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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贵州
本次更新区间为
2023-06-0917:45~2023-06-1310:34
1、外币折算
2、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核算模式
3、企业重组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入账?
4、跨境电商运费核算问题咨询
5、成立的分公司要重新建立账套,可以不新建账套,沿用之前的吗。
6、关于股东承诺及其会计处理
7、请教陈版,验收确认收入无法取得验收报告的情况下能否用签收+静默期
8、请教陈版,关于收入确认时点
9、在建期间融资租赁核算问题
10、请教陈版主,仓储行业,购买维修零件初始确认以及后续计量
11、对于持股平台内员工离职,重新授予给其他员工,怎么确认股份支付?
12、求助关于处置土地置换期房和现金的会计处理
13、委托管理业务会计处理
14、生产人员薪酬参与部分研发样品生产
15、股东增资附有回购条款现值的计算
1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7、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分配的会计处理
18、递延所得税负债
19、请教陈版主!关于股份回购义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负数后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20、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
21、求助陈版:上市公司股份支付取消的会计处理
22、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
23、关于一次性全额扣除器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
24、提问陈版,关于大宗贸易代理人的认定。
25、内控方面问题
dingjiali2023-6-523:22:06
想问下,在外币折算的时候,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信用减值损失、递延所得税费用是否需要用折算后的人民币倒推,而不是用本位币*平均汇率计算呢?
chenyiwei2023-6-815:07:58
所有利润表项目的折算,都是按照“原币汇率*当期平均汇率”。
理解你的疑问是因为这些项目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对应项目之间有比较明确的增减变动关系,所以为了人为拉平折算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而进行这种调节。实际上这是不恰当的。按全年平均汇率折算后的金额与对应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初、期末数差额之间的差异,应体现在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
dingjiali2023-6-1123:19:55
好的,谢谢陈老师,另外,想问下,对于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在本期没有实际变动的情况下,仅通过期末外币折算导致本期坏账发生增减变动,请问这样合理吗?
chenyiwei2023-6-1309:48
这种情况是合理的。
jdm01092023-5-2511:28:24
本帖最后由jdm0109于2023-5-2511:31编辑
有一个创业投资公司,行业登记为
资本市场服务;
营业范围:
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管理;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此类公司:对外投资是否满足: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
类似主体持
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1-18风险投资机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分类
即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
类似主体
。。。。。。。。。。。。。。。。。。。。。。。。。。。。。。。。
(2)1-1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
一、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
对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投资方除拥有与普通股股东一致的投票权及分红权等权利之外,
还拥有一项回售权,例如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约定
,若被投资方未能满足特定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按投资成本加年化10%收益(假设代表被投资方在市场上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对价将该股权回售给被投资方。该回售条款导致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基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和影响程度不同,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比例为3%,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
情形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比例为30%,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
现就上述两种情形下被投资方和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意见如下:
情形1:
从被投资方角度看,由于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从投资方角度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该项投资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因该项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情形2:
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同情形1。
。。。。。。。。。。。。。。。。。。。。。。。。。。。。。。。。。。。。。。。。。。。。。。。。。。。。。。
A公司即为上述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了很多有限合伙(通过该载体再对外投资)、一些未上市的公司;
(1)A公司呈报的投资方案中明确:对于有限合伙企业,A公司与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并一致通过后,决策生效;其中,对于拟IPO的公司,约定:如果标的公司无法在几年内IPO成功,则由标的公司母公司回购该有限合伙股权(
此系典型的有限合伙投资模式——对赌条款
);但事实上,
投资协议中并不会体现该类内容
——投资协议中几乎是格式条款(
有可能与大股东签订了对赌协议
);
(2)A公司还有一些股权投资,作为联营企业核算;
问题:
(1)A公司对于上述(1)中股权:①A公司投资了有限合伙,穿透至底层(即有限合伙只投资标的公司;占比48%),实际该有限合伙企业拥有一项回售权(该回售权由
标的公司大股东进行回购
);从有限合伙的角度——一应当根据上述
1-1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中30%
的方式处理?
(2)续本条(1):如果有限合伙占比10%,是否作为FVTPL核算?
