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二、全域助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逐一排查,防患于未然
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深入,矛盾纠纷必然会凸显出来,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一是加强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动迁矛盾纠纷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二是对涉及拆迁的住户实行排查制度,及时掌握拆迁户的思想动态,突出做好重点人群、重点户的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研究制定工作对策。三是与村组基层工作人员充分联系,发挥基层人员了解情况、沟通方便的作用,与村民调解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化解矛盾纠纷。长葛市司法局2012年以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中的实际情况,完善人民调解四级网络和“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排查制度,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四、整合资源,主动服务
【关键词】房屋拆迁;政府行为;补偿;失范行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措施方面,学习和借鉴了一些通行的国际惯例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进行制度学习和尝试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还应根据我国具体国情辨清政府与城市拆迁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正确定位政府自身角色,在积极发挥监督、服务功能同时,更要进一步以市场发展为导向,进一步约束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市场中的参与度,大胆创新和实践,切实消除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各种行为的失范问题。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涉及到政府、开发商,以及被拆迁人三个不同角色的利益冲突。
一、政府与开发商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以单位为摹本组织构架的社会活动中,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投资主要是政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经济的火热使许多投资主体都融入到房地产开发活动。作为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开发商的投资行为根本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宏观社会层面上维护社会公平为基本,这种营利不能以牺牲城市、社会和被拆迁人的利益为代价。因此,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政府需要对开发商进行行政监督管理;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行为主体需要在自由竞争的拆迁市场相互牵制。政府对开发商的监督管理基于其行政公权的强制力。一方面,我们需要行政公权的力度来规范拆迁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合法自由运行;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其它有力的权力来防止它的变形变性。
1.接受法院对拆迁的监督,杜绝开发商寻租行为。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法律基于土地全民所有而赋予政府基于“公共目的”征用土地的职能,并且政府基于公益所为的征用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可以少于商业拆迁的补偿。必须加强监管部门的力量,“公共目的”与“商业操作”的最终认定应该由法院判定。由此来保障城市房屋拆迁的公平、合法、公正,严格保护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
2.要严格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拆迁人的拆迁申请必须通过政府计划、规划、国土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审查,以获取拆迁许可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必须对开发商进行拆迁的能力、资质,及拆迁市场的准入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审查开发商的拆迁方案是否合理,拆迁资金是否到位,如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屋建设所需费用等方面。
3.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实施专项监控。当开发商做出拆迁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以表明其有能够偿付拆迁补偿金的能力。但是在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后,拆迁人如何动用这笔存款却无人过问。拆迁人完全可以在取得许可证之后随时取走这笔存款,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不到实质保障。因此《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或其他补充法律应该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由被拆迁人申请或自行实施不定期的调查职能,从而对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补偿安置金具有审查权力,严格保障拆迁补偿安置金专款专用,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专款专用维护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二、政府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三、政府在城市拆迁中失范行为的治理对策
参考文献
[1]黄桐城,黄碧云.城市土地经济学.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房屋拆迁;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司法监督
一、引言
二、解释条例相对于征收条例所做的补充改进
(一)解释条例明确了执行主体
在征收条例中,并没有对于强制判决裁定后执行主体的规定,到底是由提出申请的政府执行具体的强制拆迁活动,还是由做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实施?这造成了实践中各地政府做法不一,有些有政府实行,有些由法院实行,还有的政府法院共同执行。针对这一点,解释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由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对执行主体做出了一般规定――“一般”由政府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缩小了权力活动的空间,不失为法规不断完善的表现。但遗憾的是没有做出硬性的要求,使我们对其真正的实施力产生担忧。
(二)解释规定直接规定了法院的裁决依据
另外,解释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包括: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众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以强制执行的情形。这一条规定对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遭受不法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这一条款请求人民法院终止这种行政行为。这就相当于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一柄“尚方宝剑”来对抗强大的恶性行政权力。
