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南阳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鸭河**公司)与被告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以下简称鸭河水管所)为合同纠纷一案,恒**公司、鸭河**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公司、鸭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白德坡,鸭河水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欲解除合同,必将:第一,造成原告投资的资产报废;第二,造成原告的无形资产(包括驰名商标、有机产品认证)报废;第三,造成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违约并遭受损失;第四,原告丧失因承包经营的预期利润。原告请求:1、确认被告延长承包期4年的承诺有效;确认被告2015年11月1日的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3221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答辩称:一、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2011年11月10日,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甲方)、河南奥**有限公司(乙方)、袁**(丙方)三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一份,该《和解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作到期,本协议自行终止。因此,该协议到2015年12月31日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没有法律依据。由于南阳市人民政府、南召县人民政府2013年的水生态环境建设的文件要求待2015年水面养殖承包合同到期后,收回水面养殖权,不得进行承包性经营。二、鸭河水管所终止承包合同《通知》合法有效。三方协议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已经履行完毕。因此,鸭河水管所的通知合法有效。三、2011年11月30日鸭河水管所的给南阳**公司的《回复函》是新的要约,不是承诺,不能视为同意延长鸭河水库水面承包期4年。四、原告述称2015年原告分三次向鸭河水管所支付了2016年的部分承包款,与事实不符。事实是鸭河水管所向原告收取的是2015年之前的承包款。五、二原告要求鸭河水管所支付3221万元赔偿金,没有事实根据。
依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双方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除第六组证据外及原告对被告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或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第六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但该异议不能成立,因为第一、原告的申请,被告的回复函相互印证:原、被告双方关于在四年承包期的基础上延长四年承包期的意思表示明确;第二、被告称证人董*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缺乏依据;第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交付回复函的当天就延长的四年承包期内每年300万元承包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第四、被告于2015年2月即开始向原告提前借支2016年即延长的四年承包期的第一年的承包费至事实,亦印证双方就延长的四年承包期内每年的承包费具体数额早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2013年7月24日,南**委、市政府办公室作出宛办(2013)22号《关于转发﹤生态文明建设指挥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3年8月12日,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挥部作出宛生态指(2013)8号《关于印发﹤南阳市保护“母亲河”白河水生态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2013年8月21日,中共南召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作出召办(2013)41号《关于印发﹤南召县保护鸭河口水库水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要求:取缔网箱养鱼、承包合同到期后取消养殖承包、取缔办理垂钓证,等等。
结合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合议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如下:1、双方延长承包期4年的行为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成立。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支持多少。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
二、二原告南阳**有限公司、南阳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签订的关于2015年底后延长承包期4年的鸭河口水库渔业养殖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该鸭河口水库渔业养殖承包合同至2019年12月31日。
三、驳回南阳**有限公司、南阳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850元,由南阳**有限公司、南阳鸭**有限公司负担101425元,由南召**水库水产管理所负担101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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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谢庄街。
法定代表人:袁**,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阳,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法定代表人袁**,任总经理。
被告: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住所地:南阳市鸭河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