根据走私货物的数量或数额量刑,而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是根据偷逃的税款数额量刑,辩护律师应尽量抽丝剥茧找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情节及罪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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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https://www.ssap.com.cn/xxydj/detail/33359
7.报关员资格考试试题海关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 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等均属于税费征收权。因此,本题A、C、D选项为错误选项,B选项为正确答案。https://www.ruiwen.com/zigekaoshi/11713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