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卫星:数据确权之辩

摘要:数据确权与否素有争议,对于数据非权利客体论、数据流通阻碍论、数据公共物品论、数据产权难以实现论、个人信息及隐私威胁论等主张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澄清认识误区,达成数据确权共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利用。数据确权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即可以避免“公地悲剧”、走出“丛林法则”,实现定分止争;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数据流通利用的有效市场;在数据领域实现“有恒产方有恒心”。数据确权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数据产权的支配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保障人们在信息社会自主构建其数字化生存空间。

关键词:数据确权;肯定论;否定论;数字化生存空间

数据权属缺失一直是制约数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核心难题,这也使得数据权属问题成为了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热点。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法学界对数据是否应当确权一直存有很大争议,学者就此形成了数据确权“肯定论”与“否定论”两派观点。2022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由此确立了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制度。然而,在解读《数据二十条》的过程中仍然形成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反对数据确权和主张确立数据产权为一项新型财产权。由此可见,数据确权与否仍然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且不谈数据产权如何三权分置,当下首要之举在于就数据应否确权达成共识。

本文立足于数据确权肯定论的基本立场,对数据确权否定论的观点进行尽可能详尽地梳理和概括,然后进行分析和回应,以澄清数据确权否定论主要学说的认识误区,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数据确权的比较优势,以推动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的数据的市场化,释放其价值,助力于我国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地高质量发展。

一、反对数据确权的主要观点与回应

数据之所以确权难,难在数据自身的特殊性。因为数据确实不同于以往的有体或无体财产,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以及几乎可以零成本的无限复制等特征,构成对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挑战。数据确权否定论者认为数据的这些特点很难使数据成为权利的客体,在现有的财产权体系中无法安放。再有就是作为数字经济新兴要素的数据,理应体现现代互联网互联互通、共享共创的特点,一旦确权就会阻碍数据上所负载的信息的流通,据此有论者主张数据乃是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产物,应该有互联网的思维,主张数据乃是一项公共物品,故而不应确权。也有从现实角度进行考虑者,认为数据的这些特点使其即使确权也难以实现,甚至有论者主张对数据进行确权会对个人信息和隐私造成威胁。这些认识有必要予以澄清。

(一)数据非权利客体论

1.数据非权利客体论的基本观点

持此论者认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在理论上不成问题,但数据无法成为权利客体,难以将其纳入私法权利体系。从数据这个层面看,一方面数据无法被民事主体所独占和控制,缺乏特定性、独立性,无法构成民法上的权利客体;另一方面数据依赖于庞大的工具和行为系统而产生经济价值,因此并不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具有非财产性。因此,数据不能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同时,数据权利化还面临着权利主体不确定、外部性和垄断性等困境。换言之,数据载体能够被视为财产,但由于数据与其存储载体之间关联性并不强烈,数据能够被复制并存储在多份载体之上,因而不具有唯一性,无法成为财产权的客体。还有观点从数据对人格主体的依附性论证其作为财产缺乏独立性,指出:对于个人数据而言,由于其属于人格权的保护对象,其人身依附性和不可让与性也使得个人数据不能够成为财产权客体。上述观点可以概括为,数据不能为民事主体所独占和控制,且数据与其依附的主体身份和存储介质难以分割,不满足独立性和特定性的客体性要求,故无法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2.对数据非权利客体论的回应

数据非权利客体的论点根源在于其作为无形财产导致的认识模糊。从数据存在的客观形态来看,数据是从源发者主体身份分离之后的独立物,数据也是与数据存储的介质在价值和依附关系中具有显著的可分性。

首先,数据是从源发者主体身份分离之后的独立物。尽管数据的采集过程可以持续绑定数据主体,也即能够随着主体信息的变化而增加或者修改数据。但是,数据是区别于信息的物理载体,只有被稳定保存下来的数据才具有确权的基础。无论是动态数据还是静态数据,其财产权的客体必然是已经脱离了数据主体的客观载体。从客体与主体关系角度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本质属性的独立性,数据作为客观事实的记录,天然无涉人的主观性,尽管有的数据是人机交互的产物,但是从它产生的那一刻便已经脱离了人;另一方面,表现形式的独立性,其所表现出来的数字、文字、图像、视频、音频或计算机代码等具体类型,不仅在人的认知上而且在事实上独立于主体之外。”故此,数据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于数据主体单独存在。

