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按其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归结为两种:即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和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考证具体实践,当市场行为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于双方利益冲突的现实存在,此时,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考虑,通常不是基于争议的公正、迅捷解决,而更多的是基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受双方各自不同利益的驱动,往往不易于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相反,当市场主体选定交易伙伴,签订合同时,由于尚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只是对未来现象的假定,从而利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另外,出于手续简便、经济的考虑,市场主体更乐于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而不采取独立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因此,现代民商事交往中,大多数仲裁协议均体现为合同条款的形式-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将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与其他条款有一定的依赖关系,但又不同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因而,当合同出现无效、解除、终止、变更等特殊情形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抑或是否继续有效应另当别论。

(一)合同无效后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二)合同解除与终止后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无论合同解除还是合同终止,其发生的前提均为合同的有效成立,而且合同解除与终止所针对的均是合同中所约定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合同解除、终止后继续有效。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解除、终止后,若出现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仍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合同变更后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笔者认为,不同情况的合同变更,其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有所不同:

1、合同内容变更后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实际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部分修改或进行补充。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中未作改变的部分和改变后的部分构成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除非当事人约定将仲裁条款变更,原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可以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2、合同主体变更后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合同主体变更后,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新的合同主体,笔者认为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区分基于法律行为的主体变更和基于法律规定的主体变更。

1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合同中几组常见句型

1.1provided(that)

provided,连词,表示“假如,倘若”“,以……为条件”“。providedthat”在法律文书,尤其在国际经济贸易合同条款中使用较为广泛。在这个意义上“,providedthat”一般置于句首,其用法与if或where引导的条件从句无实质的区别,可译为“如果,倘若,只要”(例1)。“providedthat”还可表示“withtheexceptionof”的意思。但需注意的是,翻译的时候一般不能译成“除……外”或“……除外”,需译成“但(是)”(例2)。此外,provided在国际经贸合同中还经常与hereinafter、herein、otherwise等词连用,但这里的provided不是连词,而是动词,表示“规定”的意思(例3)。例如:

例1:ProvidedthatthisContractisstrictlycarriedout,PartyAwill…(只要该合同得以严格执行,甲方将……)

例2:Provided,however,thatSellertakereasonablestepstoavoidorremovesuchcausesofnonperformance…(但是,卖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消除造成不履行的原因……)

例3:SelleragreestoselltoBuyer,andBuyeragreestopurchasefromSeller,duringthedeliveryperiodhereinafterprovided,uponthetermsandconditionshereinafterstated,thefollowingmaterialormaterials.(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按本合同的条款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物资商品。)

1.2subjectto

subjectto这一词组用法极为丰富。在普通英语中,subject作形容词“,subjectto”的义项包括“易受/易遭……”“、须经……”“、取决于……”等;subject作副词时“,subjectto”义项只有一个,即“在……条件下”。不管用作形容词还是副词“,subjectto”表示的都是一种制约和被制约,条件和结果的关系“。subjectto”后面可接法律条款或规定,亦可接机构名称或某部法律名称,可根据具体上下文,译为“除……另有规定外”(例4)“、在遵守……规定的条件下”“、(须)遵守……的规定”“、(须)经……”(例5)“、按……规定”(例6)“、根据……的规定”以及“受……管辖”(例7)等。

例4:Subjecttosubsection3…(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例5:ThecontractissubjecttoapprovaloftheGovernmentofImportCountry.(本合同须经进口国政府的批准。)

例6:SubjecttoincreaseasprovidedinParagraph7onthereversesidehereof.(可按本合同背面第七条规定上浮。)