(三)确定了执裁分离的强制执行手段
所谓的执裁分离就是说裁决权和执行权由不同行使。在此处指的就是对强制执行的裁判权由法院行使,而执行权则有政府行使。为什么确定执裁分离的原则是一大进步呢,将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说明。首先,我们可以讨论一下不将裁、执分离可能会有什么缺陷。我们知道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判,如果我们要求法院执行判决,首先存在的难题是执行力度不够,法院没有充足的执行力量,可能出现一个法院全部法警出动执行拆迁的情况。其次,如果将裁判执行的权力集与一身,这本来就与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者的角色相冲突,法院的威信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解释规定确立了执裁分离的原则,除了弥补了上述缺陷之外,还可以起到两点积极作用:1.使得政府角色转化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平衡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的实力差距;2.有利于法院对政府实行监督,有效的制衡行政权力。
(四)进一步禁止暴力拆迁
解释规定第六条中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不得准予执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强制拆迁单单合法已经不能够保证防止暴力血拆事件的发生,各式各样形式合法的手段层出不穷。解释规定最新增加了“正当程序”的规定,扩大了法官裁量的程度。法官应当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继续考察其正当性,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裁决,以最大程度减少暴力拆迁等活动。
(五)规定了法院办案期限
解释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办案期限,不仅可以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而且可以避免发生官司未完房已拆的悲剧。在这之前,很多拆迁办往往利用没有期限限制的便利,在法院审理期间利用手中权力“快马加鞭”进行拆迁是通即使没通过批准,但房都已经拆了,公民也只能接受。这一规定很好的考虑了这一点。
三、解释规定存在的缺陷或可能容易被规避的地方
虽然解释规定有很多改进,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值得探讨。
(一)解释规定审理申请强制执行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管辖
解释规定第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这里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在中国现实的体制下,基层人民法院的人事和资金都依赖于当地政府,可以说政府是其“衣食父母”。可想而知,如果由基层人民政府管辖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做到公正,公平而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扰有多困难。鉴于两者之间的从属关系,法院与政府同进退的概率是高的。这样产生的判决如何能让人信服?这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可能浮于形式
(三)某些条款用语模糊不定,容易被规避
第六条中,“明显“严重”等用语的界定无明确的标准,法院拥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能基于对政府权力的顾虑而对这些条款视而不见。最后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也是无法避免的。
(四)执行主体并不排他
在上文已有提及,解释规定执行也可由法院组织实施。这一点弱化了执裁分离的优势,给政府权力提供了广泛的活动空间。并没有根本性解决各地执行混乱的场面。
四、提出的建议
针对以上提及的一些缺陷,提出了改进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解释规定本身的缺陷提出的建议
1.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加强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2.取消“也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彻底贯彻“裁执分离”。3.强制性规定法院必须组织听证等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对征收活动整体提出的建议
1.防范于全过程,使司法监督介入全过程。要真正防范拆迁之祸的发生,仅仅对强制执行本身进行司法监督远远不够,只有让与拆迁利益无关的司法机关全面介入和监督征收决定和强制拆迁的全过程,才能防范整个征收过程各个环节,有效的促进依法行政,约束地方行政权力。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会计师;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也逐步的健全与完善,同时在各行各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税务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公司中的税务会计也成为其科学的管理手段之一。税务会计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它是以国家当前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作为前提,基本形式是货币计量,他们针对各项税务活动引发的资金行为给予监督与核算,而对于税务会计师的认识需要全方位的分析,要想使其在公司内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务必要准确把握税务会计师的作用与工作职能。
一、税务会计师的概述
(一)税务会计师概念
(二)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职务
(三)税务会计特点
1.统一性。国家税法具备适用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即同一种税针对不同的纳税人会表现出规范性与统一性,这种一致性也使得税务会计在监督与核算各类纳税行为时表现出统一性。
(四)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
1.计算损益的内容不同。财务会计计算损益内容为会计所得,而税务会计则为纳税所得。
2.核算原则不一样。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收益确认以及费用扣减事项方面有所不同。
3.目标不一样。财务会计的目标即使用人所提供的有效会计信息,而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计税以及提供税务活动资料信息。
二、税务会计师的作用
(一)实现最大限度经济价值
(二)降低税负成本
税收活动中的筹划过程是为了企业在缴纳税费之后还可以实现最大化,而筹划工作的规划人员即是税务会计师,,他们运用纳税筹划可以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科学进行节税与避税工作,这样就可以在利润增长的同时使得税收成本下降。
(三)降低涉税风险
三、房地产企业中税务会计师的核心作用
(一)房地产行业的涉税现状分析
房地产公司即为进行房地产经营与开发的经济型组织,其是在国家、城市建筑商品化、城乡房建事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正在快速发展的行业,我国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内总共增收契税、印花税、城市房产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等十二种税收。
(二)税务会计师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实例
(三)税务会计师的职责分析
1.强化房地产公司税务管理
2.开展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
(四)科学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参考文献:
[1]孟庆丽.浅谈对房地产企业税务会计师的认识[J].财会审计,2010,7.
