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现代社会组织在强基层治理和促乡村善治过程中,具有公共服务提供者、公共政策倡导者、社会价值捍卫者、社会资本建设者等多重身份,对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从现实来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面临双重挑战:一是受制于角色定位、制度供给、可利用资源和自身行动力等因素,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二是社会组织运行规范性、行为自律性和合作化水平较低,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健全党委领导与政府负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进入乡村治理领域;明晰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领域、手段和方式方法,推动社会组织融入乡村;健全社会组织与乡村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打造乡村善治共同体,对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组织;乡村治理;乡村振兴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工程最重的担子和最难啃的骨头。乡村治,天下安。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在坚持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支持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2]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3]特别是社会组织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实现乡村有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由此观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社会组织这一外力的积极参与,这在客观上势必要求各类社会组织向乡村社会下移和融入,实现乡村治理由党政力量单一主导到各方力量参与共建、从单向要素流动到双向资源共享、由城乡有限开放到共建共治共享的转变。[4]
一、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和功能
近年来,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转型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的依靠性力量。在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之下,本研究所界定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未登记社会组织,其受合法性和资源限制导致组织化水平相对较低,很难进入乡村治理领域并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职能。然而,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有并且要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价值和功能。因为社会组织不仅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政策的倡导者,更是社会价值的捍卫者和社会资本的建设者。[5]以此为依据,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助力乡村建设、参与基层治理、带动乡风文明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1.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2.公共政策的倡导者
公共政策的倡导者是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之外所具有的又一价值和功能定位。
3.社会价值的捍卫者
4.社会资本的建设者
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面临的双重挑战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组织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各类社会组织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二是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11]回应这些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厘清社会组织与其他各类乡村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改革和创新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挑战一:由于受制于角色定位、制度供给、可利用资源和自身行动力等因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不够充分。
审视中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及制度安排,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不甚明确,在权力配置的结构安排上不够科学合理,突出地表现在社会组织角色定位的应然与实际发展中的实然之间的偏差和矛盾。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在其他国家由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公益服务,在中国很多实际上是由特有的“事业单位”来承担的。[12]因此,社会组织与政府和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从属性关系和互补合作关系,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是一种依附关系,这就导致各类社会组织在进入乡村治理领域之时产生角色定位不明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社会组织与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之间的角色如何定位,在村干部和村民之间如何保持自主性和独立性,参与治理的领域有哪些、边界在哪里,权力的行使和监督等问题就成为限制社会组织进入乡村治理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实施有效的乡村治理是一项如此广泛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而完善的制度规定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当前,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渠道还不够畅通,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来规范双方的地位、利益和行为,以及防控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挑战二:目前在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中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经验不足、组织能力欠缺、成员流动性大等问题,致使其运行规范性、行为自律性不足和合作化水平较低,时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目前,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观,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重心也有了下移和下沉的趋势和行动,其所提供的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互助合作项目,正好契合了乡村治理对生产服务、产业合作、技术指导、就业帮扶、生态环保、扶贫救困、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社会组织拓展自身发展空间,在融入乡村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其价值和功能。辩证地看,社会组织融入乡村治理,如何摆正自身在乡村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位置仍然是一个难题。如果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太强,自身优势可以尽最大可能发挥,但是容易影响到其与村两委和地方精英的良好合作关系,进而限制和束缚乡村治理工作的开展;反之,如果较弱,也很难承担起乡村治理的重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农民农村所固有的思维观念、眼界格局的限制,以及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双方互助合作存在的不适应、不和谐现象。社会组织要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切实发挥作用,必须健全管理体制,积累管理经验,弥补组织能力不足,营造成员认可和平等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模式的路径选择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呈现出团结型社会组织(1949—1956年)、行政型社会组织(1956—1978年)、经过改革开放探索所形成的治理型社会组织(2012年—),这三种形态逐步革新又相互继承:治理型社会组织是当前社会组织运行的主导形态,而团结型社会组织与行政型社会组织的运行逻辑仍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并存。[14]进入新时代,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意味着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转型升级的新战略安排,客观上要求社会组织与政府成为乡村治理领域中相辅相成的结构性力量,这也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蕴含的深刻内涵和提出的客观要求。
1.健全党委领导与政府负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进入乡村治理领域
2.明晰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领域、手段和方式方法,推动社会组织融入乡村
支持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是推进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激发和带动多种社会资源进入乡村治理领域的必然要求。当下,乡村治理领域是一个大有可为的广阔天地,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重心下移,进入到乡村治理领域,这就需要明确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尤其是要把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作为各方参与乡村治理的根本目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不仅仅是进入乡村,而且要融入乡村,只有以各类规范性文件和文本的方式明晰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领域、手段和方式方法,才能规范其在乡村治理领域中的权力边界和活动范围,防止各种非法、违法、违纪社会组织侵入乡村从事不法活动。
3.健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打造乡村善治共同体
注释:
[1]《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人民日报》2019年6月24日第1版。
[2]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年版,第22页。
[3]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第22页。
[4]袁金辉、乔彦斌:《自治到共治:中国乡村治理改革40年回顾与展望》,《行政论坛》2018年第6期。
[5]文军:《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角色困境及其出路》,《江苏行政学院报》2012年第1期。
[6]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8页。
[7]K.T.Andrews,B.Edward,“AdvocacyOrganizationsintheU.S.PoliticalProcess”,AnnualReviewofSociology,2004,(30).
[8]颜德如:《当代中国的社会核心价值构建:缘由及其应处理好的五个关系》,《探索》2019年第1期。
[9]裴志军:《村域社会资本:界定、维度及测量——基于浙江西部37个村落的实证研究》,《农村经济》2010年第6期。
[10]延伸阅读请参见孙玉娟:《我国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的再造与重建》,《行政论坛》2018年第2期。
[1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人民日报》2016年8月22日第1版。
[12]李培林:《我国社会组织体制的改革和未来》,《社会》2013年第3期。
[13]邓燕华:《社会建设视角下社会组织的情境合法性》,《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14]罗婧:《从团结型社会组织、行政型社会组织到治理型社会组织——1949年以来社会组织的变迁历史》,《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15]陈松友、卢亮亮:《自治、法治与德治:中国乡村治理体系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指向》,《行政论坛》2020年第1期。
[16]延伸阅读请参见黄建红:《三维框架:乡村振兴战略中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论坛》2018年第3期。
[17]《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18]衡霞、谭振宇:《共建共治共享视角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价值治理框架构建》,《财政研究》2019年第7期。
[19]延伸阅读请参见战建华、林闽钢:《农村合作组织的能促型发展:基于规制—功能框架的分析》,《行政论坛》2019年第1期。
[2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