例7:TheContractissubjecttothelaw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notwithstanding

notwithstanding,介词,表示“虽然,尽管”,在普通英语中使用较少,但在经贸合同中使用却非常频繁。它与although、though等引导的让步状语从句无本质区别,可不译(例8)或译为“尽管,即使”。在例8中,notwithstanding虽未被明显译为对应的词语,但阅读上下文,其“尽管有上述条件(规定),但……”的含义还是相当清晰的。notwithstanding一词的典型用法为后面跟法律条款或规定,译为“尽管有……的规定”(例9),在某些合同翻译中,处理为“除……规定外”。另外,在法律合同中notwithstandingtheforegoing和notwithstandingtheabove也较为常见,也表示“尽管存在前面约定的内容,但……”,可不译或译为“尽管如此”。

例8:Notwithstandingtheconditionslistedabove,PartyAcanterminatetheContractifPartyBdefaults.(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可无视上述条件终止该合约。)

例9:Notwithstandinganythinginsubsection(4)(b)…(尽管有第(4)(b)款的规定……)

1.4inrespectof

inrespectof,在普通英语中,意思为“涉及,关于,在…方面”,一般后面加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在经贸合同中,它亦用于表达“与……有关”这一意思,但正式程度较高,后面既可以接名词性短语也可以接从句。在实际翻译实践中,可根据具体语境,译为“有关……”或“关于……”(例10)或“对于……”(例11)等。此外,在实际应用中,inrespect还经常与其他古体词连用或与同义词以or连接实现意义叠加,表达意思更为准确、严密。如:inrespectthereoforinrelationthereto。

例10:inrespectofArticle10,Paragraph3...(关于第10条第3款/与第10条第3款规定事项有关的……)

例11:InrespectofeveryProvisionalSumtheEngineershallhavepowertoorder...(对于每一笔备用款,工程师有权命令用于……)

1.5save…/except(for)save在普通英语中一般用作动词。在英文经贸合同中可用作介词,其意思与except(for)相同,表示“除……之外”。save和except后面既可接名词性短语,也可接介词短语或从句。无论形式如何变化,此类句式的翻译一般可处理为“……另有规定的除外”(例12和例13)或“除非……另有规定”(例14)。在英文合同文本中,save/exceptasprovides/stipulates句式极其常见,实际上,这一句式完全可以用unlessotherwiseprovides/stipulates替换。此外,一些翻译人员对save的用法不甚了解,故中译英的法律合同中,更多人习惯使用except(for)这一表达方式。

例12:TheContractorshall…,andsaveinsofarastheContractotherwiseprovides.(承包人必须……,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3:exceptashereinprovided…(……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4:ExceptwhereotherwiseprovidedinthisContract…(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1.6withoutprejudicewithoutprejudice表示“没偏见,无损害,不使受损害”的意思。在经贸合同文本中,后面通常接介词to,再接法律条款或规定,可译为“不损害……的规定”(例15)或“在不影响……规定的原则下”;除了接法律条款或规定外,还可接某种权利或要求,表示“不使某一合法权利或要求受到损害”,可译为“不得影响……(权利或要求)”(例16)“、不得损害……”或“在不损害……的原则下”等。其反义词为withprejudice。

例15:ThisArticleiswithoutprejudicetothethirdProvision.(本条不损害第三项规定。)

例16:PaymentforgoodsonthisorderpriortoinspectionshallnotconstituteacceptancethereofandiswithoutprejudicetoanyandallclaimsthatBuyermayhaveagainstSeller.(验收前所支付的订货款不得构成承诺,因此不得影响需方对供方的任何或所有权利要求。)1.7intheeventintheevent在经贸合同中用法与普通英语中无太大差别,表示“如果”的意思。后面既可以接of,也可接that从句。在合同可译作“如(果)”(例17)“、…时(候)”(例18)或“……的”(例19)。例19的情况多出现在汉译英的翻译实践中。

例17:Intheeventofsuchadeclaration,neitherpartyshallhaveanyclaimagainsttheotherparty.(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任何一方都无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例18:Intheeventofterminationofcause,EmployershallpayEmployee’swagesorsalarythrougheffectivedateofthetermination.(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

