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02号
文号:
主题分类: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2018-07-17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德政镇王刘庄至野胡拐乡蔡小庄大桥段
集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魏政规〔2018〕4号
为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出行环境,建设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美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开展第一阶段(老定魏线和周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老定魏线德政镇王刘庄至野胡拐乡蔡小庄大桥段两侧,以及沿线的王庄、刘庄、东红庙、前红庙、大路固、高八庄、野前(红湖社区)、蔡东等村庄,在此基础上,通过典型示范,逐步向全县其他交通干线展开。
二、整治内容和标准
(一)集中整治乱搭乱建。对违法占地的各类违章建筑物和私搭乱建乱架等,必须依法拆除,尽快恢复地形地貌,栽植绿化树木等;对交通沿线墙体立面进行美化、靓化。
(二)集中整治“小散乱污”。对违法经营的小石灰厂、小加油站、小摊点、小作坊、粮食收购点、木材加工点等“小散乱污”作坊企业要全部取缔,清理干净。
(三)集中整治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依法取缔各类摊点及马路市场,对已规划的马路临时市场,做到不超界经营、不占车道,做到市散场清、卫生达标。
(五)积极开展村庄“两改一清一拆”。重点改造农村危房、破旧厂房,清理残垣断壁和垃圾杂物,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农村生活垃圾达到日产日清;改造提升交通沿线和村庄内外各类养殖场(企业),达到规范、整洁、美观。
(六)落实“门前三包”。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商户要积极参与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整治和维护好本单位、门店和周边环境。
三、具体要求
(一)强化认识提高站位。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高度,结合部门职责,主动作为、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在该线路两侧迅速掀起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高潮。
(二)动员群众主动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离不开广大群众商户的大力支持。广大群众商户要积极配合,自觉主动参与到美好幸福家园建设中,为营造环境优美、净绿整洁、文明有序的农村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2018年4月23日
关于开展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的
通告
魏政规〔2018〕5号
为有效防控美国白蛾危害,保护我县林木资源和生态安全,按照全市安排部署,县政府决定在我县部分区域开展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作业(以下简称飞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飞防范围及面积
我县境内的城控区环城水系、民有河全段;新(老)定魏线、邯大路、魏峰路、大牙线、安聊路、双边线、双蒋线等交通干道两侧;漳河县域(含南北大堤两侧)全线;卫河北大堤。院堡镇、前大磨乡、北皋镇、仕望集乡、野胡拐乡、魏城镇、车往镇、回隆镇、北台头乡、南双庙镇、泊口乡、街道办等12个乡镇(街道办)重点村庄。全县飞防作业面积17万亩。
三、注意事项
(一)飞防是国家推广的先进技术,安全可靠,属安全飞行高度,不会对地面人、物造成伤害,请广大群众不要惊慌,不要信谣传谣。
(二)飞防用药为低毒无公害药剂,且为超低量喷雾,不会对人及猪、狗、猫、鸡、鸭、鹅等家畜、家禽造成伤害。为更安全起见,飞防期间,飞防区域内的居民群众请不要在室外放置食品等,自行做好人、畜饮用水安全等,以免发生意外。
2018年5月7日
关于印发《魏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魏政规〔2018〕7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5月24日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2018年5月30日
魏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1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住建、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市监、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和业绩评定;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小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在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其他事项时,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且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按规定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八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7至11人单数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产生。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5日以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将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做出答复。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一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工作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维修资金或者有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无欠交物业服务费、维修资金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执行秘书。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由筹备组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
前款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印章印样。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仍不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并及时组织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有越权、不积极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影响小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第二十六条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委派人员专职负责。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住宅物业或多产权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足3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备案文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部分,并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一条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客服接待、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物业项目中心区域或者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0.25%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住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服务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服务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四)及时制止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
(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制定使用维修资金的年度计划;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九条承接查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
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在首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移交下列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2.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名册及相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明细;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时,除移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预代收的水、电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属于业主的其他财物等。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四十条承接查验的所有资料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和使用。
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管理资料的借用手续。
(一)在首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交付使用15日前,按下列程序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1.建设单位于现场查验20日前,书面通知受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
3.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
4.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5.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10日内,应按如下程序,向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1.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7日内提供有关资料。
3.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会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检验。
5.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6.有关承接查验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三)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本办法分期接管验收。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照明、水系景观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防止损失的原则进行。
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有序做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保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正常工作、生活环境和秩序,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退出之日9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送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向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事宜。
(三)拟退出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正式退出前应当继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自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退出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书面告知10日内,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就有关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同时制定应对方案。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以楼内分户计费表为界,负责界限以外(含计费表)的管线及设备的维修、养护。
采用城镇集中供热的,其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设备由供热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上述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并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下列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
(二)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结构、布局及既定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占用共用设施、设备;
(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擅自处置建筑、装饰装修垃圾的活动;
(七)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法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员。
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车库、车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及有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第七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十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六十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六十五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可单独制定。
第六十六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需要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交纳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第六十七条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工本费应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第六十八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并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收房的,买受人逾期不办理接房手续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建设单位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在规定的收房时限内不能办理接房手续的,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生活垃圾清运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能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以上服务用户使用权。
第七十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究业主、使用人的法律责任。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使用人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第七十二条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等级)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三条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七十四条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住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十五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公开透明、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七十六条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第七十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七十八条维修资金交存程序。
(一)新建住宅。
1.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开发建设单位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维修资金开户手续。
2.商品房在合同备案后、回迁房在交房前,开发建设单位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核定登记手续,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对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区(项目)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及交存款额等进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项进行登记,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
开发建设单位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并告知购房人(回迁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纳维修资金,凭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办理交房手续。
未经交存人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
3.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4.维修资金交存后,房屋登记面积与交存维修资金面积误差值在5%以内的,交存的维修资金不作调整。
(二)公有住房。
售房单位在收取售房款时应代收购房人首期维修资金,并在30日内将代收和提取的维修资金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移交。
第七十九条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交付房屋,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八十条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代管。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八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定。可继续由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代管,也可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划转的,按照下列程序划转:
(一)业主大会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划转维修资金的申请;
2.业主大会关于划转维修资金的决定;
3.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4.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大会的委托书等。
(二)经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同意业主大会在指定的银行开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三)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认为业主大会划转维修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说明原因。
第八十二条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和专业资格。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房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四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
第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
第八十六条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1.使用维修资金申请;
4.维修施工方案和合同;
5.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八十七条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后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需经售房单位同意和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在本辖区内未实行交存维修资金前,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在维修资金使用时,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由申请人负责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收缴。
第八十九条发生危及房屋、生命财产安全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2.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2.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需经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4.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九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九十一条房屋灭失的,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业主需提交以下资料领取:
(一)返还申请;
(二)房屋灭失证据;
(三)业主身份证原件;
(四)代业主领取维修资金的需出具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九十二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九十三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九十四条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
维修资金所有人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可以随时查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建设单位未在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物业服务用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或拒不撤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和曝光,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警示系统。限期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与本县物业项目的投标活动,不得参评各级物业管理评优活动: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退出或接管物业服务项目、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前撤管的;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一百条建设单位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挪用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催交、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魏政字〔2018〕31号
《魏县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9日
魏县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
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县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利用上级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限,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资金使用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创新方式方法,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目标任务
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整合资金要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通过产业发展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力争完成2018年脱贫目标任务。
三、资金整合范围
四、资金整合规模及使用安排
根据2018年我县脱贫工作实际,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
2018年我县计划整合财政涉农资金19916.38万元。其中计划安排基础设施项目资金11226.08万元;计划安排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8260.3万元;雨露计划等其他项目资金430万元。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类
2018年计划安排基础设施项目资金11226.08万元。其中,道路建设项目资金3553.4万元、危房改造项目资金4000万元、街道亮化项目资金530.25万元、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2444.53万元、贫困村绿化项目资金300万元和修桥、文化广场建设等项目资金397.9万元。
通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贫困村村容村貌得到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障贫困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二)产业发展项目类
2018年计划安排产业发展类项目资金8260.3万元。其中,扶贫微工厂项目资金7250.3万元、设施种植补贴项目资金500万元、家庭手工业项目资金300万元、果品提质增效项目资金200万元及其他产业项目资金10万元。通过项目实施,达到“项目实施一批,贫困户脱贫一批,带头致富一批”目标。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严格整合范围,精准安排项目。根据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围绕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具体的项目建设任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项目资金,确保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安排精准。
(二)明确扶持主体,实施精准帮扶。在资金的使用方面各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任务,形成脱贫攻坚合力,精准用于贫困村、贫困户及贫困人口,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原则,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并确定项目实施责任部门。
所有统筹整合资金,均必须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批复后实施。
(三)加强项目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县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及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及贫困人口倾斜扶持政策,加强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
附件:1.2018年魏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8年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计划表
附件1
2018年魏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樊中青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陶俊强县委副书记
王常智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赵金刚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赵新平县保密局局长
张营坤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冀罡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俊杰县农工委常务副书记
陈瑞学县扶贫办主任
路金锋县财政局局长
李志强县农牧局主要负责人
连福举县水利局局长
姬海波县发改局局长
刘卫国县林业局局长
祁彦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永军县住建局局长
段文学县农办主任
岳运东县农协办主任
李振国县商务局局长
李富强县城投公司董事长
4(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2表格4张表
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
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魏政字〔2018〕35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教育部第二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区工作,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统筹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贯彻落实好《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8〕15号)要求,现就推进全县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按照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管理权限,依据“编制总量控制、岗位整体设置、人员统筹使用”的原则,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强化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统筹管理的职能,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促进师资均衡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职责权限,建立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按岗聘人、教师有序流动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从“学校人”到“系统人”的转变。2018年先行试点,2019年全面铺开,到2020年实现全县义务教育教师管理、流动、聘用、退出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实施范围
全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四、主要内容
(一)完善义务教育教师管理体制机制。
2.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岗位设置办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教育局,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总量,对全县义务教育教师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分别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实行总量控制。县教育局依据岗位设置总量,坚持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的原则,指导各中心校、各学校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岗位数量。
3.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要求核定出全县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县教育局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向边远、贫困、一线教师倾斜的同时,指导各个学校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4.完善义务教育教师职称(职务)评聘管理制度。义务教育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确认(初聘),由县教育局负责,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中级及以上职称(职务)评审,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申报总量,由县教育局统筹申报推荐,重点向农村、边远、一线教师和参与支教交流的教师倾斜。
5.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落实好《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的意见》(魏政字〔2016〕110号)文件,县教育局会同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12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教师补充计划,按程序报批。遵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采取多形式、多批次的招聘方式,确保及时补充高素质、高水平教师。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长期借用教师。
(二)完善义务教育教师聘用管理制度。
1.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学校(中心校)在县教育局分配的编制、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指标内,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原则,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校内(中心校区域内)教师聘用、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
2.岗位聘用。
(1)交流直聘。县教育局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协同发展的总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编制配置、办学规模、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层次数量与岗位设置数量的比值等要素,统筹确定各中心校、各学校学年交流轮岗人员数量,并有序做好交流轮岗人员的聘用工作。
(2)校内直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身患重大疾病、经批准外出培训学习等原因不宜交流的教师,经学校公示,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直接聘用。
(3)校内聘用。县城和优质学校直聘以外的教师均要以竞聘的方式参加校内聘用,学校制定竞聘方案和程序规则,公布所需岗位名称、数量、条件和岗位职责,教师竞聘上岗,县城和优质学校首次聘用本校原有教师比例一般不超过设置岗位的95%。农村和薄弱学校的教师原则上要在本校聘用,首次聘用本校原有教师比例一般不低于设置岗位的95%。
(4)跨校竞聘。校内竞聘落聘人员,参加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跨校竞聘,择优聘用。
