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规范渊源”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应运而生的原创性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具有标志性的理论成果之一。它囊括了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社会治理、科技治理等多领域的规范形态,具有多元性、复合性、统一性、开放性,使法概念、法思维、法体系发生了历史性理论变革。由法治规范渊源有机构成的法治规范体系主要由四个支柱所支撑,即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自治规范体系、以算法伦理为核心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它们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和基本遵循。对法治规范渊源和法治规范体系予以准确定位和科学阐释,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基本理论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治规范渊源;法治规范体系;法治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它不仅推动了国家治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型,而且推动了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的变革,引发了我们对全面依法治国之“法”、全面依法治国之法治规范渊源和规范体系的深沉反思,使我们对“法”的认知和定义焕发出新的生机。新时代以来,为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对多样性治理规范的需要,我国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高度重视法律实施,通过卓有成效的法治改革,不断提高法律实施水平和法律实效。同时,我们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把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科技伦理规范等一起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挖掘和整合法治的规范渊源,形成并完善了法治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系统全面、切实管用的规范依据。本文立足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面向良法善治的现实需要,探索性地提出“法治规范渊源”和“法治规范体系”(即“法治的规范渊源”“法治的规范体系”),并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论述。
一、“法治规范渊源”概念阐释
“法治规范渊源”是孕生于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法学新概念,沉淀着深厚的历史逻辑,表达着丰富的制度内容,承载着饱满的科学内涵,更传递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治规范渊源”的生成逻辑
“法治规范渊源”孕育于历史之中,生成于新时代之下,是中国法治不断发展进步、瓜熟蒂落的成果。1978年,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作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立法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世纪末,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是改革开放对法治国家建设提出的主要任务。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均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完美无缺,更不意味着法治建设可以高枕无忧了。
(二)“法治规范渊源”的科学内涵
从上可知,全面依法治国是包括国家治理、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科技治理等在内的综合概念。多领域多层次多规范治理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明特征,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所依之“法”,亦即全面依法治国的规范依据,已经不局限于传统法学所认为的法律的规范渊源和法律的规范体系,而是指向法治的规范渊源和法治的规范体系。
(三)“法治规范渊源”的理论创新
“法治规范渊源”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成果。习近平同志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命题,催生法治理论全面创新,孕育出“法治体系”“法治规范渊源”“法治规范体系”“国家治理体系”“良法善治”“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等新概念新范畴新论断;习近平同志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创造性地把党内法规纳入其中,赋予党内法规全面依法治国之规范渊源的属性;习近平同志提出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明确把社会规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在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自动驾驶、无人机、服务机器人等新兴科技领域形成包含伦理、道德、政策、法律、技术规范在内的多层次伦理和法律治理框架的重要思想,注重发挥科技伦理对新科技新业态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这些都指向“法治规范渊源”概念,呼唤着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理论创新。
首先,“法治规范渊源”推动了对法概念的再阐释。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或(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从实证主义的法律学角度出发,这个定义无疑是站得住的;但若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学出发,这个定义显然过于封闭,它把国家法律之外的大量治理规范排除在“法”“法治”的范畴之外,脱离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际,使得我们无法逻辑自洽地把“全面”坚持到底。不过,如若我们让局限于法律学视野中的“法律渊源”强行包含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多元规范,又打破了法律学的思维底线。而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治规范渊源”,在思想上突破了教条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禁锢,在理论上既坚守了科学性又保持了开放性,同时回应了新时代的法治实践需求,是法概念体系的历史性创新。
其次,“法治规范渊源”促成了法学方法(亦称“法学思维”)的再拓展。在传统法学中,人们把法学方法归结为法律思维。作为规则思维的法律思维,概括而言就是权利义务思维,是关于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思考和推理。这一思维方式的轴心是“法律规则”,其主角是法律职业群体。不过,全面依法治国不是法律人的独角戏,它更强调全社会所有人都能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治理,把对法的信念转化为常态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而这就对法治思维提出了要求。法治思维则立足于“治”和“理”,体现的是如何治国理政、如何治理好国家和社会的科学方法,是包括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公平思维、和谐思维、人权思维、权力制约思维等在内的综合性思维方式,是以“治理”为轴心的良法善治思维、尊法据理思维,为所有参与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所共享。“法治规范渊源”是法治思维开展的前提,使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纠纷、维护权利的每个人都能找到合法性的理由所在。
再次,“法治规范渊源”孕育出另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即“法治规范体系”。多元、复合、统一、开放的法治规范渊源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构成了“法治规范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的基础上,习近平同志高瞻远瞩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呼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法理创新和变革。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无论是依法执政、依规治党,还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维权、依法自治,都迫切要求在法律规则之外寻找其他类型的法治规范渊源予以开发运用,构建新型法治规范体系。由此,“法治规范体系”就成为“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之后的一个新概念,并与前两者在理论上相契合、在实践中相贯通。
由法治规范渊源有机构成的法治规范体系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本文仅侧重论述其中具有支柱力和支撑性的四个方面,即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自治规范体系、以算法伦理为核心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的初始意义是“规则之治”,而这种“规则”首先是指法律规则,即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由国家立法机关认可、批准的其他法律性规范。这些数以万计的规则既被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又综合构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深厚的基础性法治渊源。
