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李小波:婚姻家庭权责知多少——政协委员讲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的第五编,完成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独立单行立法到重新回归《民法典》之路,也为幸福婚姻家庭生活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共五章七十九条,其具体制度以及规定之变化主要是:增加了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概括性规定,完善了禁止结婚的条件、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制度,拓展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同时增加了日常家事代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则、登记离婚冷静期、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性规定,取消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适用前提,修改和完善了收养成立的条件等等。共十八项变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在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接下来我与大家一起把婚姻家庭编的五个章节和十八大变化做一个梳理。

一、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从这些重大变化可以看出,在婚姻家庭编中,始终贯穿着秩序、尊重和保护这三大原则。

先说秩序。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即不承认同性婚姻,也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在一个家庭中,夫妻是最重要的关系,也是最该相互关爱的人,然后是父母和子女,再后是其他亲属。可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家庭次序的错位。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父母的爱都给了孩子,忽略了对方。有的父母始终掌控着孩子的生活,即使孩子已经长大成家也事无巨细地关爱和干预,使得儿女家庭不和。反过来,又有很多孩子长成了巨婴,对父母过度依赖,没有爱人的能力,最后使自己的家庭走向了解体。

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有很多父母带着孩子来咨询离婚的情况。我的第一反应是问谁离婚,如果是子女离婚,我会说:“子女都是成年人,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既然都到了要离婚的程度,对离婚这件事的后果有具体分析和承受的能力。请父母出去,不要跟着掺和,把婚姻的权力交给孩子是对孩子的尊重。”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我认为这是婚姻家庭编总则部分最大的亮点。家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最好的家庭美德和家庭文化建设莫过于有爱。夫妻之间是爱情,子女对父母是敬爱,父母对子女是关爱,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是友爱。

在友爱的家庭中生活一定是幸福的。因为职业特点,我看惯了人间的悲欢离合,所以对幸福的家庭特别留意。我发现幸福的家庭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就是彼此欣赏、尊重、付出、包容和理解。我认为这就是爱。

我有几个好朋友,家庭非常幸福。其中一对退休之前工作非常繁忙,不仅丈夫工作忙,妻子是房地产公司的高管也非常忙碌。即使是这样,不管什么时候我见到他们,他们都是出双入对、十指相扣。妻子喜欢热闹,每年她的生日丈夫一定会把这一天留出来,约上亲朋好友一起相聚。有些时候我和他们聊天,发现他们提起对方都是溢美之词。如今他们的孩子长大成人,提起爸爸妈妈时满眼羡慕。

还有一位今年认识的朋友,也是一位法律人,我称他为刘兄。刘兄是我特别要好的同学介绍的,当时我的同学特别强调了他有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出于职业敏感,我在跟他聊天时聊起了家庭幸福的话题。他说他和爱人结婚已经25年,儿子即将大学毕业,两人感情依然如同初恋。

听到一个中年男人谈论起自己25年的妻子还能说像初恋,真的不多见。当我问他如何为爱情保鲜时,他是这样说的:“感情是需要经营的,要保持热度和新鲜感,就要不断添加真正的投入,甚至去创造。如果你为了爱人宁可牺牲自己的生命,还有什么是不能妥协的呢?”听完这番话我非常感动。接着,他讲了他们夫妻从相识、相爱到相守走过的25载春秋。

做律师多年,见多了夫妻间的爱恨情仇,我想象了那个场面,真的是感慨万千。结婚25年,有多少人都对另一半没了知觉,而刘兄却通过电波向妻子告白,告诉全世界——妻子,你还是我的最爱。这样的日子怎么能不幸福?每年结婚纪念日,刘兄都会为妻子写一封信,25年,年年如此。后来他听说我要做这方面的案例,就把他和妻子的信挑了几封发给我,说希望更多人能幸福。我在他给妻子的信里看到了欣赏、懂得、理解,看到了他的妻子所有的好,温柔、善良、漂亮、好学、勤俭、孝顺。他们夫妻的恩爱直接影响着父母的幸福感和孩子的价值观。他们的儿子阳光帅气,今年即将大学毕业。在刘兄发来的信里还有两封是父亲节儿子写给他和他回给儿子的信,从中我们能够看出父亲是儿子的榜样。在儿子眼中,父亲有事业,有爱情,有责任,有担当。儿子认为,正是父亲的言传身教,严厉而不失宠爱,有期望却从不苛求,才成就了今天的自己。所以儿子说要努力做一个如父亲一般的人。