县级供电企业的营业普查必须要进行,结合上文中的那些问题,需要结合供电的实际情况,去解决问题。具体解决方向如下。

1.推广营业普查活动

推行营业普查活动,让客户认识营业普查活动,可以按照采用免费检查的方式,帮助用户更换电源。更换以及整理内部的线路,对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推广供电市场。

2.建立系统的调查制度

深入推广营业调查制度,采用照抄或者两地分离的形式,健全供电班组的机构。重新修订一些营业普查的办法。重点突出普查的作用,优化优质的服务过程,增强整个过程中的考核力度。加强供电企业的经营活动系统性,规范市场营销的普查活动。在营业制度普查中,对于工作人员要健全考核管理的细则。调整营销管理普查制度,规范一些普查的活动。建立客户档案的管管理制度,对于一些电量需求量大的客户,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同时也要加强供电站营业考核制度的建设,加强内部普查控制制度的应用。

3.加强会议的建设

对其供电企业来说,要进行营业的普查需要分析结果。增强经营管理的分析控制能力,对于持续的分级网络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加强经营管理,制定一些经营管理的计划,保证经营的目标更加可控,同时也要加强经营计划的控制。对提升营业普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加强普查的力度

5.利用法律条款

利用法律条款,以法律的形式作为责任的主线,加大他们之间的营业普查。结合多年的营销普查经验,对供电企业进行营销普查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展开,提高整体安全意识,强化供电职能的法律意识。严格控制普查管理工作。不要采用领导责权制度,这种形式对供电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影响普查的正常进行。

6.降低电力营销中存在的风险

县区供电企业在营销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降低风险。对普查电力营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降低电力营销的风险,首先在不断变化的电力市场中,要以电力客户为中心,深入调查电力营销工作,剖析电力市场的影响,不能忽视电力营销造成的影响。切实的实行风险控制,对保证电力营销市场普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解决电力营销中的风险,对于一些电力需求较大的企业,需要解决供电紧急的情况,对于供电需求不平衡的现象,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最后,建立全面的供电关系,供电企业和客户在进行交易主要包括电报装协议、变更合同等。如果在应用中电报装协议的把关不严,就会造成法律纠纷的出现,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结束语

关键词:搜索引擎;垂直搜索;法律服务

一、搜索引擎在律师网络营销中的应用

近年来,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越来越多地注重网站的建设,很多律师事务所开办了自己的网站,很多律师个人也开办了个人网站或者博客。这些律师都希望借助网络来吸引潜在客户的眼球、承接到业务,但是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对此,笔者认为律师可以考虑利用搜索引擎对上述网站进行推广,即开展搜索引擎营销。所谓搜索引擎营销,就是根据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利用用户检索信息的机会尽可能将律师的营销信息传递给潜在客户。

律师利用搜索引擎进行网络营销要在技术层面和内容层面齐头并进,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二、垂直搜索引擎在法律法规检索中的应用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如何使用户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中找到自己要找的法条,就需要我们将垂直搜索引擎引入法律法规检索领域,使其更具针对性与专业性。

垂直搜索引擎和普通的网页搜索引擎的最大区别是对网页信息进行了结构化信息抽取,也就是将网页的非结构化数据抽取成特定的结构化信息数据,好比网页搜索是以网页为最小单位,基于视觉的网页块分析是以网页块为最小单位,而垂直搜索是以结构化数据为最小单位。然后将这些数据存储到数据库,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处理,如:去重、分类等,最后分词、索引再以搜索的方式满足用户的需求。整个过程中,数据由非结构化数据抽取成结构化数据,经过深度加工处理后以非结构化的方式和结构化的方式返回给用户。

垂直搜索引擎应用于法律法规检索有三大优势:

首先是精确到法条的垂直搜索。目前,国内法律类网站以及其他搜索引擎网站只能搜索到整篇的法律,搜索者还必须在大量的法条中逐条寻找自己需要的法条;而垂直法律搜索引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搜索者只需输入某个关键词,垂直搜索引擎就可以直接检索出包含这个关键词的法律条款,即精确到了部门法中的某个具体条款,省却了用户在浩如烟海的法条中逐一查找的烦扰,提高了法律搜索效率。