其次,数据与其存储介质在价值和依附关系上均具有独立性。从价值上来说,存储介质的价值是根据物理材料来决定的,其成本价值是处于不断降低的过程。据市场估计,到2025年,机械硬盘价格将达到每GB0.01美元的历史低点,使1TB驱动器的价格仅为10美元。与之不同的是,数据的价值是随着技术处理能力的提升而会不断挖掘出新的价值,也即数据本身的价值是可以不断增加的。从依附关系来说,数据的存储介质具有多样性,分布式存储等新技术的出现让存储介质的独立性被打破,数据本身的独立性比存储介质本身的独立性更加重要。在数据财产的处置过程中,当数据具有备份的情况下,数据介质的转让并不能直接导致数据的处分,数据介质的丢失也不必然代表数据的丢失。数据文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构建排他性,进而满足民事客体能够被界分及控制的要求,因此数据文件可以构成民事客体。

(二)数据流通阻碍论

1.数据流通阻碍论的基本观点

2.对数据流通阻碍论的回应

数据成为产权客体不但不会阻碍数据流通,反而有利于通过产权促进数据交易流转和数字经济发展。清晰的数据产权设置是保障良好市场交易秩序的前提,数据产权制度可建立起闭环的数据交易规则体系,进而推动数据产业生态系统的发展。大数据交易的基础就是要解决数据的产权归属问题。我国的数据经济已发展多年,推动数据要素进行市场化流通交易也已有尝试。自2015年贵阳首建大数据交易中心后,全国各地根据自身优势也纷纷建立数据交易机构,并在我国网络安全法颁行之后经历了一拨沉寂,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之后又有了新一拨的复兴,目前全国各地运营的数据交易机构有26个。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数据交易规模仍然不大,数据要素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地方政府和数据交易机构普遍认为,数据确权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是导致数据交易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前提是数据安全风险可控,只有数据安全边界明晰才能构建稳定的预期和信任。目前,数据没有确权导致这种安全风险不可控,数据交易无法在聚光灯下进行,场外数据交易占据绝大部分比例,数据要素越重要,数据灰色交易、违法交易也就相应增多。

综上,数据确权之后,各数据权利人得以在各自权利边界内自由行使权利,可明晰数据交易规则、保障稳定的数据市场交易秩序。数据确权是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与此同时,数据确权制度是一个体系性设计,其中关于数据权利内容的分割、公共数据机制对公共利益需求的保障、数据合同公平性测试等制度都可以避免数据确权后阻碍数据的流通利用。

(三)数据公共物品论

1.数据公共物品论的基本观点

2.对数据公共物品论的回应

(四)数据产权难以实现论

1.数据产权难以实现论

持此论者认为,就个人数据产权而言,个人缺乏行使数据产权的现实条件,适用的仍是责任规则。“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大部门法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水平,已经远远高于财产权责任规则的保护水平。”在这种情况下,从个人数据保护的角度看,没有必要赋予个人数据产权。即便赋予个人以数据产权,由于在现有技术应用场景下个人对其自身数据缺乏实际可操作的控制,个人也难以真正有效行使数据产权,适用的仍旧是责任规则。个人之所以对自身数据缺乏控制,是因为个人数据形成的关键一环是大数据应用场景下的数据采集行为,该高新技术加持之下的数据采集行为非自然人所能控制,且若非知情同意机制,个人甚至无法知晓个人数据的存在,更遑论去执行个人数据的实际占有。因此,对个人数据无法适用财产规则,只能适用责任规则。

