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何宗敏律师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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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特许经营合同认定的问题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许可他方在特定的经营模式下使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他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二)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作为判断标准

2.合同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对合同性质的影响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相应约定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并应当结合该变更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3.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合同中有类似“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约定时,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合同性质。

4.注意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的区别

二、关于两种情形的特许经营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项解除权是一种法定的解除权,但其行使一般应以原告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被告的特许经营资源为限。因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以上两种情形均要明确被特许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因。对于3年期限以下的短期合同,被特许人未开店没有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时,可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在特许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对于3年期限以下的短期合同,原则上不能解除。

对于中长期合同,特许人没有明显违约,被特许人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尤其是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剩余期限较长的情形,可认为合同陷入僵局,双方持续性地互助实现合同目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仍让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利于双方经营活动的发展,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解除合同。基于公平原则,被特许人一般应承担合同解除前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加盟费用等;合同解除后未实际履行部分的费用,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三、关于特许经营资源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

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特许人原始取得或经受让取得经营资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许可权在内的经营资源独占使用权的,可以视为拥有经营资源。

四、关于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费用返还的有关问题

特许经营费用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培训费、技术服务费、品牌使用费、加盟费、运营服务费等各名目的费用。合同解除后,费用的返还一般应考虑各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分项返还。

如特许人为规避加盟费用的返还,故意提高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费用的比例,因培训或技术服务不能替代特许经营合同核心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可调整费用比例合理返还。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除属于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正常消耗外,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者设备应当返还或折价返还。被特许人已经使用的产品、设备等不宜返还的,可合理折价后在返还费用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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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营资源包括哪些内容(解读经营资源范围)这里明确列举了四项特许经营资源,但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资源只有这四项,“等”字的意思是还有其他形式的未列明的经营资源,只要能以合同形式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并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就属于特许经营资源,如企业的字号、商业秘密、店铺内外部设计等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技术...https://www.niaogebiji.com/article-162972-1.html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深度解读其规定,揭示背后的...摘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授权、运营监管、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该办法旨在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服务的持续发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详解管理办法的规定 ...http://liulishangfu.com/post/3331.html
2.城镇供排水一体化下的特许经营策略与整合路径2002年12月,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提出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2004年,为规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活动,原建设部...http://www.gxshuixie.com/lyxw/21940.jhtml
3.垃圾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价值分析一、垃圾发电项目的定义与特许经营权概念 垃圾发电项目 垃圾发电项目是指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可燃物质为燃料,通过垃圾发电设备进行燃烧发电的工程。这样的项目不仅有助于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还能够有效地利用垃圾资源,产生清洁的电能。 特许经营权 ...https://www.jianshu.com/p/ddc3794a9834
4.什么是特许经营资源?广东省商务厅什么是特许经营资源? 依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问题解答,特许经营资源是指能给特许人带来收益、具备排他权、已经设定保护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等在内的具备财产与人身属性的资源。https://com.gd.gov.cn/hdjl/cjwt/nmlt/content/post_2894937.html
5.特许经营合同(三)“特许经营费用”: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基于甲方特许经营资源而由甲方收取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第三节甲乙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关系 第三条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地位的法律主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之间基于本合同建立特许经营的商业合作关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不承担法律责...https://www.ruiwen.com/jingyinghetong/8111869.html
6.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项解除权是一种法定的解除权,但其行使一般应以原告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被告的特许经营资源为限。因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1025/22/29640014_942357184.shtml
7.加盟合同终止后仍使用“经营资源”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引言】加盟现有的成熟品牌,利用品牌方(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经营资源”,不失为一条创业的终南捷径。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因特许人的原因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解除或撤销,也有可能因被特许人的原因而终止履行(为行文之便,本文暂且将以上情形统称为“合同终止”)。https://lawyers.66law.cn/s2922c6b840627_i1240154.aspx
8.特许经营管理重点第二条 适用范围: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u2emueqt.html
9.我国特许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策分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国际特许经营组织进入了我国的市场,并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许多著名的国际品牌,如麦当劳、肯德基、可口可乐等纷纷在我国安家落户。与此同时,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也逐渐得到国内众多企业的认可和采用,经过近年来的迅速发展,特许经营都充分显示https://d.wanfangdata.com.cn/Thesis/D111635
10.中国法院网一般而言,法院在判定被特许人是否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会参考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开店经营。如果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是单店合同,被特许人尚未开店经营,是否实际使用了特许经营资源要结合其他因素判断。但如果像上述案例中双方签署的是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1/03/id/527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