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酒店消费被烫伤平等协商化纠纷
接诉后,芗城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商家承认是服务员不小心烫到徐女士,在徐女士受伤后,商家积极陪同徐女士就医,在治疗期间坚持给徐女士送中餐和晚餐,并同意赔偿医药费等1万元。徐女士认为,受伤导致其后期行程无法进行,机票、酒店退改增加支出,且无法按时返台导致误工减少收入。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安全权”,与之对应的是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针对“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当事双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内理性维权、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圆满解决纠纷。
●案例二:
未成年人消费可撤销
监护人及商家均担责
2019年5月,消费者付女士投诉称其11周岁小孩私自到商场购买了一款1344元的“天梭”牌手表,商家以表带经过调整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
龙文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得知,购买该手表的确实是一名年仅11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工作人员对法规的耐心解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以1244元的价格回收该手表,付女士也表示要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认定该交易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监护人可依法撤销,同时,该未成年人监护人,实施监护措施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监护人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的同时,经营者也可以要求监护人分担撤销该交易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
购买瓷砖存色差
经营者承担损失
张先生到长泰12315投诉,称其在2019年9月26日向长泰县武安镇某瓷砖店购买了1万元瓷砖。9月28日泥水师傅铺了一半后,发现瓷砖存在严重色差。张先生与商家林老板进行协商未果。
长泰县12315将此投诉件分流给武安镇消委分会处理。经过现场查看,张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商家同意赔偿张先生人民币17500元(包含铺砖工资、沙子、水泥、溢胶泥、吊料费、打掉瑕疵瓷砖工资、清运废料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争议商品瓷砖出现了色差,虽然单个瓷砖没有质量问题,但大面积使用后,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审美要求,这就偏离了消费者购买目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瓷砖产品不同批次会因为生产工艺和条件的影响而存在一定的色差,经营者提供此类商品时,应当提供同一批次的产品,切不可为了节约成本将不同批次的瓷砖混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