我想,刘兄的故事是众多幸福家庭的一个缩影。良好的家风、有爱的氛围,以及对文化建设的重视是一个家庭幸福的基石。而家庭幸福了,社会自然就和谐了。所以我想奉劝大家,不要让你的幸福随着结婚的年龄而渐行渐远,要为爱情和幸福保鲜。这就需要夫妻相互懂得、欣赏,正确表达诉求。

人虽然有五官,但作出决定主要取决于看和听,所以大家一定要懂得表达爱,你的爱要让所爱之人看得见、听得到。优良家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父母的价值观、家庭能否营造爱的氛围,以及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家风建设、家庭文明建设首先是夫妻建设,而后才是对子女的要求。这是第一章的基本内容。

说完秩序再说尊重。婚姻家庭编总则以外的四章分别是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这四章中处处体现着尊重和保护。

二、婚姻的主体和缔结婚姻合法性

婚姻家庭编第二章讲结婚,主要对婚姻的主体和缔结婚姻的合法性作出规定。

婚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年龄是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缔结合法婚姻需要满足男女双方均为单身,满足年龄要求并且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外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完成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意味着确立了婚姻关系,这一点跟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发证即认可确认婚姻关系成立的规定有所不同。

结婚规定有四个重大变化:

变化一: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严重的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性病等。《民法典》取消了这一禁止结婚的情形,使患不患病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一个条件,这意味着将选择权交给了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变化二: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当事人双方,尤其是没有患病的一方。

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下,撤销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我们常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如果一方身体不好,恐怕难以白头偕老,所以配偶有知情权。

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仅限于隐瞒的是重大疾病,其他问题并不是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我原来处理过一个案子,一位男士以妻子谎称是军人与他结婚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案子查到最后发现妻子确实伪造了军人身份,但这一事实并不是法定可以撤销婚姻的事由。当然,他可以起诉离婚。

变化三:因为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充分尊重原则。受胁迫或人身自由受限制不得不结婚的人,恢复人身自由后,法律把是否撤销婚姻的选择权交给了受胁迫或被限制自由的一方。

变化四:增加了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对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保护。《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管是婚姻被确定为无效还是被撤销,都会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身心伤害和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姻无效或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而《民法典》弥补了这一点,所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特别注重保护。

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婚姻家庭编第三章讲家庭关系,分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两节,明确了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夫妻关系,《民法典》第1055条到1058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除了对夫妻双方的尊重,《民法典》的规定还体现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具体包括坚持夫妻财产约定优先原则,对个人财产法定范围的保护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侵害对方合法财产或者合法权益、婚内分割财产的特殊保护。

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这一节主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和祖孙两代人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还有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

这一章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变化一:增设了夫妻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如果有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在什么情况下夫妻双方有家事代理权?只要夫妻一起共同生活过,为了日常生活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外一方就是有效的。

在日常生活中有这样一些纠纷,夫妻一方卖了房子,另一方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子的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在房价上涨的过程中,这类案件特别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或第三人有明确的了解,否则卖房买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这不是侵害了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吗?事实上如果夫妻不离婚,一方卖房的钱肯定还是夫妻的共有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如果有一天双方离婚,一方以不清楚或不知道卖房的事为由起诉另一方侵害了自己的财产共有权,我们可以在离婚过程中一并解决。

有一次一位女士向我咨询,说想划分一下哪些财产属于她爱人,哪些财产属于她。我问:“你是要离婚吗?”她说:“不离婚。”我就问她为什么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非经法定事由是不能分割的。她说:“我妈妈得了癌症,需要很多钱,但是我爱人不同意支付高额的医疗费。我作为女儿不能看着妈妈在医院里没有钱医治等死,但是因为有孩子,并且我们俩也不是感情特别不好,我也不想跟我爱人离婚。”我说:“你妈妈是你负有法定义务要抚养的人,她生病了,你爱人不同意支付医疗费。这种情况应当划分出你能支配的那部分钱去给你妈妈看病。”