落聘人员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待岗培训,培训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食宿自理。培训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
3.完善聘后管理措施。加强教师履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聘和调整、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岗位竞聘和绩效工资要向教学一线、班主任和骨干教师倾斜。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低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竞争用人机制。
(三)完善义务教育教师退出机制。
教师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教师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校自愿解聘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期满不合格,经考核仍不能上岗的、以及违反师德、有偿家教、校外兼职、吃空饷等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四)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学校制定的教师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须经教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用和考核结果,须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师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师维权服务机制,让教师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严格落实省、市、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在乡镇工作补贴、生活补助、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向乡村、边远学校倾斜。要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县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县教育局为主体,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协调联动的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工作运行机制,由县教育局制定具体“县管校聘”工作方案。市政府已将深化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县政府也将此项工作列入对有关单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有序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8日
关于印发《魏县发展特色优势产区建设蔬菜强县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
魏政字〔2018〕36号
《魏县发展特色优势产区建设蔬菜强县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6日
魏县发展特色优势产区建设蔬菜强县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邯政字〔2018〕46号)、《关于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8〕30号)和《关于印发邯郸市发展特色优势产区建设蔬菜强市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邯政字〔2018〕36号)精神,以脱贫攻坚为统揽、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带动农民增收为重点,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及高端设施蔬菜,提升全县蔬菜产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村集体经济壮大,加快推进蔬菜强县建设步伐,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按照调结构、育主体、提质量、创品牌、拓市场、保安全、增效益的发展思路,以发展特色优势产区为主攻方向,以创建县级以上高端蔬菜标准园为重要抓手,以推进蔬菜加工业为延伸路径,以促进蔬菜经营主体增收为根本目的,突出产品质量安全,稳定蔬菜播种面积,优化区域布局,调整设施品种结构,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培育优势品牌,实现蔬菜产业“优质、安全、生态、绿色、高效”,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我县向蔬菜强县迈进。
(二)发展思路
1.优化区域布局。结合自然禀赋、种植习惯、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网络等实际情况,对现有蔬菜区域布局进行进一步优化,打造形成自然资源充分利用、核心竞争力比较突出、特色比较鲜明的优势产区。
2.强化科技支撑。针对蔬菜品种研发、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不强等问题,推动博浩、绿珍、福来、浩弘等蔬菜企业通过校企合作、院企联姻等方式,加大研发创新和转化推广力度,提高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支撑能力。
3.培育优势品牌。品牌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也是蔬菜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培育国内外知名蔬菜品牌,巩固和扩大传统市场,开拓和占领新兴市场。
4.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市场变化,适当调减大宗蔬菜面积,扩大新特优、高品质蔬菜种植面积。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实现优质优价,提高蔬菜产业效益。
5.提升加工能力。大力发展蔬菜深加工,建设蔬菜加工园区,对适宜深加工的品种,例如邯郸市博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脱毒甘薯等,延伸蔬菜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蔬菜加工率。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全县蔬菜播种面积达到14.5万亩以上,同比增长2.2%,总产量达到59.45万吨,同比增长2.1%,总产值达到7.8亿元以上,其中设施蔬菜播种面积达到8.2万亩以上,占总播种面积的56%;高端蔬菜4.6万亩,蔬菜加工率达到15%。
2019年,全县蔬菜播种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同比增长3.44%,总产量达到63万吨,同比增长6%,总产值达到10.5亿元以上,其中设施蔬菜播种面积达到8.8万亩以上,占总播种面积的58%;高端蔬菜4.9万亩,蔬菜加工率达到20%。
2020年,全县蔬菜播种面积达到15.5万亩,同比增长3.3%,总产量达到65.88万吨,同比增长4.57%,总产值达到13.2亿元以上,其中设施蔬菜播种面积达到9万亩以上,占总播种面积的58%;设施蔬菜播种面积较2017年增加1.2万亩;无公害标准化集成技术普及率达到90%;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蔬菜加工率达到25%。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特色优势产区建设,提升蔬菜产业规模。对现有蔬菜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打造形成核心竞争力比较突出、特色比较鲜明的优势区域。
1.做强现有特色优势产区。以邯郸市浩弘食用菌有限公司、河北绿珍食用菌有限公司、邯郸市博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特色农业园区为重点,通过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普及标准化栽培技术、装配现代化设备、推广农机农艺结合、改善设施结构、提升品牌知名度、完善利益链接机制等手段,提高食用菌等特色优势产区规模和效益水平。到2020年,全县各类蔬菜特色优势产区总规模达到2万亩以上,建成万亩特色优势大产区,带动全县蔬菜产业实现特色化、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有关乡镇)
2.做优蔬菜现代产业园区。依托国家、省、市、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高端设施蔬菜,着力提高蔬菜装备水平、机械化作业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积极引进建设优型智能温室、连栋塑料拱棚示范区,提高设施蔬菜建设水平。到2020年,建成具有“高精尖”水准的蔬菜园区3个,建成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蔬菜园区5个,争创国家级农业园区,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发改局、县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县国土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体旅局、有关乡镇)
3.做大蔬菜专业村专业乡。结合“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建设,大力发展成方连片特色优势食用菌生产核心区。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总种植规模食用菌不低于10000亩。结合现有产业基础,调整品种结构,推进“一县一业”建设。(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农办、县农工委、有关乡镇)
(二)强化科技水平支撑,拓延蔬菜产业链条。大力研发推广蔬菜新品种、新肥药、新种苗和新模式,依靠科技创新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蔬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1.壮大集约化育苗产业。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社会力量发展建设集约化育苗基地,到2020年,力争全县育苗能力150万株以上的育苗企业达到3家,年育苗总量达到1亿株以上。加强国内外新技术、新特菜品种引进和示范推广,培育高端新特品种生产基地,争创新的增长点。(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农办)
2.加大生态化栽培技术普及。向每个高标准示范园派驻专业技术推广人员,普及番茄、黄瓜、茄子、西葫芦等10大类主要蔬菜品种生产技术,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为核心,大力推广集成抗性品种、嫁接苗、起垄栽培、生物反应堆等十大集成蔬菜生态栽培关键技术,提升蔬菜的单产水平,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种植效益。到2020年,技术普及率达到90%。(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科技局)
3.发展特色蔬菜加工。以杏鲍菇、果木香菇等食用菌为重点,巩固扩大现有深加工品种和生产规模。大力支持邯郸市亚龙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等重点龙头企业,能进行深加工的要发展深加工,不能深加工的,要进行分等定级,净菜包装上市。鼓励规模化、组织化蔬菜生产经营主体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开展合作,开发新的深加工品种和产品;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国内一流的蔬菜深加工大项目、大企业落户我县。(责任单位:县农办、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
(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高适应市场能力。主动适应经营环境与市场环境新变化,大力培育蔬菜新型经营主体,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市场适应能力。
1.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以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家庭农场为主,依托我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培育新型蔬菜产业经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财务、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促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运作;完善农户利益链接机制,积极吸收当地农户参与,可采取土地流转入股、经营性资产入股、会员制等多种形式和农户建立起合理的利益链接机制,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带动农户共同富裕。到2020年,培育蔬菜龙头企业达到3家、蔬菜专业合作社达到10家、蔬菜种植大户达到20家。(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农办、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农工委、县农协办)
2.大力拓展新型销售渠道。积极开展农企、农校、农超对接,充分发挥中海物流(中储棉)等企业物流作用,着力拓宽京津等周边大中城市中高端蔬菜市场,鼓励特色优势蔬菜产业园在外地市场设立办事处和直销店。适应新的消费需求,鼓励发展微商、网络配送、开设社区直营店及从田间到厨房的净菜直供直销。积极举办或参加国内外重大农产品展销会,广泛推介魏县蔬菜产品,大力促进蔬菜外销和出口创汇。2018年外销蔬菜占到总产量的65%,到2020年,实现网上销售率达到30%,直供直销占比达到15%。(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社、县农协办、县农牧局)
(四)强化全程管控,确保质量安全。坚决把质量安全作为底线、生命线,努力做到全过程、全环节管控。
1.加强“三品一标”认证。蔬菜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规模化蔬菜生产基地要全部经过无公害基地环评,增加“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数量,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可以采取加盟或联合的方式共同进行环评和认证,扩大认证产品生产规模。按照“六有”标准(有技术规程、生产档案、注册品牌、检测设备、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大力发展蔬菜标准园建设,每年建设1-2个200亩以上的高端设施蔬菜标准园。到2020年,全县“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产品认证数量达到8个以上,新建市级蔬菜标准园3个,全县蔬菜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市场监管局)
2.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建设专业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别是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是预冷库、电子结算中心、质量检测室、电子商务、冷链配送车等配套基础设施。努力把魏县天仙果菜市场打造成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区域蔬菜集散地和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农牧局、县发改局、有关乡镇)
3.强化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严格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监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规范施肥用药。推行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和定向配送,在规模化园区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严格落实用药剂量和间隔期,规范用药,确保安全。逐步建立健全田间生产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全程质量可追溯。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年检蔬菜样品能力达到1000个以上,实现按月抽检,确保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牧局、县天仙果菜市场管委会、有关乡镇)
三、实施阶段
(二)攻坚阶段(2018年7月-2020年年底)。县政府因地制宜促进蔬菜产业发展,合理安排资金,推动项目落实;涉及有关部门在审批、监管、行业指导等方面予以配合,并及时督促各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验收阶段(2020年年底)。2018-2020年的每年年底,由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牧局)制定下达当年度考核方案,对各有关单位、有关乡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2020年年底,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动计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个三年计划的建议方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工程县长负责制,确保三年行动计划成效,县政府决定成立魏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农牧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农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社、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扶贫办、县文广新体旅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牧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蔬菜产业发展的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各成员单位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又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四)搞好舆论宣传。注重典型带动,及时总结推广蔬菜产业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发展成效。不断加大对区域公共品牌的推介力度,支持优秀蔬菜品牌参加国家、省市级展销活动,营造全县发展特色优势产区,打造高端设施蔬菜产业的舆论氛围。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宣传推介特色农产品,提高消费者对我县蔬菜品牌的认可度,提升品牌价值。
(五)严格督导考核。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年底对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蔬菜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按照本计划确定的任务目标,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下发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对成绩突出的乡镇和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任务完成不力、不作为的单位,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约谈各有关单位、乡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并进行全县通报;对任务屡次完成不力、约谈后整改仍不到位的乡镇,由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
附件:魏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魏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樊中青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赵金刚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王冀罡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志强县农牧局局长
郭庆军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皇甫志刚县社主任
张建设县国土局局长
吕瑞峰县科技局局长
郭清莉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刘猛县文广新体旅局局长
丁德永县供电公司经理
陈雪天仙果菜市场管委会主任
郭洪海魏州街道办主任
王本勇魏城镇镇长
王磊东代固镇镇长
蔡晓春棘针寨乡乡长
肖宇德政镇镇长
杨磊沙口集乡乡长
刘晓阳野胡拐乡乡长
陈志杰仕望集乡乡长
杨峰北皋镇镇长
樊永峰前大磨乡乡长
郭建平院堡镇镇长
吕纪强双井镇镇长
韩振涛南双庙乡乡长
李彬大辛庄乡乡长
翟现勇大马村乡乡长
王海雁边马乡乡长
裴瑞涛牙里镇镇长
刘宇涛张二庄镇镇长
李振国车往镇镇长
张鹤北台头乡乡长
张永利泊口乡乡长
靳雪占回隆镇镇长
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魏政字〔2018〕45号
《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5月24日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4日
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实现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邯郸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邯气领〔2018〕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大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煤、气、尘”,着力在精准减煤、全面治气、综合抑尘、多方控车等领域实化、量化任务措施,进一步强化攻坚举措,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健全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检查和专项督察,完善通报排名、考核奖惩、约谈问责机制,推进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魏县空气质量考核目标如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7年下降1.5%,达到66微克/立方米以下;降尘量控制在8吨/平方公里·30天;魏县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在考核目标基础上下降1微克/立方米;降尘量在考核目标基础上下降1吨/平方公里·30天以内,为工作目标,力争达到。
(三)工作目标要求
2018年,按照“保底线、不下滑”的要求,紧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保不进入全省135个县后十。
二、工作措施
(一)坚定不移削减燃煤污染
2.严格煤炭市场管理。严格煤炭质量检验标准,加强型煤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标准,规范和加强煤质检测站煤质抽检、检测制度;加强全县散煤销售、使用环节抽检力度,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5%,对抽验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行为的,依法处罚(牵头领导:赵金刚,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强化煤炭市场监督管理,严禁劣质散煤流通销售,严格管控散煤销售网点,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设立;凡是销售劣质散煤的网点,一律关停取缔。在“禁煤区”和完成煤改工程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劣质散煤(牵头领导:赵金刚,牵头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
3.深化燃煤锅炉治理。结合污染源大排查,完善和细化燃煤锅炉管理台账,对列入台账已淘汰的燃煤锅炉进行认真核查,杜绝淘汰工作“不严不实”。4月底前,建立2018年燃煤锅炉治理清单。5月底前,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所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实现全县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
5.减少煤炭消费总量。采取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取缔、窑炉煤改、清洁取暖等措施,大力度消减煤炭使用量。5月上旬,将煤炭削减任务分解下达至各乡(镇、街道),严格执行。对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等)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坚持信息公开,做到可核查、可统计。(牵头领导:王常智,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办、县环保局)。
(二)全面深入治理工业污染
6.分类整治“散乱污”企业。巩固散乱污整治成果,对照清单完成对已整治1849(2017年治理1825家,2018年新排查24家)家“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死灰复燃,虚假整改。4月底前制定《魏县散乱污深度治理三年作战计划》,加大排查和检查力度,对新发现的用地、工商、发改、环保手续不全,一律关停取缔;对可以改造提升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8月底前完成达标改造;对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逐一制定搬迁计划,加快工作进度。9月底前,实现清零目标(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7.加快重点企业退城搬迁。积极推进重点企业退城搬迁工作,2018年完成魏县凯诺制药有限公司退城搬迁工作;2019年完成魏县柏林药业有限公司退城搬迁工作(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工信办)。
8.促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改造。4月底前启动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深度化治理改造工程。自10月1日起,砖瓦窑等行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对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关停。10月底前,全部完成工业企业高架源消白烟治理任务(因供电取暖等涉及民生任务需延期的需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完成砖瓦窑(矸石砖)制造企业治污设施深度治理和无组织排放专项治理改造,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要求;结合“煤改工程”全部砖瓦窑(矸石砖)企业与民生供暖脱钩。上述重点行业改造提升工程,5月底前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关停。同时,积极开展其他涉气企业深度治理,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污染排放大幅度减少(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9.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全面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抑尘措施,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中物料存储要求,对纳入整治范围的工业企业5月底前全面进行“回头看”,完成厂区硬化、绿化,“双洗”和门禁系统安装等建设(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工信办,责任部门:县工信办、县环保局)。
10.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治理。对全县所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企业逐企建立清单台账。强化工业源VOCs日常监管,6月底前全部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和超标报警装置,实现自动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发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先停后治。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对县城建成区餐饮业全部进行排查,全部安装油烟VOCs治理设施(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1.实施汽修喷漆行业污染整治。强化汽修喷漆行业监管,建立汽修喷漆企业管理台帐,规范喷漆作业,严格环保要求,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置,确保达标排放。6月底前,全县含喷漆作业的汽修企业全部安装室内喷烤漆设备,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取缔露天喷漆作业,依法关停取缔无证、无环保手续、无环保治理设施和设施处理效率低下、不能达标排放的汽修企业(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
12.开展恶臭气体专项治理。5月底前,对重点工业企业、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恶臭气体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日常监测,实行“一源一策”,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治理档案。加强工业企业恶臭气体排放设施的源头密闭管控,8月底前,对重点部位加装收集处理装置,防止跑冒滴漏;对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对产生恶臭污水处理单元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过程密闭,并进行废气收集和有效处置,确保达标排放(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三)加快治理交通运输领域污染
14.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步伐,年内完成市定推广新能源车任务(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工信办)。5月底前制定专项方案,推动新能源汽车在网约出租汽车行业的应用,鼓励开展分时租赁;开展城乡公交车辆改造,7月底前驶入县主城区的城乡客运车辆全部改用清洁能源车(牵头领导:索剑峰,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5月底前制定专项方案,明确优先领域,落实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的要求(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15.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全县加油站(点)均需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销售柴油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强对油品和车用尿素抽样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对主城区国有加油站每季度抽检一次,对其它加油站(点)每月抽检一次;对主城区外国有加油站每半年抽检一次,对其它加油站(点)每季度抽检一次。(牵头领导:张晓景,牵头部门:县商务局,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扬尘污染综合防治
16.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及时建立建筑、拆迁扬尘管理清单,完成全县建筑工地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更新;对照扬尘治理的要求,对所有在建工地进行复工验收,凡达不到扬尘治理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复)工建设。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深化攻坚年行动,全面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严格执行建筑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县建成区内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必须使用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行三级立体喷淋抑尘措施,实现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并联网,全县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建筑工地和建筑公司、项目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开曝光。(牵头领导:索剑峰,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
17.严管渣土运输车辆。运输渣土的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冲洗设备,逢车必洗。渣土运输车辆要适量装载、密闭覆盖,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撒、污染路面。渣土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行24小时线上监管。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检查,渣土车尾气排放达到国五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存在超速、超载、不覆盖、不冲洗上路以及路上滴、撒、漏等行为的,对驾驶员、车辆和所属单位进行顶格处罚。(牵头领导:索剑峰,牵头部门:县城管执法局、县交警大队)
18.严控道路扬尘。强化城区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严格落实“双五双十”标准,进一步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力度。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县主城区严格实施“以克论净”考核制度,每月对市政道路扬尘治理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牵头领导:索剑峰,牵头部门:县城管执法局)。强化公路扬尘治理,主城区周边国省干线公路严格执行“三机一体”作业,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减少扬尘污染。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强化公路施工扬尘整治,4月底前制定标准化施工方案和专项整治方案,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建立道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实现达标率100%(牵头领导:索剑峰,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每月对各乡(镇、街道)重点道路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抽检考核排名,建立通报排名和奖惩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9.实施城乡裸露地面综合抑尘工程。4月底前,对国省干道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全面开展“回头看”,逐一建立检查台账、整治台账,凡是未达到整治要求或出现反弹的,5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其中,重点片区(重点污染源周边)平交道口硬化纳入整治范围(牵头领导:朱学伸,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4月20日前,开展对县城建成区内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裸露土地的绿化、硬化工作,对道路行道树树池采取防尘措施或栽植树带草覆盖,确保无泥土裸露,对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实施覆盖,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对城区交通、通讯、供热、燃气等线性工程施工扬尘管理,4月底前制定标准化施工方案,严禁扬尘污染,实现达标率100%(牵头领导:索剑峰,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园林局)。4月份开始,对县国省干道等穿城路段路界内裸露土地实施绿化,打造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和防护林带,5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牵头领导:赵金刚,牵头部门:县林业局,责任部门: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
