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留学以及其他专业考试的网络培训课程日益兴起。近日,为儿子报了留学考试网络培训课程的张女士倍感头痛。当初交学费的时候,张女士提出,合同中写明3课时后退出课程不退学费不合理,培训机构当时表示,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课程时予以退款。如今孩子不学了,却为退学费陷入僵局,该机构表示,除了扣除已上课时学费,还要扣除5000元服务费、书本费。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卢梦谦、李波、李妍(除署名外)
家长:8本教材+服务费要价五千
张女士提起与培训机构的“拉锯战”:“我购买了70个课时留学考试的网络培训课程,10个课时后觉得效果不好,要求退款,结果要扣掉5000元服务费和书本费,简直是霸王条款。”张女士的儿子小洋8岁,“他们是知道孩子年龄的,机构也做了相应调整,但效果依旧不佳。”
张女士认为,网课的课程设计和授课方式不适合低龄孩子,“原本他们说不能退款,后来说退费可以,但要扣除5000元教材费和服务费。”她说,只有8本教材,简直是天价。
张女士告诉记者,当初交学费时,在合同里看到,3课时后退出课程不退学费这一条款,就提出不合理,协议不公平。当时机构表示,孩子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课程时予以退款。张女士质疑:“目前我对授课效果不满意,还有60个课时,为什么不能退?”
机构:合同约定“3次课后不退款”
“我们也不是拒绝协商,一直持友好态度。”顾主管表示。该机构李小姐指出:“服务费由基础服务费和教材费构成。从前期学生测试、试听到后期排课,有销售、教务、老师、教学主管服务。如果一定要退款,那需要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和税费,那么多人为你服务,怎么可能把所有的钱都退掉呢?”最终经双方协调,机构同意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律师:“概不退还”条款或无效
经查询发现,该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为:教育软件研发;计算机软硬件研发与维护;市场营销策划;会议会展服务;翻译服务。其中并没有教育培训的资质,赵善启表示,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而对于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消费者需要解除合同,则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法院审理时一般会根据合同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双方的权益都会兼顾保护。
那么,网课不上之后能退多少?赵善启称,要看合同具体的约定,法院审理时一般会根据合同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学员退学后的培训费退还,会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培训机构前期投入的聘请教师等费用。
消委会:机构无培训资质可投诉
广州市消委会副巡、投诉部主任王月表示,如果机构没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属于虚假宣传、无证经营,消费者可以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转到有关职能部门。
对于正规有证的机构,当出现纠纷,家长认为有正当理由需要退款或转学,如协调不成功,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诉求。如果消费者认为遭遇霸王条款或是消费欺诈,可以选择走司法途径进行诉讼,由法院来判定。因此在签合同之前就有疑虑的话,要慎重签订合同。
建议:购买网课前甄别资质
赵善启表示,购买网络课程,应该审查课程提供者的资质,签订书面合同,或保留消费凭据,要认真审核合同中培训师资,培训课程课时,培训效果条款,尽量确保这些核心条款内容明确、具体。对于合同需填写的空白处,即使当时没有明确,也应该划掉,以避免“阴阳合同”。
王月建议,消费者在签合同前要了解清楚,可以通过试听、体验课程再慎重决定是否报名;网络培训与传统教学培训有差异,家长应当准确评估孩子情况,衡量是否适合线上教育形式;如果与机构产生纠纷,可以选择私下协调或者将情况反映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维权。
培训纠纷睇多D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方晴
补习未过分数线
旷课太多辅导班拒退款
2015年,陈女士为将上初三的儿子袁某报培训中心的“中考承诺”辅导班,根据合同,陈女士支付辅导费和资料等费用38800元,培训机构提供不低于400课时的辅导课。按约定,袁某参加辅导后中考成绩不低于西樵高中公费录取分数线,否则培训中心向陈女士退还35000元;陈女士保证袁某缺课课时数不超过总课时数10%,每科缺交作业次数不超过10次或总缺交功课不得超过30次,否则不予退还费用。缺课课时数超过总课时数的5%,培训中心须以书面形式向监护人提出警告。
袁某参加考试未达西樵高中录取分数线,陈女士提出退款,培训中心称袁某缺课达98课时,超过总课时的10%,多次不完成作业,拒绝退款。陈女士告上法院称,直到要求退费,中心才告知儿子缺课多。
法院认为,学习成绩更取决于自身努力;培训效果与授课的连贯性有一定关系,袁某经常缺课,不完成作业,故根据合同,培训中心有权不退还辅导费。但考虑培训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向监护人适时反映情况及配合督促袁某予以改正,存在一定违约。故法院酌定培训中心向陈女士退还部分辅导费即8000元。去年12月28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工作太忙
3万英语课程只上两次
2013年,谢小姐与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签下豪华课程,付款31000元。合同约定,学员须在约定的学时有效期(2013年10月12日~2015年4月11日)内完成。
谢小姐表示预约课程难,法院审理认为,谢小姐预约了三次外教课和十一次补充会话课,实际只参加两次,且可以选择就近的学校,故“预约难”不能成立。法院还认为,谢小姐在签订合同时应履行谨慎义务,对课程设置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签订合同后再指上班忙无法参加培训,不是有效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