哪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呢?《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在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中,如果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指定为一方继承或受赠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变化三: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夫妻的共同负债呢?一种情况是夫妻共同的借款,或者虽然是一方的借款,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了。我的一个朋友就属于这种情况,她的丈夫在外面借了一些钱,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生意。后来她丈夫生病去世了,临终前也没说清楚在外面欠了多少钱。债主跑到家里来要钱,她说“所有我丈夫打的条我都认,只要他欠下的钱我都还”。这种情况就属于事后追认的共同债务。还有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借的,家里人不知道,但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比如子女上学、家庭费用支出或疾病治疗等的钱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以个人名义负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付出的债务就不属于共同债务。

我前年处理过一个案件,丈夫和一群朋友做期货,一分钱没往家里拿,但在外面借了800多万。后来直到夫妻两个人离婚,妻子都不知道他有这些债务。离婚以后,男方继续炒期货,由于亏得太多还不上就躲了起来。债主找不到他,把他的前妻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丈夫所欠的800多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债务根本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主和夫妻俩都是好朋友,但他把钱交给丈夫炒期货从来没有跟妻子打过招呼,妻子也从来没从丈夫那里听说过这件事。从调出来的丈夫的所有银行流水中,没有一笔钱转给妻子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法院没有将这笔债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也有另外的情况,比如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丈夫去借钱,妻子跟着一起去,她没有签字,只是在旁边看着。将来某天,当债主要求丈夫还钱,妻子说这件事她不清楚,那么如果债主能提供当时他们夫妻双方是一起去借钱的证据,也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就在昨天,一个朋友发信息问我,她的丈夫向银行贷款时,她和他共同去签的字,但她根本没有看贷款所有合同文本就签了,之后她也不知道丈夫用这笔钱做了什么。现在钱到期了,银行会来追债,她就问:“我是不是也要承担这部分债务?”我说:“当然了。”她说:“可是我没有看啊!”我说:“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你虽然没有看合同中的条款,但你落笔签字的行为视为你认可这份合同。”

在这里我想提醒广大观众朋友们,基于法律作出的这样一个规定,当你借钱给别人,我认为大家应该有两个法律意识:一是不管借给亲朋还是好友,你一定要让他们夫妻共同来签字,将其确定为夫妻共同借债。二是要让对方写清楚这笔钱的用途,如果对方是要在牌桌上赌钱,那这个借条肯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是合法保护的债务。再有,对于你不太清楚的借贷行为,你一定要知道落笔签字即表示认可。所以大家一定要仔细看你落笔签字的文书到底写的是什么内容。

变化四:规范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之诉。《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以往确认亲子关系基本上是对父子关系的确认,因为一般来说生自己的人就是母亲。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亲子鉴定不单指父亲,还包括母亲。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亲子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

2020年8月,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做了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亲子关系确定。事情是这样的,两位女性同性伴侣想要一个孩子,她们在外面买了一个精子,其中一位女性提供了一个卵子,另外一位女性相当于提供了子宫。精子、卵子在现代辅助医学生殖技术的培育下培育出受精卵,植回到子宫里做了试管婴儿。后来孩子出生了,两位同性伴侣生活发生了矛盾,要分开。生下孩子的母亲把孩子带走藏了起来,提供卵子的母亲就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确认孩子归她抚养。一个是生物学上的母亲,一个是生下孩子的母亲,当这两人发生争议时,法律会怎么判决呢?

前面提到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同性伴侣关系在法律上是不予确认的。此外,我国法律是禁止买卖细胞和人体器官的,所以她们向其他人购买精子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上确认的母亲是谁?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提供卵子的母亲,而是经过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生下孩子的母亲。我们医学证明上写着的孩子的母亲实际上也是分娩婴儿落地的母亲。法律尊重这一事实,把孩子判给了生下孩子的母亲。但是后续还有一个问题,前面我们说《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时候可能就会基于生物学意义来确定谁是他的父亲或母亲。医学发展的同时给法律提出了很多新问题。

四、解除婚姻的途径及确认感情破裂的条件

婚姻家庭编第四章讲离婚。前面花大篇幅讲家庭文明建设其实就是想说明,如果你有一个和谐的家庭,婚姻家庭内的家庭关系都能理顺,就不需要走到离婚这一步。离婚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一个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专设了一个章节。

变化一:解除婚姻的途径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有三条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二是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后可到法院出具调解书;三是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往往只需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好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述,并且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上达成一致。原来只要双方达成离婚共识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就可以,但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一个“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协议离婚不再像从前那么容易。