(3)A公司对于上述有限合伙是否因其为创业投资公司——均作为FVTPL核算(
但认定为债务投资的有限合伙等投资——划分为债务工具?
)
(4)A公司对于其他投资——如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
@chenyiwei,求助陈版主!
chenyiwei2023-5-2614:06:49
1、A的报表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并按权益法核算,反映本企业的该合伙企业的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情况。A公司也可以作为创业投资公司,将其各项投资均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2、该合伙企业层面: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设置回售权条款(回购的义务人为被投资方大股东),此时应对该项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或者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但被投资方大股东给予的回售权应单独确认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能与该项股权投资合并为一项资产。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占比10%,无重大影响,则有限合伙企业对该项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jdm01092023-5-2717:20:57
陈版,再追问一句:A公司如果选择FVTPL核算投资,是否对所有公司均应当一致采用?即最后一个问题,A是否可以选择性的将一部分非有限合伙类企业按长投核算、有限合伙或投资类的公司按FVTPL?
chenyiwei2023-5-3121:28
逻辑上应对所有同类或类似投资一致采用。
jdm01092023-6-1021:08:03
chenyiwei2023-6-1309:49
实务中较少见,一般还是列投资收益、投资活动。
吕明渭LMW2023-6-908:32:32
1、借:固定资产800贷:实收资本800
2、借:固定资产700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700
Splandidhhh2023-6-915:55:05
我认为税法视同销售认公允,所以不会出现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认同,最后看陈版解答
chenyiwei2023-6-917:45:08
首先考虑是否符合按评估值进行账务调整(或重新建账)的条件。例如,对B企业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则不能按评估值进行账务调整。
如果可以按评估值调账的,则评估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关于是否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取决于税法上是否将评估增值额认可为新企业后续在税务上扣除折旧、摊销或者计算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基数。
kuanghuanboy2023-6-918:18:21
设立方式不明确,非货币出资还是合营
wx_62e9cd617b9a2023-6-921:24:41
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负债。
kly悦来悦好2023-6-713:50:39
请教陈版主,集团做跨境出口业务,集团内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从国内采购商品后卖给B公司,B公司在亚马逊平台销售商品,A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至码头,从码头运至亚马逊指定的FBA仓库或者第三方海外仓仓库,第三方海外仓仓库作为中转仓库向亚马逊FBA仓库补货,亚马逊负责将货物从FBA仓运送至买家,整个过程中,B公司承担的码头至FBA仓库或者第三方海外仓仓库的运费a、海外仓仓库运至亚马逊仓库的运费b、亚马逊平台收取的从FBA仓库运至买家的运费c,这三段运费应该计入存货成本还是销售费用?感谢老师于繁忙中解答
chenyiwei2023-6-910:53:41
B公司承担的码头至FBA仓库或者第三方海外仓仓库的运费a、海外仓仓库运至亚马逊仓库的运费b:能否计入存货成本有争议。但2021年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技术联络小组会议讨论的倾向性观点为: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移库,国内移到国外的运输费,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当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
亚马逊平台收取的从FBA仓库运至买家的运费c,应根据收入确认时点确定。即:如果以最终客户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则这部分运费构成合同履约成本,应计入营业成本;如果在FBA仓库入仓时或者之前已确认收入的,则这部分运费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但多数情况是本企业为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coiyzz2023-6-918:32:49
从工厂到亚马逊仓库,这种费用对销售没有直接联系,属于成本。从亚马逊到终端客户,这段费用属于销售费用。
9354822712023-6-819:02:32
陈老师你好,想请教一下,场景描述:公司内部存在一个运行多年事业部,该事业部管理机构齐全,有自己独立的账套,属于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与总公司汇总纳税。现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准备升级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并办理独立纳税登记,成立的分公司要重新建立账套,可以不新建账套,沿用之前的吗。
chenyiwei2023-6-916:48:36
这个问题无明确规定。个人理解继续沿用原账套也是可以的。
coiyzz2023-6-918:17:47
不可以,以前就算再怎么独立,也属于内部管理需要。从企业外部来看没有独立性,因为最后还是和总公司汇总纳税。现在申请了营业执照,因按照新设公司标准建立账套。
kuanghuanboy2023-6-918:19:36