[2]赵宏婧.浅谈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与作用[J].现代商业,2012,8.
一、加强稽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围绕部中心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专案稽查。在城乡规划领域突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擅自调整规划、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以及违反“四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在建筑市场领域突出对围标串标、企业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挂靠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在房地产市场领域突出对房地产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销售、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在风景名胜区领域突出对不严格执行规划、占景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加强对野蛮拆迁、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
二、重视督察工作,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范围
(四)围绕部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开展对试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察,加强对试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情况、“四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督察。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发出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将问题控制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范围。认真总结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经验,重点研究规划督察机制与现有行政管理机制的结合,使规划督察工作融入规划管理之中,充分发挥规划督察的预控作用。今年要在试点工作基础上,争取将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扩展到省会城市。
三、加强组织协调,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七)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坚决纠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市场准入,针对关键环节和部位,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制度,强化对招标投标的后续监管;落实已经颁发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推进信用档案制度建设;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坚决纠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深入推进自查自纠,认真做好检查评估等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建设系统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对查出问题要进行分类整改;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坚持惩防并举,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务公开,注重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筑牢抵御商业贿赂的防线。
四、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层级监督和指导
(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并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和《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规程》,明确稽查和督察工作范围、方式及程序;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办法;会同有关单位在部分试点城市实施规划动态监测;研究制定稽查信息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稽查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稽查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和推动各地建立和健全稽查工作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督促地方积极开展稽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对各地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对未建立制度地区加强宣传和跟踪,掌握最新动态,指导其建立制度。
五、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建筑施工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1.城市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
城市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指的是在城市建筑的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周围生活环境有干扰的声音。一般的建筑施工工地都混杂在城市住宅小区和农村住宅之间,在其施工的各个阶段和使用的各种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比如在土方施工阶段中使用的推土机、挖掘机,基础施工阶段中使用的打桩机,结构施工阶段中使用的振捣棒、搅拌机,装修施工阶段中使用的砂轮机、电锯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噪音并并对周围环境产生噪音污染,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城市的声环境质量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城市建筑的夜间施工,产生的强烈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工地附近民众的工作、休息以及生活,进而危及民众身体健康造成大量投诉。由于建筑工地本身的流动性以及其施工阶段的突击性,造成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强度高、分布广和难以控制等特点。
2.城市建筑施工中的扬尘污染。
在城市中的旧楼房拆迁过程中,无论是使用的是人工拆迁还是定向爆破技术,往往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扬尘污染,特别是在天气比较干燥的情况下,空气环境的扬尘污染就显得更加突出。根据空气中扬尘颗粒的大小可分为三种:即降尘、飘尘以及可吸入颗粒物。空气中最主要的污染物就是扬尘污染。在我国城市空气中的扬尘污染物主要由煤烟尘、建筑扬尘以及风沙尘组成。其中形成建筑扬尘的主要因素是:建筑施工中渣土的挖掘与清运;在外的堆料;在拆迁过程中自上而下随意抛洒的垃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等。
经过多年努力,城市中的煤烟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受季节性因素影响较大的风沙尘,随着城市道路硬化和绿化工程的逐步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进一步加快,城市的人口也越来越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也日益激烈,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建筑扬尘对城市空气的污染。
