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节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C肉制品公司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一条龙”经营模式,将公司分为养牛厂和肉制品加工厂两个部分。养牛厂负责养牛,生产牛肉;肉制品加工厂负责把牛肉加工成肉制品,进行销售。C公司一年的销售收入是30000万元,销项税额为5100万元,进项税额为580万元,
其应纳增值税及税负计算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80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5100—580=4520万元
(4)增值税税负=4520÷30000=15.06%
所以一年的增值税为4520万元,税负高达15.06%
2、肉制品加工厂购买屠宰厂的牛肉,可以作为采购农业初级产品处理,即按收购价提取13%进项税额;加工厂销售肉制品,按17%计算销项税额。
依据企业当年的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筹划效果:
假设牛肉的收购价占肉制品总收入的60%,那么,我们可以得出:
(2)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60%×13%=234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5100—2340=2760万元
(4)增值税税负=2760÷30000=9.2%
可以看出,这比以前交纳的4520万元节约了1760万元(见表1),降幅为38.93%;增值税税负从15.06%降到了9.2%。对于这个企业来说,这个效益是十分可观的。
案例二
巧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所得税额=8000×25%=2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建议,该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这样的话,其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所得税额=8000×25%×50%=1000万元
可以发现,筹划后企业的所得税减少了1000万元(见表1-2)。
(视野注:表格中0万元应为1000万元)
可以发现,“公司+农户”这一经营模式,有利于企业用好针对涉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征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带动农户致富,还可以使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是一项富农利企的经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