分公司不得直接登记为独立法人机构,需进行工商注销处理。
川柏ss2023-6-822:44:37
本帖最后由川柏ss于2023-6-822:45编辑
请教陈版主:
chenyiwei2023-6-917:42:13
虽然按照原协议,交付股份的义务由股东承担,但本企业是该项服务的受益人,故按照“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原则,应按照该协议签订时点上本企业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和资本公积。
报告期内,股东和该中介经过协商终止协议,按当时估计金额予以现金支付,不再赠送股份,则在补充协议签订时点,调整冲回此前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并按照新约定的现金价格(需确保其不存在显失公允情况)重新确认费用和应付款项(如果仍由大股东支付的,则本企业确认资本公积)。
wx_5b3c400c08232023-6-822:14:57
3、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后15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产品验收通过且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后15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在本合同约定甲方项目首次流片成功后且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15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
4、交付方式为【甲方指定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7、合同约定企业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仍然归A公司所有。
公司按照“完整版交付确认+静默期”方式,在交付后静默期到期的次日确认收入实现。
方案3:通常情况下,依据客户出具盖章版的验收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但如果截止年末12月31日,针对少量的已完成完整版交付客户,预计无法及时取得验收报告的情况下,依据“客户完整版交付确认+静默期”确认收入。
请教陈版,方案3合适吗?
chenyiwei2023-6-917:35:04
建议考虑以下问题:
2、根据以往历史经验,考虑在代码等全部资料交付后,后续是否还需发生重大的人力和成本投入,还有哪些对客户而言必需的服务内容(履约义务)尚未完成,以往是否发生过交付后仍发生重大的整改、补救支出后客户才予以验收通过的情况;
3、结合合同中的收款条款,考虑截至哪个时点,款项的回收才较有保障。
wx_5b3c400c08232023-6-822:06:00
A公司2022年10月与客户B签订了国密认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关键性条款如下:
1、服务合并金额600,000.00元;
2、A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①认证方案、②预测试服务、③国密芯片认证辅导服务(包括认证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约定);
3、合同支付方式条款为:
1)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0%,即含税人民币540,000.00元。
2)国密认证服务完成并取得证书后且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含税金额¥60,000.00元。若甲方在合同签订两年之内未能按照乙方提供的审核报告进行整改而导致芯片认证无法通过,乙方不承担无法通过认证的责任,甲方需在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发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该笔款项。
如果认证过程中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能协助甲方产品通过国密二级认证,甲方无需支付10%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A提供的业务类似于注会培训,A公司只负责指导学员参加注会考试,对其进行培训,但不负责学员的注会考试100%通过。
针对上述国密认证服务收入的确认,有如下2个方案:
方案1、以客户通过国密认证做为收入确认时点;
方案2、以客户提交认证申请时点确认收入(此时A服务已基本提供完毕,是否能通过认证,并不是取决于A公司,且历史经验表明A公司提供服务对能否通过认证没有太大关系,A可以确定自己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标准;)
chenyiwei2023-6-917:11:19
如采用方案2,则需确保服务款项基本确定可收回。对于取决于认证结果的款项(“如果认证过程中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能协助甲方产品通过国密二级认证,甲方无需支付10%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可变对价原则处理,即作出最佳估计,但需确保遵循“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
冰澈酸橙2023-6-821:15:16
陈版主,想问一下在建期融资租赁核算的事情:
甲公司指定设备供应商A选好设备1,通知融资租赁公司B向A按照设备购买合同支付预付款或者分期支付到货款,A按照甲公司的要求直接把货直接送到甲公司的在建的工地。因为需要土建,设备也需要安装,这个建设过程到试运行大致1到2年。甲公司分10年,一年付两次把本金和利息给到B。设备是甲公司专用,租赁期结束,以1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甲公司拟按照新租赁准则融资租赁来进行核算,遇到的问题如下:
1、在租赁合同中约定,B向A付第一笔预付款,即租赁期开始,设备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B所有,而此时设备可能并未到工地或者甲公司并没有动工,这个时候开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么?2、如果开始确认使用权资产,那么就需要折旧,这个折旧进入在建工程么?3、拟选择上一年末LPR下浮10%作为增量利率,即作为折现率,但是这样的话,每年的折现率不一样,是不是需要每年年初重新折现计算使用权资产的价值?4、试运行结束后要预转固,这个工程的造价含使用权价值么,还是说直接按照现金流的流出累计数就是造价?