(一)宪法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源于宪法效力、根据宪法制定、体现宪法尊严,宪法也就当然成为所有其他法律渊源的“母法”、检验标准和“承认规则”,具有最高性和终局性。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以宪法为总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无论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还是党本身依法执政和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都必须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放在第一位。具体而言,立法机关有责任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使得国家一切立法活动都符合宪法精神,任何法律法规都切实以宪法为依据;执法机关的各种行政行为都必须合乎宪法的规定,尤其是要尊重宪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必须合乎宪法、维护宪法秩序;社会治理中的一切活动和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舒展的过程,本身也是宪法的生命活力和精神实质得以绽放的过程。
宪法只有与时俱进,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现行宪法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保证了我国宪法始终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特别是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宪法,充实和发展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写进宪法正文,完善了国体政体,巩固健全了国家领导体制,创新了国家发展目标,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充实完善政治协商、统一战线、民族关系的内容,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明确提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无论是在精神层面还是在规范层面,均适应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回应了人民美好生活新需要和新召唤,也为促进国家各领域建设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基本遵循。可以说,此次宪法修改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次自我更新,而且夯实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筑牢了根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是健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例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显著优势,怎样以法律形式将其巩固和完善,尤其是在地方立法层面使其与基层民主相契合,是我们当前必须重视的立法问题。又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国家安全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必然要求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再如,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而怎样把“枫桥经验”转化为制度、上升为法律法规,也是当前立法领域的重大任务。还有,随着区域协调发展的不断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也对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四是充实涉外斗争急需的法律工具箱。当前,美国为维护其霸权地位,试图通过多方面限制和超常规施压等手段遏制中国崛起,我国涉外法律风险因而激增。受内外部各种因素影响,目前我国涉外法治战略布局尚不完善。这使得我们必须要在战略上掌握法律斗争的主动权,用好法律武器,反制有损中国主权和利益的行径。2020年,《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先后出台,是我国立法在涉外法律斗争方面的重大突破,但这尚未补足涉外法律规范短板。我们在提高应对境外安全风险能力和反制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还缺少好用管用的法律规范。因此,要强化全球思维和制度竞争思维,更加主动谋划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反制打压、占据制高点的战略战术,特别是要抓紧充实法律工具箱。
(三)构建法律新体系、创造法律规范新形态
上述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促进新法律部门形成和发展,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构造再发展。同时,法律体系的新构造也必然包含立法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创造法律新形态、彰显法律体系新格局。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我国立法和法律体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重大成就,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新形态,也标志着我国立法进入了立改废释纂并举的新时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自己的法律法令,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但都没有以“法典”命名;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也没有一部法律以“法典”命名。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创造了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法律新形态,表明我国立法技术实现了史无前例的新飞跃。
从实践上看,后继者并不一定是前者的模仿者,更有可能开辟新的道路。民法典因体量庞大、逻辑缜密、规则较为稳定、经验积累充足,采取了“两步走”和“提取公因式”的编纂策略。这的确让其他部门法学者为之一振,参照民法典制定其他法典的呼声不少。但民法典并非我国法典化的唯一模式和路径,采用汇编型法典也是适合当代法治实践要求的做法。究竟选择何种模式,必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而在实践中得到解决。但无论选择何种模式,法典终将成为标记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法律新形态和法律体系新格局。
三、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一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既是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法规依据”,又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制度之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显著优势。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依规治党之“规”内涵于全面依法治国之“法”之中,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越来越显示出法治规范渊源的实践意义。“党内法规”不是一个经由理性抽象而“拟制”的概念,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探索中逐步提出和完善的。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非常强调党内制度建设,用制度管党治党。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报告时指出:“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1952年编辑出版《毛泽东选集》时,毛泽东同志将该报告中的“党规”修订为“党内法规”。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党的十四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党内法规”的概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被纳入到“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而且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更加强调依靠制度管党治党强党,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如今,这一体系已经形成,其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主体是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以及在长期奋斗实践中形成的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是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制定,集中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的党内法规。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这精准概括了党章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统领作用。