20.建立降尘监测体系。全面开展降尘监测,按照县城建成区平均降尘量控制量在8吨/月·平方公里以内标准,对县降尘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五)强化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21.严格管控秸秆焚烧。健全禁烧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县、乡、村属地管理责任。实施全面禁烧、全域禁烧、全年禁烧(牵头领导:赵金刚,牵头部门:县禁烧办,责任部门:县禁烧办、县委农工委、县农牧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园林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河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建立秸秆焚烧高架红外视频监控系统,8月底前完成红外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并投入使用,实现全县域秸秆焚烧监控全覆盖;加强秸秆荒草禁烧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禁烧规定的,一经发现严惩重罚,并对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严肃问责(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加快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规范秸秆还田技术标准,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和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利用效能。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6%以上,核心区域(县城建成区及周边1000米,过境高速、国道两侧各1000米)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牵头领导:赵金刚,牵头部门:县农牧局)。
22.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建设农村垃圾、枯枝落叶收集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强化县、乡、村、村民组四级联防联治责任,加大源头管控,对农村的房前屋后、路边地头堆放的各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做到“村内清、路边清、田地清、地头清”,实现农村地区垃圾大清理,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牵头领导:闫欣欣,牵头部门:县委农工委,责任部门:县委农工委、县禁烧办);构建城乡垃圾处置体系,积极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对县城周边和农村垃圾进行集中、有效、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牵头领导:索剑峰,牵头部门:县城管执法局,责任部门:县城管执法局、县委农工委)。严格落实县、乡、村属地管理责任,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重罚,绝不姑息(牵头领导:赵金刚,牵头部门:县禁烧办,责任部门:县禁烧办、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23.严禁露天烧烤。县主城区和示范区(两省控站点周边区域)全面禁止露天烧烤。要进行拉网式排查,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巩固一处,实现全年无露天烧烤的目标。(牵头领导:索剑峰,牵头部门:县城管执法局)
24.强化烟花爆竹禁限燃管控。健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禁限燃管控,强化常态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燃放行为。已划定的禁燃区域实行禁限燃。(牵头领导:朱学伸,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25.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全县农田化肥使用量控制在27787吨以内,比去年减少使用457吨,氮肥当季利用率提高到39%以上。严格落实精准施肥、转变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农业园区和农企合作带动等措施,改进肥料使用类型和施肥方式,减少大气氨排放;新增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12月底前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0%以上,减少畜禽养殖大气污染。(牵头领导:赵金刚,牵头部门:县农牧局)
(六)严格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措施
27.做好错峰生产和差别化管控。对重点行业实施二、三季度差别化管控措施,根据绿色化评估结果,按照问题导向、绿色导向、动态调控、强化应急四个原则,依据重点行业企业治理现状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分类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工信办)。采暖季严格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措施,根据上级关于采暖季错峰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我县涉气行业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明确到停限产措施。原则上,砖瓦窑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工业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对未完成治理改造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采暖季一律停产(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工信办,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县工信办、县环保局)。
28.严格实行错峰运输。结合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对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指导错峰错时运输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一厂一策”工作方案,“以允许生产量核定运输车辆”,实施差别化、精准化、科学化监管。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错峰运输企业车辆实行运量再核减50%的措施。厂区门口公示用车量信息,确保错峰运输工作落实到位。(牵头领导:索剑峰,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
(七)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9.提高预报预警精确度。加强气象条件和空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10月底前,具备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空保中心,责任部门:县空保中心、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31.科学制定减排措施。结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按照“一业一策”“一厂一策”要求,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减排措施细化到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确保可统计、可监测、可操作、可核查。及时调整预警级别,适时启动响应措施或采取其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削减污染峰值。8月底前,根据企业、产业变化,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空保中心,县环保局)
(八)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
32.建立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大气环境监测监控、预报预警、指挥调度一体化综合信息平台,完善县、乡、村、企业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对各级网格和重点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和全程监控。7月底前,建成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并与市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空保中心,责任部门:县空保中心、县环保局)
33.完善覆盖城乡和企业监测网络。进一步优化自动监测网格,推进实施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对全县21个乡镇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逐步实现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对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全部建立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县、乡和企业全覆盖的监测体系。深化完善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安全、稳定运行,严厉打击人为干扰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技防手段,规范第三方运维,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34.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7月底前,魏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济开发区)
(九)依法推进铁腕治污
36.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惩治力度。科学调配全县环境监控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等,采取交叉执法、巡回执法、突击执法、“点穴式”执法、“解剖式”执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要建立问题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要从严执法,从重处置。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培训,开展综合执法大练兵,全面提升环境执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37.建立排名通报与考核奖惩机制。严格按照《河北省城市及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约谈问责办法》、《邯郸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办法》、《邯郸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办法》、《邯郸市各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和《邯郸市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问责办法》对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对21个小型空气站点进行空气质量周通报、月考核,对排名落后的分别实行公开约谈、末位剖析、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结果向全县通报。(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39.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练合治理,不是环保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指示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突出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两个主体责任,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工作格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和《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重点任务做到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导、亲自解决。建立县、乡、片区领导包联制度,对重点工作、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建立全面的包联制度,形成完整的责任体系。各县、乡、片区的领导包联制度和包联清单4月底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送县大气办。(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42.加强乡镇环保能力建设。5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乡镇环保所挂牌工作,做到人员、车辆、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及监测仪器设备五个到位。加强对乡镇环保所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管理和监督指导,满足基层环保工作需求。(牵头领导:刘忠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编委办)
43.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办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强化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优化使用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和效率;积极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用足用好蓝天基金和大气污染治理亚行转贷资金,推行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牵头领导:王常智,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办、县金融办)。
目录
1.魏县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2.魏县工业企业煤改专项实施方案
3.魏县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
4.魏县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5.魏县燃煤锅炉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6.魏县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清零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7.魏县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专项实施方案
8.魏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9.魏县主城区示范区周边环境管控方案
10.10.魏县严厉打击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实施方案
11.魏县强化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12.魏县清洁取暖专项实施方案
13.13.魏县市政道路和城市绿化扬尘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14.魏县露天烧烤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15.魏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16.魏县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
17.魏县烟花爆竹禁限燃专项实施方案
18.魏县油品质量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19.魏县殡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魏县农业氨氮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21.魏县造林绿化专项实施方案
22.魏县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专项实施方案
23.魏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24.魏县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25.魏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工作专项实施方案
一、魏县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以取缔散煤、减排治污、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法规限制、政策引导、示范带动为手段,以治理取暖散煤为重点,以清洁能源替代、优化燃煤方式为途径,加快实施全县农村能源清洁化,推动实现农村地区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和可再生能源替代,促进全县空气质量改善。
(二)推进原则
1.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农村散煤治理是涉及城乡建设、能源革命、居民生活的系统工程,要在统筹规划基础上优选合理的替代方式,本着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新则新、宜煤则煤的原则统筹
推进全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2.上下联动,多措并举。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县级层面协调、乡级层面主导,构建全县农村散煤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创新农村散煤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3.全面推广,尽力而为。以农村清洁取暖为工作着力点,以保障和改善居民生活为前提,全面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清洁替代,本着技术上可操作、经济上可承受、运行上可持续的原则,实现清洁能源与散煤的平稳接替,把农村散煤治理做成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三)任务目标
1.县城主城区:在县城主城区集中供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对距离县城较近的新民居或村庄等集中居住区域接入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对暂时未能集中供热覆盖延伸的城中村实施电代煤为主,其它清洁能源为辅,洁净型煤托底的替代工作;对魏城镇康町村实施“太阳能光伏+取暖”试点工程。县城主城区内一律禁止散煤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实现主城区“散煤清零”目标。
2.农村居民生活和取暖方面:以电代煤为主,气代煤为辅,积极推广地热能、太阳能、沼气、秸秆气化等可再生能源及醇醚燃料、轻烃气等新型能源分散燃煤替代工作,或通过洁净煤和高效节能环保炉具实现清洁取暖。
3.农业生产方面:年底前农业生产分散燃煤全面取缔。
4.农村服务业方面:年底前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
二、实施方式
(一)优选集中供热替代。在县城主城区集中供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对距离县城较近的新民居或村庄等集中居住区域接入城区集中供热管网;积极试点推动建制镇和有条件的乡村实施集中供热工程,努力以集中供热替代居民分散燃煤采暖,年内选择一个乡(镇、街道)实施集中供暖(县住建局牵头);在负荷集中的村镇,紧密结合经济、技术、资源等条件,鼓励建设高效集热管太阳能和电蓄热锅炉、秸秆气化生物质能锅炉实施集中或分布式供热,支持成片区域开发利用地热、热泵鼓励建设小型民生采暖背压机组和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农牧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加快实施中小型燃煤供暖锅炉改清洁能源分布式供暖(县环保局牵头,县农牧局、县发改局、县住建配合)。
(二)积极推进电代煤。在不能集中供暖的城中村,积极推进电代煤(县住建局牵头,县供电公司配合);在满足电网安全负荷及条件适宜的农村积极推进电代煤。推广新型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石墨烯、碳晶板或太阳能+蓄热式电辅助锅炉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用电(县发改局牵头,县供电公司、县农牧局配合);农业生产以电代煤为主实现散煤全面取缔(县农牧局牵头);农村服务业以电代煤为主实现散煤全面取缔。(各乡(镇、街道)牵头)
(三)稳妥推进气代煤。积极协调气源、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牵头),各乡(镇、街道)要在充分落实气源保障的前提下,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原则实施天然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替代散煤。
(四)可再生能源替代。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原则,积极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取暖,打造多模式试点示范,不断扩大推广规模。一是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取暖。在农作物秸秆、林业等资源丰富地区,积极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热解气化、生物质炭气联产、秸秆打捆直燃等清洁取暖工程。结合畜禽养殖场(区)氨污染治理和粪污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沼气生物天然气利用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发展沼气、轻烃气及混合气等生物天然气取暖,支持醇醚燃料替代散煤(县农牧局牵头);二是发展太阳能与空气源(地源)热泵联合、与电能或燃气辅助加热等新型供热方式,全县至少建设一个太阳能供暖示范工程。(县住建局牵头)
(五)实施洁净型煤托底。对“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新”及集中供热无法覆盖的农村居民,积极推广采用洁净型煤取暖,同时,适时推进洁净型煤配套炉具。(县发改局牵头)
(六)实施太阳能光伏+取暖。按照市“双代办”实施方案要求,对魏城镇康町村太阳能光伏+取暖试点村,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并于9月底前改造完成。(县发改局牵头)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农村散煤治理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散煤治理工作。大力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树立行业标杆和先进典范,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清洁取暖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三)明确责任分工。
1.县双代办:负责统筹协调、全面推动,指导各有关乡(镇、街道)推动电代煤、气代煤等全县散煤替代工程。
3.县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清零”工作;大型燃煤锅炉改造治理工作;牵头做好工业企业散煤禁用;配合做好散煤禁储、禁售、禁用工作。
4.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县城区散煤用户(商店、门市、餐饮单位、流动摊点等)散煤禁用工作;配合做好散煤禁储、禁售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散煤禁运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散煤禁运工作。
7.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主城区“双代”工程推进工作;组织实施一批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利用示范项目。
8.县农牧局:负责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及指导各有关乡镇推动生物质、沼气等农村散煤替代工程。
9.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散煤清零”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做好禁燃区、禁煤区等区域散煤禁售工作、负责做好劣质散煤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散煤禁用及有关设备质量监督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散煤治理工作所需资金政策的制定及落实。
12.县供电公司:负责电网保障、做好“煤改电”实施工作。
13.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散煤治理工作,确保农村服务业和主城区散煤清零,负责组织做好群众宣传发动,细化方案,具体推进禁煤、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新”清洁能源替代等各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落实,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强配套支持。加快推进变电站、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LPG储气设施建设。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天然气入村入户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气代煤、电代煤用户在核定取暖用气量、用电量范围内,不再执行阶梯气价、阶梯电价政策;电代煤用户在采暖期和非采暖期可自由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牵头,县物价局、县供电公司、县国土局配合)
二、魏县工业企业煤改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大气环境治理政策要求,促进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降低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根据《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牢固树立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一炉一策、属地管理、依法推进、政策激励”的原则,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不符合经济发展和环保需要的燃煤工业窑炉、锅炉,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替代,减少全县煤炭消费量、削减工业领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
推进全县工业领域能源清洁化替代,全面提升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到2018年底,全县所有燃煤锅炉、窑炉采取清洁能源替代,实施“煤改天然气”、“煤改LPG”、“煤改电”、“煤改新”,减少煤炭消耗使用。
三、时限要求
工业企业煤改工作原则上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确有特殊情况的,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四、主要工作
(一)摸清现有用煤企业底数。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用煤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深入摸底。对以煤炭为能源的工业企业要逐一建立台账、档案,切实掌握企业燃煤工业窑炉、锅炉使用情况,于2018年5月底前分别报县发改局、县工信办备案,对于漏报的用煤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
(二)推进用煤装备清洁化燃料改造。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按照“一炉一策”的原则,制定用煤企业燃煤设施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煤改方式,确保燃煤工业窑炉、锅炉煤改任务落实到位。对其他未列入改造计划及列入计划但未按期改造到位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提请县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合理选择煤改方式。紧密结合本地区能源供给和保障实际,从企业实际出发,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新则新,多种方式保障稳定能源供应。采取煤改天然气的,要在落实气源保障合同后,再推进实施;难以落实管道气源的,鼓励采取煤改LPG方式进行改造;已经完成煤改天然气,但是用气高峰期保障能力不足的,可采取煤改LPG等“多气源”方式进行补充。通过改造全县基本实现区域内工业燃煤“清零”。
(四)把好工业项目准入关口。对新上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全县范围内除重大民生项目外严禁新上耗煤项目,确需新上的必须落实煤炭等(减)量置换,煤炭等(减)量置换未落实前严禁项目投运。
(五)鼓励能源供应、服务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进一步拓展天然气保障能力,加快调峰设施和LPG储气设施建设,大力实施工业燃料LPG补充替代。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为企业煤改工作提供优质配套服务。鼓励能源供应或技术服务企业深度参与企业煤改替代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积极发展专业化能源服务,对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撑的用户,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气设备租赁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工业企业煤改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台账,实行“一炉一档”,5月底前完成摸底清查工作,8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燃煤工业窑炉、锅炉改造任务,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工业企业燃煤禁用情况。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推进全县燃煤工业窑炉、锅炉煤改工作顺利开展。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全县工业企业煤改工作联席会议,定期调度煤改工作进展情况,按月统计和通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煤改工作进展情况。推广节能技术应用,拓展天燃气、LPG等供应渠道,扩大清洁能源供应规模。
县工信办牵头负责工业燃煤锅炉、燃煤窑炉煤改清洁能源等清洁生产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配合县工信办做好工业燃煤锅炉、工业燃煤窑炉煤改清洁能源等清洁生产工作;负责对未按要求进行改造的燃煤工业窑炉、锅炉依法进行处罚。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工业企业煤改工作的支持。
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燃煤工业窑炉、锅炉改造项目的审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全县燃煤工业锅炉名单和分布区域,加强锅炉能效测试,并负责燃煤工业窑炉和锅炉改造项目中所涉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全县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不予登记使用,对已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县安监局负责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扶持企业加快改造进度,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对工业燃煤锅炉改用LPG等清洁能源项目建立能评、环评审批、项目备案绿色通道,实行同步建设、同步审批、同步备案。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政策支持,鼓励企业使用低谷电,降低用电成本,从源头减少燃煤污染。
附件:1.“多气源”改造企业建议清单
序号
辖区
企业名称
现有供气
保障方式
1
德政镇
河北爱美森木材加工
有限公司
管道天然气
三、魏县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
专项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邯郸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有序推进我县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及重点工作
积极推进我县重点企业退城搬迁工作,2018年完成河北凯诺制药有限公司退城搬迁工作,2019年完成邯郸市柏林药业有限公司退城搬迁工作。
二、政策措施
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土地置换、资产转让等市场化方式筹措。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要素配置等政策支持力度。
(二)金融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这两家退城搬迁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以及发行公司债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能力,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搬迁改造。(责任部门:县金融办、人行魏县支行)
(三)要素保障。
2.优化能耗指标增量配置。能耗指标增量优先支持这两个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关停搬迁的城市工业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72号)有关规定,将腾出的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等约束性资源指标通过市场交易筹措搬迁转型资金。(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水利局)
三、组织推动
(一)加强协调联动。县工信办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参与的推进城市工业退城搬迁改造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魏县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强化全县工业企业扬尘、粉尘污染治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抑尘措施,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及料堆场治理,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
善,依据《邯郸市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和《河北省2018年工业企业料堆场管理工作方案》(冀工信科节〔2018〕37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商砼、砖瓦窑(矸石砖)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企业的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确保无组织排放得到全面控制。重点行业企业料堆场全部达到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地方标准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
二、工作标准
(一)物料存放治理标准
1.棚化或仓化治理
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采取棚化或仓化治理,严禁露天堆存或者采取其他简易抑尘措施替代。棚化或仓化面积要满足物料最大库存量,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往年库存量以及棚化仓化设计文件确定;棚化工程除车辆进出保留敞开口外,其余均要密闭(因安全等特殊因素需通风的除外)。
2.防风抑尘网治理
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二)物料输送治理标准
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
(三)车辆治理标准
1.双洗工程。企业出厂口和料场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对所有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2.装卸过程治理。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四)道路和厂区裸露地面治理标准
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对厂区所有裸露土地进行高标准绿化或硬化。重点企业要配备洒水车、机扫车。
(五)生产工艺治理标准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完善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及料堆场台账
(二)强化无组织排放及料堆场达标改造
(三)实施无组织排放及料堆场专业评估
四、责任分工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二)夯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加强部门监管责任
县工信办联系人:刘甜甜
附件:1.魏县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台账
2.2.XX乡(镇、街道)重点行业企业料堆场台账
3.XX乡(镇、街道)料堆场整治清单
五、魏县燃煤锅炉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为深化燃煤锅炉污染防治,切实减轻燃煤污染,建立燃煤锅炉管控长效机制,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方案。
对全县燃煤锅炉实行清单式和台账式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进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治理,全面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任务目标