这一条款存在很大争议,尤其在征求意见时有很多人反对,大家认为离婚是婚姻双方的事,结婚自由包括离婚自由,法律为什么要干预?大家的想法我都能理解,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真正经过深思熟虑达成离婚协议的夫妻不会在乎多等一个月,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冲动性离婚的双方。大家可能会问冲动性离婚的双方多吗?其实真的挺多的,尤其是年轻人。

前两年我在西城婚姻登记处工作,为准备离婚的夫妻提供现场法律咨询,亲眼见到过一个从结婚到离婚只有9分钟的案例。两个年轻人非常喜气地走进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办完手续后,他们特别高兴地拿着结婚证自拍,之后边往外走边商量怎么拍婚纱照。可是两人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声音越来越大。我很好奇怎么刚结婚就吵架了,于是跟在后面,想听听他们到底怎么回事。女孩哭着说:“刚领完证你就这样,我们以后的日子还能过吗?男孩说:“不能过咱俩就离吧。”女孩说:“离就离!”两个人折回身就要去申请离婚。

变化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说完离婚的途径,再看法律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前面我们说离婚的事由只有一项,就是感情破裂。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为是感情破裂呢?《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认为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要判离,这是离婚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久拖不决。在我们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起诉一次不判离,两次不判离,三次还不判离。后来我对法官说:“还不如判离,虽然一方以‘我跟他之间还有感情’‘对孩子好’等各种理由拖着,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他们不断起诉离婚,往往是一方在照顾孩子,另一方可能都见不到孩子。”我们有一个离婚案打了四年,女方把孩子藏起来,男方见不到,四年以后,孩子都不认识父亲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当判离。不为其他事由久拖不判,我认为这才是对家庭和孩子都好的结果。

变化三:抚养孩子

夫妻离婚最受伤害的是孩子,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怎么解决?不管离婚后父母对孩子多好,让孩子离开父母双方一起生活的环境对孩子来讲都是不公平的。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只有一个原则,不管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还是由法院审判,或是找其他组织进行调解,都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前提。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建议母亲哺乳要持续到两周岁。因此除非母亲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一些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都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有认知的,对事情的后果有明确预见性,对愿意跟爸爸还是妈妈一起生活也已经能够正确表达了,所以我们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条我想说,不管怎样,父母把孩子带到世界上来,就应该为他的利益着想。没有一个孩子是自愿来到这个世界上,一定是父母把他带来的,所以父母一定要把孩子抚养好。不能因为夫妻离婚了,就割断对孩子的爱。我见到太多夫妻在离婚时拿孩子做要挟,甚至把孩子作为获得利益的盾牌或条件,我认为这非常不应该。另外,我特别不赞成父母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停在孩子面前说对方的坏话。血缘关系是割舍不掉的,如果真心为孩子好,父母应该让孩子明白离婚是因为两个人不适合生活在一起,但他们不会因为离婚改变对孩子的爱。只有双方都能把对孩子的爱充分表达出来,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状态。

变化四:财产分配

离婚过程中对财产的分配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财产的分配,夫妻双方有协商的权利,法律会对协商结果予以尊重,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来判,而判决需坚持首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农村家庭中,夫妻财产的权益主要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收益。我国是家庭承包,土地一经承包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因为夫妻离婚就多给一方一块地,而是要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权益进行划分,保证夫或妻在这一点上的利益。

变化五:完善离婚制度

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将上述情形增加为五项,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在我以往处理的婚姻案件中,经常有婚外情、一夜情的情况出现,它既不是重婚也达不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往往获得不了赔偿。“有其他重大过错”就是为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增加的一个情形。

对不得离婚的情形的规定没有太大变化,值得一提的是对女方在特殊时期的保护。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一年之内、终止妊娠六个月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军婚中军人一方的保护也没有变化。非军方要起诉离婚应先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军人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变化六:明确复婚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以后,如果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并不认可复婚程序,所以复婚还是要走结婚程序,须满足结婚需要的所有条件。

五、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

婚姻家庭编第五章讲收养,主要解决了谁可以被收养和谁可以收养的问题。

被收养人的年龄由原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调整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另外就是包括孤儿和事实孤儿(有父母,但父母无力抚养)两种情况。

除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还有送养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相应儿童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送养。

婚姻家庭编第五章规定了收养的途径,包括需要办理的相应手续和程序。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坚持最大限度保护被收养人原则和公平原则。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不能小于40岁。《民法典》增加了单身女性收养男性的年龄差限制,规定不管单身男性还是女性,收养异性儿童年龄差均要在40岁以上。

