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市政府《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精神,规范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包括公办、民办、企办的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教师培训中心、教育研究中心、信息中心等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人员)。
一、宗旨
继续教育是对中小学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教育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科研水平和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的专业化教育。本办法的制定,旨在构建和完善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提高广大教师专业素质,构建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全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继续教育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网络教育培训、校本培训(研修)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升我区教师专业化水平。
二、实施机构
(一)培训机构
福田区教师培训中心是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机构,统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负责学籍管理、教学教务管理、办理学分免修和验证等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建设、区级培训者和区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
(二)培训基地
区教育局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对区级培训基地进行认定。
(三)中小学校
各中小学校要制订本校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参训教师的组织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组织校本培训课程申报,做好校本培训的实施、考核和管理。将教师的培训及考核、考证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职、考核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继续教育类别与内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六类:
(一)新任教师培训:对新录用到中小学任教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教龄不足1年的教师)开展的旨在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培训。包括师德教育、班主任工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教育法规、教育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技能等培训。
新任教师培训在试用期内完成。师范类新任教师工作第一学年期间须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非师范类不少于120学时。
区级以上的培训机构将根据教育发展需要进行各种专题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新课程、教育技术(含计算机技能、教育技术标准)、班级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科教学技能(含实验操作技能)等。
骨干教师培训的对象由学校推荐,区教育行政部门遴选,其数量控制在教师总数的10%以内。
(四)学历教育:主要是指教师参加较高的学历教育或双学历教育,以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目标是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实现小学(幼儿园)教师本科(专科)化、30%的中学教师达到研究生水平,80%的幼儿园教师达到大专学历水平。
(五)校本培训(研修):校本培训是一种结合教学实际需求在校内开展的直接服务于学校、服务于教师、服务于教学的一种教师在职培训模式。通过校本培训开展师德教育、教育科研活动、骨干教师培养、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师徒结对、岗位练兵、教学研究和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以及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的实践活动。其目的在于提升教师的师德修养,培养教师的敬业奉献精神,更新教师的教育理念,强化教师的科研意识,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促进教师在实践中学习、在反思中成长、在研究中提高。区教师培训中心及学校要加强校本培训课程设置、校本培训活动、校本培训结果等方面的管理,切实发挥学校在教师继续教育中的基地作用。校本培训由各中小学学校负责实施,每学年校本培训不少于20学时。
(六)培训者培训:对教师培训机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实施高起点、高层次、高水平培训。培训教师要更新教育理念,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提高教育管理能力,深入了解中小学教育实际,熟悉和掌握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提高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水平。通过采用国内外考察学习、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等形式,掌握学科最新知识与信息,提高现代教育技术,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与教学规律研究以及国内外中小学教学改革发展动态与中小学教师学科教育教学能力培养研究等,建设一支合乎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培训需求的培训者队伍。
四、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
福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取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中心、学校分级管理的办法。
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福田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和规定要求;负责制定本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与规定;负责区教师培训基地和培训网络的建设与完善;审定本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计划;监督、指导学校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研修)工作;指导检查评估本区教师培训中心的各项工作、办学质量,保证培训经费;定期召开教师培训工作会议,部署、检查和总结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教师培训中心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以及区教育局审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培训课程等,制定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和校本研修方案,落实课程和主讲教师,组织教学和考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任务。
各学校要指定一名业务副校长分管教师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本校的教师资源,结合办学特色及教师需求,设计自身的校本培训课程和研修内容。区教师培训中心要对基层学校开展校本培训进行总体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
(二)课程管理
1.管理机构
成立福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组,具体负责本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研究、建设和评审,以及课程开发的组织与指导工作,审核各中小校本培训课程。小组成员由区教师培训中心管理人员、区教育研究中心教研员组成。
成立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本学科继续教育课程的初审工作。小组成员由我区各学科部分名师、骨干教师组成。
2.课程申报
(1)教师职务培训课程申报
面向教师的职务培训课程必须向福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组申报,经评审通过后,在“福田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公布课程信息,方可报名、开课(视报名人数)。区教师培训中心具体负责课程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
(2)校本培训课程申报
申报要求见《关于加强福田区中小学校本培训管理的意见》。
3.课程取消
当某一课程(属于教师职务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课程)的报名人数连续3次少于可以开班的人数,则取消该课程,并报福田区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小组备案。
(三)证书管理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成绩(包括校本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证书》是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和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考核、职务晋升和聘用以及今后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定期认证的必要条件之一。达到规定要求和学时且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聘任和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证书》登记办法由区教师培训中心制定。
(四)学籍和学时管理
我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学籍和学时管理实行网络化管理,教师可以在“福田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查询学习情况。中学教师由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统一管理。
教师继续教育从1998年9月1日开始,每5年为一周期,周期结束时继续教育学时数清零。
中学在职教师每年须完成40学时的深圳市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包括深大师院组织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报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本区开设的继续教育课程和教育部或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20学时的校本培训,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应不低于60学时。