6月底前,全面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所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燃煤锅炉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醇基燃料、轻烃等方式,减少煤炭消耗量和污染排放量。
三、重点任务
(二)积极稳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新则新的原则,对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积极推广煤改气、煤改电和煤改新。4月底前确定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新目标任务,改气、改电锅炉必须在严格落实气源和电源保障条件后,方可组织开展锅炉改造。6月底前,加快拓展天然气供应渠道,加快建设地热、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热示范项目,并逐步推广。煤改气工程重点控制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有关替代工程,10月底前完成供暖验收,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农牧局)
(三)统筹推进工业、农业、商用和供热燃煤锅炉淘汰。集中整治县城分散燃煤锅炉,积极稳妥做好农村地区锅炉淘汰。鼓励多种形式供暖改造,保障学校、医院和居民取暖。工业、农业、商用要按期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对个别暂时不具备改气(电、新)或集中供热需保留的采暖燃煤锅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对不具备改气(电、新)的地区,在污染物和煤量减量替代前提下,鼓励建设35蒸吨以上大中型燃煤锅炉替代小锅炉,集中供热锅炉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牵头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燃煤锅炉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县燃煤锅炉治理工作。
(一)县发改局负责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扩大清洁能源规模,拓展天然气供应渠道,推动地热、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发展利用,推进分散燃煤锅炉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和其它清洁能源。保障优质洁净煤供应,增加外省优质煤源。加快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和现役机组供热改造,推进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节能锅炉。
(二)县环保局牵头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督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确定的名单、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落实,按时完成淘汰目标任务。建立淘汰锅炉季度调度、通报制度,将燃煤锅炉治理纳入乡(镇、街道)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对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城及建制镇供热采暖锅炉治理。配合县发改局抓好热电联产、新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在供热能力满足的条件下,限期拆除取缔分散燃煤供热锅炉,负责将拆除取缔分散燃煤锅炉的区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对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推进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等。
(四)县工信办牵头负责燃煤工业锅炉淘汰治理。全面落实《河北省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改造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大力推广燃煤工业锅炉改造新技术。对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等,推广“以大代小”,以大中型高效锅炉替代小型燃煤工业锅炉;对较分散的燃煤工业锅炉,推广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新能源等。
(五)县农牧局负责农村生活和设施农业采暖小锅炉淘汰治理工作。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设施农业取暖清洁化,2018年设施农业取暖清洁化达到60%;推进采暖小锅炉淘汰,因地制宜开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沼气等新能源试点示范。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承压锅炉及型煤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全县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予登记使用,对已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开展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加大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抽查检查力度。
(七)县财政局负责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统筹安排燃煤锅炉治理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谋划建立投融资平台,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淘汰、锅炉节能改造和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支持锅炉治理新技术的应用和示范项目推广。
(八)县统计局负责研究建立全社会煤炭消费季度试算制度,依据淘汰锅炉台数、蒸台及煤炭消费量和县农牧局秸秆能源利用推广情况,科学测算全县煤炭消费总量和锅炉淘汰削减的燃煤量,指导全县煤炭削减工作。
(九)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把好审批关口,严格准入,控制新建燃煤锅炉。
(十)县委宣传部负责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宣传组织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8年1-2月,对全县燃煤锅炉进行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制定锅炉治理方案和淘汰任务表。
(二)淘汰治理。2018年3月—2018年8月,建立目标清单和管理台账,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推进力度,力争提前完成治理任务。
(三)核查验收。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本部门辖区内已完成淘汰改造的燃煤锅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8月15日前将燃煤锅炉治理自查报告等资料报县大气办。8月底前县大气办组织县发改、工信、住建、市监、农牧等部门对燃煤锅炉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提标改造的燃煤锅炉应提供环评和验收文件、监测报告、在线监测联网证明等资料,淘汰锅炉提标改造应提供拆除前后照片、集中供热新增管网铺设证明、煤改气、电等清洁能源施工证明及验收文件等。
(三)加大政策支持。对完成目标任务、验收合格的燃煤锅炉淘汰改造项目予以适当资金奖补。对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电、新能源等,建立环评审批、项目备案绿色通道,实行同步建设、同步审批、同步备案。(牵头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信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四)严格执法监管。开展燃煤锅炉治理专项整治,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依法查处。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对到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关停的吊销排污许可证。(牵头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行政审批局)
六、魏县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清零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深化“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有效减少污染排放,促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和《邯郸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结合魏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作为改善环境质量、转换发展动能、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重大机遇,作为打好污染治理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加大排查力度,提高整改质量,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进一步明确整治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和市委、市政府《邯郸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各乡(镇)、街道产业特色、发展方向、装备水平,明确“散乱污”企业标准范围,加大“散乱污”企业整治力度,对新发现的用地、工商、环保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要坚决关停取缔,对可以改造达标的企业,要限期达标,逾期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确保彻底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
(四)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要结合实际,分类施治,逐一明确整治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按时完成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和提升改造任务。对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要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关停取缔到位;对提升改造类和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案,一业一册”要求,逐行业制定整改提升规范文件、逐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主要目标
按照市、县统一安排,对“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确保关停取缔类企业“两断三清”到位;对新发现的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4月底前予以关停取缔;对新发现提升改造类和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实行先停后治,分别于8月底前和9月底前完成提升改造和整合搬迁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10月份开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常态化巡查,实现“散乱污”企业全部“清零”。
(一)认真开展“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对2017年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严防虚假整改和污染反弹。对已关停取缔的企业要确保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关停取缔到位;对已完成提升改造和整合搬迁的企业,要对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企业合法生产,达标排放。
(二)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乡(镇)、逐村(居委会)、逐工业小区(工业大院)明确排查责任人,逐一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工作清单。对于新发现的用地、工商、环保等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纳入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清单;对可以改造达标的企业,纳入提升改造类和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清单。
(三)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制定区域内重点行业关停取缔、整改提升和整合搬迁规范文件,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治理目标、治理期限和验收标准。一是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全部关停取缔到位,并对场地实施绿化和硬化。二是整治改造类“散乱污”企业,通过提升改造,真正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节能环保,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三是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财税、土地、金融政策支持,科学制定整合搬迁方案,全部完成整合搬迁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
(四)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工作的信息公开力度,2018年4月份,在政府网站公开本地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明细;自2018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展情况。
(五)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各乡(镇、街道)在深度整治“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要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机制,结合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创新监管举措,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同时,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对无土地手续、无发改备案手续、无环评审批手续的污染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完成“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工作。自2018年4月起,每月5日和15日报送阶段总结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汇总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5月-2018年10月)。各乡(镇、街道)根据“回头看”情况,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并按要求时限进行信息公开。对新发现的列入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2018年4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完成关停取缔工作。对列入提升改造类和整合搬迁类的“散乱污”企业,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搬迁和提升改造方案制定,并分别于2018年8月底前和9月底前完成提升改造和整合搬迁工作。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2018年“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总结。
(三)持续攻坚阶段(2018年10月-2018年12月)对2018年8月底前和9月底前未按要求完成提升改造和整合搬迁任务的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同时,继续开展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持续加大攻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坚决打赢“散乱污”企业歼灭战。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建立完善对“散乱污”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对“散乱污”企业全时段、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管,对无土地手续、无发改备案手续、无环评审批手续的“三无”企业全部“清零”。
五、组织保障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环保举报热线及其他举报方式,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散乱污”企业违规生产、违法排污,有效提升打击效能。要充分利用电视等方式加大对“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报道整治工作进展和治理成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大力营造浓厚氛围。
七、魏县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为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省政府《河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专项实施方案》和市、县党委、政府对推进涉气重点工业污染源深度减排的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环境标准的倒逼作用,通过全面排查、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加快环境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转型升级。
2018年,已实行自动监控的大气重点排污单位继续保持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县制药、商砼、砖瓦窑、装备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木材优化与深加工等行业达标排放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
2018年,全县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通过实施达标排放行动,按时完成市下达任务。
(一)有效利用技术手段实行企业排放精准管理
1.推动自动监控全覆盖。根据全县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全县工业污染源全覆盖。督促企业按要求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配合市环保局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智能监督管理系统”,按要求实现对辖区内企业工作内容的电子痕迹化管理,严防数据造假,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2018年,按照国家和省市级环保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督促污水处理厂、高架源和砖瓦窑等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有效。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工程,分阶段实现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有效利用技术手段解决环境监察执法力量薄弱、全面监管到位难度大等问题。2018年6月底前,完成魏县德尚环保有限公司治污设施分表计电改造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砖瓦窑行业企业、涉VOCs排放重点工业企业治污设施分表计电改造工程;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分表计电。(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办、县环保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对各类工业污染源进行全方位监管,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二)实施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
1.强化环境管理信息共享。2018年,按照全省部署,县各有关部门实时更新企业登记、用电开户、环境违法等信息动态数据库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成工业污染源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环保部门要加强信息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提升对排污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对“散、乱、污”企业的精准打击。(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
(三)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及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1.实施“网格+互联网+手机APP”环境监管方式。
2.落实“网格化”和“双随机”环境监管机制。县、乡两级政府切实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制,对所监管企业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鼓励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查率,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衔接。做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衔接,统筹考虑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达标方案推行的工作安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要及时开展检查。(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4.规范和加强自动监控的运行监管。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利用自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企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环保部门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要求,对严重超标的企业,24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2018年,针对重点涉气行业开展电子督办,继续规范和提升自动监控数据的可靠性。对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及到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应人员依纪依规实行问责。(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5.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继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四)认真落实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将出台的新标准新政策。贯彻好《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炭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等16项地方标准,并作为工业污染治理规范和执法依据。(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3.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依法依规对我县砖瓦窑等行业企业及使用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严格监督管理,使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制要求。(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二)严肃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达标方案顺利实施。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或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三)强化监督评估。积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面达标排放方案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市环保局将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数量分布和达标排放方案实施情况的抽查、跟踪评估等有关工作。对环境质量得不到有效改善、区域内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乡(镇、街道),采取公开约谈等措施。
(四)做好宣传教育。推广实施有奖举报。鼓励公众、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同业企业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完善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媒体曝光的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快速严处,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有序做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八、魏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县VOCs污染实际,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工业涂装类(包括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和包装印刷类等重点行业稳定达到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规定标准。2018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企业VOCs排放在线监控工作。2018年9月底前,化工行业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治理范围
(一)工业源。
1.化工行业:包括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煤化工等生产企业。
2.工业涂装行业:包括汽车制造、汽车修理涂装、钢材涂装、工程机械制造涂装、家具制造涂装、钢结构制造涂装等工序。
3.印刷行业:包装印刷企业。
(二)生活源。
主要包括餐饮、干洗、建筑装饰等行业。
(三)交通源。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挥发。
(一)实施重点行业清单式管理。
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要求,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核定重点行业企业及生产工艺装备、VOCs排放节点、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充实完善VOCs排放重点工业源治理项目清单。已完成治理、排放达标的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列入清单。对列入清单的未治理企业,选取适用可行的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控制、过程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信办,配合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进重点行业在线监控工作。
按照河北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和重点排放企业在线监测安装、运行及监督管理规范要求,在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和重点生活源,对有组织排放集中、条件具备的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或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中,对排气筒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固定排放源,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对未达到上述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和车间及厂界,视无组织排放情况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列入省、市重点治理和重点监控的企业,要实现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全覆盖。以上工作要于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安装、联网。对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1.实施化工行业综合治理。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以及其他适用行业全面推行LDAR技术,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健全LDAR检测规范,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强化源头控制,减少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严格过程管理,推广采用先进的设备,以连续、自动、密闭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加强非正常工况的过程控制。深化末端治理,在主要排放环节安装集气罩或密闭式负压收集装置,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治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信办,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县严格控制新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煤化工、农药制造等化工企业和项目。(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农牧局)
2.深化印刷行业综合整治。实施水性等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和生产工艺改进。提高印刷、烘干过程的排放收集效率,对车间环境进行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并对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处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信办,配合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工业涂装整治升级。实施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工程,推广使用水性和高固体分涂料;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改进涂装工艺,提高涂着效率,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3C1B(三涂一烘)或2C1B(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采用内外板全自动、静电喷涂技术。加强末端治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流平和烘干等生产环节建设完全封闭围护结构,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信办,配合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实施高温季节生产管控。在臭氧高发季7-9月期间,化工行业、印刷行业、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实施生产管控,每天7时至16时禁止作业,有效削减臭氧峰值。(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信办,配合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汽修喷漆行业污染整治。
强化汽修喷漆行业监管,对辖区组织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建立汽修喷漆企业管理台账,规范喷漆作业,严格环保要求,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置,确保达标排放。6月底前,全县含喷漆作业的汽修企业全部安装室内喷烤漆设备,并配备废气处理设施。全面取消露天喷漆作业,依法关停取缔无证、无资质、无环保治理设施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汽修企业。(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五)开展恶臭气体专项治理。
对重点工业企业、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恶臭气体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日常监测,实行“一源一策”,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治理档案。加强工业企业恶臭气体排放设施的源头密闭管控,对重点部位加装收集处理装置,防止跑冒滴漏;对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对产生恶臭污水处理单元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过程密闭,并进行废气收集和有效处置,确保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六)积极推进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深化餐饮行业VOCs治理。加强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治理,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进一步完善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
2.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积极倡导和推动绿色装修,推广使用低(无)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及验收(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夏季10-17时日照强烈期间,禁止进行户外钣金喷漆、焊接、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3.实施干洗行业VOCs深度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底前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防止干洗剂泄漏。干洗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统一回收处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七)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监管。
一是对已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二是对全县加油站进行全面排查,年销售汽油2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和主城区示范区范围内加油站,加快安装在线监测设施,2018年6月底前完成50%,7月底前全部完成;三是6-9月份每日10时至17时期间不得进行装卸油作业,装卸过程不得出现渗漏、滴油等现象。(牵头部门:县商务局、县环保局)
(八)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淘汰落后步伐,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行业准入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取缔,严格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制定涉VOCs排放企业治理计划并严格落实,限期未完成治理的将采取关停取缔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对不按要求建设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停整治,从严查处。(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办、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
