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有效监督的原因分析
当前,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反腐问题,金融反腐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是关键。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以掌控实际权力为特征,是腐败易发多发人群。从全国情况看,2019—2020年,被查处或接受审查调查的71名中管金融企业党员干部和金融监管部门领导干部中,有20余名担任一把手,约占30%,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不讲政治、任人唯权、搞一言堂等。从全行情况来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组)查处了包括上海分行原行长顾国明在内的多起案件,且当前全行还存在多起因涉嫌行贿、违法放贷、职务违法等被地方监委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等问题。可见,进一步强化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有效监督刻不容缓。
虽然当前国家纪检体系改革和金融派驻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增强了我行纪委党内专责监督的权威性,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日常监督提供了体制保障;同时近年来我行也从思想认识上、制度依据上、监督手段上、履职能力上开展了一些探索,进行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现有权力运行机制还不够规范、我行监督制度基础还不够夯实、监督主体作用发挥还不够有力、专责监督履职能力还不够有力等造成了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监督仍然难的问题,如何对全行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督仍是需下大力气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当前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日常监督面临的问题和难点
一是权力运行过度集中。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地位最高、权力最大,在人权、事权、财权方面有着很大的话语权和支配权。在一个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下,对权力的监督尤其对一把手的监督往往很难甚至不可能。一把手实际拥有决策话语权、主导权、决定权,由于权力过度集中,自由裁量空间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二是未充分体现民主公开。当前,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些领导班子对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
责的要求没落到实处,权力得不到合理分解和制衡,致使少数一把手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言堂。三是监督机制尚有缺陷。虽然派驻改革后,实行提名考察、案件查办、日常考核以派驻组为主的“三为主”要求,但是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分行纪委在客观上仍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太可能胜任有效监督同级党委尤其是一把手的重任。
为夯实关键少数监督制度保障,派驻组和我行都印发实施了“提名考察、履职考核、报告工作、政治监督、同级监督、谈话函询”等一系列制度办法,明确了监督目标、内容和方法。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一是操作性还不够强。有的制度原则性规范多,可操作性细则少,没有充分发挥监督效力。如在“三重一大”监督方面,哪些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哪些需要纳入党委会研究,行内目前还无统一界定标准。二是配套上还不够全。例如,虽然对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对监督实施还缺少相应保障性条款,造成党内监督有时处于随机性、盲目性和不稳定状态。又如,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还无章可依,难以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三是约束力还不够紧。有些制度执行缺少有力的保障措施,一般性要求多,“不准”“禁止”多,但对禁而不止者如何惩处则缺乏刚性规定,导致制度执行很易走样。如,今年派驻组印发的同级监督办法对监督内容、路径、频率、质量认定特别是对责任追究等还需进一步明确。
一是监督力量仍有薄弱环节。目前,专业队伍人数力量有限且年龄、专业、履历结构较为单一的情况还未从根本上改善,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力量较为悬殊的现状对监督专责有效履行有很大影响。二是履职能力亟待持续提升。存在监督“方法不多”“视角不宽”“不够有力有效”等问题,内心深处“本领恐慌”,担心因本领不足、技巧不高,处理不好,对监督有顾虑,政治素质和履职本领还需持续提高。三是主观能动性还需充分调动。有效监督主要取决于主观能动性,而主观能动性则取决于政治信念、敬业精神、责任感或利益的驱动,故需建立深层次激励机制,形成持久的驱动力。
三、加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有效监督的路径思考
一是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议紧紧围绕一把手人权、事权、财权及对其的监督权,通过厘权、“晒”权、行权、制权、评权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一把手权力内容、权力边界、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序以及与权力对等的责任等,形成权力明晰、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二是实施权力适当分解。建议按照班子职责分工,尝试规定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审批等制度,对一把手权力进行适当分解。三是压实派驻改革要求。建议在现行体
制下,严格落实派驻改革和“三为主”等要求,放大纪检监察工作垂直领导效应,使派驻组和上级纪委成为下级纪委的坚强后盾,让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监督有底气、依据和抓手。
一是补足短板。建议派驻组针对同级监督,进一步细化监督范围、权限、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督路径、频率、质量认定和责任追究等,为同级监督打气撑腰;针对重点领域,进一步细化信贷、人财物权等重点领域监督的重点和具体环节、纪委参与的环节和流程,避免因制度规定不明确而导致关键少数监督不完整潜藏风险隐患;针对重要节点,根据不同时期要求,定期提示关键少数监督阶段性重点,促进下级行纪委集中精力开展监督。二是完善配套。建议针对内部监督,配套建立报告报备机制,如进一步明确一级分行党委及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向同级纪委书面报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职情况等硬性规定要求;同级党委成员把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情况送同级纪委备案并进行抽查核实制度;党委班子成员对“八小时外”情况每半年报备机制等。针对外部监督,配套建立案件协作、定期走访、同业联系工作机制等。针对现有责任追究条款可操作性不够强和不让监督等问题,建立专门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责任追究、拒绝监督惩戒制度,为实施有效监督创造条件。三是落实执行。制定保障执行的刚性措施,促进在实践中能不折不扣地细化落实监督制度,做到执行制度不走样。
一是多维度培育监督力量。建议派驻组商总行党委建立纪检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按分行规模、管理幅度等配齐人员。分行进一步加大纪检干部培养
管理和选拔任用力度,在干部选拔中将忠诚干净担当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用人导向体现出来、落到实处,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纪检战线,不断优化专业队伍结构。二是全方位增强履职能力。推进专业化建设,通过专业培训、以工代训、跟班学习、实岗锻炼、座谈研讨等方式多角度、多渠道、多层级强化纪检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帮助其把准斗争方向,明确斗争任务,掌握斗争方法,不断提升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政治素质,切实提高履职战斗力。三是深层次优化激励机制。建议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实效、重实干、鼓励创新、激励关怀的纪检干部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和晋升机制,为其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制定落实监督保护性措施,解除其监督后顾之忧,充分保护工作积极性,调动主观能动性,促进监督成效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