2.对数据产权难以实现论的回应

与其说数据产权难以实现论提出的是法律问题,不如说它提出的是技术问题,即在现有技术下,个人难以实现对自身数据的有效控制,故个人数据确权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此种观点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数据领域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事实上,随着技术的发展,个人对自身数据的控制已经可以实现。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创建个人数据账户的业务模式,英国的Midata项目和韩国MyData项目也成为实践中探索个人数据控制权的典型代表。在此种业务模式中,由第三方机构为每位数据主体创设一个专属的数据账户,类似于银行账户。个人数据账户具体包括三种功能(1)数据聚合。个人可以通过行使数据可携带权,将散落的数据聚合到个人数据账户中。(2)数据管理。将个人数据进行分类存储、集中处理,并形成数据集成、数据接口等机制,方便数据访问和使用,为个人数据的后续交易奠定基础。(3)数据交易。开展个人数据产权和服务交易,支持数据结算等业务。借助个人数据账户,个人可以通过“我的数据我做主”有效控制自己的数据,进而实现“我的数据我受益”。此外,当个人数据进入二级市场时,依然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追踪其流向。

(五)个人信息及隐私威胁论

1.个人信息及隐私威胁论的基本观点

持此论者可大致概述为如下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使企业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数据产权,将造成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威胁或侵犯。既有研究通常将个人数据定义为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数据,将企业数据定义为经匿名化处理后不具有识别性的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数据财产权保护企业数据。然而,在大数据挖掘技术背景下,数据处理能实现完全匿名化存疑。如果将经匿名化处理后不具有识别性的数据归属于企业,由企业完全享有数据产权,鉴于个人信息与企业数据之间存在可相互转换与重叠的潜在可能,将造成对个人信息人格权益或隐私权的侵犯。观点二认为,个人数据财产权的设立会使隐私成为可交易的商品,不利于隐私保护。在个人数据成为交易对象进入市场后,人对自身喜好等信息的控制力降低,蕴含着巨大的人格权益受损的风险。信息隐私不应当设置财产权,由国家统一监管和保护,比起设置私有财产权,更能保护信息隐私。

2.对个人信息及隐私威胁论的回应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通过让数据处理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增加其侵权成本,可以有效预防、减少甚至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时,除了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外,还应考虑增加构成财产侵权的可能性,使得个人受到信息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的双重保护。然而,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不承认个人数据产权,因此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加害人通常只需要承担人格侵权责任,而不需要承担财产责任。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被要求支付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往往是有限的,也只是数额微不足道的精神损害赔偿。从经济学上讲,承认个人数据产权可以促使数据处理者在收集个人数据时作出更加理性的判断,无开发利用能力的数据处理者非必要将不会收集和存储个人数据,有正向开发利用能力数据处理者或者数据经纪人将有能力吸引更多个人数据的汇聚,这也符合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追求。

二、数据确权的必要性证成:数据权利化的比较优势

(一)定分止争:克服“公地悲剧”,走出“丛林法则”

数据确权的比较优势在于,如果不进行数据确权,一方面势必造成“公地悲剧”现象,难以形成数据生成和利用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对于实际控制数据的大型或超大型数据龙头企业,可以通过事实上对海量数据的控制,坐享数据垄断利益,数据利用陷入“丛林法则”,而这些现象都是应该通过法律制度设计来避免的,也是数据确权的逻辑起点。

1.数据确权:克服数据市场“公地悲剧”的有效手段

数据财产权规则的缺失使得数据变成公共物或无主物,任何人对数据都不享有排他性权利,数据处于敞开使用状态进而引发过度使用数据的现象,从而造成数据资源的“公地悲剧”。“公地悲剧”一词最早在1968年由加里特·哈丁(GarrettHardin)提出。这一概念描述了人们对公共资源的过度利用,却没有承担必要的成本来维护公共资源的使用价值,最终导致公共资源耗尽的现象。这一经济学上经典的“公地悲剧”理论展示的是“当个人按自己的方式处置公共资源时”的贪婪景象,公地悲剧的实质是物被过度使用,并且没有任何人投入维持物的使用价值的必要成本,最终导致物彻底丧失其使用价值。