其次是可以同步搜索所有关联法律。用户使用垂直法律搜索引擎检索出的法律条款,是各个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包含这个关键词的法律条款。

最后,垂直搜索引擎最好在每条法律上匹配专家归纳。可以聘请一些专业律师、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对律闻法律搜索引擎数据库中的每一部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的每一条法律,都进行了总结归纳,将每一个条款的核心点和关键点匹配在法条中。

2016年5月5日,由德勤全球中国服务部主办的“投资中东欧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本次研讨会上,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易晓洁介绍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审批流程及主要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据易晓洁介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流程分为国内审批和国外审批两个方面。在国内审批方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在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了避免同一个项目多家企业恶意竞争,国家发改委会先筛选比较适合承接该项目的企业,并发出‘小路条’,其他企业则被建议不要加入竞标,否则将受到处罚。”易晓洁进一步解释说,这种情况或将有改观。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了针对2014年4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对“路条”制度有所改进,其中提出没有拿到收接函的企业,依然能参加竞标。

除了国内审批流程,境外审批同样不可忽视。在境外进行投资活动或并购时,往往需要获得目标公司所在国政府的批准。当地政府通常主要会从这几个方面审核投资活动:投资活动所涉行业是否属于外资限制行业,如石油、天然气、媒体、电信、金融和银行等;该交易是否会削弱竞争、触犯反垄断法;该交易是否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境外投资主要法律文件

以易晓洁的经验看,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法律条款非常重要。“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初期,由于对法律文件重视不够,对法律条款理解不够深入,出现过惨痛失败的案例”。她说。

境外并购主要涉及的法律文件可大致划分为3个阶段(见图)。前期的法律文件包括保密协议、意向书、谅解备忘录、主要商业条款清单和标书等。“接着最主要的条款就是股权收购协议和资产收购协议了。”易晓洁说,其中包括交易标的、价格条款、支付条件、陈述与保证条款、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条件、交割前后的承诺、赔偿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当然,境外并购还涉及其他一些交易文件,包括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技术/商标许可协议、过渡期服务协议、其他附属协议。由此可知,海外并购过程中协议非常复杂,但这些条款都非常重要。

易晓洁列举了其中几个重要条款加以说明。以股权收购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来说,它实际是从西方引进的条款,对中国企业来说比较陌生。即使进行了尽职调查,作为买方,对卖方的资产或股权情况仍然可能不甚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陈述与保证条款能够保证股权或资产产权属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这个条款非常重要。”易晓洁说。

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赔偿条款。在股权收购协议或资本收购协议中,买方和卖方各有一些赔偿义务。就卖方来说,如果其违反了陈述与保证条款,所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漏洞,未履行披露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违约金数额及如何进行赔偿,也要在赔偿条款中注明。

中国投资者作为新的股东加入目标企业之后,目标企业原有的股东协议就需要修正,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需要重新分配。因此,还需要签订一些附属协议,作为披露补充,比如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法律文件缺陷案例――中铁惨败波兰

2009年9月,中国中铁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中海外和中铁隧道联合上海建工集团及波兰德科玛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外联合体”),中标波兰A2高速公路中最长的A、C两个标段,总里程49公里,总报价13亿波兰兹罗提(约合4.72亿美元/30.49亿人民币)。项目规定,2012年5月31日必须建成通车。

中海外联合体夺标的报价低于政府预算一半以上,一度引来低价倾销的讼争。工期已过大半时,工程量只完成不到20%。中海外承认,无法按13亿兹罗提的报价如期完工。2011年6月初,中海外总公司最终决定放弃该工程,因为如果坚持完工,中海外联合体可能因此亏损3.94亿美元(约合25.45亿元人民币)。

波兰业主给中海外联合体提出了7.41亿兹罗提(约合2.71亿美元/17.5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和罚单,并禁止其3年内在波兰市场参与招标。同时,中海外联合体中的波兰合作伙伴德科玛公司面临破产。