对于收养规定,《民法典》中变化较大的有以下几点:一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均可以被收养了;二是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三是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四是收养人须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需相差40周岁以上;六是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要征得其本人同意。不仅收养时要征得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时,也要征得其同意。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我认为这一点很有必要,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一个协议,收养关系就可以成立,将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基于收养人和送养人学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他们自己未必能够全面评估将孩子送养他人后,对方能否为孩子提供有利的成长环境。只有把权利和责任交给民政部门,才能更好地实现“最大限度保护被收养人”的原则。

THE END
1....要求李先生尽赡养义务,李先生是否能找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发布日期:2024-11-22 浏览次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未能就协议一致,收养登记机关无法受理,建议其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主办...http://mzj.sz.gov.cn/gkmlpt/content/11/11777/post_11777997.html
2.一直抚养的孩子突然发现不是亲生的,抚养费谁来赔?有约频道抚养费、医疗费、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共计30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对家庭及子女投入时间、金钱、精力、感情,张某在不知王某孕育他人子女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自小张出生后抚养多年,且在离婚后仍对小张继续进行抚养,直至知晓小张非其亲生子女。http://youyue.youth.cn/yw/202411/t20241122_15666543.htm
3.《人民司法》婚姻家庭61个案例裁判观点精选(20092016)【裁判要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实施收养行为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抚养义务。如果认定收养关系无效,则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权益将遭到严重侵害。为此,司法应当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以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效力问题。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08471.html
1.解除领养关系抚养费如何补偿帮助人数:72290人 好评率:96.18% 响应时间:3分钟内 当收养关系被解除后,是否可以索要抚养费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且你属于被收养的情况,那么你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如果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你就无法主张这一...https://www.66law.cn/question/answer/73004921.html
2.收养女儿无奈关系恶化解除收养能否要求补偿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建立收养关系的目的是使无人抚养的被收养人得到照顾并能健康成长,同时也让养父母老有所依。养父母抚养教育养子女至成年,花费的时间和精力...http://www.shfzb.com.cn/shfzb/h5/html5/2024-11/20/content_150508_1534815.htm
3.以案释法抚养11年的女儿竟非亲生,抚养费谁来赔?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承办法官开庭进行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后,承办法官为了避免双方矛盾升级,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标准以及双方实际情况,耐心地对双方开展思想工作,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李某向赵某返还因养育小芳而支出的抚养费72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矛盾纠纷圆满解决。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430619
4.中银原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能否继承父母遗产?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收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我国第一部《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那么在此之前产生的收养行为又将如何认定?被收养人又是否可以继承遗产?本文通过近期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对此作出分析。 http://www.zhongyinlaw.com/news/view.php?id=856
5.解除收养关系,需要给对方经济补偿吗?3、双方的过错的程度,例如养父母是否虐待被领养者,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恶化程度等来确定谁的过错更大。 因此,在根据上述因素确定经济补偿时,有必要明确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无论是收养人的责任过错还是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的过错,都将直接影响经济补偿的确定。 此外,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将产生以下后果: 1、解除收养关系...https://mip.64365.com/zs/1190835.aspx
6.[渝粤教育]中国地质大学婚姻与家庭法复习题46.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47.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2004585
7.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冲刺模拟题附答案1成人高考19、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A.户籍机关 B.民政部门 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0、依据现行的《收养法》,被收养人的条件不包括() A.丧失生父母 B.身体健康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D.不满14周岁 ...https://m.educity.cn/chengkao/247305.html
8.最高法刊选70个婚姻家庭案例裁判观点(2017最新增补版)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实施收养行为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抚养义务。如果认定收养关系无效,则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权益将遭到严重侵害。为此,司法应当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以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效力问题。 13. 监护人法律地位的认定(人民司法第2010年12期) ...http://m.jsjblaw.com/nd.jsp?id=79
9.最高院法官解答: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5个热点难点问题(含民法典...因为离婚登记被撤销就意味着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自始有效,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就变成了重婚,后果相当严重!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有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故离婚登记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九...https://www.wxrb.com/doc/2022/05/05/168142.shtml
10.解除收养关系后收养期间费用需赔偿吗?问:我和妻子在十五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儿,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正,现在养女已成年,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是签订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我和妻子年纪都已经很大了,丧失了劳动能力,能否向法院主张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2/id/11578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