在数据资源这块“公地”上,因为没有确立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被肆意非法收集、使用、交易,且屡禁不止,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侵犯风险,公地悲剧问题严重。在个人数据领域,由于个人缺乏数据产权,使得个人对数据无法直接行使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支配权,目前的情况是,个人在面对企业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的行为时,不仅很难有效对抗,而且无法从自身的数据中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利益。而且,企业没有对个人数据的安全性采取保障措施的动力,任由数据泄露风险的扩大,从而将数据所生利润内部化,而将数据使用的不利结果(如隐私泄露)外部化,最终由用户承担。在企业数据领域,数据权属规则的缺失引发企业间竞相争夺数据资源,诱发了数据收集的“任性生长”和“跑马圈地”的不良现象。

以数字服务税的方式来补偿网络用户的做法,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正当性基础并不牢固。首先,数据税隐含着个人对自身数据享有产权的理论假设,否则也就不会存在企业使用个人数据应当付费的问题。数字服务税在用户数据领域引入了一种“双层所有权”结构,即用户对个人数据享有财产权,而全体用户的集合数据产权归国家所有。但该提议违反物权制度中的“一物一权”原则,且此种做法之下使用个人数据的收益最终归全民所有,而不归属于个人,会产生公平性的争议。其次,数据税本质上是一种数据使用费,其收取的标准应当按照市场机制确定,而“以收税代替产权”的做法,不仅无法使得用户从其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中获益,甚至会否定私有产权的合法性。

可见,税收等替代手段不仅无法从根本上克服数据公地悲剧,而且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唯有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才能有效遏制数据领域的“任性生长”和“跑马圈地”等不良现象。在确立数据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各方贡献程度的不同,以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为线索,合理界定各方的数据权利。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用户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全面性,还能够保证平台公司回收前期在数据商业化运营方面的巨额投资,从而形成研发投入的正向激励模式。如此一来,数据使用的收益与成本可以实现平衡,可以有效杜绝对数据资源的掠夺性使用,从根本上克服“公地悲剧”。

2.数据确权:走出数据市场“丛林法则”的必由之路

如果不对数据确权,数据市场将奉行“丛林法则”,数据控制者即为事实上的所有权人,其可以通过技术措施控制数据,为市场主体设置高昂的使用费用,并可以任意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使用数据,由此引发数据流通利用不足的问题。这与“反公地悲剧”领域资源利用不足的问题类似。1998年,美国经济学家赫勒(M.A.Heller)在“公地悲剧”理论的基础上,正式提出“反公地悲剧”的理论。赫勒指出“,公地悲剧”理论强调了人们对公共资源过度利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忽略了造成资源浪费问题的潜在可能。在共享资源中,存在着多个权利所有者,每个权利人都能阻止他人使用该资源或设立使用障碍。这种情况导致资源闲置和未被充分有效的利用,于是就发生了“反公地悲剧”,最终导致稀缺资源利用不足。

解决反公地悲剧的有效方式是在赋权的基础上,对权利施加法定限制。针对“丛林法则”下数据流通利用不足的问题,相较于不确权的方式,确权后再对权利加以限制的方式更为有效。举例来说,如果不确权而按照“丛林法则”行事,数据事实上的控制者可以选择只开放给自己的生态内企业使用,市场竞争者即便愿意支付远超市场价的使用费用,数据控制者也可以拒绝其使用。但在赋权的情况下,可以引入FRAND原则,以此强制企业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FRAND)条件开放其数据使用。

(二)矫正市场失灵:基于科斯定理建立数据流通利用的有效市场

科斯定理表明,要提高数据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必须依靠明晰的数据产权制度;数据权属不清会降低整个数据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损害用户的社会福利。在我国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纵深发展的背景下,数据产权必须得到明确,而不应该是一个模糊的灰色领域。为了充分响应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有必要将数据产权上升为一项独立的产权,并进行相应的保护。

根据科斯第一定理,当交易费用为零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由此可见,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政府不论将产权界定给哪一方,通过双方(或各方)在市场上自由地进行交易(或协商),则自由的市场机制便能导出最有效率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的世界中交易成本不为零,因而自然而然地可以得出如下的推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就是著名的科斯第二定理。在此基础上,科斯进一步指出: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明确界定产权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并提高经济效率。具言之,如果没有产权制度,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规则,那么在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产权的交易和经济效率的改进将难以实现。正因如此,从政策的方面来看,科斯定理强烈地建议:不论以何种方式分配产权,产权明确化是促进效率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由此可见,清晰的数据产权界定是数据流通交易的重要前提。