(四)政策激励,搞好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整治项目实施、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及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环保局)。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参与VOCs污染防治,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治理设施运维及排放监测等服务。(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九、魏县主城区示范区周边环境管控方案
为加大本地污染源管控力度,减少本地污染源排放,切实改善县域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整治管控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管控范围
两省控监测站点周边5公里范围内区域及主城区,包括魏城镇、街道办、棘针寨乡、东代固镇、德政镇、仕望集乡及工业园区。重点管控范围具体为南至益民河、东至兴源河、北到民有渠北500米处(老君堂村北)、西至玉泉大街包含梨乡水城标志以内区域,工业园区全区域。
(二)整治管控重点
道路及施工扬尘、裸露地表、机动车尾气、燃煤、地炕、秸秆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禁燃、餐饮油烟和工业源等各类污染源。
二、南站点(康疃小学站点)周边环境整治
(一)坑洼道路硬化、路肩绿化
将康疃小学东侧、南侧水泥路改建为柏油路面,并将路肩统一休整。(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21日)
(二)取缔停车场、绿化裸露地表
取缔康疃小学东侧临时停车场(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限:4月13日),将停车场内裸露地表绿化。同时,将康疃小学东侧林下空地铺设抑尘网或铺设喷水设施、绿化抑尘,北侧裸露地表一并绿化,减少扬尘产生(牵头县领导:索剑峰、祁保平,责任单位:魏城镇、街道办,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
(三)管控燃煤、地炕,推进电代煤
加快推进站点周边村电代煤工程,根据属地责任原则,结合上级专项资金补贴政策,由县发改局与魏城镇联合推进。加强居民环境宣传教育,大力度管控燃煤、地炕取暖污染。(牵头县领导:王常智、祁保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魏城镇,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前)
(四)重选垃圾收集点
康疃小学南侧、东侧垃圾箱(点)重新选址,远离站点,减少因垃圾焚烧、垃圾车停靠造成的影响。(牵头县领导:祁保平,责任单位:魏城镇,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
(五)加强小商贩管理
加大站点周边小商贩管控力度,严禁以煤为燃料,严禁占道经营,避免因燃煤和交通拥堵带来的污染。(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北站点(民有湖站点)周边环境整治
(一)道路硬化路肩修整
为便于清扫保洁,减少道路扬尘,将北站点西侧漳河湾(礼贤街至魏都大街段)水泥路改建为柏油路面,将路肩一并修整。(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21日)
(二)取缔停车场绿化地表
取缔北站点东南侧停车场(长安停车场)(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将停车场内裸露地表绿化。将北站点南侧、西侧林下空地铺设抑尘网或铺设喷水设施、绿化抑尘,将长安河北岸路肩、裸露地表一并绿化,减少扬尘产生。(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街道办,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
(三)机动车限行
1.长安停车场南长安河北岸小道(礼贤街-梨乡大街)机动车限行。在该段道路东西两端栽置限行桩、告示牌,禁止机动车通行,仅限电动车、行人通过。(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
2.北站点南侧路段机动车限行。在北站点南侧漳河湾栽置限行桩、告示牌,提醒机动车绕行,仅限电动车、行人通过。同时,该路段不影响机扫车、洒水车清理该路段。(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
3.漳河湾沿线大车可绕道的桥路全部设置限高,禁止大型车辆绕行上长安大道。(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
(四)绿化民有渠沿岸裸土
对民有渠两岸沿线裸露地表,拿出绿化具体方案,近期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牵头县领导:赵金刚,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
四、北环路重型车辆限行整治管控
(一)东卡点整治管控
1.长安大道与新定魏线路口,北车道设置限高2.95米。占用南车道北侧设置公交车专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用隔离桩隔离。(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
2.在南车道北侧隔离桩西50米-100米处破开隔离带修路,使公交车驶回原车道。(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
3.对其他车辆占用公交车专用车和南车道逆行车辆抓拍、处罚。(牵头县领导:朱学伸,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西卡点整治管控
1.邯大路南辅路设公交专用车道(由西向东),其他车道限高2.95米。(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13日)
2.对邯大路南辅路占用公交车专用道和邯大路北辅路逆行车辆进行抓拍、处罚。(牵头县领导:朱学伸,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在邯大路南辅路设置治超点。(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5月31日)
五、城区环境综合治理
(一)加快推进城区市政破损道路修复,加强道路保洁
加快推进主城区破损道路修复,减少扬尘源。(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18年4月21日)增加机扫、湿扫频次,每日至少早晚各作业一次,确保城区道路、便道、进出城干道全部清洁到位、露出本色,全面减少道路扬尘。(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加大建筑工地管控力度
加大建筑施工工地管控力度,严格物料苫盖、车辆冲洗、地面绿化硬化等措施,保证6个100%落施到位。(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严格其他管控措施落实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上述措施外,还要做好其他管控措施的落实,如严控秸秆焚烧(牵头县领导:赵金刚,责任单位:县禁烧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露天烧烤(牵头县领导:索剑峰,责任单位:城管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严禁烟花爆竹燃放(牵头县领导:朱学伸,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及其宣传工作(牵头县领导:刘忠良,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严控餐饮油烟和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牵头县领导:刘忠良,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等,切实改善县域环境质量。
六、运用技术手段科学治理
(二)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
1.聘请空气质量治理方面专家团队常年对我县大气环境综合治理提供咨询服务,整体提升我县环境管控技术水平。(牵头县领导:刘忠良,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聘请无人机技术团队,定期对我县环境进行空中巡查污染源,清除污染源,做到精准、科学管控。(牵头县领导:刘忠良,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财政资金保障
该方案工程项目所需资金,除争取上级政策性拨款外,县财政局要统一予以保障。(牵头县领导:王常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保障措施
(二)强化督导检查。为倒逼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从4月14日起,县大气办将联合县两办督查室对各职能部门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依据各职能部门工作推进方案每周进度要求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各职能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实行亮牌制度。对一次工作无进展或累积两次工作进度小于50%的亮红牌。对一次工作进度小于50%或累计两次工作进度大于50%但不足100%的亮黄牌,对按要求完成工作进度的亮绿牌。
(三)严格考核问责。县大气办将根据各职能部门亮牌结果,依据战时工作机制对各职能部门实施考核问责:对一次亮黄牌的单位,进行全县通报;对一次亮红牌的单位由县纪委书记、县组织部长对单位一把手进行约谈;对累积两次亮红牌的单位由政府县长对单位一把手进行约谈;对累积三次亮红牌的单位由县委书记对单位一把手进行约谈。在约谈的同时,由县纪委对被约谈单位予以问责。
十、魏县严厉打击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对工业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加大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通过不断完善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从严从快打击工业企业超标排污、非法排污、伪造作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工业企业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意识,确保实现全县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稳定达标排放。
三、打击手段
加大企业环境违法惩戒力度,采取行政处理、司法惩治、通报曝光等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实行“零容忍”。
(一)高限处罚。对企业超标排放的依法依规高限处罚,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给予按日计罚。
(二)行政惩治。对发现企业存在人为主观故意偷排偷放行为且不构成环境违法犯罪,初犯的:媒体公开曝光并公开约谈企业负责人;再犯的:实施停、限产措施;发现3次以上的: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文件精神,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环境信用评价“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受到惩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偷排偷放企业直接将其列入“黑名单”。
(四)行业排名。对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出现小时均值超标的砖瓦窑等企业,按照行业对超标比例较高、次数较多的每半月排名一次,依法依规采取预警、警告、通报、曝光、约谈、停限产整治、行政问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切实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制,对所监管企业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环境监管无缝隙。有效利用科技手段实行企业排放精准管理,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全覆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污染治理设施分表计电。
(二)实行驻厂、包厂监管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实施包厂责任制的环境监管,明确具体的包厂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台账、职责。遇重点时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对重点企业派驻执法人员驻厂实施24小时监管,严防死守,防止企业的偷排偷放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多轮次联合执法检查。整合执法资源,统筹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等,采取交叉执法、巡回执法、突击执法、“点穴式”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涉气工业企业开展多轮次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县环保局组建“环保执法调度中心”,专门负责各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调度。对砖瓦窑等涉气企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重点区域采取“解剖式执法”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表立档,督办整改到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在辖区内开展执法检查行动,设立问题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四)推进“双随机”抽查执法。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10%;对特殊污染源(特殊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50%;对一般污染源(一般排污单位)每季度按照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1:5的比例抽查。对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不断增强企业自律意识。
五、工作要求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因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强化舆论监督。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及时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各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通报1起典型违法案件,县环保局每月公开处理曝光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警示企业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营造出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十一、魏县强化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精神,按照“科学治霾、铁腕治霾”的总体要求,通过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落实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加大公路扬尘治理力度等措施,建立组织协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我县交通运输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目标及措施
(一)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
任务目标:以对错峰生产企业和用车大户实施错峰运输为抓手,统筹工业生产与运输比例,严格控制运输车次,最大限度地减少货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错峰运输目标。
工作措施:
一是制定“一厂一策”。有关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5月底前,要再次认真核定错峰生产企业用车控制指标,督促企业制定错峰运输“一厂一策”方案,要严格按错峰生产各类停限产比例(如:10%、20%...等)和各级应急响应停限产比例,核定细化企业用车辆次,核定数量务求真实,核定情况和企业错峰运输方案经乡镇(街道)主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牵头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是实施驻厂监管。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选派精干人员进驻厂区,在采暖季现场监督企业执行错峰限运措施,适时掌握货车进出厂数量。(牵头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是实施交通管控。错峰运输企业凡达到日控用车指标的,一律停止运输。由驻厂监督人员报告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通报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车辆停运措施。接到通报后,公安交警部门要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厂区出入口实施交通管控;经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核实,除确属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货运车辆外,其他货运车辆一律禁止出入厂区;待指令解除后,恢复通行。(牵头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是封存超标车辆。6月底前,环保部门要对县主城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用车大户以及其他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所属运输车辆逐一进行尾气检测,凡超标排放的,一律实施封存,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输。(牵头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是磅房实施断电。凡达到限运指标的或停产禁运的企业,应关闭企业内部磅房电源、关闭过磅网络系统。(牵头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是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包保制度,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所有错峰生产用车企业、停产禁运企业逐一梳理,每家企业要明确一名乡级领导干部(乡级干部可包保多个)和一名村级干部负责包保企业的错峰运输各项措施落实工作;通过抽查门禁视频系统、货车出入登记、磅房记录等方式,核实错峰运输限运数量;包保干部督导分包企业次数每月不少于三次。对发现不按错峰运输执行的企业,要加大停限产比例或停产整治,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牵头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九是实施日报机制。驻厂监督人员每日将企业用车辆次报送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汇总后,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的《魏县错峰运输企业日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总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任务目标:做好普通干线公路绕城规划和项目建设,加快货运车辆绕城通道建设,外扩主城区过境货车绕行路线;严控进县高排放车辆。
一是加快推进我县新南环及西环路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大货车通行穿越问题。(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
二是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降低重型柴油货车使用强度。(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
三是对环保排放不达标,未通过车辆年审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总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任务目标:从2018年1月1日起,柴油车严格实施国五标准;严格执行我县主城区机动车限行办法;完善机动车污染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淘汰老旧机动车。
一是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6月底前,对主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全部监测,对超标的,一律停止使用,并定期组织排查监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是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联网,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机动车实行“环保取证、公安处罚”,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
三是严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严禁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是强化落实出租汽车运输企业环保治理主体责任。4月底前制定专项方案,督导燃油、燃气的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确保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
五是对运输企业和用车大户(有5辆以上重型柴油车)建立车辆排放控制档案,加强排放达标执法检查,对不合格的要依法严惩。(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是从2018年1月1日起,柴油车严格实施国五标准。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法依规查扣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继续使用的车辆,并责令强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提升拆解能力,规范拆解行为,为老旧机动车淘汰提供有力保障。(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
七是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每年抽查机动车检测机构30%以上,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是严格执行我县城区机动车限行办法,减少车辆尾气排放。常年实施机动车周一至周五每日两个号限行制度,主城区大型货运车辆实施通行证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是结合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在今后的城市居住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预留充电接口。(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
二是明确优先领域,落实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措施,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的要求。(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三是开展城乡公交车辆更新改造,7月底前驶入主城区的城乡客运车辆全部改用清洁能源车辆。(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四是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五是开展对新能源汽车维保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维修保养能力,加强售后服务网点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维护保养体系。(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是推动新能源汽车在网约出租汽车行业的应用,鼓励开展分时租赁,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5月底前制定专项方案。(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总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五)公路施工扬尘治理
任务目标:建立公路施工扬尘管理清单,3月底前完成全县公路施工工地登记造册工作并实行动态更新。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对在建道路项目开展扬尘专项整治,实现达标率100%。
一是严格执行公路施工扬尘治理要求,规范现场围挡、加强场地硬化、完善现场裸土覆盖和绿化、强化施工扬尘作业管理。(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是加大监督力度,保持扬尘污染防治的高压态势。采取重点督查、拉网检查和“回头看”等形式,组织有关人员对在建道路项目开展扬尘专项整治,全面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实现达标率100%。(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三是4月底前制定标准化施工方案和专项整治方案,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建立公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总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六)公路扬尘治理
任务目标:强化公路扬尘治理,加强进出主城区及周边地区国省干线清扫保洁和日常养护,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减少扬尘污染。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
一是主城区周边4条国省道干线公路严格执行“三机一体”作业。(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是按照“责任分工、主体落实、督导到位”的原则,对我县干线公路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精细化管理。(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三是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加大全县普通干线公路清扫、洒水频率,消除道路积尘,清除路界内白色垃圾;禁止使用二次扬尘设备,防止二次扬尘污染,保证扬尘治理人员数量、设备出动频率;及时修补损坏路面,加大绿化补植种植,减少裸露面积,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改善交通通行环境。(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四是依托“一控两防三圈四保”货运机动车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防控点严查过往运输车辆,特别是渣土运输车辆的遗撒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防公路扬尘。(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五是对省干道两侧裸露地(路界内)实施绿化,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和防护林带。(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六是4月底前,对省干道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全面开展“回头看”,逐一建立检查台账、整治台账,凡是未达到整治要求或出现反弹的,5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其中,重点片区(重点污染源周边)平交道口硬化纳入整治范围。(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三)强化督导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将本方案落实情况纳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内容,对治理目标完成效果情况,实施分阶段考核,对按期或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机制不健全导致落实进度滞后、标准不高、问题多发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各界正确理解、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履行减排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报道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采取的有力举措和取得的显著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二、魏县清洁取暖专项实施方案
(该方案另行印发)
十三、魏县市政道路和城市绿化扬尘整治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大力开展“洗城”行动,控制市政道路和绿化扬尘污染,切实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通过对我县主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小街巷的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渣土运输等易产生扬尘问题的区域和环节实施扬尘整治,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县城建成区道路总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整治
2.机扫作业模式。
(1)城区主次干道。春夏秋三季(3—11月),实行“两天一冲刷、每天三洗扫、两洒水”作业模式。冬季(12月—次年2月),实行每天“三机扫”作业模式,在道路不结冰前提下,适时安排洗扫和洒水,保持道路洁净。
(2)支路、小街巷。春夏秋三季(3—11月),可机扫支路、小街巷实行“每周两冲刷、每天两洗扫、人工辅助”作业模式。冬季(12月—次年2月),可机扫支路、小街巷实行“每天两机扫、人工辅助”作业模式,在道路不结冰的前提下,适时安排洗扫。
(二)市政、占道施工扬尘治理
2.施工现场围挡(围墙)实施全封闭管理,安排人员定期冲洗,保持围挡(围墙)整洁、美观。对于破损、缺失的围挡(围墙)及时修复或更换。市政工程及施工中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要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采用预拌进场,碾压后及时洒水降尘。
3.沿街门店装修施工要做到不堵路、不扰民,物料室内存放,渣土、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周边干净整洁。(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园林局、县公安局)
(三)渣土运输扬尘治理
(四)园林绿化扬尘治理
1.裸地治理。本着“宜绿则绿、宜硬则硬”的原则,对市政道路所有规划绿地和空闲地进行绿化补植或硬化铺装,消除缺株断垄和杂草丛生现象。城市道路两侧至建筑红线范围内做到便道硬化绿化全覆盖,非硬即绿,基本解决黄土裸露现象。
2.绿化管护。对行道树树穴进行净化美化,保证树穴干净整洁,对有条件的要实施罩篦或加盖透水花砖。加强对行道树和绿化带的管护冲洗,推行节水灌溉、全天候喷洗降尘,实现绿见本色、花开鲜艳。(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园林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市政道路和城市绿化扬尘整治是我县治理大气污染、抑制城市扬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强力推进,层层落实,不断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大舆论宣传。开展市政道路和城市绿化扬尘整治工作,既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组织和大力推动,又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热情参与和配合支持。县新闻媒体要加大城市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热情参与。引导市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养成讲文明、爱卫生的良好习惯,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自觉主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四)强化督导考核。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要对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督导、严格考核,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每月对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分并通报。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魏县露天烧烤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解决露天烧烤污染空气、影响城市环境问题,根据《邯郸市露天烧烤整治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城管部门对本辖区的露天烧烤进行拉网式检查,登记造册,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动员各方面力量全方位整治,做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巩固一处,实现主城区内无露天烧烤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是全县主城区所有主、次干道和小街巷一律禁止占道露天烧烤。
三是街道办、魏城镇、东代固镇、德政镇可根据管辖实际,在长安大道以北(除礼贤街和魏都大街)、天安大道以南、万泉大街以东、玉泉大街以西利用闲置的空地、废弃厂房建设烧烤大院、啤酒广场,组织引导不具备门店经营条件的露天烧烤摊点进院进场经营,并按规定使用环保烧烤炉具在室内烧烤,禁止露天烧烤。
四是加大烧烤炉具的治理工作,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式占道露天烧烤摊点一律取缔,违反规定店外摆放烧烤炉具的一律查扣取缔,未使用环保炉具的一律查扣取缔,未开启环保设施的一律查扣取缔。
三、职责分工
(一)县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城区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二)县环保局负责按照县政府有关职责分工查处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三)县公安局负责处置阻扰执法、暴力抗法事件。
(四)县食药监局负责烧烤餐饮商户所有食品的安全监督检查,查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安全不达标行为。
(一)精心谋划部署,强化管理责任。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对主城区露天烧烤进行拉网式摸底检查,登记造册。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细化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成立机动队伍,采取宣传教育引导、提前介入盯守、规劝室内经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等措施综合施治,消除管理盲区,清理死角死面。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平台进行宣传。对于易反弹的路段、部位,要采取流动宣传车宣讲、悬挂标语条幅、发放通告、入户法律宣传教育等措施,取得广大商户和市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县宣传媒体在整治行动中要随队采访,坚持正确的舆论向导,对不配合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商户要进行反面曝光。
(四)强化网格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责任单位对本次露天烧烤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梳理,要针对露天烧烤治理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露天烧烤不反弹,基本实现主城区内无露天烧烤的目标。
十五、魏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工地施工扬尘问题,巩固提高治理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扬尘管理清单,完成全县建筑工地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更新;在全县建筑工地实行“手机APP+网格化”管理;施工现场统一安装远程监控和在线扬尘监测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建立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推动全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整体水平提升。
二、治理标准
(一)全面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分区管理、“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施工现场裸土百分之百覆盖(固化、绿化)、施工现场百分之百安装降尘设备(远程监控、扬尘在线监控、自动冲洗设施、塔吊喷淋设施等),要对各施工工地逐项建立工作制度、确定工作职责、划分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通过“手机APP+网格化”管理,将建筑施工场地远程视频监控、扬尘在线检测设备、自动冲洗设施、智能门禁系统等与建设部门数字管理平台联网,实时传送工地防尘、抑尘、降尘工作情况,实时对工地空气颗粒物浓度、土方裸露、现场焚烧、夜间施工等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及时发现处置扬尘治理问题。各建筑施工现场要积极采取分段施工、分时施工、湿法作业等办法,使用自动冲洗设施、雾炮车,塔吊喷淋、喷雾等降尘装置,主动防尘、抑尘、降尘。