chenyiwei2023-6-916:53:47
这是常见的“以租代买”模式(我们理解该种模式不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之3-9的规范范围内):承租人先与供应商签署了买卖合同,后因资金紧张引入融资租赁交易方式,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供应商签订了三方协议,原买卖合同解除,由供应商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直接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资产价款,后续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收入。租赁期结束,全部租金付清后,承租人取得租赁资产的完整所有权。
我们理解,这种融资租赁协议,名为直租,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仅提供融资,租赁资产的控制权由供应商直接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实质上是以租赁物为抵押,以代付资产购建款项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因此,对于此类租赁,可以参照原租赁准则下的“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或者新租赁准则下的“售后租回中的资产出售不构成销售”进行会计处理,不使用“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科目。即承租人的处理要点为:
1、根据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设备价款的情况,一方面确认在建工程(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另一方面确认金融负债(如长期应付款)。
2、上述金融负债自其初始确认日开始计息(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支出),建造期内的利息可作为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利息支出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3、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归集的实际成本(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代付的部分和本企业自行承担的部分)转入固定资产,正常计提折旧。
上述做法在新老租赁准则下均适用。尤其是在新租赁准则下,由于此类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可能承担100%的资产购建款项,有部分还要承租人自行支付给供应商,同时承租人还需承担运输、安装等购建支出,上述处理办法就可以避免将同一项资产的一部分成本归入使用权资产、另一部分归入其他科目所造成的麻烦。也更能体现此类交易的经济实质。
qzh周婷2023-6-812:24:08
A公司的仓储行业,主营业务为租赁仓库。需要为客户维修仓库一些物品,购买了维修用的配件,购买时无合适科目核算,使用了存货。待领用时,进入维修费用,维修不收取客户费用。由于业务调整,维修这块包出去给物业公司,不再需要自己给客户维修,仓库中的维修配件堆积许久,当作废品出售。出售时亏损。
提问:初始入账时,是否不应该作为存货,对于仓储行业,无实质性存货。是否应该一次性费用化?前期已经做了存货,那么出售时,做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但是与企业的业务又无关,做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qzh周婷2023-6-910:39:24
chenyiwei2023-6-916:47:39
参考《讲解2010》第五章(固定资产)中对备品备件的处理方式:
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在第二章“存货”中,将备品备件归类为“原材料”。
建议将备品备件确认为存货中一个特殊类别,期末根据其本身的保存状况、预计未来用到的可能性、出售的可变现净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红红静静1232023-6-811:12:40
请教大家,实务中怎么操作:
持股平台内员工离职(股份支付有分摊期),实控人回购股份,同时将股份授予给其他员工,对于重新授予的股份,需要怎么分摊。
重新授予有两种情况:
1、原持股平台内员工;
2、公司其他员工(原来不在持股平台内)
同时对于分摊期,也存在两种情况:
1、在剩余年限分摊;
2、视同首次授予时,就开始分摊。
我看到有的案例,全部按照剩余年限摊销;
有的会区分授予对象,授予新员工按照剩余年限摊销;授予原平台内员工,视同首次授予,按照完整摊销期摊销。
想请问一下大家,针对重新授予的两种情况,要怎么分摊?
chenyiwei2023-6-916:15:52
收回激励股份的重新授予属于一项新的股份支付,应依据新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大于授予价格的差额计量股份支付费用,并在新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约定的等待期内摊销。摊销期限取决于新的授予协议的具体约定,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全部按照剩余年限摊销”或者“授予新员工按照剩余年限摊销;授予原平台内员工,视同首次授予,按照完整摊销期摊销”。你看到的不同处理可能是由于不同案例中新授予协议的条款原本就不同。
lailiang2023-6-809:27:52
2018年公司将一块土地所有权处置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根据合同,房地产公司支付现金以及一定面积的办公楼(24年建好后交付)作为对价,当年确认了资产处置收益,改办公楼由于是期房未交付就根据评估所评估价格确认其他应收款。由于近两年不景气,现在预估这个办公楼的公允价值要由原来的一平5万多下降到3万多,请问现在应该计提其他应收款的信用减值损失吗?还是在未来办公楼交付时再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公允价值下降较多,对利润影响挺大的,有什么更好的处理方法吗求助,感谢!
chenyiwei2023-6-916:11:09
主帖中的处理可能存在不谨慎的问题,建议考虑进行前期差错更正。
sangjl2023-6-807:59:10
陈老师您好!
