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物保护立法理论研究学习园地业务信息

摘要:从古至今,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动物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动物角色的认识也有了与时俱进的变化,合理利用动物和保护动物权益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的潮流趋势。而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动物虐待事件以及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到的贸易壁垒,都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当前中国在动物保护上立法的不足及实践困难。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浅谈动物权益,第一部分是国外对动物保护的做法;第二部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现状及原因;第三部分则是提出自己对建立和完善动物福利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动物权益

一、国外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

在西方,自杰洛米·边沁基于功利主义思想提出动物解放理论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新思考人与动物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如今较为流行的动物福利论,他们主张动物是能够感受痛苦和快乐的,我们应当为动物提供在康乐状态下生存的外部条件,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放眼当今国际,大多数国家在动物保护立法上也是采取了动物福利的态度。

(一)英国的动物福利立法

英国是有关动物福利立法最早的国家。1822年,在理查德·马丁及动物保护人士的多年努力下,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令《禁止虐待家畜法案》,该法案不仅具有里程碑意义,还让人们意识到了保护动物权益并非是可笑的,正如多年前我们认为奴隶不是“人”,可以用来买卖和践踏一样,事实终会证明这种思想和做法不仅是错误的,更是落后和荒谬的。

在英国,动物保护立法起源较早,发展至今也较为完善,不仅出台了一系列单行法律,还制定了《动物福利法》这一综合性较强的专门法律,保护的范围较广,规定较细,并针对野生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等不同类别动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二)德国的动物保护立法

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成文法系国家,在动物保护立法上也出台了《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等专门法律,既规定了动物福利,也规定了因人类行为给动物造成伤害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在德国,虐待动物和无辜杀死脊椎动物的人将面临三年以下监禁或高额罚金的处罚。同时德国法律还注重对动物进行饲养、宰杀、繁殖买卖等全过程的保护,规定较细,具有借鉴意义。

(三)美国的反虐待动物立法

二、我国动物保护的现状及原因

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中华民族发展历史中,动物与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传统的十二生肖也证明着在中国动物与人的缘分。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提倡“仁爱”,其代表人物孟子在见了待宰杀的牛之后曾感叹到:“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史载乾隆时期,山西太原有一家驴肉店因活生生取驴肉的做法被官府查禁,老板等人被充军法办,其原因就在于这种行为破坏了中国传统的价值观[①]。而正是这种天然的同情心,成为了人类保护动物的内在驱动力。但如今,我国经济得到了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了,但仍然存在与整个社会格格不入的滥捕滥杀野生动物、虐待动物、以不人道方式食用动物等现象,无论是活熊取胆、高跟鞋踩猫、活剥猴脑还是沈阳动物园饿死东北虎等事件,都让人触目惊心。同时有些畜牧企业还因动物福利问题在出口方面遭受到了贸易壁垒。而这些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动物保护立法不完善并带有较强的功利主义色彩

我国目前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主要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并且只是对濒危、珍贵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其他野生动物并没有纳入保护的范围。同时,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对一般饲养动物进行保护的规定,这种功利主义的立法,是造成人们对动物不重视的、进行虐待的原因之一。没有法律的引导,没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在虐待事件发生后仅仅依靠道德进行谴责,在当前无法达到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

(二)人们敬畏生命、保护动物的意识不强

(三)传统遗留习惯与现代文明存在冲突

我国个别地方的传统习惯甚至是地方特色与当前国际上保护动物的潮流存在冲突。如广西玉林的狗肉节,大规模的杀狗、吃狗的做法遭到了国内外爱狗人士的强烈反对。由于动物与人的亲疏程度不同,人们对其情感的强烈程度也就不同,狗作为人类伴侣动物的主要种类之一,食用狗的做法给养狗之人带来的情感冲击极为强烈,这也是大多数人们并不反对肉食行为,但却但对食用狗肉的原因之一。

三、加强我国动物保护的几点建议

1、出台动物保护的专门法律

就我国目前而言,建立一部专门性的、综合性较强的《动物保护法》,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处极为必要。近几年来,我国在动物保护的立法上也进行了许多探索,2009年9月我国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10年3月在对此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这不仅是对近几年来虐待动物行为引发的动物保护呼声的回应,更意味着我国开始认识到动物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当然,我国仍有一部分人认为,在中国连人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谈动物保护未免为时过早,更有些无病呻吟。因此,我国的动物保护法的制定要立足于国情,循序渐进,不能照搬外国模式,要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普遍情感相适应。笔者认为,反虐待应当是我国动物保护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让民众慢慢了解动物福利的含义,认识到动物福利不仅与不与人类福利矛盾,反而有利于人类福利的实现,如伴侣动物可以陪伴老人,保护农场动物可以保证我们的肉类食品的安全等。这样循序渐进的方式较容易被民众接受和认可,也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容易得到遵守。

