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对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具有重大而有深远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现代政治学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我国的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和企业,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三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崛起,蓬勃发展,影响日益扩大,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社会组织具有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日益广泛的社会变革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游离于传统管理体系之外,成为社会治理的“空档”和“盲点”,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社会稳定领域呈现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基本态势。各种社会矛盾的关联性、复杂性、敏感性明显增强;各类违法犯罪的社会治安问题大量增多,如何妥善处置各种社会冲突,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新挑战。实践证明,和谐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型”的,两头是政府与公众,中间是缓冲地带,而缓冲地带的主体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来自于民众,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具有自治性、组织性、公民性、公益性、中介性等特征,具有润滑剂、稀释剂的作用,能够引导各类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能够避免局部性矛盾演变成全局性冲突,避免本可以解决的问题演化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增强社会抗震荡能力,具有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具有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承接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模式的完善。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职能、增强社会自治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立足于建设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着手推动社会管理格局由“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直线管理向多元、多维管理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将不再包揽一切事务,政企、政事、政社不断分开,众多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职能将向社会分离和转移,“小政府,大社会”格局日益明显。社会组织植根于公众,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人民群众开展社会自治和互助服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组织平台,有助于形成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互联、政府工作与社会工作互补、政府力量与社会资源互动的良性机制。
二、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引导、培育和有效管理下,社会组织获得健康发展,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生力军”,起到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功能和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转型向纵深发展,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能力与社会现实需要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存在着发育不成熟、行为不规范、人才匮乏、作用发挥不明显等弱点。一些社会组织缺乏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透明等问题。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深化改革,还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活力之手”,要发挥其正能量,必须统筹兼顾,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提供保障,强化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为社会和谐的“粘合剂”和服务创新的“催化剂”,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变革和完善社会治理方面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可信可靠的得力助手。但正如人们讲的,一些地方“谈社会就害怕”,认为社会活力的激发会削弱政府的作用;一些地方“谈社会就反对”,害怕社会力量的引入会影响到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还有一些地方“谈社会就摇头”,不知道怎么跟社会力量打交道。为此,我们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审视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创新理念,在思想上接受社会组织,在政策上支持社会组织,在体制上吸纳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在党和政府希望、人民群众需要的领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好利用好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切实把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党和政府可以放心、可以依靠和可以使用的力量。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在政策方面,要制定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降低行政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配套落实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程序,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政府资助机制,通过地方财政支持资金、利用社会资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重点扶持社会迫切需要的社会组织,表彰奖励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逐步形成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综合性政策支持体系,提升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