(二)全面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厂区内要有封闭围墙,固体垃圾存放点要搭建房棚,做到地面硬化、道路完好清洁、未硬化空地进行绿化。配备沙石分离机、沉淀池等回收设备设施,对废弃物和废水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垃圾要及时清运。骨料料仓、搅拌楼(站)、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进行全封闭,安装降尘喷淋装置,及时降尘。厂区门口设置喷淋设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其它车辆出入要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运输车在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载,确保不产生漏洒。
(三)全面加强市政(管网、绿化)工地扬尘治理。市政工程施工中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采用预拌进场,碾压后及时洒水降尘。参照建筑工地标准建立各项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在确保扬尘治理专项经费投入的同时,重点做好分段施工、裸土覆盖、围挡架设、洒水降尘等四个方面工作。对施工工艺要求的翻浆晾晒、垫层敷设、二灰养护、置换土壤等要就近制作标识牌予以说明。
(四)全面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在拆迁施工前要编制专项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确保扬尘治理经费投入。施工前应在对施工区域进行围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取雾炮喷淋、洒水降尘等措施;停止拆除作业后,应立即覆盖到位;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
其他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监管工地,参照《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邯郸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实施指导手册》、《细化提升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落实扬尘治理管控措施。
三、落实责任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2.施工单位要全面负责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各施工单位要成立扬尘防治领导机构,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对承接工程项目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评打分,留档备查。
3.监理单位要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巡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5.混凝土场(站)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要求,具备绿色生产条件并办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中做好场区内及相邻外部道路扬尘防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扬尘防治,管行业必须管扬尘防治”的原则,住建、规划、国土、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各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完善施工扬尘监管工作制度。主城区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地由住建局负责监管;主城区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地,由规划负责制止违法施工行为和扬尘整治工作;主城区内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工地和已收储空置地,由国土负责制止违法施工行为和扬尘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居民自建房)、市政工地、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2.严格落实审批责任。实行新开工程扬尘防治措施报备管理,审批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前,严格把关扬尘治理工作,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扬尘防治管控措施;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将扬尘防治措施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报施工监督机构备案。
3.严格监督落实扬尘治理费用的使用。监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治理费用的监督工作,并对工程项目扬尘防治污染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网格”责任人作用,建立责任人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三)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考核机制。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考核机制。要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管控考核方案,负责对本区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及时通报、约谈工作落后单位负责人。
(四)开展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做好扬尘防治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培育一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及时召开现场观摩会,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推广使用扬尘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如塔吊喷淋、自动喷淋、喷水、喷雾、吸尘设备及可周转道路场地硬化材料,实现源头减尘。
十六、魏县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邯郸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输入管控,促进全县散煤质量明显好转,按照《邯郸市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加强散煤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环节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持续改善散煤质量。
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单位,“禁煤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取缔散煤无照经营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散煤质量抽检,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95%,对抽检不合格网点复检率达到100%,使散煤监管取得实效。
(一)严格执行煤质检验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在全县境内从严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的规定,县内生产加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须同时满足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的规定。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加强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建立销货台账、销货合同档案;签订煤炭供销合同,须标明供货数量以及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标明使用范围、销售对象;给承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以下称《质检报告》),并建立“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加强型煤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入县卡口管控,控制不合格散煤输入。做好煤质检查站建设运行和煤质检查站联合执法队伍组建工作,制定奖惩措施,将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利用县边界检查站,交警部门负责拦截运煤车辆,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重点检查。过境运煤车辆必须在运煤专线行驶,进入县域的运煤车辆需持有《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对无《质检报告》或《购销合同》的运煤车辆一律由交警部门劝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煤样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寄送煤炭运输目的地大气办,由当地大气办转相应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煤质检查站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建立运煤车辆信息登记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警大队,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散煤市场监督管理,严禁劣质散煤流通销售。
2.强化散煤销售环节质量抽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和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的规定,对散煤销售环节规范开展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加大抽检工作力度,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5%,加强抽检工作分析研判,凡是销售劣质散煤的网点,一律关停取缔,依法从重处罚。建立“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严查运销不合格散煤。县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劣质散煤及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对没有《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处理。建立执法办案监管台账。(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严格散煤使用环节监管。建立燃煤企业主体台账、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加强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和个人使用散煤的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要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抽检力度,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对违规购进、使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依法处置劣质散煤。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置。(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制定落实方案(4月底前)。各部门要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责任更明确”的要求,依据本方案制定各单位2018年散煤强化治理落实方案,量化工作目标,明确各部门和乡(镇)责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针对夏秋储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时段特点,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
(三)摸排调查阶段(5月11日—6月30日)。对全县散煤经营网点进行摸排,加强联合执法,取缔散煤非法经营网点。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进行摸底排查,防止“死灰复燃”。对新设立的“禁煤区”做好筛查摸排,及时取消煤炭销售网点。较大煤炭使用和经营单位要配备检验设备,开展自产、自销、自用煤炭质量检验,落实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和河北省地方标准,推进煤炭管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劣质散煤违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使用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目标完成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四)重点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1日)。对劣质散煤重点整治,针对散煤经营网点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加强督导检查,有序开展抽检工作。及时开展“回头看”活动,有效推进散煤管控工作。
(五)会战攻坚阶段(9月1日—12月10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秋冬季劣质散煤“百日会战”行动,以储煤期、旺销期和冬季取暖期为重点,加大联合执法和督导督办力度,重点打击不法散煤经营者走村串户、游击兜售劣质散煤行为,推进管控工作落实。
(六)总结提升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各单位进行自查自评、考核评比和年终总结,分析整治效果,归纳整治经验,进一步梳理典型案例,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政策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联防联控。散煤强化治理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进劣质散煤管控工作。严格按照此方案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二)加强督查考核,形成监管合力。严格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国家县发改局第13号令)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县发改局第16号令)的职责分工,积极发挥发改、环保、交通、市场监管、公安交警、行政审批、国土等部门作用,对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格惩治。
(三)加强协调调度,做好信息反馈。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调度,分析形势趋势,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目标方向。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进行通报。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1日前,各乡(镇、街道)向县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向牵头单位报告上月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情况。
十七、魏县烟花爆竹禁限燃专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在主城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在主城区范围以外,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时,在预警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及电子礼炮、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
(四)本《方案》所称“主城区”,是指东至兴源河,西至玉泉河,南至益民河,北至民有河所围合的范围。
二、禁止燃放场所
全县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一切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医疗机构、科研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主城区以外每个乡镇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家。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含批发和零售)一律不得采购、销售本方案第一部分第三项规定的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安监、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烟花爆竹购买
公安、安监、供销部门负责建设全县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并建立零售环节实名购买制度,实现经营、储存、运输、购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六、职责分工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三)安监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采购、运输、储存、销售本方案第一部分第三项规定的烟花爆竹。
(五)全县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经营门店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方案和当地政府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十八、魏县油品质量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油品质量,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确保我县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正常供应,各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转,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2018年,全县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劣质汽、柴油,销售柴油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加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全部正常使用。加强油品和车用尿素销售管理、抽样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严查非法运输成品油等行为,取缔非法加油站(点),通过联合整治、促使全县成品油质量合格标率明显提升,成品油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国六标准汽、柴油供应及车用尿素监督管理
(二)加强成品油质量检测工作,严格查处不合格成品油
统筹安排油品质量抽查工作,加大成品油质量检测力度,对加油站(点)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主城区以内国有加油站(点)每季度抽检一次,其它加油站(点)每月抽检一次;对主城区以外国有加油站(点)每半年抽检一次,其它加油站(点)每季度抽检一次。对检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除依法查处、监督其整改,促使全县成品油质量有明显提升。(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三)加强油气回收装置使用和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情况监管
对全县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确保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4月底摸清全县年销售汽油量大于2000吨的加油站底数,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工作,6月底前完成50%,7月底前全部完成。(牵头部门:县商务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四)加快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
(五)巩固非法加油站(点)“三清”整治成果
在“三清”行动的基础上对加油站(点)违法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证照不全经营、未经批准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较大的加油站(点)等行为依法取缔。持续加强打击力度,县商务局要联合各乡(镇、街道)建立长效机制,对新发现的非法加油站(点)立即关停取缔,对流动小加油车给予扣押并没收非法经营油品,严防各种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出现反弹。(牵头部门: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六)强化成品油流通环节监管
加强对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从源头抓起,对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人员资质和进油票据等手续逐一核实,严禁问题车辆进县,并及时联系检测机构,进行抽检。依法查处不具备成品油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油品的不安全行为。依法查处证照不全车辆运输成品油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商务局、县交警大队、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七)加强黑加油站点专项整治
依法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进行核查,严禁内部加油站(点)向企业外部销售成品油;依法取缔非法建设的加油站、黑窝点,无证、无牌、套牌或证照不全黑油罐车。侦查成品油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商务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四、落实责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自身实际,从源头治理,制定具体专项整治方案,细化整治内容,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联合执法;县有关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共同实施好本方案。
五、调度通报
十九、魏县殡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净化城市大气环境,摒弃沿街祭祀等陋习,倡树节俭养德、文明祭祀的社会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三次会议精神,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集中力量解决殡葬行业大气污染、街头销售、焚烧祭祀用品等问题,提高殡葬行业管理水平,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一)加强对祭祀用品的生产管理。禁止生产制造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对于生产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厂家,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查处、处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部门会同市监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处罚。
(二)加强祭祀用品流通管理。禁止运输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擅自从事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运输的车辆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查祭祀用品经营管理。市监部门负责对超市、店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进行检查,凡经营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它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民政部门会同市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店铺外经营、流动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管理。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经营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按照《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进行处罚;需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监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四)加强殡葬祭祀用品焚烧管理。禁止在主城区范围内露天焚烧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它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城管部门加强主城区道路文明祭祀卫生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对主城区道路两侧、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行为进行劝导和管理,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进行处罚。公安、消防部门对于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焚烧殡葬祭祀用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对于生产、运输、经营、焚烧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劝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五)开展殡葬焚烧炉专项治理行动。到2018年7月底,对县殡仪馆的火化炉全部改造升级,确保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限值。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殡葬火化和焚烧炉专项治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中队、县教育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直工委、团县委、县文明办、县总工会、县妇联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民政部门负责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行业的祭祀用品的禁售、禁烧宣传推广工作。倡导市民采取多种文明祭祀形式开展祭祀活动,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为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市民提供良好服务。民政、工商、环保、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禁止生产、运输、销售、焚烧的通告、公告等宣传材料,宣传部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特别是在春节、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到来前,集中持续开展宣传活动。
(三)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引领作用。组织部门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决反对封建迷信等陋俗,坚决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做移风易俗的先行者,带头文明祭祀,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广大群众。
二十、魏县农业氨氮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业氨氮污染整治,大幅降低氨氮排放量,促进全县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在确保农作物产量不减、农产品品质提高的前提下,全县农田化肥使用量控制在27787吨以内,比去年减少使用457吨(折纯氮量),氮肥当季利用率提高到39%以上,12月底完成任务目标。到年底规模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达到90%以上,9月底完成建设任务。
二、工作重点
(一)化肥减量增效
重点在精准施肥、转变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化肥、现代农业园区及农企合作示范带动等四个方面下功夫,加快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减少不合理化肥的使用量,减少农田施用化肥的氨排放量。
1.精准施肥。继续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扩展实施范围。由粮食作物扩展到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及蔬菜等作物,2018年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面积达到123.8万亩(次)以上。大力推广缓控释肥料、水溶性肥料、液体肥料、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2018年达到47.5万亩(次)以上。
2.转变施肥方式。一是加大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力度,切实转变农业施肥方式。因地制宜推广滴灌、喷灌、微喷灌等不同形式的灌溉施肥新技术、新模式,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灌溉方式的主要农作物水肥一体化技术模式,在设施农业上重点推广滴灌技术,实现肥料和水资源的高效利用。2018年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面积达到2.8万亩以上。二是加强农机农艺结合,着力改进施肥方式方法,重点推广种肥同播、机械深施、分层施肥等机械化施肥新技术,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减少化肥施用量。夏玉米种肥同播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机械深施达到80%以上。
3.有机肥替代化肥。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设施蔬菜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合理利用有机养分资源,用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突出抓好果菜优势产区、秸秆资源富集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区、大中型沼气项目区有机肥资源的利用。重点推广“菜-沼-猪”模式、“有机肥+配方肥”模式、“有机肥+水肥一体化”模式、“秸秆生物反应堆”等有机肥替代模式。小麦、玉米机械化秸秆还田分别达到98%和70%以上,畜禽粪便肥料化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4.推进农企合作的示范带动。推动农业部门与肥料企业合作,发挥农业部门技术优势和肥料企业在新型肥料、肥料销售网络和专业化的施肥服务组织方面的优势,为农户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四统一”服务,县农业部门和肥料企业合作,创建1-3个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示范引导化肥减量增效。
(二)畜禽养殖粪污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加快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原则,对新(改、扩)建以及原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采取不同措施,实施养殖污染治理。新(改、扩)建养殖场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好雨污分离、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原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生产规模、养殖畜种和周围环境要求,采取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相结合、粪便堆放场等多种方式,建设相配套废弃物处理设施。一般中小型鸡场采取粪便堆积发酵模式;大中型猪场采取沼气建设模式;大型牛场、鸡场采取有机肥生产模式。对畜禽养殖集中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建设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养殖场的处理设施,实行粪污分户收集、统一处理利用。
2.推动农牧企结合。要加强农牧企结合,发展种养循环,实现废弃物生态化、资源化利用,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重点推广三种模式。一是自我消纳模式,对于拥有种植土地的养殖场,实行种养一体化。二是基地对接模式,对于自有土地不足的规模养殖场,引导其与周围的种植基地和农户进行对接,配套相应粪污消纳用地,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鼓励大型养殖场流转周围土地,配套一定面积的综合性农业生产区域,实现整个区域内资源循环。三是集中利用模式,对于养殖集中区,推动养殖主体与有机肥加工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有效对接,签订协议,进行集中处理,通过生产商品化有机肥、沼气燃料等,促进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
3.推广示范实用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推广,指导养殖场从品种质量、畜舍建设、饲料营养、疫病防控等饲养管理环节全面提升畜禽养殖水平,提高畜牧生产资料资源利用效率。针对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不同养殖方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试点示范,带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推荐科学治污模式:规模猪场和牛场主推“沼气发酵+沼渣沼液还田利用”、“固液分离+污水达标排放”、生物发酵床养殖以及生物转化利用技术等模式,规模鸡场主推“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粪便集中处理等技术模式。实现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减轻末端治理压力。
4.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引领作用。我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中的畜禽养殖场,要全部建设高标准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现代农业园区要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上当好表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从而带动全县农业氨氮减排工作。
三、推进计划
3月15日前,开展减少化肥使用、降低农业氨氮排放技术宣传培训。
3月16日至5月30日,开展小麦春季追肥和春播作物施肥等方面得的技术宣传和巡回技术指导。开展小麦、棉花和蔬菜等作物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和新型肥料试验示范区建设。重点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机械化追肥和叶面施肥等技术。
6月1日--6月25日,开展夏玉米播种施肥技术指导,开展夏玉米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和新型肥料试验示范区建设。重点推广玉米种肥同播技术和小麦秸秆还田。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对高效施肥技术应用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对下半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6月26日--7月31日,开展夏玉米中期追肥技术推广和技术指导,重点推广机械追肥和叶面施肥技术。
8月1日--9月20日,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行动示范区巡回考察活动,对高效施肥技术应用效果进行田间评估。
9月21日--10月31日,开展玉米秸秆综合利用和小麦播种科学施肥技术宣传、技术指导。开展小麦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和新型肥料试验示范区建设。
11月1日--12月31日,开展设施农业科学施肥技术宣传、技术指导。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
3月底前,制定并上报2018年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的具体方案。
4月1日--6月30日,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完成年任务的50%;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
7月1日--9月30日,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目标和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登记卡。