2、扩大保护范围,进行分类保护

扩大动物保护范围,不再拘泥于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当前我国动物保护方面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指引作用,我国法律对一般性动物的“不理会”,也是造成我国一部分人对动物生命不重视的原因。因此,扩大动物保护范围,将虐待动物行为入法,从野生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作物、娱乐动物和伴侣动物等多个方面对动物进行分类保护极为必要。

(1)野生动物。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对野生动物实行分层级的保护还是很有必要的,毕竟我国的确存在一些濒危的珍稀动物。但对于一般性的野生动物也要禁止滥捕滥杀,因为在没有限制的捕杀下任何物种都有可能成为稀少物种。

(3)实验动物。就世界范围来说,利用动物进行科学、医疗等研究是普遍现象,保护实验动物不遭受不应有的痛苦,是合理利用动物的要求。利用动物进行实验,要注重“3R”标准,即替代原则、减少原则和优化原则[②]。尽量减少用动物做实验,尽量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因其感知痛苦的能力有强弱之分),尽量优化实验方法,减少动物痛苦。同时我们在实验时,要由有资质的人士对动物进行实验,实验过后若动物的痛苦无法缓解、伤害无法治愈的,应以人道方式结束其生命。

(4)工作动物、娱乐动物。警犬、导盲犬等工作动物以及杂技团的表演类动物,对其进行训练是必须的。它们的训练应由专门的训练人员负责,采用严格但不残虐的训练方式,禁止以禁食、体罚的形式进行训练。对那些训练不合格而淘汰的动物,要交由专人、专门机构继续饲养,不能任意丢弃。同时对于导盲犬等工作动物进入公共场合的问题,也是亟需规范的,我们应当要让承担“引路”责任的它们不再被拒之门外。

(5)伴侣动物。伴侣动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宠物,对于大部分饲养者来说,宠物相当于它们的家人,对宠物进行管理,建立饲养登记册,进行免疫和检疫管理十分必要。同时还有少部分饲养者将宠物当作“活的玩具”,对动物进行身体、精神虐待,那么对这些行为者采取警告、罚款、取消饲养资格、公布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处同样十分必要。

3、建立流浪动物管理中心

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增多,流浪动物的数量也日益加大,如何管理和保护流浪动物成为当前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成立由政府和爱心人士共同出资、管理的流浪动物管理中心为可行办法。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已经成立了动物收容站,而提倡领养代替购买的宠物观念也正成为国际潮流,动物管理中心既可以承担暂时饲养流浪动物的职能,也可对虐待该区域内未被收养的流浪动物的行为者提起诉讼。

(二)提高公民保护动物的意识

1、提高公民敬畏生命,合理利用动物的观念。

自古以来,动物大多被看作物而存在,被饲养的动物为饲养者或是管理人的财产。但实际上,与其他物品不同的是动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界中的生命体。西方有学者提出赋予动物以权利的观点,即继奴隶和法人之后再一次扩大法律主体的范围。虽然这种观念在我国目前并不具有操作性,但这种注意并重视动物保护的思想总归是好的,值得借鉴的。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也曾指出,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其他动物也有人类所有的感情甚至伦理,只是数量多少程度高低不同[③]。因此人们保护动物、合理人道的利用动物是敬畏生命、敬畏自然的要求,也是保护自身的需要。

2、提高公民责任感,规范饲养动物。

通过宣传教育和饲养动物资格准入等方式增强动物饲养者或是管理者的责任感,做到对饲养的动物规范管理,有始有终,并自觉对动物进行按时防疫,出门佩戴安全绳、安全口罩,不因丢弃、走失等行为让饲养动物成为流浪动物,不为满足自己的乐趣而虐待、食用动物。

(鼎城法院陈阿妍)

参考文献:

1、朱一诺《从“活熊取胆”看动物权益保护的限度》法制与社会2013·5(上)

2、何力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中国动物福利立法研究》辽宁大学学报2009,37(5)

3、段明江《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兰州大学2014

[①]朱一诺《从“活熊取胆”看动物权益保护的限度》法制与社会2013·5(上)

[②]何力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中国动物福利立法研究》辽宁大学学报2009.37(5)

[③]段明江《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兰州大学2014p5

主办单位:常德市委政法委技术支持:常德市数据局(常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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