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案例简介】2013年8月16日,乌兰察布市华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和四川泸州臻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由乙方将甲方发包的工程转包给丙方。随后,李X荣(实际施工人)挂靠丙方四川泸州臻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工程,也就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每年给丙方交纳挂靠费。2014年4月8日,原告赵X辰、程X青以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李X荣(实际施工人)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李X荣
2、(实际施工人)承包的工地供应钢材建筑钢材,该钢材销售合同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之印章为李X荣(实际施工人)私刻加盖。此后,原告赵X辰、程X青向李X荣(实际施工人)供应钢材吨,折合货款5568033元。因李X荣(实际施工人)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赵X辰、程X青以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建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货款5568033元及违约金2563660元。【诉讼策略】作为被告X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3、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分析,认为原告的起诉及证据存在致命的问题:1、原告并非适格的主体。原告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钢材销售合同显示,建筑钢材的供方是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且原告赵X辰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另外,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钢材销售。本案适格的原告应该是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而并非法定代表人或股东。2、合同上印章属于他人私刻。被告X建公司应当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人,将实际施工人李X荣追加到本案诉讼中。由其证明钢材销售合同上的“内蒙古X建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印章是其私自加盖,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X建公司无任何关系。被告
7、其私刻,与被告X建公司无关。故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各方陈述,本院无法确认原告赵X辰、程X青与被告X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赵X辰、程X青起诉要求被告X建公司给付涉诉货款及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办案体会】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的情况非常普遍,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与建材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情况。有些实际施工人为了取得供应商或租赁商的信任,会私刻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印章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上加盖。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拖欠工程款现象,实际施工人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或租赁费,供应商或租赁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