(二)党内法规制度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1”即党章,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总依据;“4”即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其中,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组织工作”,包含党的组织体系、党内选举、党的组织工作、党的象征等方面的党内法规,调整范围涵盖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各级各类党组织;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领导行为”,推进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调整范围涵盖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工作以及对各类非党组织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自身活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调整范围涵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活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侧重规范党的“监督、激励、惩戒、保障”活动,严明党的纪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其一是伟大建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科学概括了“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全面而生动地刻画了中国共产党的精神谱系。这一精神之光照耀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全过程,又在不同阶段的伟大奋斗和重大事件中凝结为各具特色的精神样态。在各个时期接续形成的精神谱系,包括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红岩精神、抗美援朝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特区精神、抗洪精神、抗震救灾精神、伟大抗疫精神等,其“根”和“本”,都来自于伟大建党精神,并共同构成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红色精神家园。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不仅要依据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治国治党,而且要把伟大建党精神以及党的精神谱系融入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之中,使法律法规体系中处处流淌着中国共产党的精神血脉,以“良法”“良规”保障“善政”“善治”,实现思想建党和制度强党在领导和执政实践中的统一。
其二是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优良传统和良好工作惯例。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总结了党百年奋斗的十方面历史经验,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明确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在党百年奋斗的历程中,还有在长期革命中锤炼的谦虚谨慎、戒躁戒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优良传统,以及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工作惯例,也为我们今天的治党治国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些经验、传统、惯例虽然并没有被正式写入党章和党内法规文本之中,但是它们蕴含于党的领导实践和执政实践中,成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灵魂象征和行动指针。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持人民至上,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团结带领亿万人民群众取得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决定性胜利。
四、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自治规范体系
对社会进行高度行政化的控制曾经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对社会实行直接管理,社会事务基本都由国家来实施,国家包办一切的单一治理模式易于造成社会活力不足、创造力缺乏、生产效率低下、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一系列改革,动员和支持社会自治,为广大市民、村民、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自治留出了广阔空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等一系列措施,为我国社会治理转型创造了制度前提。
社会自治规范体系是以公序良俗为核心,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庞大规范体系。
(一)公序良俗在社会自治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社会自治规范体系并非无为而治、漂移不定的散装式规范集合,而是以“公序良俗”为价值主线串联起来的规范序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指国家和社会之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和一般道德。公序良俗的根基是习惯。在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看来,习惯指在特定区域中针对特定交易而形成的合法合理的公认的惯例,且该公认的惯例或者为一切当事人所熟知,或者已被确定、统一与众所周知,从而当事人被推定为必须依其作为。而从社会治理和社会学的维度来看,习惯是特定社会、特定区域、特定族群、特定社群在长期的共同劳动、生活和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世代沿袭并变成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作为具有普遍心理范导作用和行为约束力的习惯与个别人习以为常的习惯、习惯行为是不同的,例如,一个人天天早晨到公园跑步健身,这是其习惯行为,而不是众多人自觉遵守的社会习惯。
在社会治理中,习惯具有特殊的作用。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法社会”。作为“礼”之基本表现形式的习惯,对于广大民众尤其是基层社会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力,是良好人际关系、族群关系、社群关系、社会风尚、社会秩序的基石。除此之外,习惯作为人们普遍认同、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和自治规范,有助于减少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效率。
(二)市民公约
(三)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又是与习惯粘合在一起的。习惯是乡规民约的基因,由乡村群众集体制定的乡规民约对习惯进行了合理性认可、时代化转化,对习惯既起到了传承和保护作用,也起到了矫正和升华作用。例如,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的村规民约限制、否定了固有习惯中如“见家一块柴”“丢入火场烧死”“坠崖”处死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的内容,同时传承了包括民主机制、族长地位、敬老爱幼、保护妇女、团结互助、热心公益、爱护公物、诚实守信、严禁造谣惑众、禁止内勾外引、吃款处理、喊寨处罚、调解收费等固有习惯。有些习惯民俗因具有社会文化多样性意义,属于独具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在乡规民约中得以被有选择性地认可和包容。例如,“年例”是广东湛江一带的悠久民俗,其中包含“穿令箭”和“滚刺床”等对人身造成轻微伤害的活动,但这些活动在当地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这体现了乡规民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包容性。正是因为具备了“法”的威严,乡规民约才能更好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有效地延伸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乡土实践。
(四)行业规章
在由市场经济支撑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不只有物理空间上的联结,还有因从事相同行业而产生的联结,这是工业革命以来社会分工的产物。行业通常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标准分类,为国民经济核算和各项专业统计提供了详细、科学的分类依据。根据2017年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共有20个门类,包括: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在我国,差不多每个行业都有一个或若干个行业组织,其名称多为联合会、协会、公会、学会等,承担着行业自治的责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的重要作用。
(五)团体章程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党和政府大力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治。《慈善公益报》记者从中国社会组织网获悉,截至2021年1月25日11时,入库全国社会组织数据共901351个,我国社会组织总数突破90万家,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组织共2292家。这意味着,一个上下分权、自我管理、互动良好、运转有序的社会自治组织体系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者、社会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是现代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五、以算法伦理为核心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
(一)算法伦理在科技伦理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三)基因编辑伦理规范
基因编辑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使人类对生命进入到精准调控阶段,人类不仅能够认识生命,甚至可能改造和设计生命。这为遗传性疾病的治疗带来了希望,预示着医疗领域翻天覆地的变革,但同时也对生命伦理带来了致命性的打击。2018年发生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又一次挑战着人类的神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基因编辑伦理已然成为现代生命伦理的核心。
我国对人体胚胎技术的规制较早。2003年,卫生部和科技部就联合印发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申明,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提出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当符合知情同意、控制风险、免费和补偿、保护隐私、依法赔偿、特殊保护等伦理原则。此外,2019年5月,中国科学家在《自然》杂志发表研究论文,在总结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提出“重建中国伦理治理”。“伦理治理”这一概念得到了国内外的积极响应。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法律形式支持生物伦理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