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时,赔偿问题并非必然存在。赔偿的考虑因素主要基于收养关系解除后,一方可能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生活困难。
例如,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导致养父母或养子女生活困难,另一方可能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提供扶助。
具体的赔偿方式和金额,应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或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除收养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这可能涉及:
(1)养子女行为不轨、不务正业,不接受养父母管教;
(2)养子女长大后不赡养养父母,甚至虐待或遗弃老人;
(3)养父母关系恶化导致与养子女关系恶化;
(4)养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虐待、歧视养子女等情形。
2.收养时违背了收养子女须经双方同意的条件。例如,收养未经养子女生父母同意,或未经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本人同意,或收养人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同意等。
3.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各方同意并达成协议。对于已成年且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只需养子女本人与养父母达成协议即可。
若养子女未成年且未独立生活,还需征得其生父母同意,并妥善安置养子女的生活。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两种:公证和诉讼。
1.公证方面,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亲自到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公证处将进行审查、立案、调查,最后出具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
但需注意,若收养人与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或其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公证机关不得办理解除手续。此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诉讼方面,若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或因财产、生活问题未获解决无法办理公证手续,或已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人民法院可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依法作出解除或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提出上诉。
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其法律效力表现为双方亲属关系的结束,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人力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宣告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告停止。
若因解除收养关系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有扶助义务。此外,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血亲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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