关键词:关系性契约;继续性合同

关系性契约理论是美国当代法学家麦克尼尔在其著作《新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一种新的契约理论。麦克尼尔运用社会学的理论结构,将契约置于社会学的框架内,主张契约的拘束力的根源不是到意思或信赖中去寻找,而是应该到更广阔的、存在于契约关系背后的社会关系和共同体的规范中去寻找。所谓的“关系”就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通过社会的或其他相互的连接而发生作用的处境;或通过情景、感情等的关联,并强调所有的契约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关系性的,而且关系契约占据主导地位,关系性契约理论以关系契约作为默示交易类型。关系性契约理论意识到传统合同法理论中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局限,强调双方的关系不局限于合同中所订立的条款,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持续,赋予契约关系更大的弹性,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倡导团结、公平的价值。

一、关系性契约与继续性合同

对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之一,在英美法系,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关系性契约。关系性契约并未排除合意在契约中的作用,其强调了社会背景关系对契约的影响,将众多背景关系作为考察的范畴,从而对现代契约现象进行了描述与解释。因此,关系性契约不仅仅表现为继续性合同,还包括所有在社会关系中具有实质意义的契约,即使纯粹的个别性契约,履行期间较短,也要受到外在的社会关系的制约,契约之外的社会关系也作为内在的契约规范必然地规定契约的内容和履行过程。

二、关系性表现――对继续性合同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协调

关系性契约通过对契约以外的、各种关系性因素的考察,克服了传统个别性契约的保守和僵化,对现代契约关系变化进行解释,并对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契约新问题作出了恰当的说明。这一点,成为灵活处理契约新问题的关键。在继续性合同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协调过程中,关系性契约理论也正是通过对继续性合同中关系性表现的解释、认知,为其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协调路径指明了方向。关系性表现对二者的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情更原则

该原则致力于在契约的进行过程中,根据情事的变化形成一种内部的协调机制。当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或抗拒的情更,致契约基础动摇时,若继续维持契约效力则显失公平,法院可应一方当事人请求,酌定变更或解除契约。这时所产生的效果第一次是变更、调整,第二次是解除,因此这里涉及到了一个调整之后的再交涉义务。

(三)对合同内容的解释

在法律适用中,如果法律条文对合同内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则法律的实施只有通过具体的个人――法官的解释来实现。法官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常常造成见解不一、众说纷纭,并进一步影响法律适用的安定性。而对某一类合同的解释直接确定为习惯法并进而使其被赋予直接的法源效力,则可以避免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这种解释方式实际上就是将社会上的共识作为依据,并且基于事实,引导人们建立符合法律内容、合乎逻辑的解释。

综上,关系性契约理论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继续性合同所处在的一个“由诚实信用原则支配的一个共同体中”,使当事人可能产生有限的利他主义,感觉到自己的利益只能在同时满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并且有效地促进双方的合作,争取双方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法制宣传规律创新实效

2011年是国家“六五”普法工作第一年,如何切实提升普法工作实效,是广大企业法律工作者要面临的课题。笔者认为,法制宣传工作与其他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规律可循,企业法制宣传工作也具有差异性、渐进性、实效性的规律特点。只有正确认识、把握和遵循这些规律,并依此开展各项法制宣传工作,才能实现企业法制宣传工作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工作效果才能“事半功倍”。

1法律宣传工作具有差异性的特点

2法律宣传工作具有渐进性的特点

普法工作是一项改变人思维及办事方式的系统工程,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其本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一次思想变革。要实现这个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具体工作中,要克服急躁的工作作风,坚持普法工作和法律实践工作相结合,以渐进的方式取得成效。具体而言,就是要从三个方面将普法工作与法律实践工作相结合开展工作:

3法律宣传工作具有实效性的特点

关键词:合同签订;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的管理及其风险防范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企业的风险一半来自于合同。实践中,因为企业或员工对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的原因产生的纠纷只占很少一部分,大多数是基于合同当事人自身失误或考虑不周所致。因此,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合同法律风险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面临或解决的课题。

一、合同主体法律风险和防范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主体包括三个方面,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但并不是说凡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这需要和合同的内容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相结合。

1.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签署合同是典型的民事行为,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

3.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共列举了8种形式,但基本上是以有无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过核准登记为判断依据,与企业内设机构有本质的区别。

1.没有权、超越权、权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表见,指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例如房屋买卖合同,项目经理签证上签字。

3.合同主体对合同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合同,在没有征得权利人的追认后,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5.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这一点是审查的难点,没有一个标准,只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一个主观判断。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三、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在保证合同主体与形式的有效性后,合同内容就是保证合同签订主体之间实现交易目的以及在对方违约情况下实现救济的主要依据,因此,如何签订一份内容详尽,将各种风险考虑充分的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份完整的合同从体例上应包括三部分:合同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正文,那么我们按照这样一个体例来看一下合同内容中应注意的法律事宜。

(一)合同名称

签订合同应保证合同内容和名称的一致性,合同法一共有15种有名合同,如果属于这15种合同中的一种,应准确写明。例如超市租赁或保管、名为合作经营实为租赁等均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对于无名合同的界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果确实无法界定,可以就此写成协议书,以避免因名称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

(二)合同签订主体

(三)合同的商务条款部分

1.标的,需注意两点:一是标的的唯一性(标的概念和类别);二是标的在法律上没有瑕疵,即是能够履行的标的物、标的物不存在侵权、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数量,应注意计量单位。

3.质量,首先质量标准应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是按照什么标准生产的,在合同中应依照该标准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标准依据不明确或没有可依据的标准,同时合同中对质量的约定又不明确具体,容易产生纠纷;其次质量保证应有期限和条件的限制。

(四)合同的法律条款

合同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1.权利义务

应仅仅围绕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来安排条款,主要应考虑如何通过合同条款详尽地体现相对方应尽义务,当其不履行相应义务时,自己通过合同的条款享有哪些抗辩权利,同时在权利义务条款中所设定的义务,在违约责任中都能实现一一对应。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应注意:一是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二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一般只能在违约金和经济损失中选择其中一种,如果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对违约的损失能够预先估计,可以约定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可以免除争议发生后举证证明损失额多少的问题。但是,如果损失无法估计,则应当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三是违约责任条款要做到有针对性。

3.争议解决

仲裁或诉讼,仲裁机构的选择,名称要准确;诉讼,主要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条款的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约定不明“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根据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权、无处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内容上讲,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一共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合同签订应有效防范风险,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风险一样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高言.民商法总则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

[2]栾兆安.合同陷阱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对策

当代社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到人力资源、设备或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业务往来,这些环节都是依靠合同为链节,以达到规范双方约定及履责的目的。合同签订以后,便形成法律效应,合同签订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内条款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否则,视为违反合同签订,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由于合同签订涉及众多法律条款和双方约定条款,如果企业未能重视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时不能及时发现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往往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很大的损失。现代企业管理中,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企业必须重视日常的合同管理,提高自身法律风险识别能力,以科学、合理、高效地控制合同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电力市场改革以后,电力企业步入市场经济,其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因此,电力企业业务往来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合同签订,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因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注意合同法律风险识别,并认真制定相应解决对策,保障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

(一)签订合同前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合同签订双方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意识、企业资质、企业履约能力等,都会影响合同本身的签订风险,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方企业自身问题上。因此,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对彼此都不了解,一方没有履约能力,或者主体资格欠缺,合同即使签订,一方缺乏履约能力,合同将会被迫终止,无法继续履行。甚至有的企业缺乏职业道德,为从中牟利,利用法律漏洞制定合同陷阱,也会产生合同纠纷,导致合同终止。

