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企业应将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的汇率与实际收汇时的汇率加以区别,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以入账时规定的汇率计算,同时记应收外汇账款,收汇时按当日银行现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与对应的应收外汇账款人民币差额部分记入汇兑损益。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应作财务费用处理。
(三)支付国外费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卖方负担,其含义如下: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1、海运费
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1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汇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生产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6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一律冲减销售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
对出口笔数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保、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四)出口销售退回
货物出口销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还的货物,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销售收入处理;退货所发生的运保费,如是对方负担的不作处理,由我方承担的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2.退回调换货物,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方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重新出口处理。如果调换的是品种、数量且成本相同的货物,在退回入库及调换货物发运时,也可简化处理。对退回的货物作增加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货物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销售进行调整。但调换发运货物如发生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时调增出口销售收入。
3.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调减以前年度利润在“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中支出,调增上年度利润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销售账簿的设置
生产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以便于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
二、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
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成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予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本科目。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未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
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
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例题: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12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
万美元未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
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14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
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9,09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8,270,000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827,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8,235,2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000
贷:应付帐款9,635,294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8.27×(17%-13%)=330,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30,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8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1400,000-330,800))=729,200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8.27×13%=645,060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645,060
免抵税额=645,060-645,060=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645,0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45,060
例题:若该企业2006年1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5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6,616,000
借:原材料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贷:应付帐款5,505,882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8.27×(17%-13%)=264,640
借:主营业务成本264,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4,640
应纳税额=340,000-(800,000-264,640-645,060)=449700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200,000)×8.27×13%=752,570
免抵税额=752,570
根据计算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449700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497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7525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52570
例题:若该企业2006年2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5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10万美元,2006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支付2005年12月出口货物的运保费8万美元,收到2005年12月出口货物货款100万美元。收款当日汇率为8.2。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出口记账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8.27×(17%-13%)=264640
借:主营业务成本264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4640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64640))=195360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100,000+300,000)×8.27×13%=967,590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5360
免抵税额=967,590-195360=772230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1953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36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77223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72230
(6)根据支付的2005年12月的运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661,600
贷:银行存款661,600
(7)调整2005年12月预估运保费的差额:
调整出口销售收入=(100,000-80,000)×8.27=165,400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165,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5,400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0,000)×8.27×(17%-13%)=6,616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6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16
调整免抵退税额=(100,000-80,000)×8.27×13%=21,502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21,50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1,502
(8)对2005年12月出口,到期仍未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的10万美元视同内销征税:
对逾期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计提销项税额:(100,000×8.27)/(1+17%)×17%=120162.39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162.3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162.39
冲减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27×(17%-13%)=33,08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80
(9)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8200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70000
贷:应收帐款8270000
四、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额离
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减去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应退税额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税额
5、收到出口销售货物款项时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例题: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l.本期外购货物5000000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0000元,上期留抵
进项税额150000元;
2.本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000
000元,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20000元,免抵退应抵扣税额150000元;
3.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免抵退税通知书》一份,批准上期出口货物的应免抵税
额100000元,应退税额50000元,应退税额于当月办理了退库;
4.本期内销货物销售额5000000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4000000元,
5.当期实际支付国外运保佣500000元并冲减了出口销售;
6.本期取得单证齐全退税资料出口额300000元,均为进料加工贸易,并于10月10日前向
退税机关申报。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复出口货
物的退
1.购进货物的处理。
税
值率借税:(为原进材项15料税额5)%0008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5850000000
2.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元。400×(17%-15%)-100×(17%-15%)=6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3.(l)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批准免抵税额100000元,退税50000元: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00000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5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0000
(2)免抵退税通知书批准的应退税款办理退库:借:银行存款50000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50000
4.当期销售的会计处理。
(1)内销货物的销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58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5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
(2)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凭出口外销发票金额入账(不考虑成交方式):借:银行存款4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4000000
5.运保
①(平时不参与免抵退计算,年终一次性调整)
6.应纳税额计算与应交税金的会计处理。
本月应纳税额=85-(85+15-6-5)=-4(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000×(17%-15%)=6000应退税额为6000元〔例2〕仍以上述有关业务为例,将上期留抵税额设为0万元。本月应纳税额=85-(85-6-5)=11(万元)
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10000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10000佣入账
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110000元。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为借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五、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2006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
1、一般贸易出口销售额离岸价50万美元,出口当月1日汇率8,来料加工加工费收入10
万美元,内销产品销售收入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该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
13%)。2、上期留抵税额40万元,当期取得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税额为5万元,当期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3万元。根据以上资料
(1)计算该
外销:企业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贸易:借:应收帐款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
来料加工:借:应收帐款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内销:借:应收帐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70000
购进:借:制造费用(原材料)
管理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50000(30000)
贷:银行存款
免税用进口料件进项转出:
50000×800000/(800000+4000000+1000000)=6897
借:主营业务成本689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6897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8×(17%-13%)=1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60000
应纳税额=17-(40+5+3-0.6897-16)=-14.3103
免抵退税额=50×8×13%=520000
应退税额=143103
免抵额=376897
六、外销收入转为内销收入的核算
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方法。
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对C类出口企业和D类出口企业则应按严格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申报免、抵、退税。2006年102号文
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它外购货物。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例:某C类出口企业在2003年7月份,因同年1月份1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货物已超过6个月未收齐退税单证,应按内销货物进行征税处理;该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
(一)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账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蓝字或红字)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②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④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计算补税。②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③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④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