二、城市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1.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首先,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工地申报制度。但凡是需要在城市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其排放的噪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的,施工单位有责任在建筑工程开工的十五天之前,将该建筑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工程场所、施工期限和设备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施工单位所采取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情况等申报给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促使环保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
最后,建筑施工单位还要积极的不断更新建筑施工设备。对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的控制主要就是对噪声源的控制,只要噪声源得到良好的控制,那么城市声音环境质量就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因此,各地环保部门就要积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对落后的建筑设备和技术进行淘汰,引进新的技术和噪音相对较低的建筑施工设备,比如在建筑施工的桩基施工阶段,要使用静力压桩机代替传统的打桩机,促使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噪声污染的有效控制。
2.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索赔重要性步骤
0引言
在一个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总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影响到工程的定时定量完成,这些因素包括:工程的外界气候条件、地质水文影响以及业主未能按约完成相应义务,当业主因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使承包商受到损失时,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补偿的形式不限,可以是费用补偿或是工期延长,这种要求赔偿的行为就是工程索赔,它需要根据法律及合同规定,对由业主承担责任内所造成的损失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建设制度也日益趋于完善,工程索赔已经成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承包商谋求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1工程索赔的内涵
1.1工程索赔的定义工程索赔的定义如下: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这种行为就叫做工程索赔,索赔是双方向的,一般的,我们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行为称为施工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以合同做为索赔的根本依据,同时结合法律法规,是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正当管理业务,也是双方互相交流合作的一种方式。做好工程索赔工作有利于培养和完善建设市场及合同双方素质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1.2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工程索赔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①按照事件的影响及干扰程度来分,工程索赔可分为物价上涨索赔、工期拖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货币贬值索赔、不可预见的外界阻碍及条件索赔、支付工程款延迟索赔、工程中止索赔等。②按照合同的类型进行分类,工程索赔可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合营合同索赔等。③按照索赔的目的来分,可以分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④按照索赔的依据来分,可以分为合同索赔、非合同索赔以及道义索赔。⑤按照索赔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工程索赔及商务索赔。⑥按照索赔的处理方式来分,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及总索赔。
1.3索赔的依据工程索赔必须要有一定的依据,在进行索赔要求之前,必须要根据招投标文件,充分了解工程的各个细节方面,尽可能的考虑到工程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以在制定合同以及施工方案时能够明确体现,认真研究已签合同,明确了解合同约定的职责、赔偿条件及方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工作,尽可能多的收集充分的索赔依据。
2工程索赔的重要性
对于一个施工企业来讲,工程索赔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前的建材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不断的压低报价以期中标,但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各风险的存在,使得施工企业往往面临工程亏损的局面,若企业掌握先进的索赔管理手段,那么不仅能够扭转企业亏损的局势,同时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另外,工程索赔工作的实施,还有利于工程施工过程存在风险的转移,当工程面临风险损失时,通过索赔,可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业主单位或适合承担该风险的第三方。工程索赔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正当、合法的营利行为,索赔管理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了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合同管理水平的外在表现,是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根本保证。
3工程索赔遵循的原则
在进行工程索赔工作时,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3.2按时递交索赔意向书索赔意向书在提出之后,应及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及主管监理签字确认,再经现场负责人及各级监理现场核实确定。
4工程索赔的步骤
4.1.2因工程变动而导致的索赔工程项目在确定以后,往往会因为各方面的因素而进行变更,项目数量增加或尺寸变化等等,此时即可提出索赔要求,起始日以接到变更指令为准,终止日以变更完成日为准。
4.1.3工程外界环境引起的索赔由于业主单位事先未做好安排,导致工程的一些外界环境影响到工程的进度,这些影响因素主要有征地拆迁、施工条件、土地使用权等等。这类索赔的起始日可按施工被影响的第一日为准,终止日以环境影响消失日为准。
4.2索赔同期记录在索赔起止日之间,应对索赔事件的发展进行同期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事件发生缘由及过程,工程现场的情况,工期延误情况,工程的损失,额外的工程花销及所使用的机械、人员等,每天都要保证这些内容的详细记录,并由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对于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工程损失,除书面记录外,还应保存工程现场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5结语
[1]宋国防.工程经济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
[2]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PPP项目税务风险研究
一、PPP模式施工项目各阶段主要涉税风险
(一)税制结构和税制安排上的风险
(二)建设阶段涉税问题
(三)运营阶段涉税问题
(四)移交阶段涉税问题
移交阶段的涉税问题在PPP模式下,主要表现为对一般资产移交、股权退出两种退出约定方式。其中资产移交主要指,在合同期满、合同约定期前提前向政府转移资产等形式,PPP项目中投资人退出,项目公司在资产移交阶段向政府转移项目全部资产、关联债权、劳动力等,其中不征收项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增值税,并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其他清算所得、损失等项目;股权退出形式中又包括股权转让、减资两种,根据行业限行规定对缴纳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根据减资比例将减资计为股利所得、投资转让所得,进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
(一)做好PPP模式下的税收政策顶层设计及具体税种修订工作
(二)完善PPP模式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抓好现金流管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四)PPP模式下企业财务税务初步规划