科斯定理的规律反映到数字经济中,就表现为清晰的产权是数据流通交易的前提;缺乏清楚的数据产权界定,便不存在有效的数据市场。目前大数据的发展面临的基础性问题就是数据的产权归属不明,用户在各类平台、应用程序上所产生的数据,究竟是归用户个人还是归平台所有,仍然模糊不清,完全无法可依。这一方面导致了侵害、泄露用户隐私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产权归属不清,权利无法界定,导致平台在使用用户数据时,用户的数据安全边界在哪里,也没有一个广泛认可的、清晰的标准。显然,这对用户的权利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另外,各机构之间进行大数据合作时,因为数据产权不清,导致它们之间的合作苦难重重、难以为继。

面对上述困境,根据科斯定理,只需要明确数据的产权属性,无论把数据所有权划分给平台方还是用户,对效率都不会造成影响。但是,数据要素产权比传统要素更为复杂。数据要素产权的清晰界定能使数据所有权与数据使用权相分离,实现数据要素顺利进入经济市场,并在各个生产部门间形成按市场评价贡献获酬等合理配置机制。数据产权通过将数据财产权法定化,使得数据市场交易主体无需再借助个别谈判或格式合同这类关系规范进行数据流转,数据普遍权利成为可能,其效力不再仅限于特定对象,普遍性的数据权利及其流转得以实现,市场整体谈判和交易成本将大大降低。只有明确了产权,数据产权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采集、存储、交易等各个环节也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了交易的基础,市场各参与方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交易从而实现大数据作为AI时代稀缺资源最优配置,通过市场打破数据孤岛的壁垒,实现数据的有效共享。

总之,面对数字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市场失灵问题,需要国家从法律层面尽快明确数据的产权归属问题。通俗地说,只要明确了数据的产权,剩下的交给市场,数据拥有者与需求者之间自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讨价还价,最终在某个价格供需双方达致均衡,建立数据利用的有效市场,实现数据价值的市场发现。

(三)有恒产者有恒心:基于财产规则与激励理论的考察

1.“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比较分析

“财产规则”的核心是确保权益的自愿交易和自主决定。在买卖双方同意权益价值的基础上,允许权利人自由地支配、转让和利用财产,并对其享有权益和收益。这种规则鼓励个体通过自愿交易和市场交换来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升。财产规则涉及的实质是一个关于最初权利归属的集体决定,而不是权利的价值。一旦最初权利被确定,国家不能对其价值作干预。因此,根据财产规则,最初的权利持有人有权决定权益的价值。但是,很多非自愿的法益转移和强制性的法益定价(比如紧急避险、征收和征用中对特定财物的使用)很可能是有效率的。此外,许多受到侵害的法益往往无法恢复原状,对于非自愿的法益转移,禁令已无济于事。因此,法律上常常通过司法定价促成“强制交易”,此即“责任规则”。