10月1日--11月30日,迎接市局对畜禽养殖粪污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12月1日--31日,对照年初任务,按照责任分工,逐项总结,迎接市局考核。
(二)争取政策支持。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沼气工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项目规模。按照“整合资源、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支持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缓控释肥料、秸秆还田、机械化施肥等技术推广;集中现有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等扶持政策,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涉农项目符合政策规定的要给予施用配方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促进农业氨氮减排。
(三)强化技术支撑。成立相应的专家技术团队,围绕化肥减量进行技术集成创新、模式创新,开展应用效果综合评价;围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绿色农牧业示范基地建设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推动农业科技资源整合,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增施有机肥等技术和装备研发。强化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绿色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五)考核督导检查。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负责推动本乡镇具体工作落实。县农牧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农业氨氮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实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各有关乡镇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农业氨氮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一、魏县造林绿化专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生态环境,着力打造绿色魏州、美丽魏州,打造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特制定本方案。
以减尘、滞尘、固碳、扩容为导向,围绕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战略目标,坚持生态优先,坚守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持续开展“绿美魏州”攻坚行动,统筹推进绿色廊道、村庄绿化、密植梨基地建设和河渠水系绿化等四大造林绿化工程,加快推进我县国土绿化步伐,减少裸露地表、减少沙尘产生与传输,促进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绿色魏州、美丽魏州。
2018年度,突出一个重点,打造两大亮点,实施三项工程(简称“123”工程),全县新完成造林面积1.5万亩。使我县城镇、廊道、村庄、景区等重点区域绿化水平显著提升,林果产业显著壮大,森林多种功能显著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一)一个重点:突出抓好绿色廊道建设。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三边”整治工作,对我县主要交通干线全面推行工程造林,建设高标准绿色廊道。沿国省道两侧各50米、县道两侧各30米宽范围内未绿化及“小散乱污”集中清理活动中已完成清理的路段,栽植绿色廊道林带,重点打造邯大线、老定魏线及新修的新定魏线南延、丛峰线等交通干线绿色廊道精品。(责任单位:林业局、水利局及涉及乡镇;其中,新定魏线南延绿色廊道建设,道路东侧由县水利局负责,道路西侧由林业局及涉及乡镇政府负责)
(二)两大亮点:
1.打造密植梨基地亮点。按照《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加快推进梨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魏政字〔2017〕37号)安排,在2017年已发展1万亩的基础上,2018年,全县再新发展密植梨面积1万亩以上,梨品种以鸭梨、美香鸭梨、魏县红梨、红香酥、黄冠、玉露香、秋月、新梨7号等名优新品种为主。(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2.打造美丽乡村绿化亮点。按照美丽乡村“五个一”建设要求,以“增量”、“出景”为重点,精准计划,见缝插绿,打造亮点,全县安排100个村绿化。(责任单位:县委农工委、县林业局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三)三项工程:
1.乡村道路绿化工程。对全县所有未绿化的乡村道路进行全面摸底,对往年绿化质量较差的路段进行补植补造。同时,积极探讨乡村道路绿化新模式,采用承包、补贴、公司化运作等方式,彻底消灭“裸路”、“秃路”。(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3.“三区”绿化工程。一是城区绿化工程,对城控区主要街道、路段、节点以及公园等绿化部位进行补植补造,对缺株断带的,要按同树种、同规格进行补植,对苗木品种单一的要进一步丰富配置,并做好后续养护管理工作。二是县现代农业园区绿化工程,对园区内规划的全长16.8公里道路两侧各4.5米宽范围内空地进行高标准绿化,以乔灌花果草相结合,高低搭配,立体布局,实现四季常青,三季见花,打造绿化精品。三是工业园区及企业绿化工程,全县所有工业园区、企业(包括城区内的和乡村境内的)都要进行高标准绿化,做到园区和企业院内所有空地、角落无空档全部绿化。(责任单位:县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县林业局负责现代农业园区绿化;县经济开发区及各企业负责工业园区及企业绿化)
四、推进措施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护。树木管护工作由乡村两级负责。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各村两委干部,为树木管护工作责任主体。乡村两级要层层落实责任,将每条路、街道、林带树木管护工作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领导、直接责任人的管护责任。树木栽植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村两级负责搞好管护工作,确保树木不损毁、不丢失、能成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村要成立护林巡逻队、管护队,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村绿化树木的巡逻、看护工作,发现毁林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县林业公安分局;村级管护队主要负责现场看护,特别是在夏收、秋收季节,防止人为及机械损坏。对因措施不力造成树木大范围损毁、丢失的,提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及村两委主要领导予以追责。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核。一是加强督导。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县造林进度、造林质量进行督导。同时,实行日报制度。造林期间,各乡镇政府要每天向县林业局报送造林实时进度,县林业局核实汇总后,结合督导情况,定期排名,上报县领导,对首次排名后三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排名后三位的,责令乡镇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二是实行现场观摩评比。由县领导带队,不定期对各乡镇造林绿化情况进行观摩打分,评出最差单位。三是要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考核。由县林业局牵头,对全县造林绿化工作进行考核,按年度考核目标的权重进行打分,并上报县委组织部,计入全县综合考核总分。
二十二、魏县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专项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县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防止大气污染,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按照“源头控制,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全面防控与重点清查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全面消除焚烧隐患,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确保2018年实现全县“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的目标,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推进阶段
按照“全年禁烧、全程禁烧、全面禁烧”的理念,今年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具体划分为二个禁烧阶段。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行秸秆全量化利用。县农牧局要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以秸秆全量化利用工作为重点,努力拓展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提高秸秆肥料化、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水平。要将秸秆粉碎还田作为全县现阶段秸秆综合利用的主要手段,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支农服务,搞好机械供应、维修。利用农作物秸秆构建生物质能源全生态产业链,积极推进我县城乡生物质中心建设,通过秸秆沼气工程、热解气化,多途径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同时,做好技术指导,进一步搞好配套服务,从根本上引导农民逐步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全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夏季98%、秋季94.9%),其中核心区(县城建成区及周边1000米,过境高速、国道两侧各1000米,县域内主干道两侧各500米范围)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同时,对于暂时未能综合利用的存量秸秆,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有效存放看管办法,实行集中堆放、专人看管,防止乱堆乱放、以防点火冒烟。
(二)加强垃圾露天焚烧管控力度。县农工委要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建设农村垃圾、枯枝落叶收集设施建设,对农村的房前屋后、路边地头堆放的各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做到“村内清、路边清、田地清、地头清”,实现农村地区垃圾大清理,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县城管执法局要构建城乡垃圾处置体系,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村收集、乡转运、县集中处理,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对县城周边和农村垃圾进行有效、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严格落实各乡(镇、街道)、村、村民组属地管理责任,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重罚,绝不姑息。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禁烧办主任兼任。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细化分解任务,进一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县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禁烧责任书》,村与户签订《禁烧承诺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切实强化县、乡(镇)、村三级管理网格职能,明确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在禁烧集中执法期间实行24小时驻守、值班、巡查和看管。(牵头责任部门:县禁烧办)
(三)强化督导惩处。关键禁烧阶段,制定专门的禁烧方案,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发动、全面禁烧;日常监管阶段,由县委农工委、县禁烧办、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园林局、县河务局等部门组成督导组,各单位自备车辆,由一名副科级领导带队,通过划片、分段、包乡镇等方式开展全天候禁烧工作督导检查。同时,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乡镇政府、县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秸秆禁烧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和县直部门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其单位主要、主管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每发现一处焚烧火点(包括焚烧痕迹),对乡镇政府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不交罚金的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处罚结果通报全县,并扣除本年度秸秆禁烧奖励资金。对出现大面积秸秆和垃圾焚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加倍经济处罚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的责任。(牵头责任部门:纪委监察局、县委农工委、县禁烧办、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利局、县河务局)
二十三、魏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为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已有成效,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全面落实我县农村环境整治“七户联保、乡镇主导、公司运作、集中处理”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并重,治标与治本同步推进,在全县营造干净卫生、整洁有序的农村环境,2018年,全县所有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理,全面提升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重点任务
1.集中开展积存垃圾和死角死面专项清理行动。由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全县域开展积存垃圾和死角死面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突出抓好五个部位环境整治:一是村内空闲宅地;二是村庄周边;三是自然坑塘;四是河道沟渠;五是大街小巷及庭院;彻底解决农村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死面等问题。重点对村内坑塘、空闲地、道路沟渠、房前屋后、农户庭院等所有部位的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理整治。牵头单位:县委农工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
2.积极推行农村“七户联保”保洁模式。在全县所有村庄全部推行“七户联保”保洁模式,所有规章制度必须全部张贴上墙,运行规范。同时,做好群众对垃圾入桶、垃圾分类等文明行为的培养、教育、引导,提高群众参与农村环境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群众由环境卫生整治的“旁观者”变为“参与者”。(牵头单位:县委农工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及所辖村庄)
3.大力开展县域乡村环境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对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巩固提升。由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全面做好所辖村庄、乡镇政府驻地、交通沿线边沟以外视野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及巩固提升行动;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县域交通沿线的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治理和巩固提升行动;由县水利局负责,做好县域水域的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治理和巩固提升行动;
4.全面建立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七户联保、乡镇主导、公司运作、集中处理”的工作机制,强化农村保洁队伍和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运行机制。在有条件的乡镇率先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清扫、收集整体外包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市场化运作,实现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理。(牵头单位:县委农工委、县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亲自抓,主管副职同志要具体抓,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行乡镇领导干部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干部包街道及农户责任制,全面压死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委农工委、城管局、交运局、水利局及各乡镇)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级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缴纳12元卫生保洁费。重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村容村貌整治等。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集中用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对盈利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通过PPP模式加快项目进度。县审计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每年对项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审计一次,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审计局及各乡镇)
(四)强化督导考评。县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督导检查,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半年一观摩,年底一考核工作机制。将农村环境整治作为全县农村工作集中观摩的重要内容,并将每次观摩排队情况全县通报。对推进力度大、成效好的乡镇及县直单位大力表扬,对重视不够、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县委农工委)
二十四、魏县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真实、有效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管理的支撑和保障。
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构建涵盖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固定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有效传导治霾工作压力,动员全社会共同保护大气环境,提供有效的监测数据支持和保障。
完善我县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成县空气质量监控平台,提升环境气象预报预警水平。所有乡镇建设小型空气自动站,工业园区建设小型自动站(六参数),建设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所有重点排放企业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实行24小时在线自动监控。
(一)优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1.建立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完善全县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7月底前,建设大气监测监控、预报预警、指挥调度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在我县21个乡镇推行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完善全县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成县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2.扩大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范围。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所有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实行24小时在线监测,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3.加强工业园区空气质量在线自动监控。2018年7月底前,工业园区建设六参数小型空气自动站,实现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状况实时监控。(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提升乡镇小型空气站建设。2018年9月底前,全县21个乡镇小型空气站全部升级建设为六参数小型空气自动站。(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各乡镇政府)
(二)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质量控制
5.规范监测站运维,并强化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及工业园区小型空气站的运行与维护,全面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新增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采取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自行运维或采取第三方运维。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管,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在线设施巡检、比对,加大抽查力度,实现监管常态化。(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6.强化机动车尾气监测监督管理。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结合遥测倒查和巡查暗访等方式做到监管全覆盖,每年100%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抽查。(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7.加强重点企业废气监测监督管理。对重点排污单位所有废气排放口,全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2018年4月底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排放单位的筛查和检查监测工作;2018年6月,按照“双随机”原则开展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检测。(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三)深入实施信息公开
8.实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及环境质量排名情况。依托市监测数据平台,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已开展自动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每月、每季度公布全县各乡镇环境空气质量以及改善率排名。(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9.公开企业排污信息。重点企业向社会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在厂区外围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接受群众监督。(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一)严格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制度。严格执行省、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问责办法,认真落实魏县空气质量排名制度。每周公布各个乡镇镇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每月、每季度公布各个乡镇环境空气质量以及改善率排名。(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三)完善第三方运维考核机制。建立第三方运维机构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完善第三方运维考核机制,对于诚信缺失、弄虚作假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实行黑名单公告和淘汰推出制度。(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四)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在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工业园区空气质量在线自动监控建设方面,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确保建设工作的落实。(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二十五、魏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工作专项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市委、县委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展示县委、县政府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为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正面引导、实事求是原则,以县内媒体为主,协调联系上级各主流媒体,主动开展专题式、递进式、战役式宣传,形成传统媒体正面引导、网络媒体同频共振、新媒体竞相转发和社会宣传轰轰烈烈的大宣传格局,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推进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重点
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县委、县政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意义;宣传全县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心和行动;宣传各级各部门以大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在精准减煤、全面治气、综合抑尘、多方控车等领域实化、量化的有力措施、工作进展、典型经验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公开曝光违规排放、超标排污、偷排偷放、弄虚作假等典型案例,警醒、警示、教育违规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增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报道工作的针对性,把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把综合性宣传报道与坚定不移削减燃煤污染、全面深入治理工业污染、加快治理交通运输领域污染、强化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强化面源污染综合防治、严格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措施、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依法推进铁腕治污等专项治理宣传报道结合起来。
(一)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
(二)日常宣传
3.组织“守护蓝天记者行”集中采访活动。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联合组织“守护蓝天记者行”集中采访活动,根据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邀请县内外重点媒体记者,走基层、入村户、进企业,采访群众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看法和建议,采访企业治污增效的切身感受。同时,邀请环保专家、企业家等,以“第三方”的身份接受采访,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全面解读、答疑解惑、建言献策。(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各县乡镇政府、街道办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环保督访行”新闻报道。《新魏州》、县广播电视台在专栏中,陆续刊播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有关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负责同志谈感受、促整改的积极举措和进展成效。《新魏州》、县广播电视台开设“环保督访行曝光台”,根据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对督访查出的问题或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并追踪报道,及时跟进问题排查和反面典型的整改进度情况。(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新闻媒体)
6.推选“最美环保卫士”。纳入县委宣传部争做“最美魏州人”活动中,开展“最美环保卫士”推选活动,广泛推选、集中展示、全面宣传在全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积极影响的各界人士,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社会营造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浓厚氛围。(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等)
(三)集中宣传
1.举行新闻发布会。每年在县内举行两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县大气办主要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参加,全面介绍年中、全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展及成效。县大气办、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对各自工作进展,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利用电视问政、记者采访、媒体发布等形式,介绍我县的目标、措施,发布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广播电视台、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开展“6·5世界环境日”集中宣传。“6·5世界环境日”前后,县内媒体推出重头报道,宣传县委、县政府《意见》落实情况,各项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全社会呼声和支持情况等,《新魏州》推出专版,县广播电视台、魏州新闻网、魏县党政网等推出专题报道。(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内各媒体)
3.做好年终盘点。在岁末年初,推出一年来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工作情况、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反映、大气污染防治综述等综合性报道。(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内各媒体)
四、宣传形式
(一)传统媒体宣传。《新魏州》、县广播电视台在重要版面和时段开设专栏专题,主动策划选题,推出动态报道,采写系列专题报道,《新魏州》在重要版面、县广播电视台在新闻节目重要时段,高频次、大力度宣传报道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进展,动态反映各级各部门工作亮点、经验做法、进展成效、群众呼声,及时跟进各级各部门重大专项行动、重要活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社会预期。(责任部门:县内各媒体)
五、责任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调度县内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协调联系上级媒体进行报道;负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应急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网络舆情工作;牵头组织系列新闻发布会。
(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协助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要积极提供有高度、有深度、理论性指导性强的综合性文稿,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工作目标、部署、重要举措和成效,及时反映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新举措、新亮点、新经验,组织单位领导或专家接受媒体采访。
(四)县工信办负责手机信息推送。
六、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创新方式。各有关部门和市内新闻媒体要深刻认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宣传计划,组织骨干力量,深入现场,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宣传形式、载体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做好新闻宣传,不断提升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配合,把握导向。建立县委宣传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新闻宣传情况,交流、共享新闻素材信息,确保提供真实准确资料。建立新闻宣传报道“绿色通道”,对重大决策、重大新闻快速反应、及时报道。新闻媒体要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做好重要数据、敏感问题把控工作,把控不准的要请示县大气办,避免因传播不实信息,造成负面影响。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县内各媒体要根据宣传任务安排和本单位职责,及时确定并上报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注重协同协作,抓好工作落实,共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关于印发《魏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魏政字〔2018〕47号
《魏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魏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41号)和邯郸市农牧局、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邯郸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邯农通〔2018〕44号)要求,按照邯郸市分配的任务和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魏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为依托,以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为基础,以实施粮食功能区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为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我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承担着小麦62万亩,玉米58万亩(含小麦和玉米复种区58万亩)划定任务。2018年6月底前,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并完成招投标工作,2018年10月31日前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按要求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
(三)划定要求