请问:
1.B公司是否可以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如可以纳入,是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期初进行追溯调整吗?
2.如果B公司可以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B公司的个别报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吗?
3.如果B公司可以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B公司的合并报表是在个别报表确认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基础上进行抵消,最终留在合并报表层面是资本公积,还是B公司的个别报表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合并报表确认为少数股东权益呢?
谢谢陈老师
chenyiwei2023-6-916:01:38
这种情况,B公司作为受托方将C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可能性不大。
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1-9控制的判断”:
一、委托、受托经营业务
wx_638ca7141cbe2023-6-800:01:24
陈版您好,有这么一种情形,公司部分研发处于研发试制阶段,生产人员(学历较低的一线操作工)偶尔几个月会参与到试制阶段的研发项目样品生产中去,该部分员工依据实际生产情况
既申报了生产工时又申报了研发工时
,公司目前的处理是按照工时将生产人员的薪酬分摊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和研发费用,鉴于科创版和创业板对于研发费用的审核趋严,
能否[
b]
谨慎起见
将计入研发费用的薪酬调整至管理费用
,这样一来,研发费用得到夯实?
chenyiwei2023-6-915:39:11
基于能够真实反映的考虑,如果能够证明操作工用于研发项目的工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则操作工用于研发样品试生产的工时对应的人工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但需注意:
2、根据解释15号第一条规定,由于此类操作工在研发项目中的工作内容是研发样品的生产,因此如果最终形成了可对外销售或内部自用的试生产产品的,则这部分操作工参与的研发成本最终多数还是会转入到试生产产品的成本中,而不是停留在研发支出中。
Lvhongtao3832023-6-617:29:26
一、背景
A公司2023年5月增资B公司,增资金额是2亿元,增资协议中约定以下回购条款:
1.1回购触发事件
各方同意,自增资款支付之日期,如发生以下回购触发事件,A公司有权在回购事项触发后的两年内要求B公司回购A公司届时所持有B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在2026年5月前A公司仍未能实现投资退出。
1.2回购价格
届时回购价格为A公司支付的全部增资款。
1.3回购价款的支付
B公司应在收到A公司要求其回购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A公司当时支付的全部增资款,以现金方式通过合法途径回购A公司届时所持的B公司全部股权。
A公司除有回购权利外,其他权利与一般股东相同。
二、分析
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即A公司具有回售权),该回售权取决于B公司和A公司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即2026年5月前A公司仍未能实现投资退出)的发生或不发生,属于或有结算条款,且不属于“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的情形,B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
因此,在2023年5月,B公司应当根据收到的增资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按照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将回购A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义务从权益重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B公司财务认为,B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所涉及的回购条款,届时回购时,B公司并不需要支付利息给A公司,就是A公司每年要求的报酬率是0,所以,A公司出资的2亿元,即使在3年后(2026年5月)触发回购,在2023年5月收到2亿元出资款时,折现的现值是2亿元,由于折现的现值是2亿元,与出资款一致,后续每年也不存在计提财务费用的问题。
请问B公司财务的理解是否准确,虽然B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回购权不需要支付利息(即约定的利率是0),但是3年后(2026年5月)的2亿元,折算到3年前(2023年5月)的现值还是2亿元,感觉有点奇怪。并且如果按照3年期贷款利率4.75%折现的话,折现后的现值比2亿元低2千万左右,后续每年要计提数百万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chenyiwei2023-6-814:03:34
首先这种不需要支付利息的约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一般情况下的回购款都是“本金+利息”。
其次,假设这样做是合理的,则B公司在账务处理时,仍应将3年后需支付的回购款按照接受投资当时的市场收益率(例如8%)予以折现,将该折现值作为回购义务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该初始计量金额小于A公司出资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即参照股东授予被投资企业无息贷款的处理方式。
关于股东授予被投资企业无息贷款的处理,可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4-1-26(母子公司之间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在双方各自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中的“情形3”。
Lvhongtao3832023-6-915:05:00
陈版主您好!谢谢您的答复,还有个问题请教下,这种回购协议约定不要利息,但是算现值时,还是要按照实际利率进行折现,比如对方投入2个亿,3年后回购也是2个亿,按照实际利率折成目前的现值是1.8个亿,计入长期应付款-1.8亿,那么这个长期应付款未来三年要摊销0.2亿,如果3年后回购,摊销完后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刚好是2亿,支付给对方即可。那么这3年摊销的0.2亿,是做为财务费用核算,还是冲销资本公积呢?
