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商标正在申请,还没拿到注册证,我自己已经开了很多家直营店了,发展都还不错。现在很多人想找我加盟,希望我将品牌许可给他们使用,并指导他们的日常经营管理,他们愿意每年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由于我自身门店上使用的商标并未正式注册,像我这种情况,能合法开展特许经营吗能正常通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备案吗
答:一、“特许经营资源”概述
1、“特许经营资源”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含众多知识产权类型。
2、“特许经营资源”的类型很多,商标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特许经营的发展已基本覆盖适于以特许经营方式发展的行业业态(覆盖的行业业态已超过70个),“商标”作为特许人最基本、最常用的“特许经营资源”,在众多特许经营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系统对于备案企业按经营资源类型统计的结果来看,截止目前,在全国申请特许经营备案的2708家企业中,超过八成的企业申请备案的经营资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已经成为最核心的特许经营资源。
二、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理论及实务探讨
1、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条例未予明确,反对声音犹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作为特许经营的资源,才能用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原因在于:
第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明确商标是经营资源的一种,但必须是注册商标。虽然该条款采用的是非完全列举的规定方式,但在已经将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的一种进行明确列举的情况下,仅就商标这一特许经营资源而言,将注册商标的明确列举视为商标这一特许经营资源类型的完全列举更为妥当;
第二,我国对于商标的管理采用的是注册制,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合法有效的保护,对于特许经营而言,如果用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经营资源无法获得合法有效保护,将严重影响特许经营体系的稳定性,甚至有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并最终损害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如果放开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口子”,实际上等于变相降低了对特许经营资源的要求,而特许经营资源作为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用以向被特许人换取对价的核心资源,在把控上应该从严,否则将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欺诈,促使部分滥竽充数的特许人趁机“浑水摸鱼”,不利于特许经营商业环境的提升及净化,也加大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特许经营商业活动的管理难度。
2、认为允许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并不违反立法本意,把握“有担忧但不过分担忧、存甄别但不绝对禁止”的实操原则将更符合市场实际。
认为,结合特许经营商业活动的特点及操作实际,不应该将未注册商标绝对禁止在特许经营资源之外,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主要理由如下:
第二,虽然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但是对于未注册商标也并非绝对不予保护。不可否认,在商标注册制度框架下,我国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整体要强于未注册商标,但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特别是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一定品牌优势的未注册商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护。而且,随着新《商标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商标立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正在逐渐增强,例如,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条款就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新《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标领域各种恶意行为的规制的力度,未注册商标作为最易受恶意主体青睐的“商标群体”,《商标法》对恶意主体及恶意行为的强规制间接从多个层面加大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特许经营体系稳定性的影响正在逐渐降低。
第五,执法实践中,特许人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行为本身并不会被认定为当然违法。在众多的特许经营纠纷中,一旦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发生纠纷,被特许人往往会以特许人用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商标未注册,因此特许人并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或者特许人涉嫌欺诈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或者认定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各地法院尽管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但从裁判思路来看,都不会仅仅因为特许人商标未注册就简单判决合同解除或者无效。而是会充分考虑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前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业务、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是否已经明确知晓特许人商标未注册、特许人是否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以及涉案商标的基本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从现有判例来看,特许人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不会被当然认定为违法。
3、特许人将“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运用于特许体系应注意的实务操作。
为尽量降低未注册商标运用在特许体系后可能对整个特许体系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防控可能出现的特许经营风险,建议“特许人”应注意如下实务操作问题:
第一,组合其他特许经营资源类型积极向商务主管部门完善备案手续。按照现在的特许经营备案操作实践,如果特许人仅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申请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允许。因此,对于广大特许人而言,在申请特许经营备案时,需要将未注册商标组合其他类型的经营资源,如专利,企业标志(常见的以著作权登记的形式)等共同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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