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公共数据开放符合数据公共性的价值理念,但其运维不可避免地需要资金、技术和人力等资源,这对数据开放的可持续性提出了挑战。2017年,《Nature》的一篇社论指出,搭建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数据开放是相当昂贵的,政府缺乏搭建此类平台的资金,也不愿意承担这种责任。因此,完全依赖政府提供免费的数据开放可能会阻碍数据开放进程,甚至可能会因为缺乏激励而导致数据供给不足。在此背景下,公共数据的有偿使用应运而生,包括数据收费、数据信托、数据中介等市场化配置方式。
一是出于数据开放平台运维的目的,在特定的数据资源领域内,政府向数据使用方征收费用,用以抵消数据采集、整理和加工的成本,如欧盟、英国等地向数据开发用户收取信息使用费、数据加工费等。
二是探索以数据信托、数据中介为代表的市场化运营模式,试图构建可信流通环境,促进不同社会主体间数据互信交换。数据信托的提出旨在解决数据主体(如个人)和数据持有者(如企业、政府)之间不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虽然数据信托还存在多种界定方式,但不同定义都强调由独立第三方作为数据受托人,承担相应法律权利和责任,负责数据的管理、共享和使用,确保数据开发利用有利于特定人群和组织。数据中介则是指由中介机构与数据主体、数据持有者、数据使用方进行沟通,推动数据的收集、汇聚、交易和使用,建立互信的数据开发利用机制。上述方式目前已在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有所实践,或至少在制度上有所探索。
顺应全球浪潮,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发展迅速,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要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
2016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在中央层面提出加快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战略,全面推进与深化政府数据的采集整合与共享共用。
2018年1月,中央网信办等部委联合印发《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在五个省份联合开展试点工作,旨在促进信息惠民、推动规模化创新和释放数据红利。此后,各省市响应中央号召,加快推进数据开放的立法工作,为公共数据开放奠定了制度和法律基础,公共数据开放实践取得显著进展。
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截至2023年8月,我国已有226个省级和城市的地方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与此同时,公共数据开放实践也面临若干挑战,如开放数据体量小、数据质量偏低、数据价值密度低、开发利用成本高和社会数据需求无法满足等。
作为数字时代全新的理论范式,数字治理生态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提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并承担不同责任。在我国的语境下,数字治理生态的关键治理主体包括党委、政府、专业机构、科技社群、媒体和民众,并通过政治统领、条块协同、政企合作、政社协同等机制构建出多主体协同治理的良性互动格局。
五、总结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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