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当年(每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应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区级培训(包括教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和教育部或省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培训)不少于40学时,校本培训不少于20学时。
集中培训半天3小时,计继续教育学时数4学时(含培训过程中要求交的作业等)。
每学年在“福田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参与远程培训课程培训的,最多计继续教育学时数8学时。
每学年在“福田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报名参与教研员安排的学科教师教研活动,最多计继续教育学时数8学时。
集中培训与校本培训的学时不能互相替代。
(五)教务管理
1.各类培训都要有规范的培训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标准、考核要求等,以保证继续教育的培训质量。
2.教师培训中心于开班前一个月将培训教学计划、培训对象、计划培训人数及讲授的主要内容、学时、考核办法等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4.教师培训中心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学籍和考核(包括电子数据)档案,对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并在“福田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向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及时反馈学员参训和考核情况。
5.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由教师培训中心组织实施。考核以教研作业、论文等为主;学员修业结束,必须是考核和考勤均合格者为总成绩合格,方可折算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具体考核办法由教师培训中心另行制定;校本培训(研修)的考核细则,见《关于加强福田区中小学校本培训管理的意见》。
6.教师培训中心对授课教师采取专职和兼职聘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建立授课教师档案,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提高师训效能和授课水平。要广泛听取中小学教师对授课情况的意见,反馈反思有关信息,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
7.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数据库,实行规范化管理。每年7-8月份更新数据库信息。9月份教师可以在“福田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查询本周期内当年9月1日前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
(六)考勤与考核管理
2.教师培训中心负责考勤。
4.任课教师负责所任教课程的考核工作,并在“福田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登记本班学籍档案和考勤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及无成绩五等,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才能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其中考勤记录有迟到、早退、请假、旷课的(参加的培训项目是24学时以上的,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以下、或旷课累计两天以下的),要扣减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七)信息管理
教师培训中心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信息、培训资源和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库的维护。
(八)验印管理
区教师培训中心每年9月份对全区小学、幼儿园教师验印。开学第一周申报非本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见以下“五、免修原则”中涉及的内容);第三周开始由各单位通过“福田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打印本校每位教师当年(每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的继续教育学时汇总单,凭单到教师培训中心验印。评职称时不再另行验印。
五、免修原则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培训和市属教师培训基地的培训,可以学校为单位,到本区教师培训中心办理免修学时。办理免修学时是指在相应的五年周期内取得的免修条件,不能跨周期使用或跨周期重复使用免修条件。办理免修的条件和方法如下:
4、完成校长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办理。3个月脱产培训的免3年继续教育180学时,半年以上脱产培训的免相应周期内继续教育300学时。
5、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培训考核,凭合格证办理。每个模块免相应周期内继续教育9学时,累计上限为36学时。
6、凡担任区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组成员的小学教师,免其当年的区级培训40学时。
7、凡开设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授课教师,经审核开课后,按实际学时的2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每年最多不超过区级培训40学时。
8、区内名师工作室和特色教师工作室的成员免其当年的区级培训30学时。
9、参加心理健康教育A、B、C证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凭证办理免修职务培训100学时(A证)、60学时(B证)、30学时(C证)。
10、体育教师、校医参加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与其学科相符的培训,考核合格的,当年折算最高继续教育24学时。
11、教师参加市、区学科教学专题研讨的,参加市、区教学观摩与研讨(即对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进行评课及研讨),每年折算继续教育学时上限为6学时。
12、教师参加省、市、区教学研究室或各级教育学会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质课教学竞赛(含录像课评比)或教学基本功竞赛(如说课、实验操作、课件制作等)获奖的,可按获奖情况折算成相应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16、12、8学时,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12、8、4学时,获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6、4、2学时。
13、教师申报并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的,课题主持人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20学时;在以上课题组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或担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主持人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免12学时;在区级课题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6学时。承担的课题为上述课题子课题的,不纳入学时折算范畴。承担的课题为上述课题子课题的,不纳入学时折算范畴。
14、教师专业论文获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分别折算为当年的9、6、3节继续教育学时。同一论文不可重复折算学时。
15、教师编写教育类正式出版教材、专著的,按每章6学时计算。
16、教师每年获取的各类折算学时数(从10到15条属于折算学时数项目)总共不超过30学时。
17、在职教师在退休前2年可以免修继续教育课程。
七、考核与奖惩
为加强对教师职务培训的监督管理,中小学教师职务培训与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对没有完成职务培训任务的教师,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评为先进教师和优秀教师;教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任职续聘,必须提交完成职务培训任务的证明材料。
中小学教师职务培训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有15%以上教师未能按规定完成职务培训任务的学校,当年不能参加综合评先,校长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八、条件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教师培训中心以及培训基地的建设,在组织管理、办班条件、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要优先予以保证。
九、培训经费
(一)学费报销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学费,由教师个人、任职单位、教师培训中心共同分担。
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区级培训,其学费由教师培训中心承担。
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培训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历培训申请,审核通过后,报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教师培训中心备案,培训结束后凭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教师培训中心申请报销学费,其学费由本人负责50%,教师培训中心负责50%。
民办学校及幼儿园教师参加区级和提高学历培训的,其学费由个人、任职单位共同承担。参加学历培训的学费报销程序与公办在编教师的相同,先报主管部门审批,教师培训中心备案,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后申请学费报销。
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在编教师的培训费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凡须取得各项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的培训,培训费、资料费等由个人负担。因晋级、评职称需要的专项培训费、报名费由个人支付。非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由个人支付。
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筹措。
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福田区教育局。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管理办法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