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祁县发改科技局牵头研究起草了《祁县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jzqxfgj@163.com
2.信函:山西祁县东风大街101号3号楼302办公室,邮编03090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
附件:
祁县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在自然科学或技术创新等领域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能力的校外非学历培训机构,组织形式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者是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方应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金额、方式及比例,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举办者及其所经营的企业不得有欠缴税款和社保费,以及其他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五)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校长。
第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二)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四)举办者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要求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部门备案。
(五)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如果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不道德和违法违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三章场所设施
第八条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不得选用工业生产或废弃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面向中学生的不超过5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
第九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不得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
第十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
(一)办学场地应满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消防审验等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良好。
(二)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配备基本防护用品。
第四章培训内容
(一)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课程设置应符合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及认知能力,应以提升中小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伪科学、封建迷信、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科学伦理、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第十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
(一)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采用自主编写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三)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审批登记办法及流程
本业务流程适用于祁县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办学、注销的申请和办理。培训机构在祁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按照“一点一证”审核,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设立申请
举办者初次申请科技类校外培训活动,需经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初审同意后,向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办学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举办者、机构基本情况、学校地址、培
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二)办学章程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
构的程序;
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9.章程修改程序。
(三)已注册登记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新设立的需提供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或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四)办学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
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即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五)地理位置图(标明所在街道、周边毗邻的场所名称)、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办公区域、教学区域各房间面积、位
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情况);
(七)聘用教师名单,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
业)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情况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内);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证书、征信情况证明;
(九)举办者为多人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十)与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教师等)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有)、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如有);
(十一)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教师等)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内)、身体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一个月以内)。校长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证明、个人履历、学历证明;
(十二)初审意见书;
(十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标明办学层次、内
(十四)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
(十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
(十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七)审批表;
第十四条变更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校长、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培训项目事项等事项的,经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同意后向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办学许可证变更及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变更分开申请):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1.变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3.理事(董事)会会议纪要;
4.新、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6.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7.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
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8.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民办非企业需提供批复文件。
(二)变更举办者、校长
2.举办者、校长的身份证明文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
康证明,个人履历,学历证明;
4.离任审计报告;
5.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
7.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民办非企业登记变更需提供批复文件;
9.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不办理变更举办者。
(三)变更名称
2.变更后的名称预核准文件;
4.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
6.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民办非企业登记变更需提供批复文件。
(四)变更地址
2.办学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
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
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即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3年;
3.地理位置图(标明所在街道、周边毗邻的场所名称)、场
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办公区域、教学区域各房间面积、位置、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情况);
5.理事(董事)会会议纪要;
9.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变更需提供批复文件。
(五)变更培训项目
2.与新项目相适应的教师身份证明文件、《教师资格证》或
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劳动合同;
3.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标明办学层次、内容和形
4.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
9.民办非企业登记变更需提供批复文件。
(六)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申请;
2.资金证明;(民办非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捐资承诺书)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民办非企业需提供批复文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
一份。
第十五条终止办学申请
1.终止办学申请表;
2.理事(董事)会会议纪要;
3.清算报告及清算人员名单;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师生安置方案;
6.学校清退学生学杂费、教职工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债务情况说明;
7.学校终止办学无任何遗留问题书面承诺书;
8.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六条注销申请
培训机构不再从事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主管及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注销的申请;
4.学校公章、财务章、税务发票专用章;
5.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学校清退学生学杂费、教职工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债务情况说明;
8.学校终止办学无任何遗留问题书面承诺书;
9.学校风险保证金缴纳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0.注销公告;
11.银行销户证明;
12.清税证明;
13.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审批流程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先证后
照”原则,由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审核许可后登记注册。实行“申请—审批—开设专户、交纳风险
保证金—登记注册—注册回执”的申办流程。
料,由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二)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会同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和祁县教育局开展实地核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培训机构在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指定银行开设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在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指定银行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纳入资金监管平台,交纳风险保证金;
(四)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培训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或市场主体登记;
(五)培训机构向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申请,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HTTPS://XWPX.EDUYUN.CN)
申请注册,提交注册资料包含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指定银行开
设资金专户纳入资金监管平台证明、交纳风险保证金证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实施机关
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祁县教育局、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
理局。
第六章监管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
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
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
对象)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向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收
集与培训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的
信息。
第二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举办者应当向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交年检申请,年检通过的,可以继续举办,续办办学许可证;年检不通过的,准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年检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注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在本管理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规定
章及地方性法规对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解释。
中共祁县县委祁县人民政府主办祁县各乡镇区及县直各单位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