(四)划定标准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二是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成方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三是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耕地休耕试点、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等范围;四是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三年来播种面积和产量基本稳定的地块;五是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
二、工作安排
(二)召开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工作会议。2018年6月,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四)全面推进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适时召开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推进会,总结经验,指导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健康开展。通过开展巡回督查,定期通报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五)全面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整理归档、统计和逐级汇交,全面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三、推进步骤
(三)公告公示。在图件测制的基础上,将编制好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分布图以乡镇标准图幅为单位输出为纸质图件,交由县乡镇、村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涉及的村(组)内进行张榜公告公示,针对公告公示进程中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踏勘、测量、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后,由村(组)在公告公示图件上进行签章确认。
(四)数据建库。委托第三方机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基础资料、图件、表册和文本成果,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整合入库,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土地信息要素与粮食生产功能区要素。
(五)检查验收。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划定流程是否规范到位、数据库是否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标准规范、划定面积是否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任务指标等。县农牧局牵头组织本区域的成果自查自验,并将结果上报市农牧局。申请市级抽查核实,迎接省级验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成立由政府县长樊中青任组长,县委常委、农工委书记闫欣欣,政府副县长赵金刚任副组长,县农工委、县农牧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以及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成员的魏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划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划定及宣传、培训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部门分工。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由县农牧局、县农工委、县国土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县农牧局、县国土局负责研究制定划定建设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下达各乡镇划定任务,落实上级有关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做好上图入库工作。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划定所需永久基本农田电子图件和数据库,完善监测监管体系。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发展规划及图件。县规划局、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城乡建设规划及图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图件。县农牧局要及时更新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信息,做好数据汇总提交,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县农工委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协助县农牧局做好划定工作。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水利设施建设,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负责提供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关资料。县扶贫和开发办负责提供农业开发方面有关项目资料。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落实工作经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任务量大、涉及面广,县财政应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经费,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指导、技术服务、资料收集、图件测制、公告公示、数据建库、标志牌设立、检查验收、成果审验、成果管理等方面支出。按照省级补助、县级承担原则,县财政应配足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畅运转。
(四)落实划建责任。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总责,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排、抓落实,并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五)强化工作督导。建立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上报划定工作推进情况。县农牧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发改局组成联合督导组,将适时对乡镇的划定工作开展专项督导。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营造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宣传划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促进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
附件:1.魏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魏县2018年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魏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樊中青政府县长
副组长:闫欣欣县委常委、农工委书记
成员:王瑞岭县政府办主任
任舜理县统计局局长
蔡晓春棘针寨镇镇长
韩振涛南双庙镇镇长
附件2
魏县2018年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项目名称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小麦划定
任务
玉米划定
备注
合计
800786.25
620000
580000
魏城镇
27294.6
19000
街道办
4500
棘针寨镇
22996.65
14000
13000
9643.5
9500
9000
沙口集乡
59120.85
38500
36000
野胡拐乡
22827.15
17000
前大磨乡
37792.95
27800
26500
北皋镇
70594.35
49700
48500
院堡镇
22070.85
18500
双井镇
47738.55
40500
38000
南双庙镇
42880.8
35500
33500
大辛庄乡
52722.9
33800
28000
大马村乡
25854.75
19900
18000
边马乡
55638.6
44500
41000
牙里镇
49303.65
41500
40000
张二庄镇
61874.7
49500
45500
车往镇
43774.65
35000
32000
北台头乡
28206.75
25500
25000
泊口乡
46174.95
31500
30000
回隆镇
44996.25
39500
37000
仕望集乡
22825.05
17500
东代固镇
6453.75
5300
关于印发《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魏政字〔2018〕49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24日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8日
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业水价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建立精准补贴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农业灌溉工程正常运行,保障农业水价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依据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冀水财〔2016〕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精准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2017年6月13日邯郸市水利局、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建设、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奖励、用水户节水奖励、水费收缴管理系统建设、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维护、农业水价改革宣传培训等。
(二)奖补条件
1.村级用水协会组织健全,管理制度齐全,管理协调作用发挥较好;
2.扬水站实行承包制,泵站设施管理良好,运行良好;
3.各用水组织管理范围内水利设施完好,保证群众随时灌溉;
4.以下情况不适于补贴或暂缓补贴:
(1)新建水利项目设施没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2)设施损坏、丢失,或因机井、井房、泵房、配电等原因不能灌溉的。
(3)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群众人为破坏的。
(4)对灌溉工程和计量设备不能使用和毁坏的,待修复完成正常使用后再予以兑付补贴。
(三)奖补标准
1.对用水量不超过魏县用水定额(206m3/亩)的用水户奖励,种粮户每节约1m3水,奖励0.2元,其它用水户每节约1m3水,奖励额度不超过0.2元;水权额度内节余水量,除享受奖励外,还可以选择交易、出售给国家获得节水收益,也可结转下年使用;
2.对计量设备托管管理单位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眼井每年200元服务费;
3.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承包人)实行奖补包括:村级协会(或承包人)建设;村级协会(或承包人)奖励;年奖励每个协会(或承包人)最高标准为5000元;用水户节水奖励、水费收缴管理系统建设;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维护费(根据实际情况结算,结算不突破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定额,结算依据包含申请、施工证明、结算明细)。
三、奖补资金的管理
(一)县水利局、县级农民用水者协会对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包括管理指标、运行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各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重要依据。
(二)县级农民用水者协会按照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将村级年度需要的奖补资金额度、奖补资金明细,上报县水利局审核同意,由县级农民用水者协会进行资金发放。
(三)县水利局负责对乡、村两级农民用水者协会进行宣传培训工作,宣传、培训费和县乡两级用水协会的管理费,参照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严格管理。村级用水分会实行报账制使用。
附件:1.村级用水协会井灌工程(喷灌、管灌)补贴奖励审批表
2.村级用水协会泵站补贴奖励审批表
3.村级用水协会绩效核查表(喷灌工程)
4.村级用水协会绩效核查表(管灌工程)
5.村级用水协会绩效核查表(泵站)
附1
村级用水协会井灌工程(喷灌、管灌)
补贴奖励审批表
乡(镇)村年月日
村级协会名称
机井
耕地
面积
奖补金额(元)
领取人
签字
村核查人员(协会会长):(签字盖章)
乡镇核查人员(协会):(签字盖章)
水利局核查人员:(签字盖章)
附2
村级用水协会泵站补贴奖励审批表
扬水站
泵站承包人
位置
控制面积
奖补金额
领取人签字
村核查人员(协会):(签字盖章)
附3
村级用水协会绩效核查表(喷灌工程)
村级
用水协会名称
会长姓名
机井和耕地
核查项目
分值
评分依据
得分
配电
10
配电齐全,没有安全隐患,符合国标,能正常使用得10分,否则不得分。
水泵
能正常使用得10分,否则不得分。
智能井房
20
能够正常运行,建有用水台账得20分,否则不得分。
田间
输水管道
15
管道齐全正常使用得15分,有一处损坏扣2分,扣完为止。
出水口
保护墩
齐全良好能正常使用得10分,毁坏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节制阀
损坏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立杆喷头
正常使用得满分,损坏一套扣2分,扣完为止。
群众
满意度
5
满意5分,基本满意3分,不满意0分。
注:85分以上为合格,符合补贴奖励条件。
附4
村级用水协会绩效核查表(管灌工程)
配电齐全,没有安全隐患,符合国标,能正常使用得15分,否则不得分。
能正常使用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5
能够正常运行,建有用水台账得25分,否则不得分。
满意15分,基本满意10分,不满意0分。
附5
村级用水协会绩效核查表(泵站)
村别
承包人
姓名
泵站
考核项目
配电齐全,没有安全隐患,符合国标,能正常使用得20分,否则不得分。
能使用得20分,损坏一处按得分比例扣除,扣完为止。
计量设施
能够正常运行,建有用水台账得10分,损坏一处按得分比例扣除,扣完为止。
田间输水管道
管道齐全正常使用得20分,有一处损坏扣2分,扣完为止。
出水口保护墩
齐全良好能正常使用得20分,毁坏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群众满意度
满意10分,基本满意5分,不满意0分。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参保扩面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工作
魏政办文〔2018〕19号
《魏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7日
魏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全员参保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的紧急通知》(冀人社字〔2018〕111号)、邯人社字〔2018〕119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并切实做好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工作,确保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扩面时限:即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
二、普通居民参保人群范围、程序、缴费途径、缴费标准等,按照《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魏政办文〔2017〕56号)执行。
四、缴费途径。开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紧急通道,县邮政银行专户名称为“魏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镇居民医疗”,账号为10059507125001222200005。县农村信用社专户名称为“魏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账号为05265012200000748504。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是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道办)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在规定时限内高标准完成任务目标。
(二)加强政府领导,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强化调度,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必须达到100%,全员参保,不能漏保一人。如核查发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将严肃问责。
附: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统计表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及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参保统计表
乡镇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
核对信息
完成(人)
普通居民
任务数(人)
全县排名
1165
2750
1296
1300
849
1000
529
800
371
300
1093
707
672
2194
1156
405
799
1182
378
619
1422
1263
1441
886
608
1079
1837
1800
21951
注: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的是自2016年8月1日后按照贫困退出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最终确定的94252人),该部分人员名单已发送到wxcxybgg@163.com,密码3531206
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
魏政办字〔2018〕21号
各有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魏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2018年3月30日
魏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
为推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省、市2018年实施计划,结合2016、2017两年搬迁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如下年度实施计划。
一、搬迁规模
经扶贫部门2017年建档立卡“回头看”和同步搬迁人口核准确认,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总规模为21081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776人,同步搬迁人口18305人。搬迁区域为漳河河道内4个乡镇的12个村庄。
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对象2776人中,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任务的原为282人,现根据省综合考虑各地实际后下达的调整计划,确定我县纳入全国搬迁规划任务的贫困人口为325人,即沙口集乡李家口和段家庄村的全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安置方式
按照应搬尽搬、尊重搬迁对象意愿的原则,统筹考虑安置地水土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我县的集中安置方式为建设移民新村安置为主、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为补充。分散安置主要是依托迁入地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搬迁户通过自主建房、自主购房进行插花安置,或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三、建设任务
(一)安置点选址
安置点选址和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选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禁止原址重建、新建。
(二)安置住房建设
1.安置房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确定的“保障基本”原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同步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可适当提高,但超出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搬迁户个人承担。对于集中安置区工程建设,统一规划,采取统建方式进行。要确保贫困户不因搬迁而大额举债,影响后续脱贫。
2.分散安置补助标准
对采取分散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筹地方财力,确定每人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2万元,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人均奖励参考标准为1.5万元。对分散安置的同步搬迁人口,每人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1.5万元,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的人均奖励参考标准为1.5万元。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环境整洁、宜居宜业”的原则,配套建设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统筹解决好安置点的水、电、路、气、讯、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问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一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以及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资金测算与筹措方案
(一)资金筹措
(二)还贷期限
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和承贷主体还贷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五、实施进度安排
综合考虑当前工作进展、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周期、群众工作等因素,2018年搬迁安置建设时序安排如下:
3月底,对各安置项目前期手续进行完善。
4月底,所有安置项目开工建设。贺祥社区项目工程扫尾。完成分散安置操作办法的制定。
5月底,贺祥社区所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全部完工。
6月底,贺祥社区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选房工作。启动分散安置工作。
9月底,贺祥社区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交钥匙工作。分散安置工作基本结束。
12月底,贺祥社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入住新房。分散安置同步完成,启动旧村拆旧复垦工作。其他集中安置项目全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六、工作要求
2018年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六个决不允许”要求,严守政策界限、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完成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一)做好政策宣传及档案管理。按照我县制定的政策宣传方案及一户一档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基础性管理工作,确保搬迁政策宣传到每一户,实行“一户一档”管理,2018年6月底前所有搬迁群众档案与工作进度相符,完成所有对所有搬迁对象的入户宣传工作。
(三)严守资金红线及政策底线。严格按照省下发的一系列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守资金使用的“红线”,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对分散安置人口要按照省印发的《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分散安置操作流程,特别是后续扶持和脱贫销号管理,形成可追溯、可跟踪的全过程链条化记录。严守贫困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线”和不因大额举债难脱贫的“底线”,坚决杜绝超标准建设。认真落实项目“四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结合当前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围绕易地扶贫搬迁领域的问题风险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的自查和督导,坚决落实“六个决不允许”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坚持彻纠彻改。
(四)推进后续扶持及政策接续。认真落实帮扶举措,大力推进“两区同建”,加大培训力度促进搬迁群众创业就业,统筹做好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后续帮扶举措和脱贫销号工作,做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销号一户”。积极完善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加强公共服务建设,对群众关心的户籍、入学、就医、社保、低保等接续工作,力争在搬迁群众入住后6个月内完成。
关于衔接上级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魏政办字〔2018〕2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邯政办规〔2018〕2号)精神,我县对省、市自行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衔接取消下放事项共15项,其中,承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2项。
附件:1.魏县承接省、市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魏县承接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
2018年4月10日
关于印发魏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魏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4日
魏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7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4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整合各类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魏县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统计数据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魏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台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煤矿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本次污染源普查我县确定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制药、印染、制革、化肥等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园区,以及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为普查重点。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乡镇(街道)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源。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省、市普查办下发污染源普查清查名录,各乡镇进行清查名录的补充筛选和核实,并结合环境管理掌握的污染源情况,补充完善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名录库开展全面普查。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逐个开展现场调查及监测。收集企业原料、废物种类等资料,根据监测结果,对照筛选标准,确定详查企业名录。根据详查企业名录,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定》和有关规定对详查企业开展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和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
(一)成立普查组织。县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以下简称普查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落实1名联络员,协调做好辖区内普查工作。
(二)建立普查协作工作机制。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牵头作用,建立有关部门运转有效、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落实普查经费。2018年4月底前,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结合实际编制本级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
(五)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清查建库。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建设,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筛选,划分普查小区,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六)排查污染源。2018年6月底前,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组织对伴生放射性矿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
(七)开展技术培训。2018年7月底前,县普查办负责对县级普查办工作人员、技术骨干、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联络员进行培训。
(九)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2018年11月底前,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乡镇普查办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县普查办审核;县普查办对全县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市普查办。在此期间发现漏报或数据需要补全核实的,各乡镇普查办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补全核实。
(十)开展质量核查。2019年1月底前,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逐级开展质量核查,并对查普查对象按照10%比例进行抽样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告报告。
(十二)总结验收。2019年4月底前,各乡镇普查办完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编制工作,2019年5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5月底前,县普查办完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编制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验收。
(十三)发布普查成果。2019年10月底前,各乡镇普查办编制普查公报,经县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普查办同意后发布。
五、部门分工
(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五)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七)县委宣传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组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十三)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以及承压锅炉登记使用信息。县行政审批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
(十四)县编委办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十五)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社团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由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乡镇普查办制定本辖区普查方案,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县、乡镇普查办要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对污染源普查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县、乡镇普查办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普查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办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关于印发《魏县资助贫困大学生实施方案》的
魏政办字〔2018〕37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单位,县镇府各部门:
《魏县资助贫困大学生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5月27日
魏县资助贫困大学生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安排部署,全力推动教育扶贫,切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不让一个贫困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资助贫困大学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具有本县户口,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正式被本科一批、二批或专科院校录取且已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不缴纳学费的学生),2017年没有享受过高校“三免一助”、统战部“泛海助学”、民政部门贫困大学生救助等政策资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部门部门认定的,可申请贫困资助。
资助条件: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
本科每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专科生每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资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上。
三、资助计划
2017年我县被高校录取和在高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共666人,其中已享受“三免一助”、泛海助学、民政局贫困大学生救助等资助的学生286人,另有380人未享受资助,其中:本科及以上283人,专科97人,未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按本科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专科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2017年需资金104.3万元。
由县财政出资2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同时广泛吸取社会资金,专款专用,为资助贫困大学生提供资金保障。
五、资助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在校证明和无享受“三免一助”的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其它有效贫困证件等,到县教育局领取申请表。
4、资金发放。公示结束后,由县教育局按程序办理银行代发手续,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到学生银行卡上。
2、搞好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政策利用电视、报纸、印发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受益权,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大学生真正得到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