2.从功利主义的激励理论出发看数据确权

从功利主义的激励理论出发,也应当承认数据确权的必要性及其益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劳动分工与交易的出现带来了激励的问题。激励理论认为需要通过动机、目标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出发,激发、引导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而实现组织和成员个人的目标。数据确权恰恰耦合了上述目标。数据确权支持论者认为,赋予数据主体以数据产权可以激励其进行数据的生产、挖掘和交易活动。企业、个人和国家是推动数据驱动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力量。在这个过程中,对各方数据的充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起着关键作用,它直接影响着企业、个人和国家对数据投入的积极性。强化数据保护将通过权利私益结构,有效激励数据收集、处理和利用者,最终实现国家数据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福祉的增进。数据产权在功能上为数据权利人的活动提供了根本的激励和保护。通过法律赋予数据权利人对其数据的财产权利,为其数据保护提供了直接的、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因此,数据确权为各方经济主体提供了有效的数据动力支持,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数据交易和合作得以在明确的产权框架下进行,促进了经济主体间的数据交流和合作,也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数据确权对数据采集、加工开发行为的激励不仅有助于增加数据供给的总量,还可帮助强化数据要素供给的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在提出高速增长目标的同时明确了对数据质量的要求。随着《数据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日趋严格的数据监管环境导致数据共享和交换带来的负向激励大于正向激励,数据主体倾向于成为数据需求方而非供给方,这一现象导致数据市场中优质数据供给方的不足。我国数据开放环节中低容量、碎片化数据现象普遍,格式问题、重复、无效数据较多,高价值数据偏少等问题较为严重。通过赋予数据主体以数据产权的方式将负外部性效应内部化,能够保障数据处理者对研发工作的正向激励,持续向数据用户及社会公众提供更具高质量的数据要素供给,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突围数字矩阵:数据确权是重塑数字空间的根本保障

本文先破后立,澄清了反对数据确权的误区,阐述了数据确权的制度优势。行文至此,笔者希望就数据确权问题作进一步提升,将对数据进行确权理解为,通过对数据权属的清晰界定来实现对数据上所承载的信息的保护,最终实现对人类在信息社会乃至元宇宙数字化生存的根本保障。

在数字时代,通过对个人数据赋权方能维护其上个人信息的完整性,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人格尊严提供法律外衣。个人信息自决权提出者之一的布赫纳(Buchner)就明确主张,在个人信息以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背景下,应当对产生于纸质时代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作进一步发展,在数字时代赋予个人以个人数据所有权,以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之实现。在即将迈入“元宇宙”的历史节点上,此种观点意义重大。元宇宙的本质是将物理世界数字化,这意味着更多的传感器和更快的计算能力,预示着自然人主体的思想、行为、生理和心理等各个方面将被全面数据化。正所谓,万物数字化,一切可计算。在元宇宙中,用户即数据,数据被全时记录,全域处理,用户以“数字身份”栖身,从物理世界接入到一个虚拟世界进行交互甚至生活,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Lessig)将之称为个人的“第二人生”(secondlife)。

在个人全面数据化的宇宙中,个人数据所有权将成为个体发展、塑造数字人格的根本保障。2014年6月20日,瑞士议会提出倡议,“为保护公民数字身份,应该引入一项具有宪法基本权利地位的个人数据所有权”。德国学者费泽(Fezer)进一步指出,用户行为产生的数据已经成为数字世界赖以交流的“数字语言”,为维护用户数字交流的自主权,应当赋予其个人数据所有权。

如果将个人数据所有权交给数据处理者,很容易导致对人的“异化”,使个人成为手段而非目的。费泽指出:在谷歌的世界里,人类被模拟成数字化的数字矩阵。谷歌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随意塑造,使个人成为可能被异化的对象。基里安(Kilian)也提出了类似担忧:在数字世界中,人被数字化、网络化、虚拟化,最终被‘非人化’(entpersonalisiert),成为众多目的的一种手段。在这一背景下,若将个人数据产权配置给企业,很可能反噬个人信息权,诚如有学者所言“:对于包含人格权益的数据,显然不能将所有权归于大数据掌握者,这会使个人基于人格权益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和支配陷入被动的局面。”因此,在迈入数字时代的转折点上,数字世界的社会秩序需要由全体公民来塑造,而不是由市场上的个别行为者根据他们的经济实力来决定。

公民塑造数字世界秩序的能力,正源自个人数据所有权。个人数据所有权是一种协调权利人的自由意志和其他人自由意志冲突的工具,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自由权,具有“塑造秩序”的功能。诚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言,所有权是一项根本性的基本权利,与个人自由的保障内在关联,其为权利人在财产法领域保留自由空间,并因此使其能够自我负责地塑造其生活秩序。可见,个人在数字世界中要想实现自我及发展人格,必须有其可以支配的数据财产。在这一意义上,个人数据所有权也被解读为一种“塑造公民社会意义上的自主权”。