(二)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形式是否正确,二是合同内条款是否合法合理。首先,需要认清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是否正确,如果一些合同形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立即终止签订,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其次,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内容,认真阅读、研究合同内每一条款细则,检查条款内容有无纰漏,有无漏洞,有无存在歧义,是否合法合理等,如若发现问题,立刻停止签订,要求对方改正。

(三)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合同管理重视程度,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意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内容,特别是对于步入市场经济体制较晚的电力企业,提高自身规避法律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改进合同管理方式,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同时,企业应对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法律风险意识,并不断提高其法律专业能力,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学会辩识合同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自身的法律权益。

(二)合理构建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合同日常管理制度

三、结束语

现代社会一切以法律为基础,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法律规则的同时,必须重视随处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产生的法律风险普遍存在,也最容易被企业忽视,现代企业必须认清当前企业管理形势,重视合同管理,注意法律风险识别,并制定科学有效的解决对策,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玉翔.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职业时空,2007(15).

[2]张强.企业合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2015.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对外贸易;作用分析

自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项目迅速崛起并高速发展,每天都有大量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被签订并实施。但是,随着订单而来的,不仅是经济还有很多纠纷,由于部分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国际与国内的区别,对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不足,导致这些企业在拟定合同时,许多条款拟定不清晰,使得在双方在施行合同时发作纠纷与分歧,极大的影响了双方的业务发展。国际经济法作为面向世界的法律规范,正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最有效法律支撑訛譹。

一、国际经济法释义

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在国际上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从狭义上讲,国际经济法从属于国际公法,是其的一个分支,因此其对象主要是国际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此类划分,国内的经济法律则不在其范围之内。从广义上讲,国际经济法是用以调整国际范围内跨国贸易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的总称。也就是说其对象既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还有国内对外经济交往的政策、法律等。这也是目前最主流的观点訛譺。总之,从其法律的本质而言,国际经济法指的是用以调整国家和国家、国家和国际、国家和他国私人、国际和他国私人等之间经济问题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可以说是全球化发展的产物。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等。下文就这两项分析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应用。

二、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与地位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体法律有两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以及《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这两部法律主要对在进行国际货物贸易时,两方的职责与权力,用以对国际货物贸易提供法律标准和保护。比如,在某次国际货物贸易中,A国的M公司把一批食物出口到B国的N公司。在食物出口前,这批食物已根据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食物验收标准,由A国的食品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向A国保险公司投保。但食品出口到达B国并交货1天后,N公司发现该批食品质量有问题,但M公司接到通知去复查时发现是由于运输过程中货轮的热度导致的食品变质。但M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同意理赔,因此N公司就要求M公司进行赔款。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条款,结合两方签订的合同,发现A国卖方的M公司承担的责任是食品的质量、运输费用、保险和运出关口的责任,而在食品到达B国并交货后的风险则是由买方N公司承担。此案例中的食品变质是在交货后的运输中发生的,根据法律条款,此次的纠纷应由B国的N公司承担,与A国的M公司无关。因此,法院最后判定由A国的M公司不需承担理赔。由此可见,合理运用国际经济法,可以有效解决贸易纠纷,保障各方的正当利益。

(二)国际技术贸易法

国际技术贸易法最主要的作用是用来调整国际间的技术转让关系,其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保护各方的知识产权訛譻。对外贸易涉及到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转让问题,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各个国家纷纷出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为解决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提供有力保障。比如我国刚加入WTO后对技术贸易规定还不甚了解,盗版软件、山寨产品在国内一时盛行,极大损害了产品出口国的利益。最终产品出口国提讼,虽然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但也为我国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由于我国的技术相对比较落后,导致我国企业只能使用技术先进国家的专利,并支持高昂的保护费,生产成本增加数倍。当然,国内的一些先进技术在出口时,也会受到法律保护,为我国企业增加收入。可见,国际技术经济法的存在,使国际技术交易中的各国处于公平地位,各国的技术和知识产权都会受到保护,可以有效避免盗版、山寨的现象,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热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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