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答记者问,特别说明没有组织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
简评及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追征期规则本身具有一定模糊性,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的点在于,如果企业少缴税款的行为既不属于偷逃税款、反避税事项,也不属于计算错误,究竟应适用至多5年的追征期,还是可以无限期的追征
从该上市公司的税务争议引申到广泛的对历史期间的补税争议,我们的建议是纳税人应争取不限于追征期的合理抗辩,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角度分别出发,组织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系统性论据,经过专业分析后,制定有效的税务争议应对策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但也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热点二
某化工行业上市公司消费税争议
我们在此不对“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应按“重芳烃”征收消费税这一争议要点作出评价。希望探讨的是,这个热点话题引发的进一步思考,面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从纳税人的角度,如果需要进行业务模式调整的,应当如何进行
热点三
个人境外收入纳税申报提示
自2024年6月中旬以来,不少纳税人收到了个人所得税APP中的如下提示,“请您认真核对2022/2023年度是否存在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况。如确实取得境外收入,请您核对年度汇算是否已对境外所得依法在境内进行汇总纳税申报”。
应当认识到,下一阶段的税务规划,不能再靠征管不到位来享受“税收红利”了,合法、稳定、有效的税务规划必然需要更为复杂的安排和付出必要的成本。两个可能的方向:一是做好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划;二是考虑资产持有架构的合理调整。
热点四
高收入高净值人士税务稽查
面对本次新一轮的税务稽查,建议高收入高净值人士梳理历史年度的涉税信息,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积极应对税务稽查。
热点五
基金/合伙企业税务处理争议
我们理解,在税务机关提出的上述质疑中,仍应有基于规则解读和税收原理出发的合理探讨和沟通空间。以多层架构下的单一基金为例,如顶层合伙进行了合规的单一基金备案,底层合伙处置标的取得的收益向顶层合伙分配,进而分配给自然人LP,按照合伙企业所得穿透的基本原理,认定顶层合伙取得的为股权转让所得,亦有一定的合理性。
热点六
双随机税务稽查及税务风险提示
双随机税务稽查要求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上述事项凸显了企业在税务合规体系以及流程管理上需要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以灵活用工平台为例,一方面,部分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向部分员工支付报酬,该等安排可能因员工参与特定活动予以结算,企业在设计支付路径时主要考虑了业务逻辑和结算便利,而忽视了引发的潜在税务风险;另一方面,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本身的业务实质和合理性也需要得到审慎的论证和充分的文件支持,从而减小引发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不当进行税务规划的风险。
热点七
非贸对外支付税务检查
以对外支付股息为例,纳税人可依自身判断适用受益所有人,先适用税收协定下的优惠税率。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事后对于境外股东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进行实质性的检查。
受益人的适用首先以境外股东是否为当地税收居民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需要结合国内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进一步判断境外股东是否从事合理的经营活动以及对于股息具有合理控制,从而满足受益所有人的要求。由于上述判断是基于境外股东的人员、资产、活动等一系列事实情况的综合分析,在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时,需要纳税人提供充分的资料予以佐证。又因该判断是对于合理性的判断,在规则层面常常缺乏对于特定事实情形的清晰指引,导致在实践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
基于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在进行对外支付时,需要前置的对于是否适用受益所有人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事先准备支持材料,以更从容的应对税务机关的事后检查。即使在事后检查中与税务机关持不同的立场,仍有机会按照法律程序积极主张合法的救济权利。
总结
近期出现的上述热点话题传递了在现有税收规则框架内加强执法和监管的税收征管趋势。国家税务总局在最新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及,税企双方始终休戚与共,加强税收监管也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
我们提示无论是企业纳税人还是个人纳税人需要减少侥幸心理,更为审慎的梳理历史交易中隐含的风险点,进行主动的专业分析和论证,积极应对已经发生的税务争议事件,或考虑在争议产生前采取主动的补救措施。在任何情况下,纳税人仍可合法合理的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救济程序,争取更有利的税务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