__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模范检察院,__年,被__省检察院评为全省先进检察院,荣立集体二等功,2008年被__省委、省政府评为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获全国十佳检察院提名奖。最近,该院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并记集体一等功。
发展需要稳定,人民期望安乐。作为__市中心的基层院,把守护一方和谐,打造一方平安作为己任,不辱使命,频频向犯罪亮剑,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和腐败问题重拳出击。
__年以来,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45件89人,大要案占到54%,其中查处了正副处级领导干部5名。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78件
1554人,1118件2039人,其中涉黑、涉恶等严重团伙犯罪案件56件251人。一批腐败分子和害群之马落入法网,让群众拍手称快,被群众誉为
“__的和谐使者”,多次被__市委、区委评为全市、全区政法、综治工作先进集体。
__是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区,__检察院功不可没。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热情为人民群众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将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化作温暖春风,送进千家万户。在学校、工厂、街道、农村,都活跃着检察官的身影。检察长带领办案人员,深入社区、企业开展专题调研,亲赴移民拆迁、维护治安、处理第一线为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尽职尽责;该院把查处和
预防涉及民生案件作为重点,结合办案,积极在重点部门和行业开展“上一堂课、亮一盏灯、献一条计、建一张卡、回一次访”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推出了“服务民营经济的十条措施,建立了20多个便民工作联络站,便民服务的足迹遍及__的村村落落;该院控申部门在对群众100%接待、100%受理,
100%答复的基础上,坚持深入居民、农户家中,主动下访,一件一件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2008年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
公诉,侦监部门在加强侦查监督的同时,针对家庭成员犯罪、青少年犯罪、过失犯罪突出等问题,开展了轻微刑事案件诉前和解以及“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基层、进机关,我为和谐献力量”活动,取得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这些活动中,涌现出了全省优秀反贪局、全省优秀公诉人、全省优秀接待员等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尤其是2009年职务犯罪案件立案11件20人,100%,100%作有罪判处,取得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双优的好局面。监督机制强化了公正与效率,也催生了改革创新意识和一大批精品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民行、自侦案源建设、介入引导侦查、岗位目标量化管理、检务督察,驻所检察室升级达标、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等项改革和工作,均走在全市检察系统的前列。
公正与效率,也得益于强有力的检务保障。近几年来,该院大力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加大投入,实现了网络化办公,建立了电子阅览室,安装了同步录音录像、多媒体示证系统。同时组织开展了多举措的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及各类岗位练兵活动,辅之以常抓不懈的岗位练兵活动,干警整体素质明显得到提升,为公正执法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和物质保证。
用和谐文化孕育队伍,是该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队伍建设的新的举措。走进__区检察院,感受到这里文化建设搞得有声有色。荣誉室,展示着该院建院23年的历史和奋斗成果;书画摄影作品展室,汇集着干警自行创作的一批文化精品,折射着检察官的精神追求和文化底蕴;图书室购置了上万册最新的法律法规、检察理论、文化历史等书刊,为干警学习钻研搭建了平台;职工活动室、乒乓球、棋类、健身设施齐全,是干警健身养性的好场所。还有雄伟的办公大楼、漂亮的花园、美丽的庭院和文化长廊,无不透着浓浓的文化氛围。
春夏秋冬天上云,风霜雪雨脚下路。几多感慨、几多喜悦,锤炼,挑战,磨砺,奋发,近年来,该院从加强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度推出了
“有利于陶冶干警情操、有利于提升干警文化底蕴、有利于检察工作开展”的“三有”文化建设年活动。专家讲座、检察官论坛、文化研讨等多种文化兴检形式和摄影、书画、笔会、歌舞等趣味活动,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载体,为干警展示才华提供了平台,给干警带来
“我们工作、我们快乐”的感受。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合作方式
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
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
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_市正式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住所:
开户行:帐号:
受让方(甲方):
房地产开发建设合作合同2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位于,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于,南至,北至。(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1。2项目使用性质:(住宅、商业)
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地上面积:平方米;
(6)地下面积: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项目法律手续
3。1甲方以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年月日计算,为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外销许可证号为;
3。8《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等。
第四条法律手续的转移
4。1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处理:
4。2。1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予以赔偿;
4。2。3。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万元。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元;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5。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6。1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6。1。2;
6。1。3等。
第七条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7。2;
7。3。
第八条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8。2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工程监理合同》;
8。2。3《商品房预售合同》,共份;
8。2。4。
8。3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8。3。1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8。3。2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4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房屋设施使用费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乙方委托人一份,X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公证处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