chenyiwei2023-6-1309:53
作为“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核算。
保持学习ing2023-6-522:02:01
本帖最后由保持学习ing于2023-6-709:32编辑
chenyiwei2023-6-815:18:27
这两者实际上并不矛盾,都是为了保证追溯后的合并报表继续保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基本勾稽关系。
保持学习ing2023-6-913:37:04
那如果股东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达到同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2022年1月1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编制2022年合并报表时,调整比较报表2021年的数据,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部分才是通过资本公积去还原的部分,是这样理解么
chenyiwei2023-6-1310:20
是。仅需还原参与各方均处于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下的最晚日期往后的被合并方留存收益。与将被合并方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的期间一致。
wrp1991042325172023-6-511:27:48
请教陈博士:
B合伙企业分配的给A公司的2500万元收益,站在A公司角度是属于被投资单位的分红收益,还是属于处置被投资单位的对应份额的处置收益?
chenyiwei2023-6-704:36:55
一般可以根据合伙企业的GP或者管理人出具的分配通知上载明的信息(是分配收益还是投资款返还),在与合伙协议中的收益分配约定核对一致的前提下,作出相应处理。
理论上既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那么每期末都应测算其公允价值并确认变动损益。即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收益,应当都已经包含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这样,不论是以收益分配还是本金返还的名义获得分配,分配款都冲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重复确认收益。但实务中这一点难以做到,作为变通,就只能依据管理人的分配通知进行会计处理。
zlzs772023-6-717:23:44
具体应该怎么账务处理呢
wrp1991042325172023-6-912:55:40
陈博士,您好,我还有一个疑问,如果B合伙企业变成了一家投资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列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列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A公司分配的5000万,是作为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处置进行会计处理?还是说这5000万视为2500万元的投资成本返回和2500万的分红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①如果将B公司对A公司的分配视为A公司对B公司股权的处置,则2500万元冲减投资成本,2500万元直接进未分配利润。
②如果将B公司对A公司的分配视为分红的处置,则2500万元视为投资成本返还,冲减投资成本;2500万元视为分红确认投资收益。
从这段话中,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被投资公司对其股东的分配,不仅可以包含股利,也可以返还投资成本。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有必要界定处清楚置和分红了。
chenyiwei2023-6-1310:24
合伙企业如变为投资公司的,则其对外投资不适合于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是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所以你的问题理论上不应存在。
zhangCestbon2023-6-720:50:32
1、A公司以其持有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0)评估增值1000万元后,以评估值1000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权,无法构成控制,采用权益法核算。
针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0)评估增值1000万元,在A公司层面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的股权,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甲公司计划长期持有该投资,无明确的处置计划,甲公司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我的判断是不需要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理由是
下列条件的除外: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甲公司计划长期持有该投资,无明确的处置计划,虽然不能控制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但是股利毕竟是免税的,所以应该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所以不应该确认。
chenyiwei2023-6-911:27:55
c小装2023-6-717:13:40
请教陈版主!!!股东回购义务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负数(主要原因是对赌方从老股东手上购买发行人股份,但是最终由发行人承担回购义务),该负数在以后期间如何消除?还是一直会在报表中留存?