综上可见,个人数据所有权是个人信息自决权在数字时代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个体人格在数字世界自由舒展成长的权利基础。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仅宣称个人拥有信息自决权,却不能给个人以数据所有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只能是一纸空文。只有当个人对其数据拥有所有权时,才能有效地保证信息自决。从个人数据的角度而言,为强化对个人信息从现实世界到数字空间的全面保护,有必要通过将数据所有权赋予个人的方式,实现个人权利从内容层向符号层的延伸,使得人类在未来的数字世界中受到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和数据的财产权综合保护,且二者互相支撑。至此,我们必须明了个人数据确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防止个人数据遭受侵害、促进个人数据的利用,更大的价值是让数据主体掌握其在数字空间使用、加工、移转其数据的决定权,把数据委托给符合自己目的的处理者管理,从而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自主构建其数字化生存空间,此为数据确权更为深远的意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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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央财经大学2003年经济学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回忆版)12. 随着工资率的不断提高,如果具备下列哪一个条件,劳动供给曲线就向后弯曲() A. 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是同方向的 B. 工资率高于最低工资 C. 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 D. 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 13. 下列哪一种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 A. 城市公共汽车 B. 收费通过的桥 C. 国防 D. 艺术博物馆 ...https://m.kekenet.com/kaoyan/201404/289890.shtml
6.以下哪一类物品具有排他性?()问答题 以下哪一类物品具有排他性?() 参考答案:私人物品与俱乐部物品 点击查看答案 广告位招租 联系QQ:5245112(WX同号)http://www.ppkao.com/wangke/daan/a08dea835bad47a5a6e79607a098c281
7.政府经济学学习辅导3至5章财务公开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 https://www.jytvu.cn/Item/Show.asp?m=1&d=2499
1.下面哪一项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答案解析 (单选题) 下面关于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论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 (单选题) 以下哪一类物品具有排他性?() 答案解析 (名词解析) 说一种物品具有排他性是什么意思? 答案解析 (单选题) 物品的分类中,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属于()。 答案解析移动...https://www.examk.com/p/1615481184.html
2.下面哪一项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思越教育官网下面哪一项物品具有非排他性( ) 下面哪一项物品具有非排他性( ) A、城市公共汽车 B、收费的高速公路 C、国防 D、艺术博物馆https://www.siyueedu.com/175584.html
3.2020年湖北文理学院专升本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原理》考试大纲...1. 下列关于公共物品说法正确的有( ) A 一般需要由政府提供的商品或劳务 B 具有排他性的特征 C 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 D 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 E 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公共物品的提供问题 2. 政府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对农产品规定高于均衡价格的支持价格。政府要维持支持价格,可以采取下面的哪些相应措施( ) ...http://3g.hbzkw.com/zsb/ksdg/113820.html
4.[渝粤教育]西南科技大学公共经济学在线考试复习资料77.共有资源是指产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某个集体所有的资源,它具有( )特征。 A.消费竞争性 B.受益非排他性 C.消费非竞争性 D.受益排他性 78.所得课税的特征有( ) A.税负不易转嫁 B.有利于税负公平 C.通过应税数额的计算,调节利益分配 D.所得课税常按累进税率课征 ...https://blog.csdn.net/m0_53223332/article/details/121902938
5.「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什么纯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什么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什么 按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等;按支出经济分类,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一般公共预算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https://www.dongao.com/wdzt/zjjs_ggwp_3311957/
6.产品类面试题(精选6篇)根据这种科研分类体系, 我们可以按照非公共产品类科研项目和公共产品类中的不可拟成果购买类科研项目和可拟成果购买类科研项目对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定价。 (一) 非公共产品类科研项目定价方式。 对于非公共产品类科研项目来说, 其成果的使用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 因此其成果作为一种生产性商品, 具有在市场上进行买卖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zb48ycqy.html
7.房地产论文15篇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纳税人即使想拒绝该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纳税人总是试图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商品。所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自然产生了。3.企业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与政府间的税收契约就属于其中之一。”企业逐利性和契约的可策划...https://www.unjs.com/lunwen/f/20230214100037_6440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