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标准编号SB/T10760-2012发布日期2012-09-19
1范围
本标准对我国零售业企业从事特许经营的术语、特许人主体管理、特许经营资源管理、特许经营体系管理、特许经营合同管理、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特许模式从事零售业行为的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
SB/T10410-2007特许经营管理体系指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零售业
3.2商业特许经营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3.3特许人
是指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将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对方当事人使用并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企业。
3.4被特许人
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以合同形式获取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许可,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3.5特许经营资源
3.6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许经营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7特许经营体
在统一的品牌和经营模式下,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统。
3.8特许经营模式
3.9特许经营指导
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经营给予的管理、营销、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
被特许人从特许人处获得的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提供某种服务或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
3.11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
3.12特许经营备案
特许人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依法予以公告。
3.13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被特许人告知的有关信息。
3.13单店特许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开设一家单店。被特许人不可再转让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同时,单店特许的被特许人可向特许人申请增开单店。
3.1.5分特许
4特许经营主体管理
4.1特许人主体界定
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企业通常包括:公司、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4.1.2特许人应当拥有从事零售业的特许经营资源。
4.1.4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已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1.5特许人应当具备持续的指导能力,能够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
4.1.6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2特许人主体的变更、终止
4.2.2特许人终止的,特许人主体资格消灭,应当妥善处理特许项目终止事宜。
5特许经营资源管理
5.1商标
5.1.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作为其他经营资源。
5.1.2注册商标必须是处于有效期内,无效或过期的注册商标不得作为经营资源。注册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审核通过的商标,有其他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可一并作为经营资源使用。
5.1.3特许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权人(包括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或具有再许可权的使用权人。
5.1.4按照注册商标分类,零售业商标包括:第1、3、6、11、14、15、16、18、20、21、23、24、25、26、27、28、29、30、32、33、34类。
5.2专利
5.2.2通常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3专利的实施许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5.2.4特许人必须是专利权的所有权人或具有再许可权的使用权人。
5.3企业标志
5.3.1企业标志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5.3.2使用企业标志作为经营资源,必须要经过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方可认定为经营资源。
6特许经营体系管理
6.1.1特许人可以综合考虑招商区域内的零售业的市场情况、物流配送的市场情况、被特许人的经营能力、特许人的发展战略等因素采取单店特许、分特许的经营模式。
6.1.3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应当对可以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市场渠道、地域空间等进行明确。
6.2特许经营招商管理
6.3特许经营物流管理
6.3.1特许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检制度,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消毒卫生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购进产品应当要求供货商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自行检测产品是否合格;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必要时可请求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6.3.2特许人应当建立健全的物流配送制度,
6.3.3特许人应当建立健全缺陷产品退换、销毁制度。如发生产品质量缺陷、由于产品设计问题可导致使用者人身伤害等问题的,特许人应当主动要求被特许人进行退换、销毁。
6.4特许经营运营管理
6.4.1培训
6.4.1.1零售业的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基本使用方法及其特点介绍、本行业的优缺点、本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等等。
6.4.1.3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进行培训的方式可以是开店培训、定期培训、临时培训、专项培训等,由特许人依据品牌开展、行业变化、技术更新、市场需要及被特许人的需求等因素具体确定。
6.4.2支持
6.4.2.1特许人应当对特许品牌进行维护,建立并完善品牌质量、品牌识别、品牌监管和保护机制;同时应当加强品牌建设,进行品牌推广,提升品牌价值。
6.4.2.2特许人应当根据零售业市场及其产品用户的需求和变化,持续进行产品的技术更新、服务的升级,以保持产品的活力。
6.4.3监督指导
6.4.3.1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确保被特许人能够准确的掌握产品的实时变化、产品更新的技术特点、对行业情形的准确认识等。
6.4.3.3特许人进行监督指导不得干扰特许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不合理加重被特许人经济负担。
6.4.3.4特许人可以通过访问消费者、门店巡访、神秘顾客、区域会议、消费者反馈、统计技术等方式对被特许人进行监督指导。
6.5特许经营客服管理
6.5.1特许人应当根据零售业服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配备客户服务人员,制定服务规章制度,积极处理客户投诉,建立客户档案。
6.6特许经营信息管理
6.6.1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特许人可以要求被特许人统一使用一种或多种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的使用产品销售品种表、顾客回馈表、同类产品调查表等等。
6.6.2特许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通常应能够实现对产品销售、产品质量、产品安全、人力资源、物流、财务等信息的综合管理。
7特许经营合同管理
7.1特许经营合同主体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7.2特许经营合同内容
7.2.1基本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内容。
7.2.2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
7.2.3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但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7.3特许经营合同形式
特许经营合同、分特许经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形式应当是正式的合同文本。
7.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
7.5特许经营合同履行
7.5.1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5.2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
7.5.3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8特许经营备案管理
8.1备案主体
备案的主体应当是特许人、分特许人。
8.2备案内容
除应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外,特种行业还需要提交如《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文件。
8.3备案程序
8.3.1签订首份合同之日起15日内特许人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8.3.4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告
8.4特许经营合同年报
特许人应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特许经营合同情况。
9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
特许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9.2信息披露的形式
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可以被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该书面形式可以是专门的信息披露文件、或特许经营合同的附件。
9.3信息披露的内容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符合《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