chenyiwei2023-6-911:20:26
2、如果最终由本企业履行了回购义务的,因为公司不可能长期持有自身股份(参见《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因而后续需进行减资处理。在减资时,因为无需支付减资款,所以减少的实收资本均转入资本公积,但很可能仍无法完全消除该项资本公积负数。无法消除的资本公积负数代表本企业向股东的一项权益分配。
XYJAAA2023-6-716:40:15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的固定资产后续修理费用的会计处理:
问题:1、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指的是什么?如何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2、与税法上的大修理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区别是什么?
chenyiwei2023-6-911:16:09
请参阅:
hfjt262023-6-716:21:53
陈版,您好,审计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需要求助,烦请陈版在百忙之中答疑解惑
背景:
公司2021年开展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分三年解锁。授予条件包括:最近一年内部控制不能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2021年度实现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要求,2022年公司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有否定意见。按照证监的规定,内控否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因此公司2023年取消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481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疑问:
目前我们有两种看法:
2、也有人认为内控否定是不属于“可行权条件”,只有股份支付协议中明确说明的业绩条件才属于。2021年的业绩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经取得管理层提供的服务,并且内控问题是管理层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不应冲销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请问陈版,公司2023年会计处理采用哪种方式更合适呢?
chenyiwei2023-6-911:15:06
'内控审计报告不能被出具否定意见'也属于非市场业绩条件,因该条件不满足而导致股份支付被取消的,应冲回此前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且本年度(2023年度)不再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直脑达2023-6-714:04:49
chenyiwei2023-6-910:57:14
1、会计上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能否资本化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其金额或者所花费的工时等,而是要看这些后续支出是否增加了该固定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能力,例如增加产量、提升质量(相应可以提升售价)、降低成本等。如果仅仅是维持现有的经济利益流入能力,例如大中小修理支出,则应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处理。
2、税法上对于资本化的标准主要是从支出金额和占比,以及对使用寿命的延长等可以量化的指标来判断的,与会计上的判断逻辑并不一致。
oyyc20182023-6-711:32:08
[color=rgba(0,0,0,0.85)]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
器具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color=rgba(0,0,0,0.8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color=rgba(0,0,0,0.85)]这个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了,那针对这个部分,它还算非经常性损益吗?
chenyiwei2023-6-910:42:18
并且,即使最初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有效期短)有合理性,现在该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后,也不适合于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anjiaxiang12102023-6-611:38:28
陈版,关于大宗贸易代理人的认定,其中有一项关于对于商品控制权的判断。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请问其中的第二项,如何理解,公司与上下游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上游公司发货,运输,到下游公司,上下游公司组织验收,公司全程不参与,这种适用于公司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吗?
anjiaxiang12102023-6-613:22:08
@chenyiwei谢谢陈版
chenyiwei2023-6-811:49:25
承担实物毁损灭失风险与控制权无必然联系(这是“控制权模型”与此前的“风险报酬模型”的区别之一)。因为该风险的承担并不代表企业具有“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的实际能力。主要考虑:(1)货物毁损灭失以及由此导致的索赔通常是偶发事件,不能以偶发事件为主要判断依据;(2)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更多地是体现法律上的“善良管理义务”,例如仓储企业和运输企业都要承担其受托保管或受托运输货物在保管期间和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但并不因此可将受托保管、运输的货物确认为自身存货,也不能认定具备对其控制权。
anjiaxiang12102023-6-909:45:54
@chenyiwei感谢陈版主,辛苦了!
所以陈版的意见总额法所谓的控制权主要还是“在持有存货期间,有权决定以什么价格卖给谁”
就是我持有存货,有决定出售给谁的决策过程(有拿着货去找买家,决定价格的过程)所以零库存、以销定采还是缺少这个过程,才更容易被认定为净额法,我理解的对吗。
chenyiwei2023-6-1310:32
是,可以这样理解。
RSM@zyl2023-6-709:54:07
陈老师您好,关于内控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您
公司为拟IPO申报企业,实控人本身是公司最大的销售,拥有很多客户资源。同时实控人每个月需要审批、拍板最后的采购订单。这在公司内控管理层面,是否有失偏颇?
babojoo2023-6-711:04:02
没啥问题,民企都这样
chenyiwei2023-6-814:12:40
RSM@zyl2023-6-909:14:24
chenyiwei2023-6-1310:34
需要整改,根据证监会、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规范建章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