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将商业特许经营定义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一、上述定义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如何理解“拥有经营资源”

(二)对企业的认识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相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在中国境内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的企业”的规定,明确了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进一步细化市场准入条件,提升特许人的进入门槛,能够有效减少投资者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在特许经营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不少特许人“打着加盟旗号却不提供任何技术支持、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等不规范的现象,容易导致特许经营成为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严重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特许经营市场的监管和特许经营体系的建设。明确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与第七条有关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备基本资质,对于规范特许经营活动能够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企业的组织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企业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1.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这是我国过去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按照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1)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备。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2.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

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他独享企业的利润,独自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从法律上看,业主制企业不是法人,是一个自然人。

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统称为古典企业。

(3)公司制企业它是指依公司法设立,具有资本联合属性的企业。国际上有关公司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因此,公司具有反映其特殊性的两个基本特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资本具有联合属性。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非公司企业的本质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将存在国有独资公司,这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

公司制企业可进一步按照其股东的责任范围进行分类,将公司分为:

①无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②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数量(我国公司法规定为2~50个)的股东出资设立,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发行股票,股东只有一份表示股份份额的股权证书,股份的转让受严格限制。

③两合公司是由一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名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④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数量(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全部资本分为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公开,股份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

(三)对统一的经营模式的理解

统一的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一般情况下这个模式都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特点。这是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必要条件,可以用四个统一进行概括: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渠道。

(四)对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理解

二、商业特许经营通常具备如下特征:

(1)从特许经营的内容上看,特许经营包括权利的授予和经营上的支持。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所特许经营的不仅仅是指产品或服务而且还包括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特许是商业特许经营存在的基础,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乃是特许经营的本质所在。最常见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在实践中这些经营资源往往与经营所涉商品或服务结合起来,表现为一种多重组合形式,例如:商品或服务+商标+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商号+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经营诀窍+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专利+经营模式、商品+专利+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商业模式的本质特征之一。

(2)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商事主体。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不是企业与其分支机构、母子公司或者雇佣关系,两者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一特征在特许经营企业实际项目操作中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比如加盟商对外经营行为中表见代理的构成,代理商招商过程中隐名代理的构成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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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盟合同终止后仍使用“经营资源”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引言】加盟现有的成熟品牌,利用品牌方(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经营资源”,不失为一条创业的终南捷径。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因特许人的原因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解除或撤销,也有可能因被特许人的原因而终止履行(为行文之便,本文暂且将以上情形统称为“合同终止”)。https://lawyers.66law.cn/s2922c6b840627_i1240154.aspx
8.特许经营管理重点第二条 适用范围: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u2emueqt.html
9.我国特许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策分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国际特许经营组织进入了我国的市场,并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许多著名的国际品牌,如麦当劳、肯德基、可口可乐等纷纷在我国安家落户。与此同时,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也逐渐得到国内众多企业的认可和采用,经过近年来的迅速发展,特许经营都充分显示https://d.wanfangdata.com.cn/Thesis/D111635
10.中国法院网一般而言,法院在判定被特许人是否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会参考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开店经营。如果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是单店合同,被特许人尚未开店经营,是否实际使用了特许经营资源要结合其他因素判断。但如果像上述案例中双方签署的是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1/03/id/527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